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用制度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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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典范大全(8)

前项特别休假,如员工不愿休假或因工作需要不能予以休假,或予以休假后因生产需要中途通知销假者,应加给该未休假期内的工资。

第四十九条员工特别休假时效应继续累计,凡排定特别休假日程内,包括星期六、日及政府规定的纪念日均不补假。

第五十条享有寒暑假的子弟学校及幼儿园的员工不予特别休假。

第五十一条员工应征入伍未及休假者,其特别休假未休日程应予撤销,俟返回公司复工后,再依下列公式计给返回公司当年特别休假:

(入伍年原应给假日数+退伍年原应给假日数)×[(入伍年在公司工作月数+退伍年在公司工作月数)÷24个月]—入伍年已休假日数=退伍年应给休假日数。

工资。

第五十二条员工工资均按日给制支付,工资等支付标准依国家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新进员工工资,由所属主管单位按教育、经验、智识、责任、技能、体能、环境、危害及所担任的工作拟订,送由劳务主管单位签请主管核定。前项工资不得高于同一单位具有相当资格条件的原有员工的现支工资。

第五十四条员工工作未满一日应按实际工作时间比例计算工资。

第五十五条员工加班,得按每小时计给工资。

奖惩。

第五十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嘉奖:

(一)全年请假(包括与公司无直接关系的公假)积计未超过3日而工作勤奋者;

(二)工作勤慎、效率优良而有具体事实者;

(三)调解较大纠纷因而宁人息事,或劝同事守法堪为表率者。

第五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功:

(一)全年从未迟到、早退、请假而工作勤奋者;

(二)技术精湛对本位工作有重大贡献者;

(三)爱护公物,卓有成绩者;

(四)尽忠职守、工作努力、有事实举证者;

(五)遇有重大灾害,救护出力者。

(六)检举员工舞弊盗窃,减少或防止公司损失,其价值相当平均日给工资100倍以下者。

第五十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大功:

(一)消灭临时的重大灾害,减少公司损失者;

(二)防止未发生的重大灾害,减免公司损失者;

(三)爱护公物,效果显著者;

(四)对于增产及技术的改进有重大贡献者;

(五)检举员工舞弊盗窃,因而减少重大损失,其价值超过平均日给工资100倍以上者。

第五十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从优晋级,优先转类并报本公司给予奖励:

(一)记大功累计三次者;

(二)合于第五十八条各项情形之一并经会议评议,认为特具功劳者。

第六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申诫:

(一)在公司内口角、叫嚣、吵闹不听制止者;

(二)因过失损坏公物,情节轻微其价值在平均日给工资50倍以下者;

(三)在工作时间内偷闲、瞌睡、精神萎靡者;

(四)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或集众谈天、嬉笑者。

第六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过:

(一)在公司内斗殴者;

(二)因过失致损坏公物,其价值超过平均日给工资50倍以上者;

(三)故意拖延工作时间者;

(四)工作疏忽贻误工作,致公司遭受损失者;

(五)不爱惜公物,浪费原物料者;

(六)工作时间内睡觉者;

(七)在指定吸烟处以外之处所吸烟者;

(八)不注重环境卫生随地便溺者。

第六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大过:

(一)在公司内斗殴、赌博或饮酒者;

(二)不服从指挥情节重大者;

(三)发现机件损坏,既不修理也不报告者;

(四)侮辱主管负责职员或领班者;

(五)疏忽职务致损坏公物,或伤害他人身体者;

(六)破坏团体名誉或散布谣言,影响工作秩序者;

(七)利用职务之便利私自用公司材料,制造或修理私人物件者;

(八)捏造罪名诬控同事者;

(九)疏于检查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窃者。

第六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会议推派代表调查属实者应予开除:

(一)借端聚众罢工、怠工煽动工潮者;

(二)故意损坏公物经查明属实者;

(三)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四)违抗命令情节重大者;

(五)窃取公物者;

(六)见灾不救,酿成大祸者;

(七)有舞弊情形经查明属实者;

(八)在公司内殴人成伤,情节重大者;

(九)威胁主管及负责职员或领班者。

第六十四条未经列举而与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三条各条情节相当者,比照予以奖励或惩罚,但比照第六十三条规定应予开除者,应提经会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员工奖惩应由业务主管或警卫主管单位签拟意见,送经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

第六十六条员工犯有过失情节重大者,在未确定惩罚前得先行予以停职。

第六十七条检举舞弊及盗窃案件,得向公司安全组长告之。并负责为检举人保守秘密。

第六十八条员工功过的累计,均以同1年度者为限,在同1年度内功过相当者,得互相抵消。

考绩。

第六十九条员工考绩应于每年年终举行一次,其在当年6月底以前到工者均得参加。

第七十条年终考绩应由所属主管单位按员工工作、品行、学识三项秉公考评,送经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考评项目内以工作60分、品行25分、学识15分,合计100分为满分。

