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用制度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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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差旅制度

一、差旅制度相关知识准备。

(一)出差程序。

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

1、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事前予以核定,并依据程序核实;

2、出差人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向会计部暂支相当数额的差旅费,返回后一周内填具“差旅费报告单”,并结清暂支款,未于一周内报销者,财务应于当月工资中先予扣回,等报销时再行核付。

(二)出差审核决定权。

出差的审核决定权限如下:

1、国内出差:6日内由部门经理核准,6日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核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2、国外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三)差旅费。

差旅费分为交通费、住宿费、膳食费、通讯费、交际费等。

(四)国内出差。

1、交通费标准。公司员工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按照下列标准发给交通费:

(1)乘坐火车及长途汽车,原则上应出具铁路局、公路局或汽车公司的票根,如因故未能取得购票凭证者,由出差人填写凭单;

(2)乘坐轮船应出具轮船公司或旅行社的购票证明单或船票存根;

(3)因紧急公务必须搭乘飞机者应事先报告并凭飞机票根报销旅费;

(4)搭乘公司的交通工具者,不得再报支交通费;

(5)凡因公拍发邮电及特别公务临时雇用车辆等项支出,另列特别费用内按实凭证报支;

(6)因公宴客的费用应出具统一发票为凭;

(7)因公携带的行李运费,应出具正式的运费收据为凭。

2、差旅费支领及报销。

(1)员工出差前,凭核准的派遣出差通知单预领差旅费,于出差完毕报支差旅费时扣回;

(2)员工出差销差后3日内应填具“出差旅费报支单”,送请各单位主管核实后递请秘书审核,总经理核准后,出纳人员方得凭以报支;

(3)市内及短程(1日内)出差人员,除按实报支车费外,另可报支误餐费。

下午1时以后销差者准报午餐。

晚8时以后销差者准加报晚餐。

不得再报支加班费。

奉令调遣的人员,可以比照以上有关规定报支交通费、膳食费(一天)及行李运费。

调遣人员若在公司用餐,则不得报支误餐费。

调遣人员若超过一天以上但不能视为出差的,可以由公司酌情予以补贴。

出差不得报支加班费,但假日出差酌情予以计薪。

(五)国外出差。

1、差旅费标准。公司员工奉派出国,除薪金照领外,并准予报支出差旅费,其标准如下:

(1)凡出国往返于公司指定地点的交通费按实报支,自行观光的交通费自理;

(2)膳、宿、杂费按当时行情,并依国家有关出差规定在报支额度内支付;

(3)派遣在同城市持续驻留30日以上者自第31日起按上列标准八折支付。

2、差旅费支领及报销:

(1)受政府或其他机构聘请(派遣)出国考察或实习的公司员工已在受聘或派遣的机构支领出差旅费者,不得再向公司支领出差旅费;

(2)出差期间因公支出应取得正式收据并按时报销,其无法取得正式收据的零星付款可以以出差人签呈为准;

(3)如因公务原因必须支付的费用而超过日用费规定者可以呈请总经理核发特别津贴。

(六)例外处理。

1、下级员工与上级员工一起出差时,下级员工可比照上级员工的标准支付;

2、公司董事、监察人及顾问的出差旅费比照经理级标准支付;

3、膳、宿费的支领标准,因物价的变动,可以由总经理随时通令调整;

4、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因工作实际需要电话联系,请示批准延时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除不予报销差旅费外,并依情节轻重论处。

二、出差管理办法。

国内部分。

第一条本公司以及所属工厂及营业所的员工因公奉派国内出差办理公务者,依本办法规定发给出差旅费。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按表10—1的标准发给交通费:

表10—1出差交通费标准。

职称火车轮船飞机备注主管级。

一般职员以下软卧。

硬卧头等。

一等头等。

经济一、代理职称的职员比照高一职等人员的标准支给。

二、练习生、雇员、工友比照三等以下职员的标准支给。

(一)乘坐火车及长途汽车,原则上应出具铁路局、公路局或汽车公司的购票证明单,如因故未能取得购票证明单者,由出差人出具凭单;

