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道德情操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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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两种美德的比较

只有仁慈好善、光明正大的行为才配得上报答,因为大家都对它心存感激,由此行为激起的感恩之心才能得到旁观者的同情。同样,只有存心为害、图谋不轨的行为才应该受到惩罚,因为大家都对它心怀愤恨,或者说由此行为激起的愤怒之情才能让旁观者深有同感。

仁慈是一种自由的选择,不能强求。我们不能惩罚那些仅仅是缺乏慈善心的人,因为这并不会导致真正的罪恶。也许有时人们依照常理期望看到善行,但是事与愿违,由此带来的失望心情也可能诱发厌恶和反感,但是他们不会报以任何使他人难以理解的愤怒之情。然而,一个人在有能力报恩或者恩人需要他帮助的情况下,不去感恩,这无疑是最令人不齿的忘恩负义的行为。他的自私动机,不会赢得任何公正的旁观者内心丝毫的同情,也同样没有人对他表示赞同。实际上,他没有真正地伤害任何人,却引起了人们的憎恶,因为他没有做到原本应该做到的善行。但憎恶并不是愤怒,憎恶是人们通常对那些不合情理的情感和行为会产生这样的情绪,而愤怒只是那些使具体的人受到实实在在伤害的行为理所当然激起人们的情绪。因此,缺乏感恩之心的人不会受到惩罚。他只是没有怀着感恩之心去做任何公正的旁观者都会支持他去做的事,可是如果我们也不能通过外部压力强迫他去做,那样好像比他忘恩负义的行为更不合适。就像他的恩人企图用暴力强迫他报答,那只能自取其辱,这种角色也不应该由另一个同等地位的人来充当。不过,出于感激之情,我们愿意主动去积德行善,这是一种最接近于理想和完美的责任。友爱、慷慨、宽容比起感恩之情的责任感更为自由,更加不受外力逼迫,也会让我们自觉地去做好事。然而,在友谊仅仅是尊敬且没有与对善行的感激相混合而增强的时候,我们只能选择绝口不谈慷慨之恩甚至友情,只能谈论感恩的债务。

上天赐予我们用于自卫且仅仅是用于自卫的似乎是愤怒之情,它保卫着正义和清白。在它的鼓舞下,我们打败企图伤害自己的阴谋,对已有的伤害实行报复,让侵犯者悔恨自己做了错事,让其他人看到前车之鉴而不敢再轻举妄动。但是,这种愤怒如果超过了应有的范围,旁观者就不会报以同情。就像一个缺少慈善心的人虽然不能满足我们对合乎情理的善行的期待,但是我们没必要进行自卫,因为他不会故意伤害我们。

相反,正义是另一种美德,对它的遵守,并不依赖于我们的自由意志,违反它的人会成为众矢之的,遭受惩罚。一般来说,违反正义的人总是确定无疑地伤害了一些具体的个人,且背后隐藏着一些不可告人的目的。因此,对他报以愤怒是理所当然的,而愤怒必然导致天经地义的惩罚。对不义行为造成的伤害,用暴力以牙还牙,不会有任何人反对,因此为了防暴、止暴而使用暴力,为了阻止罪犯伤害其邻人而使用暴力,更能得到人们的肯定和赞同。阴谋为害他人的歹徒,他自己也很清楚,受害者和其他人为了防止或惩罚他的罪行会恰如其分地使用这种暴力。最近一位远见卓识的伟大学者着重指出,正义对我们行为的约束比友谊、仁慈或慷慨更为严格,这是正义和其他各种社会美德之间的最大区别。在实践其他一些美德的时候,我们好像可以自由地选择行为方式,但是当我们遵守正义的时候,会莫名其妙地感到某种特别的束缚、限制和压力。也就是说,我们在遵循其他社会美德的时候却感觉不到这种强迫性,而我们遵守正义法则的时候,有一种力量使我们感觉到一种天经地义的强迫性。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必须谨慎区分这两种行为:一是只适合加以责备和非难的行为;二是可以用暴力来惩罚或防范的行为。区分的时候要把握一个度,连司空见惯的寻常好人好事都做不到,就应该受到责备,而任何超过一般标准的善行都值得赞扬。介于二者之间的一般的善行本身似乎既不应该责备也不值得赞扬。比如,作为一个父亲、儿子或兄弟,对亲人的态度如果跟多数人一样,好像就没什么可褒贬的。但是,如果有人对我们异乎寻常地友好,让我们受宠若惊,就好像应该得到好评;相反,如果有人对我们出人意料地冷酷,就要受到谴责。