第七十一条员工年终考绩等级、分数,规定如下:

(一)特等:90分以上者;

(二)甲等:80分以上未满90分者;

(三)乙等:70分以上未满80分者;

(四)丙等:60分以上未满70分者;

(五)丁等:50分以上未满60分者;

(六)戊等:未满50分者。

前项列特等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绩总人数的2%,列甲等以上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绩总人数的30%。

第七十二条员工在考绩年度内,从未请假、迟到、早退者,增加其考绩总分数5分;请假在3日内者增加其总分数2分;全年请假积计超过15日未满30日者,减总分数2分;30日以上未满60日者,减总分数5分;60日以上者考绩列特等时,得晋一级,列其余等级者均不得晋级。

第七十三条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旷工半日以上者,每满半日减考绩总分数2分。超过二日者不得晋级。

第七十四条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曾受奖惩者,依下列规定加减其考绩总分数,但依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按其功过事实加减分数者,不在此限:

(一)记大功一次加15分,记大过一次减15分;

(二)记功一次加5分,记过一次减5分;

(三)嘉奖一次加2分,申诫一次减2分。

第七十五条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曾受惩戒处分而经奖励抵消后,仍留存记过一次以上的处分者,不得晋级。

第七十六条员工年终考绩奖惩标准规定如下,但依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五条规定应予限制奖励者,从其规定。

(一)特等:晋三级,晋级跨及上一等者照升等级,但原支一等工资的员工,晋级跨及年功级者,晋至一等一级,晋至年功级者,以晋一级为限,其未晋足之一级数或已至最高年功级而无级可晋者,其应晋级数,均予改发相当该晋级数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二)甲等:晋二级,晋级跨及上一等者,照升等级,但原支一等工资的员工,晋级跨及年功级者,晋至一等一级,晋至年功级者以晋一级为限,其未晋足的级数或已至最高年功级而无级可晋者,其应晋级数,均予改发相当该晋级数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三)乙等:晋一级,但已至最高年功级者,改发相当晋一级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四)丙等:仍支原级。

(五)丁等:降一级。

(六)戊等:降二级或提工厂会议通过予以开除。

第七十七条员工考绩列甲等以上,其晋级后已达最高年功级,或现任领班职务,已达一等一级工资者,遇高一类有缺的举办转类考试,就考试成绩70分上者,按成绩依序录取转类至额满为止。

第七十八条前条所列员工至当年年终考绩连续3年成绩列特等者,得免参加转类考试,并优先予以转类。

第七十九条员工经转类后,依照原支工资变更转升工类的等级。

第八十条员工年终考绩分数,转类考试成绩分数,或免除参加转类的考试之资格条件相等,而编制工级不敷分配时,以年资较深者为优先。

第八十一条转类考试于每年年终考绩完毕后,视实际需要举办。

第八十二条举办员工转类考试由主管指定5~7人为委员,组织员工转类考选委员会,负责办理。

第八十三条举办员工转类考试,应将考试日期、参加考试员工姓名、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事项于考试10日前公告。

第八十四条员工参加转类考试的顺序另定。

第八十五条员工转类考试科目如下:

(一)一般学科30分:分为语文、数学、常识(各占10分);

(二)本业智能70分。

前项考试程度,职员按高中毕业,其余按毕业程度为准,但遇有特殊情形时得酌情提高或降低。

第八十六条转类考试试题,由员工转类考试委员会确定。

第八十七条转类考试成绩,由员工转类考试委员会评定呈经主管核定后公布。

第八十八条员工应征入伍,全年未在公司工作者,其年终考绩俟退伍返公司复职后补行办理。

第八十九条员工年终考绩与转类考试成绩以及其奖惩情形,最迟应于次年3月15日前呈报本公司核备,并于当(次)年1月1日起生效。

福利及卫生。

第九十条为增进员工技能及知识水准,得视实际需要,在不妨碍工作的原则下,举办各种讲习及教育,员工无故不得拒绝参加。

第九十一条为增进员工福利及提倡员工正当娱乐,公司由员工福利委员会举办各项福利设施及康乐活动。

第九十二条本公司应随时注意工作环境安全与卫生设施,以维护员工健康。

第九十三条为增进员工健康,公司应设医务室为员工治疗疾病。

第九十四条员工患传染病者,应予停止工作,依照规定给假治疗,经医师证明确已痊愈后方准复职。

抚恤退休及保险。

第九十五条员工伤亡抚恤,依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六条员工退休,依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七条员工保险,依劳工保险条例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附则。

