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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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公约的履行与国内立法(6)

为了更好地完成《湿地公约》所列明的义务,我国还制订了很多履约的规划,以促进履约活动的进一步开展。《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是中国今后一个时期内实施湿地保护、管理和可持续利用的行动指南,其主要介绍了中国湿地概况、中国湿地保护管理的现状、中国湿地面临的主要问题、中国湿地的利用与保护的重要意义、中国湿地保护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中国湿地保护优先行动等内容,我国目前关于湿地保护行动的具体规划,包括中国湿地保护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和中国湿地保护优先行动两部分。

1.中国湿地保护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按照《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的有关规定和规划,中国湿地保护的指导思想是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以维护湿地系统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湿地生物多样性、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基本出发点,坚持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充分发挥湿地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我国湿地保护的目标分为总目标和分目标两部分,其中总目标是全面加强中国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特性和基本功能,重点保护好在国际与国家领域内具有重要意义的湿地,保持和最大限度地发挥湿地生态系统的各种功能和效益,保证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使其造福当代惠及子孙。分目标是在中国建立起比较完善、科学、规范的湿地保护与管理体系,使中国的天然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基本得到有效保护,同时力争使退化湿地得到不同程度恢复治理,节水农业和湿地合理利用技术得到广泛使用,使中国湿地能明显地发挥生态、经济、社会效益。

2.中国湿地保护优先行动

按照《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的有关规定和规划,近期中国湿地保护的优先行动主要包括:建设并完善湿地保护的法制体系,建立全国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管理协调机制,开展湿地资源的调查、评价、监测,建立湿地保护区并提高管理水平,对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行规划,开展湿地恢复重建,实施湿地保护专项行动计划,开展湿地的基础研究,筹措湿地保护资金,开展国际合作交流。这些项目是中国在未来为保护湿地、履行《湿地公约》所列明的义务将要开展的工作。

我国在加入《湿地公约》之后,履约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仍有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法律,少数与湿地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中绝大部分没有对湿地概念进行明确界定,法律、法规条款分散。湿地保护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湿地管理部门间关系不明确及缺乏协调机制,执法力度不够,已建立的湿地自然保护区不能完全发挥其保护湿地的功能,公众湿地保护意识淡薄等。

第三节 其他主要国际公约的履行

一、《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履行

《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 1973年3月3日订立于华盛顿,1975年7月1日生效。我国是缔约国,该公约于1981年4月8日对我国生效。目前,负责对该公约进行履约的机构为设在国家林业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动植物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国家授权中国科学院设立《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国科学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根据CITES公约的相关规定,公约应当由负责履约的国家机关和相应的科学机构共同履行。其中,国家机关负责履行公约的主要义务,有关申报濒危物种名录等事务由缔约国所指定的科学机构负责。

为了履行CITES公约,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积极地进行相关的科学考察活动,及时地掌握我国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现状,监测野生动植物的国际贸易,并在保证野生动植物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管制那些由于大规模开发和国际贸易而导致“经济灭绝”的物种。加入CITES公约这20多年以来,为了与濒危动植物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一起高效地履行CITES公约,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还创办了《濒危物种科学通讯》,达到了及时沟通与公约秘书处及各位委员、中国生物学家、CITES管理机构联系的目的,为进一步交流濒危物种科学信息、加强濒危动植物研究提供了更多的渠道。今后,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将继续依托中国生物学家参与国际濒危野生动植物贸易规则的制订和公约的履约,为研究、保护濒危物种,保护生物多样性作出更大的贡献。

