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在赞扬或责备一种行为的时候,通常只有三个层面:首先是行为人内心的真实意图或情绪,其次是由这种感情所引起的身体的外在行为表现或举动,最后是行为实际或最终产生的结果,有正面的亦有负面的。这三个层面构成了一种行为的全部内涵和本质,是我们借以判断他人行为品质的依据。
毋庸赘言,仅仅根据三者之中的后两种情况做出评价,一定会有人持异议。清白无辜或者罪该万死的行为,其表现在外部的举动可能会是相同的。同样是射击,不管对象是鸟或者是人,都要做相同的扣扳机的动作。与身体的动作相比,行为的实际后果更无关乎褒贬,因为决定结果的不是行为人自己而是命运,所以我们不能将后果作为当然的依据而对行为人的品行产生任何先入为主的偏见。
行为人可以为之负责的只有那些可以预期到的或者至少能反映其内心真实意图的后果,这样他才可以承受褒贬评价。因此,某一行为得到的所有赞扬或责备、同意或反对,其终极的对象是其内心的意图或感情,行为适当与否,乃是动机善恶与否。
这一高度抽象凝练的原则因其不言而喻的正确性而为世人所公认,没有人会反对。人们普遍认为,由于种种偶然、意外、无法预料的因素所导致的不同行为,其结果可能有天壤之别;但是,只要行为的意图或动机是合情合理、慷慨仁慈的,那就是好的,有理由对行为人表示感激;相反,如果本意就是不近人情、邪恶歹毒,毫无疑问该行为是坏的,人们会报以愤怒。
不过,虽然理性会让我们完全服从于这种正确的原则,但在面对具体情况时,我们对于善恶行为的感受仍然会受其实际后果的巨大影响,几乎总是随之波动、无法做到理性客观。尽管我们也希望将情感完全置于这一原则的控制之下,但是很无奈,这种愿望在实际生活中很少能实现。
下面,本书要继续关注这种人人都能察觉到却鲜有人充分认识更无人愿意承认的感情上的矛盾。首先考察这种矛盾产生的原因,是否是人类的天性所导致的;其次考察它的影响,最后是它的结果,以此弄清楚上帝究竟想要通过它来达到什么目的。
不管动物有无生命灵性,痛苦和快乐之因都会立刻在所有动物的身上引起愤怒或感激。如果被一块石头砸疼了,我们马上会对它火冒三丈,小孩子会摔打它,狗会向它狂吠,脾气火暴的人势必骂骂咧咧地诅咒它。实际上,只要稍微想开点就不至于是这些态度,向没有感觉的东西发泄报复感情无异于对牛弹琴。可是如果一样东西真的伤害了我们,我们会一直耿耿于怀,恨不得把它砸烂烧毁。打个比方,如果朋友偶然死于某件器械之下,它就会成为我们打击报复的对象,并认为那种荒唐的发泄是理所当然,不那样做才像是不通人性的罪人。
同样,曾经给自己带来欢乐的没有生命的东西也会让人们心存感激。如果一个海员依靠一块木板刚从失事的船上逃生,但一上岸立马弃之于火堆,未免让人觉得他冷酷无情,我们还是希望他能像保存一件心爱的纪念品一样小心翼翼、满怀深情地保存这块木板。人会对使用多年的鼻烟壶、削笔刀、拐杖产生钟爱的深情,那种感情是发自内心的钟爱和珍惜。如果不小心将它们弄坏或丢失,我们会不停自责,而因心烦意乱带来的精神损失会大大超过它们实际的价值。我们会打心眼儿里尊敬曾居住多年的老屋、长期为我们送来荫凉的大树,仿佛它们是自己的恩人。当它们不可避免地走向朽烂毁灭后,我们会闷闷不乐,即使那并未给我们造成任何损失。传说中森林女神和家庭守护神,也即树木和房屋之神的概念诞生,其缘由可能就是人们对这类事物的敬畏之情。这种感情似乎荒诞无理,毕竟树和房屋根本没有生命。
但是,我们对某一事物产生自然而然的感激和愤怒,不仅是因为它给我们带来了快乐或痛苦,还因为我们具备感知能力。没有这种能力,就不可能有那些真实痛快、自然发泄出来的感情。某种原因使得我们感到欢乐或痛苦,只有对其进行相应的报答或报复才能得到情感和心理上的满足,没有感觉能力的对象是不可能接受我们的回报的,因此,动物比没有生命的东西更适合作为人类感激和愤恨的对象。咬人的狗和顶人的牛都要受惩罚,如果它们还闹出了人命,那么只有宰杀它们方能一泄公众和死者亲属的愤慨。此举不仅是为了保护生者不再受其害,某种程度上也是为死者报仇。相反,人们对曾为主人立下汗马功劳的动物感激不尽。我们对《土耳其侦探》中的那个官员的残忍行为感到震惊,他杀死了冒死驮着他横渡海峡的烈马,只是因为害怕这匹马以后还可能以同样的壮举让别人声名远扬。
