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旅游导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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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导游服务必备知识(4)

(8)机场费。对每一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机场出境的国际旅客,收取机场费人民币100元。对持有外交护照的旅客,24小时内过境的旅客以及12岁以下的儿童免收机场费。

(9)退票。由于承运人及旅客本人原因,旅客未能按客票列明的航程旅行,旅客申请退票,可按规定办理退票。退票只限在原购票地点或经航空公司同意的地点办理。

(10)计重免费行李额。在国际地区航线上,按旅客票价等级,每一全票或半票旅客免费交运的行李额为:头等票价40千克,公务票价30千克,经济票价20干克。按成人票价10%付费的婴儿无免费行李额。

(11)计件免费行李额。计件免费行李额适用于中美、中加国际航线上的行李运输。按旅客所购客票的票价等级,对每一全价或半价的旅客交运的免费行李额为:头等和公务票价,免费交运行李件数为两件,每件体积三边之和最大不得超过62英寸(158厘米)。经济和旅游折扣票价,免费交运的行李件数为两件,每件体积三边之和最大不得超过62英寸(158厘米),但两件之和不得超过107英寸(273厘米),每件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2千克。按成人票价10%付费的婴儿可免费交运一件行李,但体积三边之和不得超过45英寸(115厘米),另外还可免费交运全折叠式或轻便婴儿车或婴儿手推车一辆。超过规定的件数及超过规定的最大体积行李,应交付逾重行李费。

(12)随身携带物品。除计件免费交运的行李额外,每一持有全价或半价客票的旅客,还可免费随身携带下列物品:女用手提包一个,大衣或雨衣一件或旅行用毛毯一条,手杖一根或伞一把。在飞行途中用的少量货物,小型照相机一架、小型望远镜一具,婴儿食物(限旅途中食用),婴儿摇篮(限一个),供病人行动的可折叠的轮椅或一副拐杖或撑架或假肢。

(13)行李包装。随机交运的行李应有承受一定压力的包装,应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对包装不符合要求的交运行李,承运人可拒绝接受或不负担损坏、破损责任。

(14)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旅客的交运行李和自理行李内不得夹带易燃、易爆、腐蚀、有毒、放射性物质、可聚合物质、磁性物质及其他危险物品。旅客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家法律、政府命令和运输过程中规定禁止出境、人境或过境的物品及其他限制运输的物品。旅客乘坐飞机不得携带武器或随身携带利器和凶器。交运行李内不得装有货币、珠宝、金银制品、票证、有价证券和其他贵重物品。

(15)旅行证件。国际旅客在办理乘机及出境手续前,应办妥护照、签证及旅行证件等一切手续。旅客的护照、签证及旅行证件应随身携带,不得放在交运行李中运输。由于旅客旅行证件不完备而受到损失和支付的费用,承运人不承担责任,但对于因此使承运人受到的一切损失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罚金,旅客负责赔偿。

(16)货物托运。托运国际货物,应先交海关检验,货物应附有一切必要证明,并应符合货物运输过程中入境、出境和过境国家的有关规定。

(17)禁运货物。禁止运载文物、毒品和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等危险物品,以保证运输安全,承运人对托运的货物须进行检查。

(18)危险货物。国际航线上可载运危险货物其品名、数量和包装等须按照承运人有关规定办理。

(三)中国民航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中国民航自1999年6月1日起,对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和乘机旅客限量随身携带的生活用品及数量做了新的规定。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1.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发令枪等;

(3)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等;

(4)军械、警械: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2.爆炸物品类,包括:

(1)弹药: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爆破剂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3.管制刀具:指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中所列出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销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双刃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戴、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属于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使用。

4.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氢气、氧气丁烧等瓶装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然物品;金属饵、铀、理、碳化钙(电石)、镇铝粉等遇水燃烧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液体;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易燃固体;过氧化纳、过氧化饵、过氧化铅、过氧醋酸等各种无机、有机氧化剂。

