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旅游导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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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导游人员与导游服务(1)

“旅游”这个词出现于19世纪初,但旅游活动却早就有了。纵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胖尼基人是公认的世界最早的旅行者,他们因贸易活动而周游列国。古代民间的旅游活动多出于经济的原因。一些国家派员出游,一般是为了达到某种军事和政治目的。只有为数不多的科学家、探险家的旅行是为了开阔眼界、获取知识。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任何形式的旅游都是极其艰苦并富有一定的冒险性的。究其原因,除了落后的交通工具外,缺乏向导和对旅行没有很好的计划与组织也是重要的因素。随着旅游活动的发展,导游成为19世纪一门新的职业,由此推动人类的旅游活动迈进了新纪元。

导游服务从旅游业形成和发展初期的简单向导服务发展到今天集向导服务、讲解服务和生活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程。世界各国旅游者对导游业务和导游人员都以极美好的词句去形容——“无名大使”、“祖国的一面镜子”、“民间大使”……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导游人员是一个国家形象的体现,也是了解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窗口。

§§§第一节 导游的含义与分类

在旅游活动的构成中,旅游者(亦称为游客)是旅游活动的主体,旅游资源是旅游的客体,而旅游业则是实现旅游活动的媒介、手段和条件。通过旅游主体活动,旅行社、饭店和交通是现代旅游业的三大要素,旅行社处于合理配置旅游要素的核心地位。在旅行社内,接待工作的主体是导游,他们是旅游接待第一线的关键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他们处于中心地位,起着灵魂作用。

一、导游的基本含义

“导游”这一概念,从词义上分析,由“导”与“游”两个语素组成。“导”有引导、开通的意思,“游”指旅行游览的意思。导游,即是引导旅游者进行旅行游览。这是导游一词的本意,此时,它是一个动词概念。从内涵上来分析,“导游”这一概念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导游者,此时它是一个名词概念;二是指引导旅游者进行旅行游览,即导游服务活动。日常生活中导游的两种含义常被混淆使用,但实际上是有区别的。导游、导游员、导游人员、导游工作者是在导游者意义上使用,这几个词实指同一对象,而导游工作、导游业务、导游接待服务等是在导游服务活动意义上使用的。

(一)导游人员

什么是导游人员?

各国官方、学者对其有许多不同的定义。英语中的定义是“为他人引路的人,特别是受雇而为他人在旅游或参观中指点风光、名胜的人。”而在一些西方国家,由于对导游工作的理解与我们不尽相同,因而导游的称呼也有他们各自的习惯,如称旅行团领队、陪同、随从等。加拿大人帕特里克·克伦所著《导游的成功秘诀》一书,就明确宣称,对导游员本书将全部使用“旅行团领队”这个名称。接着他对这个名称做如下解释“他是指受过高等教育和培训的人,他有能力进行研究,为一次旅游做准备、带领团队旅行,做旅游讲解,因而能使一次旅游成为一次异乎寻常、难以忘记的经历。”我国国家旅游局曾在1987年发布的《导游人员暂行规定》、1994年发布的《导游员职业等级标准》、1999年发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对其分别以导游、导游员、导游人员的提法作了定义,由于《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发布导致了《导游人员暂行规定》的失效,现仅就后两者中的定义进行介绍。

《导游员职业等级标准》对导游员的定义是: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为旅游者组织安排旅行和游览事项,提供向导、讲解和旅途服务的人员。《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条则规定: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后者的定义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对导游人员的外在条件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即必须“取得导游证”,而且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从而使得导游人员这一概念在外延上摒弃了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引导旅游者进行游览的人员。这里的导游人员作为一个特定行业的从业人员,也为国家法律所认可,从而享有特定的权利并承担特定的义务,本书所指导游人员或导游即采用《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的定义。应当怎样理解这一定义?