在国际合作上,我国多次参加CITES公约缔约国会议,提出了很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并与周边国家建立了合作机制,开展了区域合作保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赢得了国际声誉。在国内行动上,重视执法工作,不断采取切实措施。自1999年以来,共破获走私濒危物种案件300余起,起诉犯罪嫌疑人近400人,查获黑熊、食蟹猴、穿山甲、蟒蛇、巨蜥、陆龟等濒危动物近2万只,查获象牙、羚羊角、麝香、熊掌、鹿茸、虎皮、豹皮等濒危动物制品总计价值10亿元以上,有效打击和遏制了走私濒危物种犯罪活动,为保护我国乃至全球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作出了突出的贡献。这些年来,在国务院和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我国的履约机构在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规范化、履约协调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素质培养、国际交流等诸多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从近年来出现的问题来看,有些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如出口造成的资源过度利用和非法贸易等问题。

二、《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的履行

《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全称为《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 1994年6月7日在巴黎通过,1996年12月26日生效。中国在1994年10月14日签署了该公约,1996年12月30日批准该公约。

在管理机构上,我国为了履行《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 1994年,中国政府专门成立了“中国防治荒漠化协调小组”,全国防治荒漠化任务较大的14个省(区、直辖市)也相继成立了防治荒漠化协调或领导小组。目前,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防沙治沙工作;国务院林业、农业、水利、土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职责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在政策方面,国家通过安排治沙贴息贷款引导银行增加治沙的贷款投入,实行拍卖“四荒”(荒山、荒沟、荒沙、荒地)、“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个体承包、以粮代赈”以及国家对生态公益林进行财政补贴等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荒漠化防治。在立法方面,为了适应防治荒漠化的需要,2001年出台了《防沙治沙法》,该法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防沙治沙法》确立了我国防沙治沙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管理体制、主要制度、保障措施以及违反《防沙治沙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指导防沙治沙的法律。其他有关防治荒漠化的法律还有《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再生能源法》和《土地管理法》等。

在科学研究上,初步形成科研、教育组织体系,荒漠化防治学科设置日趋完善。目前,有关荒漠化防治的科学研究工作已经形成了以生物措施为主,生物措施、工程措施、管理措施等相结合,因害设防、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荒漠化防治技术思路,荒漠化监测机制也逐步得以建立。

在履行公约具体义务方面,我国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加入《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以来,国家投入了巨额资金,在荒漠化地区进行了规模宏大的荒漠化防治工程建设。2001年起,国家又先后启动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和以防沙治沙为主攻方向的“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四期工程,这两大工程覆盖了中国沙化地区90%以上的土地,构筑了全国荒漠化的整体框架。

在防治计划上,中国政府把保护环境确定为基本国策,将防治荒漠化纳入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先后制订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议程林业行动计划》等重要文件,实施以实现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和人口协调发展为目标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为荒漠化防治奠定了基础。

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履行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于1992年5月9日订于纽约,于1994年对我国生效,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基础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国会议于1997年12月10日在京都通过了其相应的京都议定书,对公约的执行列明了具体的意见。我国于1998年5月29日在联合国秘书处签署了该议定书,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对我国生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履行主要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承担,在其协调下,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相应的履约活动。

在法律规范方面,为了配合公约及其议定书的相关规定,中国进行了一系列立法与制定新政策活动。从1994年以来,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一是1998年1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二是1998年11月中国政府批准实施的《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三是2002年中国政府发布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四是在2004年6月30日正式生效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在科学研究方面,为了解决立法中存在的技术难题,国家组织和开展了一系列与气候变化有关的重大科学研究项目,如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全球气候变化预测、影响和对策研究”、国家攀登计划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项目“中国未来20—50年生存环境变化趋势的预测研究”、由中国科学院组织实施的“中国陆地和近海生态系统碳收支研究”等科学研究。

另外,国家为了更好地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还制定了计划。按照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新制定的发展规划,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的总体目标是温室气体排放减缓取得显著成效,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不断增强,公众的气候变化意识明显提高,气候变化的领域科学研究水平取得新的进展。为实现这一目标,将以优化能源结构和加强生态建设为突破口,以科学技术进步为依托,不断提高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国家在计划中,还提及了国际合作和宣传教育等事宜,这些都是我国履行防止气候变暖义务的重要措施。

第四节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国内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一、立法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