动物不仅能给人带来快乐和痛苦,同时也能体认那些感情,但它们有时仍然不能成为人类表达感激或愤怒情感的完美对象。我们答谢一个人不止是想让他感到快乐,还想让他知道我们的报答是因为对他过往的善行心怀感恩,想让他为别人知恩图报的行为而高兴,想让他觉得自己的善心并没有白白付出。而我们最希望看到的就是恩人与己心意相通,肯定我们感激的行为价值并由此而对我们产生一丝敬意。当人们听到别人对自己的评价跟自我的期许相差无几时,会觉得非常高兴,真心希望别人能对自己另眼相看。我们知恩图报,主要是为了得到恩人的赞许欢心,从而满足自己的情感需要。那种抱着求得更多恩惠的自私心理缠着恩人表示感叹的心术不正之徒,他们会遭到心灵高尚之人的鄙视。当然,即使是再坦荡无私的心灵也认为有必要维持和增进恩人与我们之间的感情及相互尊重之意。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如果我们无法了解所有施恩者的动机,如果大家常常非议某个施恩者的品行,那么无论他曾经给过我们多大帮助,内心的感激之情也会大大减弱。他释放的善意无法让我们心悦诚服地接受,我们也不会去对一个品行不端的施恩者怀有敬重之意。
相反,我们之所以对敌人感到愤怒,并不只是想将之返施彼身,而是想让他们意识到自己过去的罪行给别人造成了多么巨大的痛苦,以期他们会产生悔意,知道不应该以那样残忍的方式对待别人。伤害和侮辱我们的家伙激起我们愤怒的原因不是他的言行多么恶劣,而是他那目中无人、一副高高在上的无赖态度,那种肆意践踏他人利益、冷漠不近人情的狭隘和自私,他为了自己得到好处或只是出于一时高兴就可以随时让别人做出牺牲。这种态度反映出来的那种蛮横粗野、自私冷酷的本质以及明目张胆地对正义的践踏,常常比我们所遭受的不幸更让人感到难过、愤慨和受挑衅。我们采取报复的行动,主要是想让他以后对待事情有一个正确的态度,知道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让他意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以及给别人造成的损失,报复要是达不到这个目的就会显得没有意义。如果敌人并没有给我们造成伤害,而且他的行为也无可厚非(换作是我们也一样,只要给他人造成不幸就必须承担报复后果),只要我们还有一点最起码的良心,就不会感到震怒。
综上,我们会对某些事物理所当然、不加解释地感到激动或愤怒,是因为它具备了三个条件:首先,它给我们带来了快乐或痛苦;其次,它有感知那些情感的能力;最后,它的行为是有意识的,故意造成那些情感,这种意识可能会受到他人的赞同或反对。第一个条件激起了我们的感动或愤怒情绪;第二个条件使双方都能感知到这些情感;第三个条件不仅是感动、愤怒情绪产生的真正根源,还因为它能带来剧烈而特别的快乐或痛苦,所以能激起更多的感情波澜。
因此,别人以各种方式给自己带来快乐或痛苦,是激起我们感激或愤怒的唯一原因。一个人的愿望可能是合情合理、值得肯定的,也可能是非常不近人情、邪恶狠毒的,但是如果最后没能达到他所期许的或美好或邪恶的目的,就没法让别人产生相关的激动情绪,他也就得不到别人的感激或怨恨。相反,虽然一个人不是什么菩萨心肠,或并非穷凶极恶,但是他的行为却直接造成了或好或坏的后果,那么他很容易就会使人们感到激动或愤怒,偶然的不经意行为颠覆了人们对他的固有情感印象。这是诡谲的命运控制着所有行为的结果,从而影响着人类对某种行为及其施予者的情感转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