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私营企业决胜市场要懂的200条锦囊妙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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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未雨绸缪,对风险保持敏感度(3)

企业的合同管理不是简单的约定、承诺、签约等内容,而是一种注重细节、全方位的科学管理方式。管理者只有依法实施规范的合同管理,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坚决打击,才能实现高效的合同管理。合同管理的完善,可以维护企业良好的信誉,合理规避市场风险,保证企业能够顺利实现预定的经营计划,从而达到提升企业经济效益,不断发展壮大的目标。

为了避免出现表见代理情况,企业需要建立起完善的授权委托制度:

首先,制订企业的规章制度,除法定代表人外,任何个人以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必须持加盖公章和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且应该让企业的客户知道此规定。

其次,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具体。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具体的代理事项,有效期间等内容,否则就是授权不明。法律规定,授权不明的损失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如果授权委托书不明确,也会成为企业的隐患。

再次,如果企业解除原代理人的代理权,应尽快告知有业务往来的有关客户,避免出现损失。

最后,应建立严格的公章、合同管理制度。法律规定,如能证明公章、空白介绍信或合同是被盗的,企业不承担责任。

121.别惹上税事缠身的麻烦

曾经有不少知名企业都曾有过“税事缠身”的麻烦,企业往往因此陷入尴尬境地。如何正确处理公司税务的相关法律问题,成为管理者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2009年7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偷税案,一审判处被告人胡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元。1996年,被告人胡某在霍邱县某街道独资经营某加油站,每月按售油收入到县国税局申报缴税。2007年12月24日,县国税局对胡某加油站2007年1月至11月份的销售情况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加油站销售93号汽油、0号柴油不含税收总收入为51万元人民币,而胡某仅申报13万元人民币,偷漏税款6万元人民币。县国税局于2008年1月3日、9日,分别向胡某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由胡某补缴税款6万元人民币和3万元人民币罚款,而胡某却拒绝执行。之后,县公安分局依法立案,对胡某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作为纳税人,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缴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构成偷税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企业税务的法律问题,核心在于偷、逃税上,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欠缴税款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 漏税,是指纳税人并非故意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

第二,欠税,是指纳税人因故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

第三,偷税,是指纳税人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的行为;

第四,抗税,是指纳税人拒绝遵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对于以上行为,国家又有不同的行政处罚手段。

要想避免法律风险,企业唯一的途径是就是根据法律的要求进行诚信纳税。在发达国家中有这样一句名言:“在我们这里,除享受阳光和空气外都要纳税。”这句话既反映了这些国家纳税范围之广,又反映了这些国家纳税人的积极纳税意识。

诚信是美德,纳税是责任。诚信纳税本身就能产生效益。对纳税信誉好的企业,税务部门充分满足其服务需求,信任其申报资料,企业可以享受最少的税收检查和稽核频次。这无形中使企业减轻了负担,增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内在“效益”,增强了企业效益。

另外,企业通过诚信纳税,能够铸就企业金字招牌,提升企业的可信赖度。在商业实践中,纳税指标成为商业信誉中的一项重要指标,越来越被重视。纳税人是否如实提供涉税信息就成为检验企业、个人诚信状况的重要参考标准。企业只有诚实纳税,才能更容易获得商业伙伴的信赖,才能赢得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为了更好地对企业税收进行管理,减少不必要的成本,管理者在企业税收管理时,要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①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②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④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⑤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⑥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122.安全问题无小事

2009年的7月,北京市劳动部门出台规定,为了保证劳动者的权益,将针对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补贴。根据规定,每年的6月至8月,对于在高温天气下露天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需要支付高温补贴。

补贴分为两档: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此类补贴主要针对建筑工人、露天环卫工人等高温工作岗位人员,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售票员等室内工作人员也包括在内。

这一规定的出台,足以说明国家对生产活动中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的安全保护是任何企业都不能掉以轻心的。所谓的劳动安全保护,是指为了达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避免和减少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宜的劳动条件和安全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

劳动安全保护是公民劳动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劳动者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劳动是生存权利的基本要求。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国际社会有统一的要求。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81年通过的155号公约《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公约》,其中第十六条中明确规定:在合理和可行情况下,雇主必须保证:①其管理下的工作环境、机器、设备与工作流程是安全的,并且对健康没有危害;②当采取了适当的保护措施时,其管理下的化学、物理、生物物质和制品,对健康没有危害;③有需要时,雇主必须提供足够的防护服装和防护用品,以期在合理和可行的情况下,防止发生事故或对健康产生有害影响。

