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弗罗姆行为研究讲稿(世界大师思想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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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自发的形式(1)

破坏性分两种形式出现:自发的,和构筑在性格结构里面的。前者我指的是由特殊的环境所激发的破坏冲动,这种冲动原先是隐伏着的(但并不一定是抑制的);后面一种则是长久性的,它是性格里的一种破坏性特征,尽管并不一定常常表现,却经常是存在的。

类似自发性的破坏行为,最丰富的资料,是文明史中的记录。战争史是一部无情的、不分青红皂白的屠杀记录,男女老幼一概在屠杀之列。这些例子往往使人觉得,破坏是一种狂欢,习俗的道德观念,真诚的道德良知俱不足以发生制止效力。实际上,杀还是最温和的方式。但破坏性的狂欢绝不止于此,男人被阉割,女人被剖腹,俘虏被钉死,或给狮子吃。凡是人类所能想像得出的残酷行为,没有不使用出来的。这些事情现代人就亲眼看到过:印度分裂时,印度教徒与回教徒之间狂暴的互相残杀,死亡数10万人;1965年,印尼清共运动,依据种种记载,约有40万到100万人被屠杀,其中有的是共产党,有的是被人冤枉的,而两者之中都有许多中国人。对于人类的破坏性表现,我无需再做更详细的述说,因为大多都知道得很清楚,而且,那些认为人类天生具有破坏性的作家们,也常常引用这些资料,弗利曼便是一例。

至于是什么原因构成了破坏性,我们将在讨论虐待症和恋尸症时再分析。在这里我所要说的是一些突然爆发的破坏性,这种破坏性和虐待症与恋尸症不同,不同构筑在性格结构之内的。说这些破坏性的爆发是自发的,并不是说它们没有原因便自行爆发。爆发的原因有两种。一、总是有外在的条件来激发它们,如战争,宗教或政治的冲突,贫穷,个人生活的极度厌倦与没有意义。二、主观的原因:国家或宗教分子极端的群体自恋,印度便是一个例子;或者是某种类似催眠的状态,如印尼。这种破坏性的爆发,并不是人性突然表现出来,而是破坏性的潜能被某些条件长期培养,然后由某些突然的创伤所引发。这种破坏性的力量,若没有激发因素,似乎是蛰伏的,不像破坏性的性格一样,是一种不断流溢的能源。

当一个人自己或他所认同的团体中的分子受到强烈而不公平的伤害时,复仇的破坏性便自发地反应出来。它跟通常的防卫侵犯有两点不同:(1)它是在受到伤害之后才发生的,因此不是对威胁性的危险所起的防卫。(2)它比防卫侵犯强烈,往往是残忍的,渴欲的,不知满足的。一般的语言也表示出复仇的特质:“报仇心切”,“不共戴天”。

个人和团体的复仇侵犯可以说有史以来无处不有,不需多说。全世界各处都有流血复仇的习俗:东非,东北非,上刚果,西非,北印度边界的许多部落,孟加拉,新几内亚,波里尼西亚,科西嘉(直至最近还有);北美的土人,流血复仇的现象也很普遍。

如果自己的家庭、宗族或部落中有一分子被杀,家庭、宗族或部落的分子便有神圣的义务去报血仇,把凶手所属的单位中的一分子杀死。这种复仇跟单纯的惩罚是不一样的,因为后者是惩罚凶手或与凶手有关的人之后,罪恶便消除;流血复仇却永无止境。复仇的行为又变成了一次新的仇杀,结果引起被复仇的一方再复仇,如此循环,永无终期。从理论上说,血仇是无尽的连环,事实上有时会导致家族或更大的团体的绝灭。我们甚至发现,非常爱好和平的部落也有流血复仇的事情,这虽然是例外,却仍旧是事实。格林兰人便是如此,可是他们却连战争是什么都不懂。不过他们复仇的情况并不严重,如戴维所说:“复仇的实际程度并不高,复仇的义务也不重。”

不仅流血复仇是复仇的表现,一切惩罚(从原始时代到今天)都是复仇的表现。古典的例子是旧约中的报复法。这个报复法说,凡是做错了事的,他的惩罚要到第三代和第四代,为了使人们不致觉得这个律法太可怕,便附加一句:“做善事的则得报偿到一千代”。虽然附加了这一句,我们还是可以看出这种惩罚是神对人的复仇,因为人不听从它的诫命。许多原始社会中也有相同的观念,比如,雅库人便说:“一个人的血如果洒了,便需补偿。”雅库人如果父母被杀,子女可以向凶手的子女复仇到第九代。