第一,导游以旅游者为工作对象。旅游者是暂时离开常住地,前往异国他乡进行吃、住、行、游、购、娱等活动,以期达到物质上和精神上满足的人。导游工作的对象就是这些人。特别是在现代旅游活动中,活动的空间如此广阔,活动内容如此复杂,没有导游参与的旅游活动是无法想象的。

第二,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是导游的主要职责。从工作范围来说,导游为游客提供综合性的劳务服务,引导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介绍旅游资源的相关情况,使得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获得身心愉悦,实现旅游目的,并落实安排旅游者食、住、行、游、购、娱等事项,满足旅游者物质或精神的需要,保证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导游人员必须取得导游证。这里的导游证包括临时导游证,取得临时导游证的条件包括:

1.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

2.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

3.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并经其审核同意。

而取得导游证的条件则包括:

1.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并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以上学历,身体健康,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2.申请领取导游证。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取得导游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有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4.曾被吊销导游证。

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延期。

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

第四,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二)导游服务活动导游服务活动是旅游服务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旅游业的重要环节。对于导游服务活动的定义,本书绪论中已作详细阐明,此处不再赘述。

二、导游的分类及管理

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始于20世纪二十年代,几经起伏,发展水平尚处在初级阶段。而在国外,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已有上百年的旅游业发展史。他们在旅游业的发展历程中所积累的经验,有很多地方是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因此,谈到导游的分类,我们先简单介绍国外的情况,再介绍我国的相关情况。

(一)外国导游的分类及管理

1.外国导游的分类。外国导游按任务性质可分为国际入境旅游导游和国际出境旅游导游两大类:

(1)国际人境旅游导游。按职业性质区分,国际入境旅游导游又可分为以下四种:

专业导游员。以导游工作为职业,受雇于旅行社或其他旅游企业,领取固定工资,专门从事导游接待服务的人员。有的国家组建有翻译导游协会之类的半官方性质的组织,接受政府授权,享有招考、培训导游人员,颁发导游执照的权限。经该协会培训,考核合格并领取导游执照者,即为会员。一些无固定专业导游人员或导游人员不足的旅行社,需要时可向这类协会雇用导游。在西方国家,还有一批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职业导游。他们以导游为主要职业但并不受雇于固定的旅行社或其他旅游企业,而是通过签订合同为多家旅行社服务。这类导游在西方国家的导游队伍中,占较大的人数比例。

业余导游。属自由职业者,但也要经过培训,考核,合格者由有关部门发给执照。此类导游一般与使用单位签订合同,往往以接待旅游者的人数和活动时间计酬。他们既提供生活服务又进行导游讲解。在西方旅游发达国家中,大学教授、学者专家、政府雇员、自由职业者、大学生做业余导游工作的相当普遍。

游览点讲解员。他们是被博物馆或景点管理部门雇用,专门从事本景点导游讲解工作的人员。他们在所有导游中,是水平、级别最高的。重要的博物馆或景点(如英国的大英博物馆等)导游员的考试极为严格。

义务导游。他们完全出于个人爱好和自愿,不计较报酬。但也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注册、发给证明。

按活动范围划分,国际人境旅游导游可分为两种:

可在全国范围活动的导游。此类导游经验丰富,水平较高,有长期从事这一工作的良好成绩。

在某一限定范围内活动的导游。此类导游不可在限定的范围外从事导游活动,通常执照上注明这一点。参观游览点的讲解员亦属此类。

(2)国际出境旅游导游。出境旅游导游,我们又称领队或团长。他们由所在国旅行社雇用或聘请,带领旅行团出国旅游,他们全面负责旅行团在旅行过程中的活动安排和问题的处理。他们既对组团旅行社负责,又代表该旅行社与接待国进行业务联系。

外国领队也分为职业、业余、义务三种。职业领队受雇于旅行社,拿固定工资,有任务时派出作领队。业余领队则是旅行社为完成一次带团任务,临时雇用的人员。他们多半因为熟悉接待国的情况或语言而被临时雇用。义务领队是从旅行团成员中推选一人作领队,他们首先是旅游者,为大家义务服务,有时也享受一些优惠的待遇。这种领队多出现在单位或民间友好组织的旅行团中。他们常原本就是单位或民间团体的领导人或有威信的人。

2.外国导游的管理。外国导游的管理,包括招聘、培训、使用、奖惩等,其最大特点是巳制度化、法制化。许多国家制定了导游法,对导游人员的资格、选择、培养、管理和职业规范做了详细规定。