5.毒害品:包括氧化物、剧毒农药等剧毒物品。

6.腐蚀性物品:包括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氢氧化锅、氢氧化拥等。

7.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8.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飞机上各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剌激性气味的物品等。

9.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10.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除上述规定的物品外,其他可以用于危害航空安全的菜刀、大剪刀、大水果刀、剃刀等生活用刀,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等专业刀具,文艺单位表演用的刀、矛、剑、韩等,以及斧、凿、锤、锥、加重或有尖钉的手杖、铁头登山杖和其他可用来危害航空安全的锐器、钝器。

国际民航组织(1CAO)理事会于2006年12月11日,向189个缔约国发布了”临时保安管制指导原则“(以下简称”1CAO指导原则“),要求对在航空器上可能被用作制造简易爆炸装直的液体、凝胶、气溶肢执行新的航空安全措施,并建议各缔约国于2007年3月1日开始执行。”

1CAO指导原则“规定:旅客要将随身携带的液态物品(包括液体、凝胶、气溶胶)盛放在容和、不超过100毫升的容器内携带,容器应直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升的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只九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液态物品应在安检点单独接受安全检查,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合;对婴儿食品和药品予以豁免,但要求有验证液体性质的适当手段;并提请各成员国考虑对机场免税店和航空器上购买的液态物品在保证安全控制的情况下给予豁免。

为确保空防安全,加强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标准一致性,推进国际间航空保安标准互认工作,同时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民航的建设,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为旅客提供更大的便利,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于3月17日发布《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乘坐国际、地区航班旅客执行”1CAO指导原则“的措施,进行了规定,同时理顺国内航班旅客携带液态物品乘机的规定。

《公告》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2003年2月5日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对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加强管理的公告》同时废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就执行《公告》的有关事项作了如下相关说明:

一、对乘坐国际、地区航班旅客(含国际中转国际航班旅客)执行”1CAO指导原则“,措施如下:

(一)旅客应将携带的液态物品(液体、凝胶、气溶肢)盛放在容和、不超过100毫升(ml)的容器内携带。对于容和、超过100毫升(ml)的容器,即使该容器未装满液体,亦不九许随身携带,应办理交远。

(二)盛放液态物品的容器应宽松地放直于最大容和、不超过1升(L)、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塑料袋应完全封好。每名旅客每次只九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办理交远。

(三)盛装液态物品的塑料袋应在安检点羊雅接受安全检查。

(四)携带的J婴儿奶粉/牛奶/母乳(需有婴儿随行),糖尿病或其他疾病患者必需的液态药品(凭医生处方或者医院证明,在药店购买的除外),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可适量随身携带;容器及塑料袋包装要求不执行第一至三款的规定。

(五)在候机隔离区内购买的液态物品可以带上飞机。候机隔离区免税店、机上免税店工作人员对在国外、境外转机旅客购买免税液态物品负有提醒义务,并应提供符合要求的包装。候机隔离区免税店、机上免税店工作人员出售免税液态物品时,应主动询问旅客是否需要在国外、境外转机,对于需要转机的旅客购买的液态物品应提供符合要求的塑料包装袋,密封后交给旅客,并尽可能用英文打印(或者手写)购买凭证;并提醒旅客在旅行中,塑料袋需明显完好无损,不得自行拆封,并保留登机牌和液态物品购买凭证,以备转机地有关人员查验。

塑料包装袋应符合以下要求:

1.透明的塑料袋;

2.可承载内装物品重量;

3提交旅客时已经密封(热封或者肢封);

4.密封后不能重复打开,整体任何部位一旦打开即不可复原;

5.袋体应用中文明显标注”在旅行中,袋体不得打开,否则可能导致袋内物品不准携带来机“的内容。

(六)对国际中特国际航班旅客也执行《公告》要求。

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的包装应符合上述第(五)项之要求,并须出示机场(机上)免税店的购物凭证,方可予以放行。

二、对乘坐国内航班旅客暂不执行”1CAO指导原则“,措施如下:

