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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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外来物种入侵(3)

国内政治问题主要指因生物入侵而导致的生态安全问题,它已经成为现代国家环境政策实施对象和国家安全的重要构成要素,保护生态安全的问题被提上了各国及国际社会的议事日程,许多国家已将保护生态安全提升到关乎国家或民族存亡的高度对待。外来物种入侵会严重地影响到生态安全,也应当引起我国各界的重视。

(五)文化问题

1871年,英国人类学家泰勒(Edward Burnett Tylor)在其著作《原始文化》中提出:“一种复杂的整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惯,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获得的任何其他能力及习惯的复杂合体。”外来物种入侵可能对某一区域的生态环境产生较大的改变,而生态环境是人生存与发展的自然载体,因而会对生活于这一区域的人群的生活方式产生影响。例如,在我国,飞机草、紫茎泽兰等外来入侵植物不断危害乃至取代云南、广西等地的植被景观,原有的特色生态系统正被逐渐取代,一些少数民族文化基础被逐渐削弱,传统的生活习俗也将被相应改变。

除此之外,还有公共健康问题。许多入侵生物是人类的病原或病原的传播媒介,一旦它们入侵成功,可能会造成大范围的疾病流行,严重影响人类的健康。例如,在北京蜀国演义酒楼所发生的福寿螺事件,因厨师加工方法不当,造成160名顾客感染广州管圆线虫病。

二、综合管理的原则

由于外来物种入侵带来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也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危害,各国政府也采取措施应对外来物种入侵。综合管理外来物种入侵应考虑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原则与风险防范原则

预防原则是指在有明确科学证据证明会产生危害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来防止损害的发生,是在损害发生前就采取的行动,行动人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着很清晰的认识。应对外来物种入侵问题在时间上争取主动:在入侵物种传入的时候,将其阻挡在国门之外;在定殖时期,就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在扩散时期,采取行动消除或抑制蔓延,尽量消灭它或是将其控制在一个尽量小的范围内。对外来物种入侵的管理,动手越早,损失会越小,防治费用也越少,管理的效果更佳。在预防阶段,对外来物种入侵的管理没有间接费用,费用都用于预防事项的开支,如科学研究、法律制度建设、相关人员培训。如果能及早发现外来有害生物,尽早采取有效措施,费用还不是很高,但到了灾后阶段,即使花费巨资,也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

预防原则与风险防范原则是不同的。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宣言》中第15项原则有明确的规定:“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该根据它们的能力广泛地采取预防性措施。当存在严重的损害威胁或可能发生的损害的后果具有不可逆转的性质时,缺少充分的科学依据不能成为推迟采取费用合理的预防环境恶化的措施的理由。”这里指的是风险防范原则,在缺少科学依据的情况下,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止环境恶化。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等找到确切的科学依据时再采取行动为时已晚。例如外来物种入侵已经成灾,造成了生态系统的破坏,往往难以恢复。因此,我们不一定要等找到明确的科学依据再采取预防措施。

(二)能力建设

应对外来物种入侵问题,涉及行政机关、科研机构、公众参与等方面的工作。加强各方面的能力建设,做好充分的准备的情况下,解决外来物种入侵所带来的问题。

首先,行政主管机关应加强自身的能力建设,应对外来物种入侵应当反应迅速,解决问题应当准确、高效。

其次,加强科学研究。外来物种入侵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涉及专业方面的科学研究,没有高水平的学术机构做科技支撑,难以完成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与控制工作。

再次,公众参与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使公众能够很好地配合行政部门和科研机构开展外来物种入侵的防控工作。提高公众参与的能力,需要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防治外来物种入侵常识的宣传和教育。

(三)政府责任与公众权利

如前文所述,大多数的外来物种入侵是人为造成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人祸而非天灾。外来物种本身无所谓“好”与“坏”,是由于人不适当的行为将这些外来物种带到了它不该去的地方,结果给当地物种带来了威胁甚至灾难。因此,在外来物种入侵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明确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和公众的权利。

首先,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对外来物种入侵负有职责的相关部门,例如海关、检疫等部门,应严格履行其职责,把好第一道关口,尽力减少人为因素造成外来物种入侵的事件发生。

其次,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那些与外来物种有密切关系、特别是从事外来物种的引进、运输、储存并以此为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人员,要明确其责任,并赋予合理的注意义务,谨防引入的物种成为有害物种。

再次,唤醒公众的权利意识。外来物种入侵严重侵害了公众享有美好环境的权利,甚至健康的权利。公众应支持并监督相关部门采取防范措施,消除或抑制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的不良影响。

(四)国内与国际合作

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与控制工作要求有关各方面相互交流、配合,共同完成任务,包括国际合作,国内的中央与地方、地方之间、各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非政府组织间等相互间的合作。

《生物多样性公约》明确规定:“为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及其组成部分的持续利用,强调促进国家、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部门之间的国际、区域和全球性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外来物种入侵是一个国际问题,因此国际合作必不可少。

在国内,中央与地方(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合作尤为重要。为了防范入侵物种在国内的蔓延,更加需要地方之间的合作。外来物种入侵又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需要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因此,中央政府的协调将发挥重要的作用。1999年2月3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第13112号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建立国家入侵物种委员会,对联邦各有关机构的职能进行明确划分,确保联邦机构与州政府进行有效的合作,并协调州政府之间的合作。

