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仓制度,是期货交易所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交易者和防范操纵市场行为,对会员和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为了防止合约期满日的实物交割数量过于庞大,造成大范围的交割违约风险,通常情况下,距离交割期越近的合约月份,会员和客户的持仓限量就越小。根据不同的目的,限仓又分为以下几种:
(1)对客户的持仓量限制
为了预防大户过量持仓,操纵市场,大部分交易所对会员单位所代理的客户进行编码管理,每个客户只能使用一个交易编码,交易所也会限制每个客户编码下的持仓总量。例如,某商品交易所玉米期货合约一般合约月份每个客户编码个的净持仓量(多头持仓量与空头持仓量之差)不得超过2000手,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为600手,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为400手,交割月份为200手。
(2)对会员的持仓量限制
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会员,我国期货交易所一般规定一个会员对某种合约的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交易所此种合约持仓总量(单边计算)的15%,否则交易所将对会员的超量持仓部分进行强制平仓。此外,期货交易所还按合约离交割月份的远近,对会员规定了持仓限额,距离交割期越近的合约,会员的持仓限量就越小。例如,大连商品交易所大豆期货合约,一般合约月份净持仓限量为7000手,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为1200手,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为800手,交割月份为200手。
(3)根据保证金的数量规定持仓限量
限仓制度最原本的意义是根据会员承担风险的能力规定会员的交易规模。在期货交易中,交易所通常会根据会员和客户投入的保证金的数量,按照一定比例给出持仓限量,此限量即为该会员在交易中持仓的最高水平,例如海南中商期货交易所实行浮动基础保证金制度,根据会员交纳的结算准备金的多少,确定会员最大的可持仓量。如果会员要超过这个最大持仓量,则必须按比率调整其结算准备金。
在执行限仓制度的过程中,对于某一会员或客户在多个席位上同时有待仓的,其持仓量必须合并计算。期货交易所建立限仓制度后,当会员或客户投机头寸达到了交易所规定的数量时,必须向交易所申报。申报的内容包括客户的开户情况、交易情况、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等,便于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以及大户的交易风险情况。
限仓制度在具体执行时应根据中金所正式公布的规定为准,会员及投资者必须将其持有的持仓控制在其持仓限额以内,超出的持仓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减仓的持仓,中金所可强行平仓。为了防止和打击操纵市场行为,除了合理设计期货合约、完善保证金制度以外,实行限仓制度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