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党员领导干部不可不知的廉政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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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法制(1)

在古代,法律强调遵循礼教,强调维护纲纪伦常。经过汉儒改造,礼融进了诸子中的可取成分,又成为"礼教",成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原则和理论依据。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中国古代"法自君出",君主始终掌握国家最高立法权。一切法典、法规皆以君主名义颁行。法律以刑法为主刑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主题。古代没有部门法的划分,历代法典—律遂通称刑律,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统统规定于此,统称犯罪,处以刑罚。

到了近现代法律,实体法与程序法开始区分,公检法独立办案而又有所分工,还有直接管辖的政法委,纪检委。法律分工越来越明确,各司其职,一个办事公道,行为规范的法律制度不断健全。

纪律是规范官员生活的准则,法律是稳定社会秩序的基石。党无纪则乱,国无法不立。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只有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制,这样才能真正做一个执政为民,廉洁奉公的人民公仆,而那些贪赃枉法、无视国家法度的党员领导干部,必然会受到人民的唾弃和法律的制裁。

明事理而不妄取,尚名节而不苟取,畏法律而不敢取

——明·宋缡《古今药石·卷上》

古人把面对金钱美色不受诱惑的廉者分为三等:“见理明而不妄取者为上;尚名节而不苟取者次之;畏法律、保禄位而不取者再次之”。

明代著名思想家薜王宣认为“廉洁”有高低层次之分。他说:“世之廉者有三:有见理明而不妄取者,有尚名节而不苟取者,有畏法律,保禄位而不敢取者。见理明而不妄取,无所为而然,上也;尚名节而不苟取,狷介之士,其次也;畏法律、保禄位而不敢取,则勉强而然,斯又为下矣。”这句千古名言极有意义,很值得我们党员领导干部们借鉴。换句话说,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坚定理想信念、思想道德更要高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制度,高标准廉洁自律,这也是为官廉政的一个重要准则。

“天地之间,物各有主,苟非吾所有,虽一毫而莫取”。中国自古以来就不乏见理明而不妄取的上者、尚名节而不苟取,畏法律而不敢取的上者。

据《后汉书》记载,东汉杨震为官清廉,他由荆州刺史赴任东莱太守时,道经昌邑。昌邑县令王密是杨震举荐的荆州茂才,为报当年知遇之恩,王密晚上前往驿馆拜见,并献黄金十斤,杨震连连摆手拒绝。王密以为他怕让人看见,有损名声,便说:“暮夜无人知。”杨震愤然道:“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何谓无知?”遂把黄金扔给王密,王密羞愧而退。后来,杨震转任涿州太守,子孙常蔬食步行,有人劝杨震置些家产,他却说:“使后世称为清白吏子孙,以此遗之,不亦厚乎?”另据史料记载:林则徐被任命为钦差大臣,前往广州禁烟。起程前,他让部下发出文告给沿途州县驿站,严禁赠送礼物、行贿受贿。

“一厘一毫,民之脂膏,宽一分,民受赐不止一分;取一文,为人不值一文”。杨震与林则徐作为封建士大夫,尚知见理明而不取。对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党员领导干部来说,更应该站得更高,做得更好,人人争做见理明而不取的上者。

牛玉儒“做官”27年,从不以权谋私,没有报销过任何吃喝享乐的费用,也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帮亲朋好友找过工作,联系过业务。那是因为他把人民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把百姓当做自己的衣食父母。他常说:“我手中的权力不属于我自己,我不能随意支配。”

全国劳模史来贺,50年如一日,带领刘庄人艰苦创业,把黄河故道上一个穷村庄变成了“中原首富”。更可贵的是,他一生克己奉公、一尘不染,临终前告诉家人:“挖地三尺,也找不到别人送给我的一分钱。”

心底无私天地宽。牛玉儒、史来贺,他们都是明事理而不妄取,尚名节而不苟取,畏法律而不敢取的上者。在我们党员领导干部队伍中,做到这些的上者不胜枚举。周国知经手几百万救灾款物,从没有为自己谋取一点私利,虽然家中负债累累,他却一次次向困难群众慷慨解囊;郑培民为女儿办婚事制订了原则,不收礼不铺张秘密举行;杨业功听到有人说领导干部吃点、喝点、拿点是小事时,拍案而起,严肃地说:“吃点、喝点、拿点怎能算小事?把优良传统吃没了,把党的形象喝丢了,把群众的信任拿走了,还不是大事?”

