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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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传统知识 民族文化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3)

因此,宗教中的法是依靠信徒对信仰的虔诚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而法律则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研究我国各民族宗教信仰的历史与发展,尊重宗教信仰,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

第三节 习惯法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一、习惯法的概念

习惯法是一种深受传统影响的社会规范,广泛地存在于世界各地,特别是历史悠久的国家和地区。在我国,习惯法对于调整婚姻、财产、继承等法律关系起着重要的作用。关于习惯法的概念,可谓众说纷纭。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认为:“习惯法反映国家认可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在国家产生以前的原始习惯并不具有法的性质。”习惯法是法的渊源之一。《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当一些习惯、惯例和通行的做法在相当一部分地区已经确定,被人们公认并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像建立在成文立法规则一样时,他们就理所当然可称为习惯法。”

在我国一些少数民族没有自己的文字,其传统习惯和道德规范无法用文字将传统习惯和道德规范记录下来。但在少数民族地区仍然依靠长期的历史形成的习惯和传统,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因此,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确立、并保障实施的具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

习惯法不同于法律。习惯法并不是由国家制定的,它是在一定的区域、一定的社会组织内部长期历史形成的或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它维护着这一地域或组织成员的共同利益。习惯法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和群体性,对于地域或群体以外的人不具有约束力。习惯法不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是靠社会权威、长者的权力和威望保障实施。而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反映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为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守、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二、习惯法的特征

(一)以成文法与非成文法相结合,代代相传

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少数民族地区调整社会关系更多地依赖于当地的习惯、禁忌、宗族规训、宗教教义、道德规范。因此,习惯法表现出成文法与非成文法相结合的特点。例如,侗族的习惯法称为“款条”,苗族习惯法称为“苗例”,瑶族习惯法称为“石牌律”等。这些习惯法大多是口头约定的,有的保存在歌谣中,有的保留在传说中,有的刻在碑文里,主要通过言传身教,潜移默化,世代相传。近些年来,少数民族受教育程度的逐渐提高,许多习惯法通过乡规民约的形式被固定下来,形成了成文性的规则。这些习惯法的内容是本集体成员生活、生产经验的积累,源于该民族人民生存发展自身的需要,不受外部力量的干预,因而使本民族成员倍感亲切,深信不疑,自觉遵守。正如法国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言:“这种法律既不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新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这种法律显然是指习惯法。

(二)对于违反习惯法的惩罚措施比较温和

少数民族大多纯朴善良,对违反习惯法的成员进行惩罚时,往往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宽容。这并非是人们对违法行为的纵容,而是因为:第一,习惯法更多依赖于人们内心的信念和自觉的遵守,习惯法的权威性和强制力低于国家制定法;第二,少数民族社会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群体,成员之间彼此非常地了解和熟悉,一旦有人违反约定俗成的习惯,其他成员的“另眼相待”已对犯事者构成了巨大的心理和舆论压力,这种压力本身就起到了极大的威慑作用,即使不再加以责罚,也对其今后的行为产生了约束力。正如博登海默所说:“在一个传统和惯例使人们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都可预期的社会中,强制力可降低到最低限度。”因此,这种相对温和而不过分严厉的惩罚方式是与习惯法本身所处的环境相适应的。

(三)习惯法具有民族性和区域性

习惯法常常伴随着本民族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因而深深打上了本民族的烙印,带有本民族文化的特色,而且只在本民族内生效,具有突出的民族性。在各民族村寨毗邻而居的地区,民族色彩就显得更为突出,村寨相距很近,各自的乡规民约却迥然不同。

此外,少数民族习惯法是长期形成行为规范的积淀,和人们的生产地域、生活环境、意识形态有着密切的关系,表现出鲜明的地方色彩。即使是相同的民族,在不同的地区,也会形成不同的习惯法。正如吉尔兹所言:“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识;地方在此处不只指空间、时间、阶级和各种问题,而且也指特色。”

通过对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对少数民族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考察,我们发现,人只有在本质上与自然融合为一个整体,才能确保人类在自然界的实践活动中创造出一个与自然和谐的现实世界;只有首先达成与自然的内在和谐,才能创造出与自然的外在和谐。因此,我们应当提炼、总结少数民族习惯法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方面的行为规范,在一定程度和层面上加以推广和普及运用,通过寻求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最佳结合点,实现人与自然的和平相处,防止环境恶化和物种枯竭,从而为建立人与自然和谐关系提供政策依据,也为维护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提供持久的内在动力。

三、运用习惯法保护生物多样性

少数民族的习惯法很大一部分是人类与大自然中生产、生活的经验总结。各民族在长期的劳动过程中,传承着先民们向自然索取生存资源的生活方式,形成了人与各种生物共存的完整、稳定的生态环境。孟德斯鸠曾说:“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式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

(一)保护野生动物的习惯法

根据少数民族的习惯法,禁止捕杀对人类有益的鸟兽和动物。在少数民族看来,燕子是春的使者,代表着家庭美满幸福,安宁和谐,是吉祥如意的象征,伤害燕子是不好的行为,会遭到乡亲的痛恨和鄙弃。许多人家的屋檐、门楼上都有燕子巢,有些人家还不止一个。据说,鸟巢越多,就说明这家人越善良,会得到更多的福气。其次,少数民族还有许多食物禁忌,间接地保护了野生动物。此外,保护野生动物最重要的习惯法是对打猎、捕鱼的季节性禁忌。这些禁忌一般在野生动物的交配、产卵和繁殖的季节。立夏是野生动物生产发育的关键时期,因此,立夏过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禁止捕鱼和狩猎。直到庄稼成熟后,动植物的生育和繁殖期过去了,才能解除捕猎的禁令,从而保护各种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的环境。

(二)保护森林的习惯法

森林是许多生物栖息之地,保护森林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尤为重要。我国的少数民族受“万物有灵”生态观念的支配,各少数民族都有保护神林的习俗,即对特定区域的神林实行封山育林,并制定了若干对乱伐林木者的惩罚条款,这使得神林生态保存完好,多呈原始风貌。除固定的神林不能砍伐之外,环绕于村寨的所有树木都被视为有神灵栖息或是神灵的化身和象征,砍伐就会亵渎神灵,并在特定的季节祭献这些树木。例如,漓江源地区各少数民族都喜欢在屋前屋后栽种大树,绿树成荫。每个村口都栽有一棵百年老树,视为村寨的守护神。侗族认为山林水塘等有“风水”的地方不许乱挖;禁止砍伐房屋周围的古树,认为古树是神树,要保护。正如伯尔曼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就形同虚设。”

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制定严格的村规民约保护森林,少数民族地区更是如此。很多村寨都在村口的石碑或影壁上写明本村的村规民约,其内容十分广泛,其中大部分都对保护林木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失火烧山或偷砍集体林木的,予以重罚。由于村规民约大多是对当地习惯法内容的总结提炼,又符合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代表和维护了成员的集体利益,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极易被村民所接受和遵守,执法效果远远大于国家制定法的强制推行。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一个只靠国家强制力才能贯彻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论上再公正,也难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