书城政治特别301条款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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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3)

和《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规定,凡与中国订有药品行政保护、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约或者协定的国家,其企业、其他组织及个人,都可以申请行政保护,并获得有关的行政保护证书。行政保护期限为自证书颁发之日起的七年半。这自然包括对美国药品专利权人和农业化学产品专利权人的行政保护。

在版权方面,中国于1992年10月15日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92年10月30日加入了《世界版权公约》。于1993年4月30日加入了《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其制品公约》(日内瓦公约)。在此之前,中国于1992年9月25日,也即正式加入伯尔尼公约之前,发布了《实施国际着作权条约的规定》,具体规定了谅解备忘录中提到的有关内容。例如,外国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可以不履行登记手续,保护期为50年。对外国实用艺术品给予25年的保护。对外国的音像制品予以保护。等等。此外,《实施国际着作权条约的规定》还对“外国作品”做出了明确界定,使之包括了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的委托作品。

在商业秘密方面,中国于1993年9月制订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的第10条规定了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

除了上述内容之外,中国还在1993年2月修订了商标法,于1993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了服务商标上。与修订后的商标法同时实施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又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上。这种扩大,实际上也有利于对美国商标权人的保护。

此外,中国在知识产权的执法方面也做出了巨大的成就。据1994年6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的白皮书,自1992年以来,中国已经在一些省份和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中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在几个经济特区和北京、上海的中级人民法院中也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有关的审判庭中设立了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合议庭。据统计,1986年底至1993年底,全国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3505件,其中着作权案1168件,专利权案1782件,商标权案554件。对于那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据统计,1992年至1993年,人民法院受理假冒商标刑事案743件,审结731件,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等刑事处分的共566人。白皮书还说,中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除了司法途径,还有行政途径。着作权法自1991年6月施行以来,到1993年底,各地的着作权行政部门已查处了非法复制音像制品、非法复制图书等方面的侵权行为150多起,收缴销毁了侵权复制品,并对侵权者作出了行政处罚。1994年,中国政府又组织有关部门对激光唱盘复录生产中的非法复制和图书出版中的非法复印进行了严厉打击。行政查处的最大特点是行政机关的主动查处。如广东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988年以来共查处涉及美国的商标侵权案301件,其中有1/3是权利人投诉的,其余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动查处的。

然而,对于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上述进展,美国并不满意。在1995年度的《国家贸易评估报告》中,美国贸易代表对此中态度作了简要概括。一方面,美国承认,自1992年中美知识产权协议签订以来,中国不断修订法律和法规,在改进知识产权法律的结构方面,尤其是在版权制度、专利制度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展。然而在另一方面,由于中国没有实施这些新法律,又导致了自1992年以来侵权的直线上升。

据美国的产业界估计,仅仅在1994年,由于版权的侵权,美国产业就损失了大约8亿5千万美元。另据估计,由于商标侵权而造成的损失也相当巨大。

对于中国在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方面的问题,美国的产业界更是抱怨不断。1993年10月,美国的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甚至说,中国完全没有按照1992年的谅解备忘录,承担起实施知识产权的义务。

在这种背景之下,在美国贸易代表发布的“特别301条款”

年度审查报告中,中国在各种名单中的位置发生了显着的变化。

在签订第一个中美知识产权协议的1992年,中国被列在“观察名单”中。在1993年的审查报告中,中国被升入了“重点观察名单”中。而到了1994年的“特别301条款”年度审查报告,中国再次被确定为“重点外国”。

美国贸易代表指出,将中国确定为“重点外国”,是由于中国的版权侵权异常猖獗,商标侵权十分严重,而且中国没有表现出多少解决这些问题的愿望。中国新专利法的实施,药品和农业化学品行政保护规定的实施,也存在着问题。美国贸易代表还指出,就中国的实施机制来说,具体的问题包括:各种法律在内容上的不一致。执法机构缺乏透明。缺乏对现有作品的保护。执法机构存在着责任上的空白处。中央、省、地政府在法律的适用上不一致。缺乏资金、培训和教育。缺乏明确而有效的刑罚措施。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繁琐而歧视性的部门要求。过于广泛的强制许可规定。各执行机构之间不能配合。以及缺乏有效的边界控制机制。

