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臣之败其主也,积渐积微,使主迷惑而不自知也。上则相为候望于主,下则买誉于民。誉③其党而使主尊之,毁不誉者而使主废之。其所利害者,主听而行之,如此,则群臣皆忘主而趋私佼矣。故《明法》曰:“比周以相为慝,是故忘主私佼,以进其誉。”
主无术数,则群臣易欺之;国无明法,则百姓轻为非。是故奸邪之人用国事,则群臣仰利害也,如此,则奸人为之视听者多矣。虽有不义,主无从知之。故《明法》曰:“佼众誉多,外内朋党,虽有大奸,其蔽主多矣。”
[注释]
①悫愿:忠诚,忠实。②务伤:诬陷中伤。③誉:通“与”,党与。
[译文]
权衡,是用来衡量轻重有多少的。但是,人们并不去事奉它,这不是人们心里厌恶财利,而是由于,权不能为人们判定数量的多少,衡不能为人们判定重量的轻重。人们明白事奉权衡是没有好处的,因此不事奉它。因此,英明国君身居上位,官就不能枉法,吏就不能营私,人们明白事奉官吏是没有好处的,所以不用财货去行贿官吏。官吏假如像权衡一样待物公平公正,奸诈的人就不能营私。因此,《明法》篇说:“有了权衡的标准,人们就不能用轻重来蒙蔽。”
尺、寸、寻、丈这些单位,是用来测出长短的实际情况的。因此,用尺寸去测长短,就测一万次也不会错一次。因此,尺寸的测量,尽管对富贵者、有钱有势者,不帮他加长;尽管对贫贱卑辱者,也不替他减短。假如官吏像尺寸一样公平而无所偏爱,奸诈之人就不可造生误端。因此,《明法》篇说:“有了寻丈的尺度,人们就不能用长短来制作差错。”
国家之所以动乱,是因为违背事实而采取了诽谤夸誉之言。因此,英明国君听从意见时,进言的人,责令他列出事实;夸誉的人,要试官进行考证。言而不实的,给予惩罚;试官而损害官职的,给予惩罚。因此,假话无人敢进,不贤者不敢受官。昏聩国君就不这样,听话而不考察其真实性,所以群臣就用虚名推荐其党羽;任官而不考究其政绩,因此愚昧、污浊的官吏就晋升朝廷。这样,群臣就标榜美名互相夸耀,借助功劳互相帮忙,专务广交私党而不为国君尽力。因此《明法》篇说:“国君舍弃法度而根据声誉用人,臣下就会违背君上而在下面结党营私了;如果根据朋党关系而任官,民众就会专务结交而不求真实效果了。”
昏乱的国君不愿明察臣下的功劳,夸耀的人多,就奖赏;也不去明察臣下的罪过,非议的人多,就惩罚。像这样,邪臣无功也能受赏,忠臣无罪也会受罚。因此,功劳多的人而没有受赏,臣下就不求效力;行为正直而受到惩罚,圣贤就无法竭尽其能;行贿赂而能获得爵禄,污浊的人就能进入官府;不肖者靠请托关系而获取高位,人们就会背离公法而趋炎附势。这样。忠诚老实的人会丧失职守,而廉洁官吏也会管理不好。因此,《明法》篇说:“官吏管理不好,是国君按名声行赏,按谤言行罚的结果。”
公正的官吏为官,推行公法而不徇私情,奸臣就得不到任何利益。这样奸臣就图谋诋毁他。国君不去考察核实所谓罪过,以不实之词而行罚,那么作人臣的就必须事奉权贵而求得举荐夸誉,以免除刑罚而求得禄赏了。因此,《明法》篇说:“喜赏恶罚的人,背离公道而务行私术。”
奸臣损害国君,是日渐进行的,使国君迷惑而不觉悟。在上面,他们观察国君的举动,在下面向民众收买名誉。夸誉自己的朋党让国君看重,诽谤不是一伙的人让国君废除。对他们要施利或加害的人,国君都听从而行,这样,群臣就都忘却国君而去发展私交了。因此《明法》篇说:“这些人狼狈为奸隐匿实情,于是忘却国君而结为死党,以提高声誉。”
君主没有权谋策略,群臣就容易蒙蔽他;国家没有明确的法律,百姓就轻易做坏事。因此奸邪之人管理国家大事,群臣的利害就依靠他们。像这样,奸邪之人的耳目因此就多了。他们尽管有了大奸的事,君主也无法知道。因此《明法》篇说:“私交多的人朋党也就多,朝廷内外都是他的朋党,尽管有大奸的行为,为他欺骗君主的人也就很多了。”