流血复仇与刑法尽管不好,却也有维持社会稳定的功用,这是不可否认的。凡是社会不稳定的地方,我们就会看到复仇的欲望力量多么强大。1914~1918年的战争德国失败,激起许多德国人的复仇心,或者说得更精确一些,促使他们复仇的是凡尔赛和约在处理物质条件时的不公平,更特别让德国人不能心服的是,要德国政府背负肇启战争的全部责任。大家都知道,暴行最易引起强烈的愤恨与复仇心,真正的暴行固然如此,虚构的暴行也是一样。希特勒在进攻捷克以前,虚构说,在捷克的一些德国人受到了迫害,他以此为宣传中心,煽动德国人的复仇心。1965年印尼的大屠杀,是由反苏卡诺的几位将领受到残害的故事煽动起来的。复仇的火焰燃烧得最久的是对犹太人的迫害;传说中,耶稣是被犹太人杀害的,于是犹太人被人喊做“谋杀基督者”,反犹太主义者的暴行,主要是以此为渊源。

复仇之情为什么会这么强烈,这么根深蒂固呢?我只能提出一些推想。第一点,我们可以想到,在某种意义上说,复仇是一种魔术性的行为。一个人如果犯了暴行,而我把他毁灭,则他的暴行也就解除了。今日还有一种说法,可以表示这种观念:“这个罪人已经还了债,偿了冤”;至少在理论上说,他已经和没有犯过罪的人一样了。复仇可以说是一种奇异的补偿;但即使假定有这个效果,寻求补偿的心为什么又如此炽烈呢?或许是因为人类天生具有一种公正感;这又可能是因为他有一种深深的“存在的平等”感:我们每个人都是母亲所生,每个人都曾是无能力的孩子,而我们每个人都有一天会死。人虽不能永远保护自己,不受他人伤害,可是在他复仇的心愿中,他却想扫除他已经受到的伤害(羡嫉似乎也来自同样的根源。该隐与兄弟亚伯同时向上帝奉献他们的收成,亚伯的被接纳了,该隐的被武断地拒绝,而他却没有能力改变这个事实;这基本的不公平引起他的羡嫉,这种怨恨只有杀亚伯才能解除)。但复仇一定还有其他的原因。当神的权威或世俗的权威未能发挥效用的时候,人似乎以复仇的方式把正义拿到自己手中。就好像他的复仇之情,把他提升到神的地位,或复仇女神的地位。复仇的行动所以会成为他最庄严的时刻,意义就在这种自我提升。

我们还可以做更进一步的推论。对肉体的残伤、阉割与折磨,违背了人类共有的最低人道良心。对做出这些不人道行为的人采取报复,是否由这基本的良心所推动?或者,此外又加上防卫反应,使自己不去察觉自己的破坏性?因此把这种破坏性向外投射——是他们残忍而不是我。

要想回答这些问题,还需对复仇现象做更进一步的研究。

前面所提供的资料与推想,都认为复仇之情这么根深蒂固,以至于我们一定会以为每个人都一样。但事实并非如此。复仇现象固然到处可见,程度却很不相同,而在某些社会和个人中,似乎只有极轻微的痕迹。这种不同一定是有原因的。原因之一,是贫穷与富裕之别。个人或团体,如果对生命有信念,而且享受着生活的快乐,物质资源即使不富也算够用,不致于使他产生吝啬心,这样的人和团体在受到伤害时,便不甚急于复仇;而焦虑的、囤积的人则急于复仇,这种人害怕自己的损失永不得弥补。

复仇之情在程度上的不同,可以用一条线来说明:在线的一端,是那些不论什么事情都不足以激起复仇之情的人,这是佛教和基督教的观念中,一切人的至高理想。在线的另一端则是一点点小伤害便足以引起强烈复仇欲的人。例如,有些人被偷了几块钱,他就要求对这个小偷施以最严厉的惩罚;一个教授受到学生的轻视,后来这个学生为了找工作,请他写封推荐信,他却写了他许多坏处;一个顾客遭到售货员“态度欠佳”的待遇,便告到经理部门,非要他们开除这个售货员不可。这些例子都是结构在性格里的复仇心。可是我们在此处所讨论的却不是以这种复仇心为主,主要讨论的是那些没有复仇性格的人,在遇到特殊的刺激时,会激起强烈的、有时几乎是强迫性的报复心。比如说,一个平常没有复仇心的人,由于曾被希特勒的禁卫军所残害,或者自己的妻儿被他们杀害,就会对这些人有强烈的复仇心。

人由于察觉到自己的无能与隔离而痛苦,他要摆脱这种存在的重担,方法之一,便是投入催眠似的狂欢状态,由此在自己之内再重获合一,并且与自然重获合一。要做到这一点,有许多途径。一种非常短暂的办法是由自然所提供的,便是性行为。这种经验可以说是完全的集中与短暂的狂欢的自然原型;这种欢乐也可能把性伴侣包括在内,但绝大部分的情况是两人各自停留在自恋式的经验里,或许也为对方给予自己的快乐而互相感谢(习俗上,就觉得这是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