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一种行为是否适度,我们依靠的是对行为者的感情和动机的一种直接同情,而且这种同情必须来自于那些置身事外、正直无私的旁观者。我们对优点的感觉是源于对接受行为者的感激之心的间接同情。
如果我们不赞同行善者的动机,就不可能充分体谅受益者的感激,因此,对优点的感觉似乎是一种混合的情感。它包含着对行善者情感的直接同情和对受益者感激之心的间接同情,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感情。
下面我们具体来分析人们对优点和缺点是怎样判断的。
同样,我们对缺点的感觉是源于对受害者的愤怒的间接同情。因为我们对施暴者的感情和动机缺乏同情,甚至直接反感,我们才会觉得他的行为不合适,所以只有我们内心原本就不赞同施暴者的动机,对它毫无同感,我们才能同情受害者的愤怒。因此,和对优点的感觉一样,对缺点的感觉也是一种复合的情感。它包括对施暴者感情的直接反感和对受害者愤怒的间接同情。
很多时候,当我们觉得某种品质或行为应该得到报答时,我们可以清楚地区分开这两种混杂在一起的感情。当我们在史书中看到一种正义凛然、仁慈高尚的行为时,往往会急于了解其目的;我们为这些行为背后的慷慨大度的精神感动不已,为他们的成功而高兴,为他们的失意而悲伤。我们把自己想象成那些为我们慷慨仗义的人,我们在幻想中置身于那些年深日久、为人忘怀的冒险经历中,想象自己正在扮演远古英雄的角色。我们的情感依靠的就是对这些行善者的直接同情,同时我们也明显感觉到对那些受益者的间接同情。当我们设身处地地为受益者着想的时候,在我们用心体会他们对那些热心助人者的感激之情时,我们心中的同情是多么热烈真挚。我们会像他们一样去拥抱那些恩人,我们对他们感激涕零的表现报以衷心的同情。我们觉得他们无论给自己的恩人多大的光荣和回报都不为过。如果他们对所得的恩惠给予适当的报答,我们就会对他们的行为赞不绝口;如果他们显得对此无动于衷,我们反而会感到无比惊讶。一句话,正是因为我们对感激和热爱满怀同情之心,我们才会感觉到这些行为的优点,认为它们应该得到奖赏,应该给以适当的回报,而这种回报必然使行善者感到欣慰。当我们以这样的心情去深入体会当事者的处境时,一定会为他们如此高尚大度的义举激动不已。
很多时候,当我们觉得某种品质或行为应该得到惩罚时,我们也能清楚地区分开两种混杂在一起的感情。当我们在史书中看到古代暴君们的荒淫无耻和惨无人道时,一种对造成这些暴行的反感就会油然而生,我们心怀恐惧和厌恶,不愿对这种罪恶的动机有丝毫同情。我们的感情依靠的就是对施暴者心态的直接反感,同时我们也明显感觉到对受害者愤怒的间接同情。当我们设身处地地想象那些遭到欺凌、出卖或被杀害的人的悲惨遭遇时,对人间竟然有如此残暴骄横的压迫者感到义愤填膺。我们同情无辜受害者不可避免的痛苦,也同样热烈真诚地同情他们那天经地义的愤怒。前一种感情只是后一种感情的催化剂,一想到他们的痛苦,我们对那些造成痛苦的人的憎恨就愈发强烈,我们就会更加真诚地同受害者一道去反抗压迫者,会更加热烈地支持他们所有的复仇之心,并且时时刻刻把自己想象成为伸张正义、铲除邪恶的英雄。满怀同情的愤怒让我们觉得那种惩罚是他们罪有应得的。正因为我们作为旁观者,对受害者都了解得一清二楚,所自然产生的富于同情的愤怒,使我们为这种惨绝人寰的暴行受到应有的惩罚而高兴,为它逃脱应得的报应而气愤不已。恶有恶报,我们认为那些犯了如此大罪的人理应承受打击,经受痛苦的折磨。
简要回顾前几章的内容
1.当一个人因别人给他恩惠而心存感激时,除非我们完全赞成行善者的动机,否则我们不会真心实意地表示同情。只有我们衷心地认同行善者的原则以及由行为产生的所有情感,才能完全理解并认同受益者的感激之情。如果行善者的行为显得不合情理,无论结果多么有益,也不一定非要给以同等的回报。
但是,如果这种善行包含着慈爱的意图和适当的感情,如果我们完全同情和认可行善者的动机,我们就会因此对他肃然起敬,我们对那些感激涕零的人的同情之心也会大增。这种善行就应该得到甚至有权要求一个同等的回报,那种渴望报答恩情的心情也会得到我们的谅解。此时我们一定会支持报恩的行为,觉得行善者理所当然地得到报答。
2.即使一个人不是出于某种不可饶恕的动机给他人造成伤害,我们也难以对受害者的愤怒表示同情。只有不赞成施暴者的动机,也不愿同情导致他那些行为的感情,我们才能体谅受害者的愤怒。如果施暴者的动机和感情都显得合情合理,那么无论他想对受害者造成多大的伤害,他的行为都不应该受到惩罚,对他心怀怨恨也并不合适。
但是,如果造成伤害行为的感情是不正当的,加上我们对施暴者的动机满怀憎恨,丝毫不愿同情,我们就会真诚地体谅受害者的愤怒。这种愤怒在我们看来就是合情合理的,当然对于受害者要求惩罚罪行的呼声也会完全理解和赞成。此时,在我们眼中,罪人理应受到惩罚,我们完全同情和支持那种要求惩治罪人的感情,放此,惩罚行为也就成为恰当合理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