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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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公约的履行与国内立法(1)

我国是保护生物多样性许多公约的缔约国。首先,《生物多样性公约》对我国生物多样性的一般保护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一公约的加入,不仅促使国内进一步加强相关的立法,而且也为我们在解决保护生物多样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了技术帮助。其次,在对濒危(陆生)物种保护方面,我国加入了《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在特殊保护类物种方面,我国还加入了很多具体保护某一物种的公约,积极参与对特殊物种法律保护的国际合作,例如我国加入1946年12月2日在华盛顿签署的《国际捕鲸管制公约》。再次,在对物种的间接保护方面,我国于1992年1月3日加入了《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又称《拉姆萨公约》),目前我国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得到了该公约其他缔约国的技术和法律支持,湿地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此外,我国还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等公约,对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加入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国际公约,我国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工作中,不仅得到了其他缔约国的支持,也得到了相关国际组织的大力帮助。多年以来,我国政府及有关具体负责履约的部门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FAO)、世界银行(WB)、全球环境基金(GEF)、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世界自然基金会(WWF)等许多国际政府间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上有着广泛和良好的合作,我们不仅获得了一定的财政支持,而且在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与保护行动、挽救濒危物种、开展科学研究、培训保护工作所需要的技术人才等方面也获益匪浅。

在加入国际公约进行多边合作的同时,我们还通过广泛签订双边条约的形式进行双边合作。近些年,这类合作也取得了很大进展。现在,我国已经与日本、澳大利亚政府分别签订了保护候鸟的协定,与蒙古签订了保护自然环境的协定,与美国就开展保护大熊猫的活动进行了长期、有效的合作。此外,我国还与蒙古、俄罗斯在边境地区共同建立了自然保护区,与西北太平洋及东亚海域国家开展了保护海洋环境与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国际合作。目前,我国还准备在草原、湿地、珍稀濒危植物,尤其是针对外来物种法律管制等领域与外国进行更多、更广泛的合作。

我们通过加入国际公约,在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中取得了更大的进步,大大加快了我国保护生物多样性工作的进程。但是,我们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建设的任务和压力很大,保护环境面临着很多问题,只有加强国际合作,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好生物多样性,因此国际合作的加强与优化势在必行。在多边合作中,我们与许多国际组织的合作并不充分,缺乏有力改善我国生物多样性受威胁状况的投资项目。在多边合作领域上,以往我们较为集中的是森林生态系统和一些珍贵、濒危动物的保护,今后,还应当注重草原、湿地、濒危植物等方面保护的合作。在双边合作中,我们虽然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这种合作还较为薄弱,以后应当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合作,共同保护候鸟和一些迁徙类动物,共同保护边境上极有生态价值的自然环境与生物资源。此外,还应当加强与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有丰富经验和先进技术的发达国家以及东南亚、亚洲、拉丁美洲等发展中国家的合作。

第一节 《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履行

一、履约概况

《生物多样性公约》于1992年6月5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订立,并于1993年12月29日生效,我国在1992年6月11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签署该公约,并在1993年1月5日批准该公约,定于1993年12月29日对我国生效。我国政府对《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履行采取了认真的态度,不仅积极参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组织的多种后续行动和出席缔约国大会,还在国内组织实施了一系列的履约行动和措施,认真履行了承诺。为了加强对履约工作的领导,中国政府还专门成立了国家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工作协调组,该机构由国家环保总局(现环境保护部)牵头,由外交部、国家计委、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广电局、国家工商总局、海关总署、新华社、中国科学院、国家专利局、国家海洋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民日报社、光明日报社等20个部委组成。该协调机构成立的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环保总局自然保护司。

为履行约定,我国已经并正在制定、实施一系列有利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方针、政策和措施,1992年国务院发文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逐步扩大自然保护区的面积,建设野生珍稀物种与遗传资源保护和繁育中心;国家颁布了各种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法规、条例等,并在各级政府的环保、林业、农业和城建等部门建立了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管理机构;推行了多项自然保护管理制度,如许可证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1994—1995年在全国开展了以环境保护和野生动物保护为内容的执法大检查,促进了各地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在国家一级设立了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直属机构组成的“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工作协调组”,加强了部门之间的协调。

在保护设施等生态建设方面,国家投入大量资金实施了一系列植树造林工程,并动员全民植树,现在已初步做到了森林面积和林木蓄积量的逐年增长,还实施了农业、渔业和生态旅游业的资源持续利用示范工程。至2007年底,全国已建立了2531个自然保护区,总面积15188万公顷,陆地保护区面积约占陆地国土面积的15.2%。1999—2007年,全国自然保护区数量和面积覆盖率都有了显著增长,面积覆盖率超过了世界平均水平,初步形成了全面自然保护区体系。中国政府实施了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野生动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开展大规模植树造林,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森林资源保持了持续的增长。

