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私营企业决胜市场要懂的200条锦囊妙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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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未雨绸缪,对风险保持敏感度(2)

IBM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也有着丰富而成熟的经验。最近10年里,IBM拥有2.2万余项美国专利和3.7万余项世界专利,IBM连续10年名列全球专利之最。2000年在IBM的81亿美元利润中,专利转让费就高达17亿美元,专利转让收入已成为IBM公司增长最快的利润来源之一,专利战略已成为IBM商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几年中国企业和国外企业面临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争端。例如,深圳某灯饰公司甲生产的一种新型装饰灯灯头产品,是樊某于1999年4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于2000年9月6日被批准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2002年2月1日,该公司与樊某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樊某授予该公司独占使用,该公司每年向樊某支付独占使用人民币20万元,合同期为3年。而2001年6月,深圳另一家灯饰公司乙未经专利权人樊某及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以生产、销售、出口等方式实施甲公司合法拥有的上述专利技术,冲击了甲公司专利产品的国外市场,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专利权益,造成了其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该院认为:原告依据其与专利权人樊某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该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销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并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2万元。

企业能否赢利,通常取决于三个条件——机会、特权和运营得当。而专利就是一种特权,拥有特权获利会更加轻松。如果两家企业机会均等,经营管理相当,有专利权的企业一定会在竞争中胜出。

专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实力的标志。判断一家企业的实力,可以通过看该企业的专利数据。国外很多大企业都拥有数量巨大的专利,比如杜邦、菲利浦、柯达等。那些大型跨国企业每年的专利申请量都在千件以上,拥有如此众多的专利,企业就可以利用法律的力量保障对新技术的垄断,维护其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专利权并非伴随着发明创造的完成而自动生成,它需要申请人按照专利法律的程序和手续向专利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才可获得。专利权是法律赋予申请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任何人要实施专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并按双方协议支付使用费,否则就会构成侵权。

获得专利权后,企业可以利用其进行生产经营。在专利权的使用过程中,最大的法律风险是专利侵权。不仅有专利权人遭到他人的侵权,也有专利权人不当使用专利时侵犯其他人的专利权利的情况。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各国专利法的规定大致相同,只是在规定的侵权行为的范围上略有不同。一般情况下,专利侵权的构成条件有四点:第一,有被侵犯的有效专利权存在;第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第三,侵权行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第四,行为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专利,是企业知识产权中最富有创造性的组成。在现有的法律保护与激励手段中,专利权的取得、维护及保护是企业技术竞争能力最为安全可靠的保护措施。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的纠纷会越来越多。专利的法律风险已经不仅仅是简单的运用不当或合同问题,专利战略失误给企业造成的损害有时是无法估量的。因此,企业的管理者不能忽视对企业专利的管理,熟练运用专利战略,让企业在知识产权的斗争中笑到最后。

在企业的专利保护上,管理者需要掌握企业专利战略,它可以帮助企业有效避免与专利有关的法律风险。企业专利战略,是指在专利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中,为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谋求最佳经济效益,运用已有的专利制度进行的整体性规划和采取的一系列策略及方法。企业专利战略包括两大类:专利进攻战略与专利防守战略。专利进攻战略是指积极、主动地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以使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占得先机,赢得更大的经济利益的战略。专利防守战略,是指防御竞争对手的专利进攻或反抗其他企业的专利对本企业的阻碍,而采取的一种保护本企业并将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的战略手段。

119.提前避免劳资矛盾

2008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仲裁法》的相继出台,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增强,诉讼成本极大降低,越来越多的企业深陷劳动争议之泥潭不能自拔。集体诉讼、群诉案件更是让企业焦头烂额。不可否认,随着新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多数企业已对传统的用工理念和模式进行了调整,但部分历史遗留的社会保险、加班费等问题仍让企业不知所措。

2008年8月13日,某公司以员工甲工作态度不端正、纪律观念散漫为由,将其调至公司待岗中心,工资下调至每月600元。甲不服从公司的安排,第二天起便拒绝上班。一周后,甲以该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仲裁委员会在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后,支持了甲的全部请求。该公司表示不服,起诉至法院。公司的理由是,已为甲办理了失业及工伤保险,甲的请求没有依据,仲裁委不应支持。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作为公司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因此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仍不服,继续上诉,二审法院以同样理由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在这个案例中,企业没有熟练掌握相关法律规定,因而在用人过程中遭遇到了用人纠纷。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劳动者的权益意识开始加强,这更给企业提了个醒。在熟悉法律法规的同时,管理者需要帮助企业避免用工法律责任。