(一)旅客可随身携带总量不超过1升的液态物品,液态物品经开瓶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对于部分配备足够数量液态物品安全检查设备的机场,液态物品经设备检查无疑后,可不再执行开瓶检查要求。其它超出部分需要办理交运。旅客在候机隔离区内购买的液态物品可以带上飞机。

(二)旅客携带的婴儿奶粉/牛奶/母乳等液态奶制品(需有婴儿随行),糖尿病或其它疾病患者必需的液态药品(凭医生处方或者医院证明,在药店购买的除外),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可适量随身携带。

三、其他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对旅客携带酒类物品乘坐民航飞机,数量适度放开,但必须办理托运手续。

对于能够确认是酒类液态物品,在合理范围内不再要求数量上的限制,但是在运输方式上必须办理交远,且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根据Doc9284~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规定,属于危险品的酒类运输应按照危险品运输规定办理。

(二)各相关部门前期应当做好《公告》的宣传贯彻工作,做好向旅客解释工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方便旅客。

1.各航空公司和机票代售部门在预订机票、电子客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旅客关于乘坐民航飞机限制携带液态物品的规定;尤其是各航空公司佳机人员在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时,应当明确告知旅客《公告》中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的规定并询问旅客是否携带液态物品,指导携带液态物品旅客按《公告》要求携带。

各机场应在机场显要位直(值机柜台)、安检工作区(国际机场应在联检单位办公区域前)张贴《公告》,安排人员负责《公告》的解释工作,并根据旅客意思,做好超量(违规)液态物品的托运、自弃和暂存工作。

2.鉴于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先于我国实施国际民航组织的新措施,相关机场、航空公司对购买免税液态物品且需要在国外、境外转机的国际航班旅客及时提醒国外、境外机场的规定:即若免税品包装不符合要求,有可能在转机接受安全检查时被没收。

各机场商业机构、航空公司机上免税店若不能提供盛装免税液态物品的相关包装,不应向需在国外、境外转机的国际航班旅客售卖液态免税品,以免在转机地被没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

为确保航空安全,参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

一、乘坐中国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每次可随身携带总量不超过1升(L)的液态物品(不含酒类),超出部分必须交运。液态物品须开瓶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

二、乘坐从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其随身携带的液态物品每件容和、不得超过100毫升(ml)。

盛放液态物品的容器,应直于最大容和、不超过1升(L)的、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次仅九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交运。

盛装液态物品的透明塑料袋应羊独接受安全检查。

需在国外、境外机场转机的由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旅客,在候机楼免税店或机上购买液态物品,应保留购物凭证以备查验。所购物品应盛放在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且不得自行拆封。国外、境外机场对携带免税液态物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自境外需在中国境内机场转来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携带液态物品,适用本条规定。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应盛放在袋体完好无损、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并须出示购物凭证。

三、在中国境内乘坐民航班机,酒类物品不得随身携带,但可作为托运行李交运。酒类物品的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

四、有婴儿随行的旅客携带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或其他疾病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可适量携带。

五、旅客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本公告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2月5日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对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加强管理的公告》同时废止。

二00七年四月二十日二、铁路客运

(一)旅客列车种类按车次前冠有的字母或4位阿拉伯数字的不同分为:

车次前冠有字母”T“的列车为特快旅客列车。车次前冠有字母UK”的列车为快速旅客列车。

车次以4位阿拉伯数字开头的列车分为普通旅客快车(1×××、2××,3×A×××,5×××)和普通旅客慢车(6×××,7×××、8×××)。

在春运、暑运期间,还增开车次前冠有字母“L”的临时列车。在旅游季节,还增开车次前冠有字母“y”的临时旅游列车。2007年4月18日第六次大提速,“D”字头的动车组列车。

(二)车票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同时也是旅客加人铁路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凭证。旅客应当根据自己旅行的需要买票。

车票分为两种:

1.客票:包括软座、硬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