第九十八条为适应实际需要各部门得另定单行补充办法,呈报本公司及主管机构核准后施行。

第九十九条本规则自呈奉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六、广告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

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之甄选、报到、保证、试用、任用、服务准则、加班、出差、公出、休假、请假、薪资、考绩、奖惩、迁调、解职、福利等,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章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本公司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之工作,得雇用定期契约人员。

第三条关于试用、练习生、新进员工及临时人员之管理,比照本规章之规则办理。

甄选。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之甄选,以学识、品德、能力、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条件为准。采用考试及甄试两种方式,依实际需要,任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第五条应征人员之甄选以笔试、口试及性向测验各项中选择测验之,必要时可经信用调查。

报到。

第六条应征人员经核定录用后,由人事单位通知录用人员报到,除任用通知单外,并寄扶养亲属申请表、保证书,录用人应照规定日期报到,于报到前办妥下列手续,并于报到时缴交,无故不在期限内办妥者,即取消其录用资格。

(一)缴验学、经历及兵役证件,2寸半身相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保证事宜;

(三)填妥扶养亲属申请表;

(四)经医院或卫生院(所)检查合格之体检表一份;

(五)须定工作契约者,应即办理聘雇契约手续。

保证。

第七条本公司员工,除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外,均须办理保证手续,并经审核后方得报到。

前项保证手续及保证人责任以保证书规定之。

第八条本公司员工需觅保证人至少一名。

保证人必须有下列资格:

(一)本国公民有正当职业;

(二)现职武官少校以上或文职荐任者。

第九条凡为本公司员工或与被保的员工有配偶或直系亲属之关系者,不得作为保证人。

第十条被保证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证人应负赔偿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

(一)亏空公款或借用财物不归还者;

(二)偷窃本公司资料、器材、工具及物品者;

(三)假冒本公司名义向外诈骗、招摇有确证者;

(四)故意毁损本公司之设备或其他物品者;

(五)营私舞弊或其他不法行为致本公司受损者;

(六)移交不清或弃职潜逃致本公司受损害者。

第十一条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即换保:

(一)保证人死亡;

(二)保证人住所不明;

(三)保证人退休;

(四)保证人丧失保证资格。

保证人有前项各款情形之一者,被保证人应即通知本公司。其怠于通知者,应予议处。

第十二条保证人因故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俟本公司交由被保人另行觅保,办妥换保手续,接获本公司同意退保通知后,始得解除保证责任,如以登报或宣告退保者,概不生效。员工换保应于一星期内办妥新保证手续,逾期未办,视情节轻重,予以议处或免职。

第十三条保证人在保证书上盖有印章,如有作废或更改时应具函通知本公司,并将新印章之印模挂号邮寄存查,同时声明继续保证,但在本公司未接到通知以前,仍认原印章为有效。

第十四条保证人所负之一切保证责任,决不因被保证人之工作地点有所不同,而借口推诿。

第十五条保证人应于员工离职半年后,而无发生未了结事项时,始得解除保证责任,保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本公司于每年定期对保并于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办理对保。

试用。

第十七条试用期间:新进员工到职后40天为试用时间,试用期满,由各部门主管签请总经理核准为正式员工。

第十八条试用期间成绩欠佳者,公司可随时予以解雇。

任用。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本公司之员工:

(一)曾犯内乱、外患或经通缉、判刑有案、剥夺公民权尚未复权者;

(二)吸食毒品或有其他不良嗜好者;

(三)思想不良或品性顽劣,经公私机关开除者;

(四)亏空公款或贪污有案者;

(五)参加帮会、营私、声名狼藉者;

(六)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七)年龄未满18岁者;

(八)患有神经病或传染病者;

(九)欠缺语言机能,行为不便影响工作者。

第二十条员工经任用分派工作后,应即赴所派定单位工作,不得借故推诿。

服务准则。

第二十一条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与主管之指示。

第二十二条员工应尽忠职守,努力工作,不得泄露业务上之机密。

第二十三条员工对未经明示事项之处理,应请示上级,遵照指示办理。

第二十四条员工应珍惜公司信誉,凡个人之意见涉及公司者,非经上级许可,不得对外发表。

第二十五条员工不得兼任本公司以外之职务,但本公司投资之事业经总经理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条员工对于一切公物应倍加爱惜珍用,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第二十七条员工不得违抗上级命令,如有正当意见,应于事前陈述。如遇同事工作繁忙,必须协同办理,应遵从上级指挥,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员工除星期例假、因公出差或请假者外应按时办公,不得旷职或迟到早退。

第二十九条员工星期一到星期五之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30分,下班时间为下午5时30分,中午休息时间自12时至下午1时30分;

第三十条练习生之上下班时间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