美国贸易代表还提出了市场准入的问题,即中国没有对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者提供公平和平等的市场准入机会。在市场准入方面,最严重的问题存在于音像制品方面,包括电影、录音制品和已出版的文字资料。具体问题包括:隐藏的内部配额体制,缺乏透明,缺乏适用上的一致性,在进口和发行含有知识产权产品上的垄断性控制,禁止生产和销售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而且与这些产品的内容无关,等等。

由以上内容可见,新一轮的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是由于美国提出了更进一步的要求而不断升温的。而且,在新一轮的争端中,双方的焦点已经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改进,转向了法律制度的实施,包括知识产权的市场准入。

二、第二次中美知识产权谈判

美国贸易代表所发布的1994年度的“特别301条款”审查报告比较特别。在当年4月30日发布的审查报告中,美国贸易代表将中国、阿根廷和印度确定为“潜在的重点外国”。根据报告,如果这些国家在6月30日以前,没有在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市场准入方面有令人满意的改进,就将被指定为“重点外国”。

到了6月30日,只有中国被确定为“重点外国”,阿根廷和印度则被列入了“重点观察名单”中。也正是在这一天,美国贸易代表发起了对中国的调查。

1994年度审查报告先确定“潜在的重点外国”,然后再确定“重点外国”,其用意是促使“潜在的重点外国”积极采取措施,以免被正式确定为“重点外国”。但是,这一做法却不符合“特别301条款”的程序。因为,按照正常程序,美国贸易代表应在《国家贸易评估报告》提出后的30天以内确定“重点外国”,然后在30天内发起调查。然而,按照1994年的做法,确定“重点外国”和发起调查的时间都被推迟了。所以,在以后的“特别301条款”年度审查中,再没有见到1994年的做法。当然,了解这一点也有助于理解1994年美国贸易代表对中国的调查。

因为,调查是从当年的6月30日发起的,有关程序的时间也从这一天起算,而不是从正常的5月30日左右计算。

调查发起的当天,美国贸易代表即征求公众意见,并要求与中国磋商。中美之间有关知识产权的第二次谈判开始。为了解决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市场准入的争端,美国贸易代表在谈判中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主要涉及了三个方面。第一,美国要求中国建立执法队伍,以打击主要的侵权者,没收和销毁侵权产品,并起诉侵权者。第二,美国要求中国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体制,建立一个真正起作用的法院系统。第三,美国要求中国对其知识产权产品开放市场。

中方则认为,中国在短短的15年里已经建立起了一个相当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尽管在法律实施方面还存在着不足,但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已经有了显着的发展。中国欢迎外国政府的善意建议,但反对外国干涉中国的内政。中国如何在立法和执法方面行为,是中国自己的内部事务。美国对中国进行“特别301条款”的调查是粗暴的和不公正的。

由于中美双方的差距很大,在1994年所举行的几轮谈判中,双方在调查案所涉及的问题上,没有达成任何协议。1994年12月31日,美国贸易代表确定,由于谈判涉及了复杂而繁难的问题,需要更多的时间,因而将做出制裁与否决定的时间延期至1995年2月4日。同日,美国贸易代表还就拟议的决定,即依据贸易法第301条进行贸易制裁的可能性和制裁的措施,向公众征求意见。

根据有关材料,美国贸易代表公布了一个价值达28亿美元的贸易报复清单,涉及中国的电子、玩具、鞋、箱包、发电机、自行车和手表等产品。

针对美方所公布的拟定性贸易报复措施,中国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也在1994年12月31日发布了一个公告,初步拟定了反报复措施的清单,并征求各界意见。公告说:

鉴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不顾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所作的重大努力,单方面公布拟对我国出口美国的电子、玩具、鞋、箱包、发电机、自行车、手表等价值28亿美元的产品实施贸易报复,将使我国对外贸易蒙受重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的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于美国的贸易报复措施,中国将不得不采取如下反报复措施:

一、对于进口产于美国的各种游戏机、游戏卡、录音带、激光唱盘、烟、酒、化妆品加征100%关税。二、暂停进口产于美国的电影片、电视片及其录像、激光视盘。三、暂停与美国音像制品协会、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商业软件联盟的贸易合作关系。四、暂停受理美国音像制品制造公司在华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申请。五、暂停受理对美国化学、药品制造商根据我国《化学、药品行政保护条例》所提出的申请。六、暂停与美国公司正在进行的大型汽车合资项目的谈判。七、暂停受理美国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在华设立投资公司的申请。

公告说,上述措施拟于美国正式执行对中国出口报复时生效。公布以上初步反报复清单意在广泛征求各界人士的意见和有关建议,公告确定的征求意见的最后期限为1995年1月31日。

1995年1月24日至25日,美国贸易代表就拟定的贸易制裁措施举行了公众听证会。1995年2月4日,美国贸易代表依据贸易法第304条确定,在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方面,中国的某些法律、政策和做法是不合理的和歧视性的,已经对美国的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美国贸易代表还确定,依据贸易法第301条b款和c款,适当的回应措施是对来自中国的为消费目的而出入仓库的某些产品,按价加收100%的关税。该制裁措施将于1995年2月26日起实施。

这一次所确定的报复性关税的价值是10亿8千万美元,也是美国政府历来采取的最大规模的贸易报复。

根据有关资料,列入报复清单的中国商品包括:各式塑胶制品,4.65亿美元。电话、录音机及无线电话,1.08亿美元。体育用品,0.78亿美元。木制品,0.7亿美元。自行车,0.65亿美元。其他项目有糖果、蘑菇、柠檬酸、大型塑胶带、杂物袋、非硬橡胶医学手套、皮衣箱、行李箱、木制小雕像、邀请卡、丝手套、露指及连指手套、手帕、橡胶及塑料鞋(包括运动鞋)、贵金属(银除外)制的首饰、不锈钢厨具(不包括茶壶)、铜器(不含铜管)、某些手表、非家用金属家具、非电子灯具、滑浪板及其他体育器材和钓鱼杆。

在美国贸易代表公布对中国的贸易制裁决定和制裁措施的当天,中国外经贸部的发言人指出,中国对美国单方面宣布的对华贸易报复表示极大的遗憾和强烈的不满,并要求美国放弃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错误立场,从中美大局出发,同中方一道,采取积极和建设性的态度,通过认真磋商,谋求问题的妥善解决。

为了回击美国的贸易报复措施,中国的外经贸部在美国公布制裁措施的当天,也即1995年2月4日,以公告的形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美利坚合众国的贸易反报复清单”。公告全文如下:

鉴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无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以及在中美知识产权磋商中我国谈判代表所表现出的诚意,单方面公布对我国出口美国的电子、家具、自行车等价值十点八亿美元的产品实施贸易报复,该措施将于2月26日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关于“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地区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为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对于美国的贸易报复措施,我国将不得不采取相应的反报复措施。根据1994年12月31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公告及其后在国内外广泛征求的意见,公告如下:

一、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批准,对原产于美国的下列进口商品除正常征收进口关税外,加征税率为百分之百的特别关税:各种游戏机、游戏卡、录音带、激光唱盘、烟、酒、化妆品、照相胶卷、程控电话交换机。二、暂停进口产于美国的电影片、电视片及录像、激光唱盘。三、暂停与美国音像制品协会、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商业软件联盟、美国软件出版者协会的贸易合作关系。四、暂停受理美国音像制品制造公司在华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申请。五、暂停受理对美国化学、药品制造商根据我国“化学、药品行政保护条例”所提出的申请。六、暂停与美国公司正在进行的大型汽车合资项目的谈判。七、暂停批准美国公司所属子公司在华设立投资公司。

以上措施将于2月26日,即美国对我出口产品贸易报复措施生效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