除国际公约外,我国《劳动法》第52条中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而在《安全生产法》第21条、第50条中又有对劳动安全保护问题的补充规定。

对安全生产的重视,主要体现在资金的投入上。虽然资金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不过,关于安全生产的投入企业不可忽视。只有确保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企业才能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利益的良性循环。

增加安全生产的投入,无疑会加大企业的资金压力。无论是从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还是安全生产的投入及违法行为责任的承担,企业对安全生产负有主要义务和重大责任。无数关于安全生产的事故早已证明,一旦企业遭遇安全生产问题,其损失都是巨大的。事实上,对于企业来说,安全生产不仅保证其所属劳动者的安全,也能使自身成为最终受益者。

首先,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能够有效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减少损失,防止事故对企业造成大的冲击与破坏;其次,通过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活动,能够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稳健、持续地开展,避免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生产经营的中断,为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可能;第三,通过紧抓安全生产工作,可以在企业内部营造出安全、舒适的生产环境,从而建立起科学、人性的企业安全文化,增强企业员工的凝聚力,提升企业的文化氛围;第四,企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能够促使员工自觉行动起来,全面提高企业的安全素质,使安全生产成为企业竞争力的核心,从而在市场竞争中获胜。

从短期投入来看,企业的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的投入会存在一定矛盾。不过,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忽视安全生产,忽视生产活动中劳动权益的保护,企业的生产是很难持续、稳健地发展,长期的经济效益更是无从谈起。

对于企业的管理者来说,安全生产和劳动权益的保护并不与企业经济效益相冲突,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管理者需要做到的是:保障劳动权益、安全生产优先的基础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与安全保护的平衡,以实现经济利益可持续性发展的最终目标。

123.小心构成不正当竞争

2008年年初,携程旅行网曾因在宣传中使用“规模最大”“中国领先”等宣传用语,被同行北京某旅行社以不正当竞争等名义告上法庭,一下子成为业内的焦点事件。该旅行社称,携程在会员手册和公司网站中,宣称“行业内规模最大的统一机票预订系统”“中国最大的电子旅游商务网站”“中国领先的宾馆预订”等,这种“最大的”“领先的”等夸大性宣传用语,形成了对同业竞争者的排挤,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要求法院判令携程停止不正当竞争,在媒体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1万元。

无独有偶。某彩电厂家甲生产的彩电性价比高,因而大受市场欢迎,很快便占据了市场大部分份额。其同城竞争对手乙厂家,由于彩电质量存在问题,销量很不好。为了打开销路开拓市场,乙厂家在报纸上发表了一篇“声明”,该声明称:“最近市场上出现的甲厂家彩电,由于质量问题受到消费者投诉,不少消费者找到我厂要求退换。我厂郑重声明此彩电不是我厂产品,请消费者认准我厂商标,以免误购,遭受损失。”此声明刊登后,甲厂家的彩电销售量大幅下降,以前已销出的货也遭到退货。遭受不白之冤,甲厂家一怒之下将乙厂家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乙厂家赔偿甲厂家损失3000万元。

甲乙两厂家均为彩电生产商,势必会存在竞争。所谓的竞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在特定的市场上通过提供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为争夺市场地位和顾客而作的较量。在市场竞争中,有正当竞争,也有不正当竞争。乙厂家的“声明”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明确规定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商品混同行为;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广告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非法削价倾销行为;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销售行为;违法有奖销售行为;诽谤竞争对手行为;串通投标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企业和其他经营者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向交易对方的采购人员、负责人、代理人等对经营有影响力的人员提供报酬和其他好处,以促成交易排挤别的竞争者,进而占领市场的行为。法律规定,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情节分别负担三种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机密罪的,根据《刑法》规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停止违法行为,以及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实施违法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为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是由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的处罚;民事责任主要是: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串通投标是指多个投标者互相串通,联合行动,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串通投标和勾结投标的行为应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体现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为人的行政处罚;对实施串通投标或者勾结投标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商战中很多企业往往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而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因此,一个优秀的管理者必须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保护手段来制止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顺利实现。防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①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法律对自己正当经营行为和权益的保护。当发现其他企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其行为给本企业所造成的损失予以经济赔偿。

②向有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举报,要求主管部门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对该企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以此来遏制对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蔓延。

③如果对方的不正当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或构成犯罪,则应向司法机关举报并提出请求,请求司法机关对其犯罪行为予以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