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励志口才训练集中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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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章 巧言说理,妙语服人(3)

如果证人的话是真的,那么就不应该与实际情况相矛盾。

既然与实际情况相矛盾。(或者,在10月18日晚上11点;这时是不见月亮的,或者更早一些,这时也是根本不可能见到“月光照在被告的脸上。”)

所以,证人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骗子。

在场的人们沉默了一会儿,接着,掌声、欢呼声一起进发出来。证人福尔逊傻了眼,被林肯驳得张口结舌,无地自容,法庭宣告被告无罪释放。林肯的辩护取得了胜利。从此,他成为当时美国不负众望的著名律师。

我们分析这一案例,就会看到,林肯之所以能够扭转不利的局面,最后取得这场法庭辩论的胜利,重要的是他掌握与案情有关的极为关键的情况,并借严密的逻辑论证说明了证人证词的虚假,揭穿了对方的谎言。由此可以看出,论辩中,掌握事实非常重要,但严密的逻辑论证亦很重要。所以说,严密的逻辑论证是法庭应变口才的必备技巧之一。

8.欲擒故纵,以谬制谬

欲擒故纵法,即先假定对方的观点是对的,然后合乎逻辑地推出荒唐可笑的结论,简言之为引申归谬,设真推假。

据说明朝时,四川的杨升庵才学出众,中过状元。因嘲讽过皇帝,所以皇帝要把他充军到很远的地方去。朝中的那些奸臣更是趁机要公报私仇,向皇帝说,把杨升庵充军海外,或是玉门关外。

杨升庵想:充军还是离家乡近一些好。于是就对皇帝说:“皇上要把我充军,我无话可说。不过,我有一个要求。”

“哪样要求?”

“任去国外三千里,不去云南碧鸡关。”

“为哪样?”

“皇上不知,碧鸡关呀,蚊子有四两,跳蚤有半斤!切莫把我充军到碧鸡关呀!”

“唔……”

皇帝不再说话,心想:哼!你怕到碧鸡关,我偏要叫你去碧鸡关!杨升庵刚出皇宫,皇上马上下旨:杨升庵充军云南!

杨升庵采用“欲擒故纵”的方法,粉碎了奸臣的打算,达到了自己要去云南的目的。

日本大银行不允许职员留长发,因为留长发会给顾客留下颓废和散漫的印象,有损银行的形象。

有一次,一家银行的经理和人事部主任接见一批经过笔试合格的考生,发现其中有不少留长发的男子。为了能使这些留长发的考生都剪短发,人事部主任在致词时,没有正面提出要求,而是充分运用了他杰出的口才和幽默感,只说了几句话,便使留长发的考生愉快地接受了他的意见。

他是怎么说的呢?

人事部主任留着陆军式的短发型,他说:“诸位,敝行对于头发的长短问题,历来持豁达的态度,诸位的头发只要在我和经理先生的头发长度之间就可以了。”

众人立即把目光投向经理,只见经理先生面带笑容站起来,徐徐脱帽——露出了一个光头。

人事部主任使用的就是欲擒故纵法,他的本意是要求考生们都留短发的,但他却不直接说出来,而是故意表现出一种豁达的态度,似乎他们的要求并不高。

表面上看来,银行对于头发长短问题历来持“豁达的态度”,好像是“纵”,实际上,“诸位的头发长度只要在我和经理先生的头发长度之间就可以了”,却是“擒”。他是用不同的语词表达了同一个概念。

逻辑学常识告诉我们,有时同一个语言在不同的语境中,可以表达不同的概念;有时不同的语词在同一语境中,却可以表达相同的概念。人事部主任所说的两句话,表达的显然是同一个概念,他们都具有完全相同的含义。

这种欲擒故纵法,很有效力,一是增加了幽默感,从而使他的要求更易于为对方所接受。因为心理学理论告诉我们,同一要求,采用不同的方式表达,其客观效果是不一样的。二是先放后收,使对方难以讨价还价,只得照办。

说到以谬制谬,忽而让人想起有这样一则外国幽默笑话:欧伦斯庇格走进一家饭店想吃饭,因为等了许久肉还未烤熟,只好吃了一些面包后就躺在烤炉旁的长凳上打盹。当烤肉端上桌时,店主请他就餐,他却睡眼惺忪地说:“你在烤肉时我都闻饱了。”店主便端着托盘要收他的肉钱,理由是他说已闻饱了肉味,所以也应该付同吃肉一样多的钱,于是欧伦斯庇格掏出一枚银币,扔到长凳上,对店主说:“你听到了钱的声音了吗?”店主回答说:“听到了。”他马上抓起银币,放回钱袋,对店主说:“你听到了我的银币发出的响声,正好够付我闻你的肉味的钱。”店主哑口无言了。

这段对话中,欧伦斯庇格一句夸张性的气话被店主抓住以去,当作一种合理的强盗的逻辑,有仿拟的意味。店主以为通过这样的仿拟,该贪得便宜了。殊不知“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欧伦斯庇格既能导谬,又能制谬,其后一句对店主的回答,可谓以谬制谬,“谬顶绝伦”。

以谬制谬的推理过程是这样的:在明知对方的论点是错误的前提下,先假定对方的错误是正确的,以对方的“正确”为前因,构成一个充分条件的假言判断,由对方的“正确”作为前提条件引申出一个荒谬的后果;以此推理,否定后果必否定前因;因此从后果的荒谬推演出前因的荒谬。

有一天,有个地主在家里喝酒。正喝得高兴的时候,酒壶里没酒了,他连忙喊来长工去给他打酒。

长工接过酒壶问:“酒钱呢?”地主很不高兴地瞪了长工一眼:“有钱打酒算什么本事?”