(五)公众参与

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有权参与解决生态问题的决策过程,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现代社会是一个公民社会,公众对国家政治、经济与社会事务有序参与的程度越高,就越能发挥其能动性,在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与控制工作中发挥的作用就越大,社会成本越低,成效越显著。在我国,普通民众参与社会事务的热情并不是很高,有的人认为解决问题是政府的职责,这种思想需要逐步转变。外来物种入侵的危害已经对整个社会、生态环境造成了威胁,公民作为社会的主人,其参与对于问题的解决至关重要。

三、管理过程

外来物种的侵入需要经历一个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我们切断任何一个环节,就能够有效地控制外来物种入侵的发生、发展和蔓延。采取措施越早,离源头越近,成本越低,效果越好。正所谓预防胜于治疗。

将外来物种入侵的过程分为传入期、定殖期、潜伏期、扩散期,相对于传入过程,我们在不同的阶段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管理。

(一)前期管理

外来有害生物有传入的危险,应提前采取行动,将其阻止于边境之外,需要采取积极防御的措施。在这一阶段,要加强对潜在的入侵性物种进行科学研究和国际合作,建立入侵物种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建立有效的评估体系;并加强能力建设和人员的培训以及对公众的教育;完善法律体系,为应对外来物种入侵建立法律保障。

(二)传入期的管理

有效的边界控制是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重要手段,大多数国家都有严格的动植物品种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操作规程,这是外来物种入侵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比较容易控制的关口。但走私的物品中所带来的外来物种却很难掌控。因此,加强打击走私的力度,也是防治外来物种入侵必不可少的措施。

(三)潜伏期的管理

外来有害生物侵入境内,尚未建立种群时,处于潜伏阶段。外来物种刚进入一个新的区域,往往并不立即显现入侵的态势,而是处于一个潜伏的状态,此时最为重要的事是尽早发现,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监测和预警,采取有效措施清除,尽量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扩散期的管理

外来物种入侵已经发生,而且还在不断地扩散、蔓延,此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清除和控制。通常情况下,在此阶段,清除外来物种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多数情况下是采取措施控制外来物种的进一步蔓延,尽量减少危害。采用生物控制、生境调节,阻止或延缓外来物种的蔓延,实现有效控制的目的,以期建立新的生态平衡,修复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

四、管理对象

一般而言,外来物种入侵是由多种人为因素共同作用而导致的危害,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外来物种入侵的多层次管理是通过入侵过程进行分析,找到造成入侵的主要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将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可以看出,人为因素主要涉及肇事者和监管者。

(一)对肇事者的管理

肇事者是对外来物种入侵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肇事者的行为是导致外来物种入侵的主要原因,可以主观方面的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有意引入有害生物,在主观上存在着故意,肇事者明知引入某类物种可能会造成外来物种入侵,但为了一己之利,不惜牺牲公众利益。无意引入,是指肇事者应当预料到他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外来物种入侵,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料到,或者虽然预料到了,但心存侥幸,认为可能不会发生严重的后果。对肇事者的管理分为两个方面,事前宣传教育,事后依照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监管者应恪尽职守

监管者对外来物种入侵事务负有监督和管理的职责,主要是指国家政府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他们平时应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以减少外来物种入侵事件的发生。对于肇事者,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在外来物种入侵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中,监管者的责任更加重大,应当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协同有关的科研机构,对外来物种入侵进行综合管理,消除或控制入侵灾害。

此外,与外来物种入侵有关的人员包括肇事者、监管者,还有其他相关人员。例如科研机构,外来物种的鉴定专家,为政府提供咨询意见的学者,还有肇事者的交易对象等都会对外来物种入侵产生很大的影响,外来物种入侵的综合管理应当考虑到这些相关的人员。

五、管理手段

外来物种入侵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采取多种手段来应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管理手段:

(一)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是一定的社会组织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的总称。首先,它属于国家的范围,即属于公务,不是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任务;其次,也不是一切国家权力都是行政权力,只有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的权力才是行政权力。它有别于议会的立法权和司法机关的检察和审判权;第三,行政权属于“执行权”,它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去行使国家职能从而实施的法律的行为。行政手段,是国家通过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规定等措施,来调节和管理社会、经济的手段。行政手段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很常见的,往往是自上而下,具有直接、快速、强制等特点,往往可以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例如工商、税务检查等。在外来物种入侵的防治过程中,行政手段是必不可少的,主要包括监管、对群众宣传教育、协调各部门机构的工作。

(二)技术手段

在外来物种入侵防治过程中,不同的阶段会采取相应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技术手段:

1.传入之前

(1)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est Risk Analysis,简称PRA),是国际上植物检疫决策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有害生物风险评估(Pest Risk Assessment)和有害生物风险管理(Pest Risk Management)两部分。有害生物风险评估指根据可能实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来评价病虫害在进口到境内传入、定居或传播的可能性,以及相关的潜在生物和经济后果。有害生物风险管理是指为降低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风险的决策过程。

(2)建立入侵生物信息数据库,通过广泛的调查,收集外来物种入侵国内与国际的现状,列出具有威胁的生物物种名录、特性和分布的情况等信息,力求找出防范的策略。

2.传入与潜伏期

在传入与潜伏阶段,主要采用动植物检验检疫手段,对入境货物进行严格的检验,发现有害生物后进行及时的处理,该措施针对性强,效果显著,是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关键。

随着有害生物的进入,需要采取监测的手段,在地面上使用诱捕器进行监控,在空中使用航空遥感技术,对有害生物实施大面积的定期监测,制定清除和控制的措施。

3.扩散期

(1)人工和机械物理方法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