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入侵物种扩散的前期,可以考虑采取人工的防治。例如,在佛罗里达,手工除蜗牛就是根除非洲大蜗牛时使用的方法。早期,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用人工和机械物理方法防治外来物种入侵可以比较快地达到预期的效果。然而,大多数外来物种无法用机械物理方法防治(如小昆虫和地穴动物),而且,机械设备的成本很高,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不一定适用。
(2)化学方法防治
对外来物种的化学方法防治(包括诱饵、驱赶剂和毒药)通常被认为不可取,因为众所周知的广谱杀虫剂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不良影响。表面看来,化学防治方便使用、迅速见效、易于控制大面积爆发的外来物种入侵,但是,其费用高、污染严重,甚至伤害到本地的物种。虽然有一些新型化学杀虫剂只对某一种或几种害虫起作用,不会影响人类健康,但是,这些化学杀虫剂非常贵,而且需要反复使用,易使害虫产生抗药性。所以化学方法防治也只是在一定的程度上才有效可取。
(3)生物防治
无论是从生态角度还是经济角度,生物防治被认为是继化学方法防治和机械物理方法防治之后最具吸引力的方法。现在我国泛滥的水葫芦,生物学家也找到了一种水葫芦的天敌——象甲。专家在实验室中发现:被放置了象甲的水葫芦,植株明显变小、叶子变小、茎干变细、分支减少,水葫芦的整个生长过程受到抑制。但象甲吃完水葫芦后,是否还会去吃其他的植物,是否会造成再次“引狼入室”?显然,生物防治确实是目前生物学家想到的最合理的方法,当然它的很多方面仍然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
(三)其他措施
除了行政手段和技术手段之外,还可以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等其他措施来应对外来物种入侵问题。经济手段是国家运用经济政策,通过利益调整,改变利益主体行为的管理手段,具有宏观性和指导性。例如采取补贴、收费等手段对生态环境管理的某些环节进行补贴,对可能造成外来物种入侵的物种引入进行收费,该收费用于防范外来物种入侵。
法律手段是外来物种入侵防治必不可少的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技术手段等应纳入法治的轨道。当外来物种入侵问题发展到比较严重的阶段,行政、技术、经济、管理等手段仍不能有效遏制外来物种入侵,法律手段显得尤为重要。
第三节 外来物种入侵的国际法和国外立法
法律对策在整个国际社会应对外来物种入侵所带来的挑战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国家层次的法律适用于一国境内,调整其公民相互间的关系以及公民与政府间的关系,是最普遍、也最有力的社会控制手段。就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问题而言,一方面,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往往不同步;另一方面,国际层次的法律文件要通过国家的立法加以实施。因此,国家层次的法律是外来物种入侵防范与控制最重要的法律工具。
一、国际法律文件
有关外来物种入侵的国际法律文件主要分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协定和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指南性文件。这类文件大约有50多个,在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国际层面的控制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一)主要公约与协议
在全球范围内生效的公约主要包括《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海洋法公约》、《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拉姆萨尔湿地公约》和《野生动物迁徙公约》等等。在区域范围内生效的公约和协定主要包括《亚太植物保护协定》、《南太平洋自然保护公约》、《东盟自然资源保护公约》、《非洲自然与资源保护公约》、《马德里南极条约议定书》等等。
其中,《生物多样性公约》是保护生物资源最重要的国际公约。其第八条明确规定,缔约方尽可能防止引进、控制或消除那些威胁到生态系统、生境或物种的外来物种。制定或维持必要立法和/或其他规范性规章,以保护受威胁物种和种群。该条款成为国际上防控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体系的基础,也使得生物多样性公约成为外来物种入侵国际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起到了基本法的作用。此外,缔约方大会还制定了《关于威胁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的预防、引进和减轻影响的指导原则》。该指导原则要求各国应重视外来物种问题,把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纳入国家生物多样性政策、战略和行动计划之中;并且鼓励各缔约方加强能力建设,就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所构成的威胁进行风险评估和分析;制定各种措施减少外来物种入侵威胁的活动。
(二)指南性的法律文件
世界自然保护同盟(IUCN)制定的《预防外来入侵物种造成生物多样性丧失指南》(IUCN Guidelines for the prevention of Biodiversity Loss Caused by Alien Invasive Species)是2000年在瑞士的格兰特制定,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八条的执行文件,目的在于提高人们对外来物种所带来的影响的认识和理解,对有关术语进行规范和解释。它是关于预防引入、再引入以及控制和根除外来入侵物种等方面的指南,也是目前指导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该指南强调预防原则的重要性,明确指出:“防止外来入侵物种的引入,是最廉价、最有效和最可取的方法,并且应该优先使用。即使在科学方面尚未肯定潜在的外来入侵的长远后果,也应该迅速采取行动,预防潜在的外来物种的引进。”
国际海洋组织(IMO)制定了《通过控制和管理船只压舱水尽量减少有害水生生物和病原体转移的指南》(IMO Guidelines for the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ships’ballast water to minimize the transfer of harmful aquatic organisms and pathogens)。制定这部文件的目的在于尽量减少来自压舱水和沉积物的有害生物和病原体。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海运作为成本比较低的运输方式,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压舱水而带来的外来物种入侵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为了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保护海洋及沿岸的生态系统,制定了该指南。