(二)乘坐轮船应出具轮船公司或旅行社的购票证明单或船票存根;

(三)因急要公务必须搭乘飞机者应事先报准并凭飞机票根报支旅费;

(四)搭乘公司的交通工具者,不得再报支交通费。

第三条员工出差的膳食、住宿、杂费按下列标准核发:

(一)主管级:每日120元;

(二)一般级:每日100元。

第四条出差期间因公支出的下列费用,准予按实报销,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乘坐计程车原则上应取得汽车公司开具的统一发票,无法取得者由出差人员出具凭单为凭;

(二)电报电话费应出具电信局的收据为凭;

(三)邮费应出具邮局的证明为凭;

(四)因公宴客的费用,应出具统一发票或贴足印花的正式收据为凭;

(五)因公携带的行李运费,应出具正式的运费收据为凭。

第五条员工出差,应由派遣出差单位的主管填写通知单一式二份,递请核准后,一份送秘书处登记出差日期,一份由出差人凭以预借或报支旅费(按照规定格式逐项填写)。

第六条员工出差销差后3日内应填具“出差旅费报支单”,送请各单位主管核实后递请秘书处审核,总经理核准后,出纳人员方得凭以报支。

第七条员工出差前,得凭核准的派遣出差通知单预借旅费,于出差完毕报支旅费时扣回。

第八条市内及短程(1日内)出差人员,除按实报支车资外,另可授下列标准报支误餐费:

(一)下午1时以后销差者准报午餐;

(二)下午8时以后销差者准加报晚餐;

(三)不得再报支加班费。

第九条奉令调遣的人员,可以比照以上有关条文报支交通费、膳食费(一天)及行李运费。

第十条调遣人员若在公司用膳,则不得报支误餐费。

第十一条调遣人员若超过一天以上但不能视为出差的,可以由公司酌情予以补贴。

国外部分。

第十二条本公司员工奉派出国人员,除薪金照领外,并准予报支出差旅费,其标准如下:

(一)凡出国往返于公司指定地点的交通费按实报支,自行观光的交通费自理;

(二)膳、宿、杂费按当时行情,并依国税局出差规定在报支额度内支给;

(三)派遣在同城市持续驻留30日以上者自第31日起按上列标准八折支给。

第十三条受政府或其他机构聘请(派遣)出国考察或实习的本公司人员已在受聘或派遣的机构支领出差旅费者,不得再向本公司支领出差旅费。

第十四条出差期间因公支出应取得正式收据并按实报销,其无法取得正式收据的零星付款可以以出差人签呈为准。

第十五条如因公务上的原因必须支付的费用而超过日用费规定者可以呈请总经理核发特别津贴。

第十六条国外出差旅费报销办法仍比照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办理。

附则。

第十七条下级员工与上级员工一起出差时,下级员工可比照上级员工标准支给。

第十八条本公司董事、监察人及顾问的出差旅费比照经理级标准支给。

第十九条膳、宿什费的支领标准,因物价的变动,可以由总经理随时通令调整。

第二十条本办法经董事会核定后实行,修改时亦同。

三、出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出差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核实;

(二)出差人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向财务部暂支相当数额的差旅费,返回后一周内填具“出差旅费报告单”,并结清暂支款,未于一周内报销者,财务应于当月工资中先予扣回,等报销时再行核付。

第三条出差的审核决定权限如下:

(一)国内出差:6日内由部门经理核准,6日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核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二)国外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第四条出差不得报支加班费,但假日出差酌情予以计薪。

第五条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因工作实际需要电话联系,请示批准延时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除不予报销差旅费外,并依情节轻重论处。

第六条出差旅费分为交通费、住宿费、膳食费、通讯费、交际费等,其标准另定。

第七条出差费用的报销:

(一)交通费、住宿费按标准报销,超标自付,欠标不补;

(二)膳食费按标准领取;

(三)通讯费以邮局凭证报销;