生活中也有这样一种人,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权力到了他手里就成了谋私的工具,心动于私利之诱,目眩于美色之惑,能捞则捞,能取则取,最终身败名裂,害人害己。

从近年来媒体曝光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生活作风方面的问题使人震惊,令人深思,催人警醒。有的经不起金钱、权力、美色的诱惑,找“三陪”、包“二奶”、寻求刺激;有的游戏人生,搓麻将、打纸牌,赌博成性,甚至求神拜佛,算命占卦,祈求神灵保佑;有的挥霍公款搞高消费娱乐活动,终日沉迷在花天酒地中。浙江金华一法官与一名女子的性爱录像带被人寄送多个相关部门,而该法官本人亦受到调查;河北一地税局长刘某平时喜好吸冰毒,甚至来北京体检时也不忘随身带一包,当他在酒店与小姐分享吞云吐雾的感觉时,被民警当场抓获;重庆市垫江县一个年轻副镇长因“幽会“意外身亡;深圳市涉嫌猥亵女童“高官”职务被免,其恶劣的行径、嚣张的秽言恶语,更是激起了一切有正义感的人们的愤怒,等等。这一切充分说明:党员领导干部要永葆共产党员本色,在生活作风上严格要求自己,不能掉以轻心。

从上面查处的一些腐败大案来看,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心动于私利之诱,目眩于美色之惑,虽然也有外部因素的影响,但追根溯源都是由于动摇和丧失了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不能严格自律,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因此,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从自身筑牢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争做明事理而不妄取,尚名节而不苟取,畏法律而不敢取的廉之上者。

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明事理而不妄取,尚名节而不苟取,畏法律而不敢取”,时时处处自省、自励,慎始、慎微;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规规矩矩做人,踏踏实实干事。用党纪国法武装头脑、用高尚的道德滋润心田。要经常自省,严于解剖自己,经常反思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及时纠正自己的过失,不断增强自身的党性修养。

吃菜根淡中有味,守王法梦里无惊

——《治家格言》

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坚守一个朴素的人生信条:老老实实做人,清清白白为官。

“不仁之事不做,不义之财不贪。为官从政,不求升官发财,一心只系百姓,吃草根淡中有味,守王法梦里无惊。”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勉励新一届国家机构工作人员要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诚心诚意接受人民监督,干干净净为国家和人民工作。这一重要讲话引起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和热烈拥护。我理解,领导干部干干净净干事,就是要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稳得住心神、经得住考验,严守党纪国法,自觉做到秉公用权、不以权谋私,依法用权、不假公济私,廉洁用权、不贪污腐败;就是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想干事、肯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为工作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忘我奉献,真正做到为党和人民的事业鞠躬尽瘁。

在一次在雄壮的国歌声中,某市一办案现场召开了临时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根据群众举报,某市纪委农村工作三室对某村党支部书记张某在村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中受贿、挪用公款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调查结束后,在组织生活会上,办案人员以普通党员的身份,通过剖析他人案例、解释党纪条款、互相交心谈话,帮助张某提高认识、悔过自新。“交友不慎,使我走上了一条不归路,金钱再多,也换不回亲情和自由,我对不起组织、对不起家人、更对不起自己……”张某痛哭流涕,剖析了自己走上违纪违法道路的思想根源以及对自身、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回顾自己接受组织调查以来复杂的思想、心理变化及在党组织和办案人员无微不至的关心和精神感化下,最终鼓起勇气,如实讲清问题的心路历程,感慨良多,他愿意尽一名党员最后的义务,以自己沉痛的教训警示广大农村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廉洁从政,遵纪守法。办案工作人员也纷纷发言,表示要从张某违法违纪案例中吸取教训,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做一名无愧于党的忠诚卫士、群众的贴心人。

党员领导干部,不仅仅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更应该成为学法、知法、守法和用法的模范。近年来全国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正朝着系统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各级机关要把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当作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环节来抓,重视制度建设,重视学用结合,重视法治化管理,提高和检验党员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和依法执政能力实际成效。

学法用法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要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从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提高认识,转变观念,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强化法学理论素养,提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自觉性,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才能更好地实现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提高社会管理的法制化水平。

学法用法是党员领导干部的重要品质。党员领导干部守法是推进廉政建设,遏制腐败的重要途径。如何做到“言必合法、行必守法“,就是要不断增强廉洁从政意识,把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作为自己安身立命的最基本要求、最基本职责和最基本素养,时时事事以党纪国法约束自己,清廉自守,洁身自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