以下介绍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应对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为今后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提供借鉴。
二、国外立法经验
(一)新西兰的法律对策
新西兰是一个位于太平洋南部的岛国。它在赤道与南极之间,属典型的海洋性气候,温和多雨,境内河流密布,国土面积有25万平方公里,有着千差万别的地形地貌,集中了世界上几乎所有的气候带和地貌,还有着古老的树种、不能飞行的鸟类、体型巨大的昆虫和来自遥远的恐龙时代的大蜥蜴,虽然没有老虎、狮子那样的猛兽,但是,独特地形、地貌,适合多种生物生存,堪称自然界一个生物多样性的典范。
1.外来物种入侵的概况
新西兰最初的原住民是毛利人,其独特的地理位置与环境是动植物理想的家园。18世纪末,欧洲人开始在新西兰建立殖民地。殖民者开始从欧洲有意或无意带来了许多哺乳动物、植物、鸟类等外来物种,使得当地的生物多样性遭到极大的破坏,新西兰成为世界外来物种入侵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在新西兰境内,约有40%的植物、76%的鱼类,近20%的鸟类都是外来种,外来物种是新西兰生物多样性最大的威胁。新西兰的经济高度依赖旅游业、畜牧业等与生物多样性密切相关的产业,外来物种入侵给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面对这一日益严峻的局面,新西兰近年来建立了最广泛、最完整的外来物种入侵立法体系,按照《生物多样性公约》外来物种入侵临时指导原则,确立了三大目标:一是阻止入侵于国门之外,二是在尚未扩散之前就清除入侵种,三是在无法做到清除外来入侵生物的情况下,尽力控制其负面影响。
2.法律对策
新西兰应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主要包括两部法案。1993年《生物安全法案》(Biosecurity Act 1993),主要应对有害生物体及偶然释放;1996年《有害物质和新生物体法案》(Hazardous Substances and New Organisms Act1996),主要应对新生物体的有意进口的批准,这两部法律的负责机构主要是由环境部、农林部和环境风险管理署(ERMA)执行。
《有害物质和新生物体法案》是很有新西兰特色的应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该法主要是为了处理对新生物体的进口和把它们从中释放出来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了环境风险管理署来进行评估并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最终决定。该法将新生物体定义为:任何生物种类(包括病毒、细菌、任何种类的动植物),不是在此法生效前(1998年7月)合法存在于新西兰的物种;任何只保存在容器内而不向野外释放,若为了进一步研究所用、或在动物园展览的生物体;任何基因修饰体并且尚未经批准可以释放的;任何本法第140条规定的可能有风险的物种;任何本法第68条未经批准释放的或任何已经从环境中被清除的物种。
《有害物质和新生物体法案》由环境部颁布,主要由ERMA来执行。ERMA是独立的管理机构,中心任务是运用风险评估程序来批准和控制有害的物质和新生物体,监督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促进对有害生物和新生物体的安全管理。生物传入时,管理在边界进行,由海关和农业部负责,必须确保遵守由ERMA基于实验和野外试验的结果,ERMA监督其他机构对法律的执行,避免体制上出现的管理重叠和空隙。法案中还有一些条款确保法律实施,违反法案将会受到高额罚款,甚至可以监禁3个月。此外,法院可以令违法者采取补救措施,以减轻带来的不利影响。
3.结论
生物多样性成为新西兰的重要资产,也是政府重点保护的对象。新西兰很少进口农产品,只引进少数的优良品种,并且有极其严格的动植物检疫制度,有效地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其目前的问题主要在于对于影响生物安全的物种的认识,过于重视对外经济贸易,对私人领地的外来物种入侵问题重视不够等等。
(二)美国的法律对策
美国国土面积936万平方公里,居世界第四位。西部是高原山地、中部是平原,东部是阿巴拉契亚山地,境内河流湖泊较多。本土大部分地区属温带和亚热带气候,佛罗里达半岛南端属热带,阿拉斯加州属北极圈内的寒冷气候区,夏威夷属热带气候区。美国独特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及地形结构等因素使得美国的生物多样性处于得天独厚的地位,广阔的森林、草原和河流湖泊为生物提供了良好的栖息地。
1.外来物种入侵状况
美国最初是印第安人的居住地,1492年哥伦布发现了这块新大陆,欧洲各国殖民者开始在这块土地上拓荒。几百年来,外来物种被带到了美国,绝大多数物种给人们带来了便利,是有益的,但是也有极少数的物种引起了环境、健康和经济等问题,这些被称为入侵种(invasive species)。这些外来物种每年给美国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37亿美元。来自非洲的西尼罗河病毒引起的病例时常在东部12个州出现,从东亚传入的光肩星天牛对美国森林造成了严重的威胁,高达46%的美国濒危动植物面临灭顶之灾。
美国是当今世界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高度发达的国家,与世界各地的联系十分密切,人员来往非常频繁,因此,美国外来物种入侵问题是世界上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外来物种入侵已严重影响到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饮用水短缺、环境退化、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与严重程度日益加重,美国政府的技术评估署发表了一份400多页的报告,记录了众多的外来植物、动物和微生物所造成的危害。
2.法律对策
近几十年来,美国对外来物种入侵问题的认识日益深刻。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美国在早期,对外来物种入侵没有深刻认识的情况下,甚至还没有外来物种入侵的术语时,就开始对外来物种进行法律管制,主要是针对外来的动物和少数的植物。
《莱西法案》(Lacey Act 1900)是美国最早对外来生物进行法律规制的立法之一,主要针对外来动物对美国环境、农业、渔业等造成的损害进行管制。此后,美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构成了美国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体系。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应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分为联邦法律和州法两个层次。以下简要介绍联邦层次的应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