可是,即使在地位平等的人之间,也不能强求最普通的好意和善行。早在市民政府建立之前,人们就理所当然地认为,每一个平等的个体都有权保护自己不受伤害,也有权要求对那些伤害自己的人给予一定程度的惩罚。任何慷慨大方的人在看到别人维护自己的权益时,都会表示赞同和理解,并且常常愿意相助。如果有人遭到袭击、抢劫或者谋杀,所有的邻居都会震惊不已,而且认为自己应该救人于水火,或者为受害者报仇。但是,如果父亲对儿子缺乏正常的慈爱,儿子对父亲缺乏正常的孝敬,兄弟之间缺乏正常的骨肉之情,有人缺乏同情心以致拔一毛以利天下而不为,这些行为虽然人人都可以责怪,但任何看不顺眼的人都无权强迫人家做得更好。这种情况下,旁观者或者同等地位的人,如果大打出手就会被看作蛮横无礼之徒,对他们只能劝告和说服,此外别无他法。

有时,当权者确实可以强制那些统治下的百姓彼此以礼相待。所有文明国家的法律都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责任,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还有其他许多强制性的慈善行为。市政官员不仅有权惩治暴行以维护社会安定,还有权建设良好的行为规范,防治各种歪风邪气,以促进国家的繁荣昌盛。为此采取立法的手段,禁止市民之间的相互伤害,要求大家尽可能与人为善。如果君主命令大家去做那些无关紧要的事情,此前置身事外也不会受任何追究,而违抗命令的话就会受责备和惩罚;那么,一旦他命令大家去做那些此前如果不管不问就会受严辞指责的事情,违抗命令者受到的惩罚肯定更为严厉。

然而,立法者在执法的时候,必须态度谨慎,如履薄冰,做到公正和适度。对法律的全盘否定会引起严重的社会动乱,使国家受到骇人听闻的暴行的威胁;执法过于严酷又会破坏自由、安全和公正。

在地位平等的人之间,好像不能随意惩罚一个仅仅缺乏善心的人,但是,为了努力行善而做出巨大牺牲的人显然应该得到最丰厚的回报,他们伟大的义举理所当然应该受到最热烈的感激。一般来说,侵犯正义的人会遭到惩罚,但是遵行正义的人似乎不会得到任何奖赏。遵行正义是一种正确的行为,应该得到肯定和赞同,但是它并没有任何真正积极的善行,所以不值得给予感激。绝大多数情况下,正义只是一种消极的美德,只是不让我们去伤害邻人。比如,如果仅仅做到不去侵犯邻居的人身、财产或名誉。

值得关注的是,人们并不仅仅是出于维持社会秩序的考虑而赞同违反正义的行为必须在现世受到惩罚,上帝和宗教让我们笃信这种罪行即使在来世也会受到报应。虽然这种惩罚没有先例,罪人也不可能因为害怕上帝的惩罚而收手,但是人们却感到这种报应会如影随形地伴着他一直到死。人类相信天界存在着一个公正的上帝,当那些在世间饱受欺凌、无人为其主持公道的孤儿寡母们向他祈祷着哭诉后,上帝必为之复仇。因此,在任何一种宗教或为世所知的迷信中,都有天堂和地狱的对立,天堂用来报答善行,地狱用来惩罚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