(1)导游必须持照。各国的导游法律都规定,导游人员必须持有授权单位颁发的有效执照或合法身份证,否则就是违法。授权发照单位一般是政府旅游部门或主管旅游的政府部门,如交通部。有些国家的政府还指定专门机关负责发照,如警察局、工商局等。导游执照的种类不同,通常按持照人导游范围分全国通用或区域性、地方性执照,有的仅限一个旅游点。《埃及导游法》规定:持照人只能在执照上指定的范围内导游,超出规定范围,必须事先取得特别许可,办理临时执照,交纳手续费。导游执照的有效期为1至6年不等,到期更换。新加坡则规定每年更换一次,除犯罪、疾病、失职等原因外,持照人连续半年不从事导游工作或一年之内导游次数不足旅游促进局规定的最低限额者,执照不予更换。有的国家还规定,导游人员只能按执照上指定的语言进行导游。导游人员领取执照需交费,要求更换或补发执照也要交费。执照只限本人使用,不得出借、转让。大多数导游法规还指定了对导游人员实行监督的部门。

(2)导游人员的资格规定。这些规定包括:①国籍限制,一些国家规定,申请导游执照者必须是本国公民,或者已获永久居留许可的侨民。②年龄限制,许多国家规定,导游人员的年龄要在20岁以上,如伊拉克规定不得低于18岁。③健康条件,各国导游法规中大都规定,从事导游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没有任何传染性疾病,神经正常。④文化程度,对导游人员教育文化水平的要求,各国不尽相同,有的要求大学毕业,有的要求高中毕业,有些还规定要熟悉一门外国语。⑤参加培训考试,许多国家的导游法规规定,导游人员必须通过有关部门的考试与考核,日本《导游业法》就规定,申请人必须通过运输省的考试,合格者方能领取执照。考试作弊者,取消参加考试资格3年。⑥品德要求,不少国家的导游法律还专有条文规定申请人必须行为端正,品质优良,无犯罪前科。

(3)导游人员的行为准则。包括:①导游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随身携带执照,佩带正式徽章或证件,必要时应出示执照。有的国家还要求穿规定的制服。②严格按规章收费,有些国家的导游法规中,对导游的收费标准有详细规定,必须照章收费,不许多收也不许少收。收费标准由授权机构更改,个人不得违背。③导游人员的禁忌,有些国家规定导游人员不得从事或代理他人从事商业性活动,也不准另外收取佣金,不得索要或暗示旅游者给予额外的物品或满足其他个人要求。也有些国家允许导游人员收小费和回扣,如泰国,专业导游人员收取小费和回扣是其重要收入来源。④导游人员必须讲究仪表,各国都规定导游人员必须仪表庄重,谈吐文雅,礼貌待人,服务周到。⑤报告工作,有些国家的导游法规还有专款规定导游人员必须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

(4)惩罚规定。外国导游法规一般都规定对违反法规的导游人员给予处罚,从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直到判刑。因此,执照申请人要交保证金或抵押金,用以支付罚款。世界上也有不少国家无正式导游法规,有的只要求导游人员登记注册,有的国家由导游协会等行业组织颁发导游规范、行为准则,大家共同遵守。英国导游协会就是这样的组织,它制定严格的导游人员的行为准则,公布导游费用的计算方法,为导游人员与雇用单位谈判提供依据,并且接受投诉,根据情况给予查处。

三、中国导游的分类及管理

(一)中国导游的分类

旅游业的发展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的发展水平以及国民收入高低紧密相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外国朋友来华考察、投资、观光,长期封闭的国人走出国门学习考察,国内跨区域间的经济合作开发等都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伴随这一发展过程,我国的导游队伍也得以迅猛壮大。然而,导游不是万能的,上知天文、下知地理、中通人物是理想化的要求,一位导游不可能穷尽所有在旅游活动中所需要的知识。因此,在导游活动过程中出现导游的自然分类是必然的,以此为基础对导游人员进行必要的类别划分并加以规范则是理性的,是保证旅游者实现旅游活动目的的必需,也是旅游业得以健康发展的必需。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依据导游行业特定的运转规律和我国目前的旅游市场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趋势,我国的导游人员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