(四)交际费由领导核定,凭据报销。

四、员工出国办法。

(一)凡本公司员工因公经核准出国者,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之。

(二)因公奉派出国人员,于出国前需先立承诺书(如附件一),言明按期归国并继续为公司服务,如在返国3年内自动辞职者,愿无条件赔偿出国期间之费用除以3年平均数额之差额,并放弃先诉抗辩权。

(三)出国人员返国后,应于2星期之内书面提呈出国经过及观感心得,必要时,由总经理安排时间,向公司内有关部门人员讲解心得及工作计划方针。

(四)国外出差旅费报支标准。

(五)奉派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其薪金仍准照领,并可预支核定日数之差旅费。

(六)出国人员应按照规定期限归国,并于返国后10日内交具有关凭证向会计部报销,因故拖延不归或费用开支经审核不准报销者,概由出国人员自行负担。

(七)出国人员在国外之旅行,应予规定之路程为限,规定以外路程之差旅费如经总经理核准者,准予报销。

(八)出国接受技术训练或受国内外厂商机构补助人员,其差旅费如已由有关单位支给者,其支给部分不得再向公司申请,但厂商供给之费用较本办法所订之费用为低时,其差额得由公司补助之。

(九)本办法经经理级会议通过呈总经理核定公布实施,其修改或补充亦同。

立承诺书人因公经××股份有限公司派遣出国,谨保证:

(一)按期归国返回公司工作。

(二)返国后三年内绝不自动离职,如有违背愿依贵公司所订之办法负责赔偿,连带保证人愿负担一切连带赔偿责任,并放弃先诉抗辩权。

经理每日美金:24每日美金、20每日美金。

16以核准者为限并凭单据报销机票以三等客舱为限并凭据报销一般员工每日美金,20每日美金,16每日美金。

14以核准者为限并凭单据报销机票以三等客舱为限并凭据报销。

说明:(一)因公出国者,其手续由总务部代为办理。

(二)在同一地区内停留30日以上者,自第31日起,膳宿杂费以八折计算。

(三)低职人员随同高职出国者,其费用可酌实情比照高职人员报支。

(四)美金币值如有变动,可视各该地区的汇率调整之。

五、员工出差实施细则。

(一)本公司员工因公务上之需要,受命出差国内外(包括迁调)悉依照本章之规定办理。

(二)员工出差均依各单位主管之命令或指示,视实际之需要,限定日期呈请总经理核准后行之。

(三)出差员工应于出发前,依式填写所定表格,通知总务组登记,如情形特殊事前不及办理时,亦需尽速补填表格,送交登记。

(四)员工出差可按实报支出差旅费,其最高标准如附表,除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核准者外,其余如有超额报支,一律剔除之。

(五)员工出差前,可按实际需要预借旅费,其预借款额,经由各主管初审,呈请总经理核准后暂付之,出差完毕,向总务组销差后应于3日内呈报核销,如3日后,仍未报支者,会计组应将该员之预借旅费在薪金项下先予扣回,俟报支时,再行核付。

(六)员工在本市及郊区或其他同日可往返之出差按实支给交通费及误餐费。

(七)员工出差在一日以上,其另有不满一日之旅费,无论出发或返回日一律二分之一给付,有乘夜车往返者,不另支宿费。

(八)交通费包括旅程中必须之舟车等费,按实际报支,其他零星用费均在膳杂费内开支,不得另行报支。

(九)凡因公拍发邮电及特别公务,临时雇用人夫、车马等项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另列特别费用内可按实凭证报支。

(十)员工出差除中途患病及天然不可抗力之原因,并有确实证明者外不得任意改变起程日期,或延长出差时间,但事后经总经理特准者,得追认之。

(十一)员工出差旅费,应据实提出收据,核发之,但如发现有虚报不实情事,除将所领追回外,并视情节之轻重,酌予惩处。

(十二)员工出差事前事后及旅途中所应填写的一切表格及应办手续另定。

六、年度出差计划表。

八、出差派遣单。

九、出差登记表。

十、出差资料交接清单。

十一、差旅开支清单。

十二、出差报告书(非营销人员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