凡所谓忠臣者,务明法术,日夜佐主明于度数之理,以治天下者也。奸邪之臣知法术明之必治也,治则奸臣困而法术之士显。是故邪之所务事者,使法无明,主无悟,而己得所欲也。故方正之臣得用则奸邪之臣困伤矣,是方正之与奸邪不两进之势也。奸邪在主之侧者,不能勿恶也。唯恶之,则必候主间而日夜危之。人主不察而用其言,则忠臣无罪而困死,奸臣无功而富贵。故《明法》曰:“忠臣死于非罪,而邪臣起于非功。”
富贵尊显,久有天下,人主莫不欲也。令行禁止,海内无敌,人主莫不欲也。蔽欺侵凌,人主莫不恶也。失天下,灭宗庙,人主莫不恶也。忠臣之欲明法术以致主之所欲而除主之所恶者,奸臣之擅主者,有以私危之,则忠臣无从进其公正之数矣。故《明法》曰:“所死者非罪,所起者非功,然则为人臣者重私而轻公矣。”
乱主之行爵禄也,不以法令案功劳;其行刑罚也,不以法令案罪过。而听重臣之所言。故臣有所欲赏,主为赏之;臣欲有所罚,主为罚之。废其公法,专听重臣。如此,故群臣皆务其党,重臣而忘其主,趋重臣之门而不庭①。故《明法》曰:“十至于私人之门不一至于庭。”
明主之治②也,明于分职,而督其成事。胜其任者处官,不胜其任者废免。故群臣皆竭能尽力以治其事。乱主则不然。故群臣处官位,受厚禄,莫务治国者,期于管国之重而擅其利,牧渔③其民以富其家。故《明法》曰:“百虑其家,不一图其国。”
明主在上位,则竟内之众尽力以奉其主,百官分职致治以安国家。乱主则不然。虽有勇力之士,大臣私之,而非以奉其主也;虽有圣智之士,大臣私之,非以治其国也。故属数虽众,不得进也;百官虽具,不得制也。如此者,有人主之名而无其实。故《明法》曰:“属数虽众,非以尊君也;百官虽具,非以任国也。此之谓国无人。”
[注释]
①不庭:不履朝政。②治:官吏。③牧渔:统治与剥削。
[译文]
通常所谓忠臣,都是讲究修明法度政策,日夜帮助君主明白法度政策的道理,未统治天下的。奸臣懂得法度政策修明国家必治,国治则奸臣困难,而坚持法度政策的人士必然显贵。所以,奸臣所尽力争取的,就是法度不要严明,君主不要醒悟,而自己可以为非作歹。所以,公正之臣得用则奸臣团伤,这乃是正直与奸邪不能兼用的必然趋势。奸臣在君主左右,不能不厌恶忠臣。唯其厌恶,就一定窥伺君主的时机而日夜谏言危害。君主若不明察而误用其言,忠臣就会无罪而困死,奸臣就会无功而富裕。因此《明法》篇说:“忠臣死于非罪,而奸臣起于非功。”
富有尊贵,久有天下,人君没有不希望的。令行制止,海内无敌,人君没有不希望的。蒙蔽、欺骗、侵权、僭越,人君没有不讨厌的。失天下,灭宗庙,人君没有不讨厌的。忠臣严明法度、政策以满足国君的所愿,除去国君的所恶,奸臣的专权者,便用营私来进行损害,忠臣就无法进用他的公正政策了。因此《明法》篇说:“所死者非罪,所起者非功,但是为人臣者重私而轻公矣。”
昏君的授爵赐禄,不是根据法度来审查功劳;判定刑罚,也不是根据法度来审查罪过。而全是听取权重之臣的主意办事。所以,重臣要赏的,君主就帮他赏;重臣要罚的,君主就帮他罚。废弃公法,专听重臣的意见。这样,群臣就壮大私党,看重其臣而忘却其君,奔走于重臣的家门而不愿进入朝廷。因此《明法》篇说:“十至于私人之门,不一至于庭。”
明君的管理臣下,明确他们的职责,而督促他们完成。胜其任者留官,不胜其任者废止。所以群臣都尽心竭力完成事务。乱主就不是如此。群臣身居高位,占有厚禄,却不尽心治国,只希望掌握重要部门而独享其利,管理和搜刮人民而富己一家。因此《明法》篇说:“百虑其家,不一图其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