环境保护部还牵头组织了有关部门,建立了生物多样性数据库,制定了一系列基础数据管理指南、国家生物多样性数据管理计划,对各类信息资源进行编目,大大促进了数据管理和部门间信息交流和共享,增强了国内生物多样性信息网络建设、推动了国际生物多样性信息交流机制的形成。

在科学研究、技术保护方面,国家组织了多次大型的生物多样性摸底调查,公布了国家重点保护的动物、植物名录,出版了《中国植物红皮书》,开展了保护生态学、物种人工繁育技术、生物多样性监测和信息系统建立等方面的研究工作,取得了大批研究成果。国家于1994年出版了由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总报告编写组编写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提出了保护目标、优先保护行动和重点研究项目,列出了优先保护的生态系统和物种名录;于1998年出版了《中国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报告》,阐述了中国生物多样性的基本情况,对其价值和效益进行了分析,对履约必需的经费进行了估算,提出了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续利用国家应当进行的相应建设;截至2009年2月,环境保护部为了履行《公约》,还专门出版了四次履约报告,对我国履约的详细情况、履约进展及履约难度进行了具体的说明与规划;科技部、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基金会和各主管部门都确定和批准了多项生物多样性重大研究项目,组织专门队伍开展多学科综合研究,出版了多部研究专著和宣传手册。中国科学院成立了生物多样性委员会,组织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开展研究,主持召开了多次大型全国性研究大会,出版了系列丛书和《生物多样性通讯》等多种学术刊物;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设立了生物多样性专门工作组,出版专著和刊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办公室和科学委员会也围绕生物多样性的许多问题,特别是对与贸易有关的问题做了大量工作。此外,许多科研和教育部门也建立了有关生物多样性方面的研究机构、加强数据管理和信息网络能力建设,开设了相应的课程和短期培训班,加强人才培养,推动保护工作的进展。

在资金投入上,国家投入了大量专项资金用于保护生物多样性,还在北京建立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等非政府组织,多途径筹集资金,为保护工作的顺利、有效的进行提供了物质支持。

二、国内立法状况

为了实现《公约》的目标、落实《公约》的具体规定,我国也相应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规范,这些规范主要是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建设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在履约过程中制定的本部门的政策、法规。

(一)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法律与政策

环境保护部门是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牵头单位,加入《公约》以来,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与法规,主要表现为:实施了《自然保护区条例》,会同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加强了自然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和湿地生态保护法律规范的制定;发布了《中国环境保护21世纪议程》、《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等;牵头编制了《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中国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报告》;实施了《中国生物多样性数据管理》等项目;协调各部门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和综合管理全国自然保护区等方面的相关立法。

1.相关政策的制定

针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环境保护部提出了污染防治与自然保护并重的总体保护战略,并在污染防治政策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自然保护政策。这些政策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

首先是自然保护管理政策。对生物多样性保护采取的政策,一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政策,二是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政策,三是强化监督管理的政策。

其次是强化自然保护区政策。1997年8月,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切实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建章立制,完善规划,开展评审,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这一政策具体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政策,着力解决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土地权属、治安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大科技投入和宣传教育的工作力度、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质量,并不得随意改变自然保护区界限范围和性质而在保护区内修建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

再次是加强自然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政策。1994年国家环保总局在《关于自然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的通知》中说明了这一政策。这一政策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中赋予的职权,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可能损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自然资源开发等建设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的管理。

最后是加强湿地生态保护政策。这一政策是1994年3月,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湿地生态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加以确立的,它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湿地开发的环境管理,组织制定湿地保护的法规,严禁开发河流源头和上游区、泄洪区、水土流失严重区、干旱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以及对区域生态和气候具有重要影响的湿地。

2.相关法规的制定

因加入《公约》而制定的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相关的新的法规主要有两个,均是关于自然保护区的立法。一是1994年9月由国务院制定的《自然保护区条例》,二是1995年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简称《保护区条例》,它是1994年9月2日由国务院批转发布,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属于物种栖息地保护类立法规范。1995年,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由国家土地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环保部门对自然保护区实施综合管理,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保护的主要方法及保护过程中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二)林业部门制定的政策与法规

林业部门遵循保护与开发相协调的指导思想,为履行《公约》,制定了以下政策和法规。

1.相关政策的制定

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政策性的文件主要包括1992年《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林业行动计划》、1995年《中国21世纪议程林业行动计划》、2001年《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管理的通知》、2001年《关于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2006年《林业发展“十一五”和中长期规划》、2006年《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十一五规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