长工拿着酒壶默默地走了。过了一会儿,长工端着酒壶回来了,地主暗自高兴,接过酒壶。可一看,壶里是空的。地主冲长工喊:“怎么没有酒?”这时长工不慌不忙地回答道:“壶里有酒能倒出酒来算什么本事?”

长工为了反驳地主:“有钱能买酒不算本事”的观点,先假设地主的观点是正确的,然后由此推出一个新的“有酒能倒出酒来不算本事”的观点,给地主以沉重的打击。

以谬制谬法在论辩中如果运用得好,就能发挥一锤定音的功效。运用时关键在于大脑反应快,能迅速明确对方话中的原理,并由此推出一个符合这个原理的荒谬的事例。

下面再看一例:

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有一条法律条文规定,当选议员的人至少要拥有30美元的财产资格。政治家和科学家富兰克林反对这一条文。他驳斥说:“想当议员的人须有30美元以上的财产资格,可不可以理解为这样:我有一头驴,它恰值30美元,因为拥有他,我当上了议员。可一年后,我的驴死了,我的议员资格也就没有了。请问,这究竟是谁在当议员?是作为人还是作为驴的代理人在当议员?”

把驴这个蠢货与神圣的法律条文扯到一起,很绝,暗示了这个法律条文的制订者和驴子一样蠢。如果这一条文的荒谬性不易直接得以洞见的话,通过归谬,得出了议员竟成了驴的代理人,其错谬则暴露无遗。

以谬制谬反驳关键是要选择好进攻点,寻找出对方论题中最荒谬的论点作为突破口,把对方荒谬的论点展开推理,使其结果更为荒谬。

我们再来看一看辩场上的以谬制谬吧。且以’99国际大专辩论会上西安交大(正方)和新南威尔士大学(反方)就《足球比赛引进电脑裁判利大于弊》辩题的一小段——

正方三辩:对方说,因为足球是人的运动,所以她才喜欢,所以不要引进任何一种辅助的工具。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大家都不要穿球鞋,大家都不要穿衣服,光着身子光着脚踢球,那才是的的确确、彻彻底底的人的运动。(掌声)

正方一辩:你们的观点我坚决不能够同意,因为这个观点是从对方那里演化过来的,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那我就要提醒对方的四位小姐,你们可不要被人误会成为一种工具恐惧症啊。

从辩论性质来看,因为这是文明的一种语言交流,所以,出谬者一般都不会太荒唐,但当你也用其谬来反制其谬时,关键就在于能否在逻辑上摧毁对方的论点了。从这一点上说,如上面西安交大三辩的反驳词应该是较为成功的。

9.巧设圈套,瓮中捉鳖

到了辩场上,由于双方均被镶上了竞争的色彩,那么,辩场便也成了一个小社会,一个有圈套的社会。在辩论场合,没有圈套就很难定出谁输谁赢。只要是对手,双方都会自然地想给对方设置圈套。于是,只要是辩论,你也圈套,我也圈套,圈来圈去,就看谁先陷进去,谁要是先陷进去,谁就要有麻烦。设圈套的技巧主要为了蒙蔽对手,使对方在你所预期的某种圈子内不明不白地往里陷。这一陷就正中你下怀了。我们常见的辩论场合中的圈套战术有两难战术和诱敌战术两种。

(1)两难战术

在论战过程中,只列出两种可能性的情况,使得对手自愿地从中选择,然而不论对手选择哪一种,得出的结果都对他不利,除此以外又别无选择。这就必然使对手陷入进退维谷、左右为难的境地,完全落入“我”方的控制之中,这种论辩方法称之为两难战术。

两难战术是一种神奇的雄辩绝招。其主要特点是运用两个条件命题和一个析取命题为前提进行推演的论辩方法。因此雄辩者必须使用预先设定好的推演形式,注意所使用的条件命题必须是雄辩者本身心中有数的,析取命题必须将某方面的情况列举完全。

有时候,辩论双方彼此都想用两难战术来制服对手。在此情况下,先手者则获主动,但后手者也未必就无药可治,只要你能有信心支撑,那么,当对手先用两难战术时,你未尝不可通过构成一个相反的两难选择,“以难攻难”,针锋相对地驳斥对手。

从前有一个皇帝心血来潮,向全国宣布说:“如果有人能说出一件十分荒唐的事,并让我说出这是谎话,那我就把我的江山分给他一半。”

不久来了个农民,挟着一个斗。

农民说:“万岁欠我一斗金豆?我是来讨回金豆的。”

皇帝吃惊地问:“一斗金豆?我什么时候欠的?你分明是在撒谎!”

农民不慌不忙地说:“既然你已经说出这是谎话,那您就给我一半江山吧!”

皇帝急忙改口:“不,不,这不是谎话。”农民笑笑:“不是谎话,那就还一斗金豆吧。”

上例中的这个皇帝穷极无聊,自作聪明,结果反被一个普通农民的聪明所算计。从对话中可以看到:农民善于运用悬念进行引诱,想出一个让皇帝看起来简单,而实际回答起来较难的两难推理,使皇帝不知不觉地上了当。

(2)诱敌战术

诱敌亦即诱敌深入。从词义上理解,诱敌本身就是极具圈套的意味。辩论和兵法一样,需要讲究战术。诱敌战术可谓辩场上常常可以制敌的一种战术。不过这要看自己和对手现场的实际交锋情况视机而定。

论辩,常常会碰到实力很强的对手,但有时也会碰到“非常规”的蛮不讲理者,甚至还会遇到凭借权力以势压人者(指生活中)。对此,雄辩者可巧设圈套,投以诱饵,引诱对方往小胡同或你预先设好的“埋伏圈”里钻,一旦条件利于己时,给对方来个“一锅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