在《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者权益最直接的保障,便是对社会保险有了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强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保障,是指劳动者在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及生育等原因暂时或永久退出生产劳动过程、失去生活来源时,按照国家规定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五项内容。《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更将社会保险列入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同时,《劳动合同法》也为用人单位设置了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员工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可主张用人单位补缴欠缴数额等等。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对于法律的各项规定,管理者应该选择遵守,这样可以避免因违法而增加更多的成本。不过,企业与劳动者从来都不是对立的双方,管理者更应该把握好这些法律规定,能够找出法律中留下的管理空间,有效管理员工,减少企业用人时的劳动争议。

首先,管理者要完善企业的规章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细化和完善;将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明细列举,制订出衡量标准。对员工的行为规范进行明确的界定,一旦员工出现违规情况,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还应通过制定详尽的招聘管理、试用期考核、绩效管理、薪酬管理、离职管理等各个阶段的制度,对员工进行有效管理。即便是企业在作出解聘或者终止合同时能够有规可依。比如,用人单位想在试用期内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证明员工不符合企业的用工要求,那么在企业的招聘管理中,就必须清晰的用工标准。

其次,要注重公示和保留证据。在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时,要保证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并对员工进行公示。这样一来,在出现用人争议时,企业的规章制度才能够成为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因为如果企业主张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企业有举证责任。不仅劳动争议,任何法律诉讼,都需要有证据,否则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所以,管理者在日常管理时,对员工的违章行为应作好相应取证,用于证明企业履行了劳动法律法规中的义务。这样,在面对用人纠纷时,企业能够处于有利的位置。

第三,在管理过程中应谨慎处理好企业与员工的关系,避免员工与企业出现矛盾,引发劳动争议。管理者可以考虑设立工会或相关协调机构,通过工会或协调机构的参与,化解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用工矛盾一旦发生,应尽量与员工进行协商解决,避免事态扩大,引起更多员工的不满与不安。很多事情都是可以人情来解决的,只要用人单位做事合乎人情,劳动者多数不会揪住一点小问题不放。

凡事以和为贵,企业与劳动者间的用工矛盾是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管理者也不愿意花费太多时间与精力在劳动争议之上,掌握以上法律规定,合理选择方法,避免用工法律责任的出现,才能保证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

120.不要忽略每一个合同细节

合同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企业进行市场交换时的法律表现形式。企业的经济来往,大多依托于合同形式进行,因而,合同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管理者的必备能力和重要工作之一。

2004年,甲公司利用加拿大政府贷款通过乙公司分批从该国丙公司引进300万美元的化工设备,在商订合同时,甲公司为协调配套设备资金及建设情况,在合同装运条款中加列了“卖方在装运前内通知买方,并取得买方的同意,方可进行装运”的条款。卖方丙公司对此无异议,并如期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不久,卖方丙公司开始按合同要求进行备货,在首批货物中,40%为外购货,60%为自己生产的产品。完成备货后,丙公司向中间商乙公司发出装运通知,但是,甲公司以配套资金没有到位,附属设施没法开工为由,拒绝卖方发货。后经多次协商,甲公司同意在丙公司同意支付每年3万美元仓储费的前提下,接受第一批货物。鉴于当时当地化工市场的情况,为避免损失,甲公司不再同意接受后几批的货物。后来经过协商,合同得以和平解除。

这是一个典型的利用合同条款进行风险规避的案例。如果没有加列“卖方在装运前内通知买方,并取得买方的同意,方可进行装运”这一条款,甲公司将没有依据拒绝丙公司发货,从而为自己带来较大的风险和仓储压力。

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变更、转让、履行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合同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涉及企业的各方面,能否实施有效管理把好合同关,是企业经营管理成败的重要因素。管理者应该避免法律上的风险,完善制度使企业能够依规行事,更好地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合同管理的第一项重要内容是确保合同内容不超出经营范围。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因此,除国家明确规定需要履行特定手续或程序的业务或规定禁止经营的业务以外,企业可以不经任何审批直接从事所有项目的经营。

合同管理的第二项重要内容是确保签约主体具有签约能力。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与无签约能力的主体签订的合同无效力。在市场合作中,企业的合同对手很多时候不是法人,而是其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更要引起管理者的注意与重视。《合同法》中规定的有签约能力的合同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同管理的第三项重要内容是要做好必要的资信能力审查。资信能力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投资额、年检情况、商业信用、资产情况和审计报告等。如有必要,还可以到相关政府部门,比如企业所属的工商局了解更详细的情况。

合同管理的第四项重要内容是要了解对方代表的资格。《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种代理行为被称为“表见代理”。从表面上来看,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被代理人的代理权,被代理人就应该对这个行为负责。表见代理对企业来说,是一个潜在的威胁。比如,某公司给业务员下发了一些盖有单位公章的空白授权书或空白合同。甲业务员后被公司解雇,公司没有及时收回空白授权书或空白合同。此后,甲业务员以公司员工的身份与客户签订合同,收取定金后逃走。这就是典型的表见代理行为,《合同法》会认定此行为有效,该公司仍对客户承担代理责任,同样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管理的第五项重要内容是要了解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