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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章 什么是风险警示制度?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风险警示制度是指,中金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金所有权就会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投资者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会员或投资者报告情况:

期货价格出现异常;

会员或投资者交易异常;

会员或投资者持仓异常;

会员资金异常;

会员或投资者涉嫌违规、违约;

中金所接到投诉涉及到会员或投资者;

会员涉及司法调查;

中金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中金所实施谈话提醒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中金所发出书面通知,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投资者谈话;

投资者应当由会员指定人员陪同;

中金所安排谈话提醒时,应将谈话时间、地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天通知会员;

谈话对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事先报告中金所,经中金所同意后可书面委托有关人员代理;

谈话对象应如实陈述、不得故意隐瞒事实;中金所工作人员应对谈话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中金所要求会员或投资者报告情况的,有关报告方式和报告内容参照大户报告制度。通过情况报告和谈话,发现会员或投资者有违规嫌疑、交易持仓有较大风险的,中金所有权对会员或投资者发出书面的《风险警示函》。

发生以下情况的,中金所有权在指定的有关媒体上对有关会员和投资者进行公开谴责:

不按中金所要求报告情况和谈话的;

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中金所调查的;

经查实存在欺诈投资者行为的;

经查实参与分仓和操纵市场的;

中金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中金所对相关会员或投资者进行公开谴责的同时,对其违规行为,按中金所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如发生下列情况的,中金所有权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会员和投资者警示风险:

期货价格出现异常;

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会员或投资者涉嫌违规、违约;

会员或投资者交易存在较大风险;中金所认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