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当代国外行政改革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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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第三世界的行政(6)

从60年代后期,政府对许可证制逐步做了一些放宽,但真正重大的转变则是从1984年开始的。1985年的规制改革给大财团以很大优惠,其重点在于削弱政府的控制。

1989年的规制改革侧重于鼓励落后地区的工业化。1990年改革的重大进步在于,把有关中型项目投资的决定权留给了私营企业。1991年的规制改革则提出了要使印度工业经济从不必要的官僚控制网中摆脱出来,实现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宏伟目标。到1993年,除涉及国防和战略、社会稳定、安全与环境、危险化学品和上层阶级消费品等15种工业仍需遵循许可证制度外,实施达40年之久的工业许可证制度基本上被废止了。政府将通过制定完全透明的基本手续和杜绝任何拖延现象的方式,将其在工业许可证发放领域的作用从仅仅实行控制变为提供帮助和指导。私人资本在可参与的工业生产领域中实际上已无禁区,其生产能力也得到很大提高,因而受到印度企业界的广泛欢迎。

另外,自1969年开始实施、用以限制私人资本集中的反垄断法,在1991年已做出重大修订。印度政府决定取消对大公司投资和经营活动的干预,把管制重点放在控制和管理垄断性、限制性和不平等的商业行为上。

(四)其他领域的规制改革

第三世界国家80年代放松规制的改革中,有两个带有普遍性的方面值得一提:价格和外国投资领域。

减少国家定价,逐步取消价格补贴和价格控制已成为各国改革的重要方面。几乎所有拉美国家都减少或取消了价格补贴,并放松了对国有企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控制。

如墨西哥从1989年起逐步取消了农产品收购的保证价制度,除两种农作物外,其他农产品收购价格一律实行市场调节;玻利维亚则取消了对商品和劳务价格的控制和对食品价格的补贴。在中东,一些国家特别是与国际金融组织签订“结构性调整计划”的国家均放松了对价格的控制,减少价格补贴,实行自由化政策,较典型的有土耳其、以色列和突尼斯。另一些国家削减了政府补贴但保持着对价格的一定控制,还有少数国家仍靠补贴和控制来稳定经济,如伊朗、利比亚。

吸收外国私人直接投资是发展中国家筹措发展资金的重要途径之一。由于在争取外资方面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因此发展中国家竞相采取各种放松规制的措施来增加对外资的吸引力。各国通过修订旧有或颁布新的外资法,成立专门的投资管理机构来加强对外资的管理和协调。其中最主要的方面,就是放宽对外资投资领域的限制、扩大外资的开放范围和增加外资占有股份的比例。例如,印尼把对外资开放的投资项目由1985年的475项增加到1986年的926项;马来西亚则把原来外资在企业中所持比例不超过美国家70年代以来采取了一种自由主义的或新保守主义的经济战略,主张减少国家的直接干预,减少对公共事业的控制,实行私有化。这也不可避免地产生行政分权的要求。

2.民主压力与政治挑战的回应

70年代末以来,拉美的宪政民主浪潮和80年代末非洲的多党民主浪潮,释放了长期存在的民主需求,它要求政府更加负责,对心脏地区之外的大多数选民的需求做出反应,减少贫困,促进发展。特别是在拉美,民选的文人政府取代了集权控制下的军人独裁。面对政治挑战,他们更喜欢通过对服务和雇佣的分权而不是镇压来减少不满。这样,地方政府的民主和参与价值又得到了新的认识和重视。

3.外力的推动世界金融组织和援助国

经过对70年代的经验总结,认为地方政府在项目执行、资源动员、社会服务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优势,并主张应进一步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作用,因而对分权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基本上凡接受世界银行结构性调整贷款的国家都屈从于这种压力,进行了程度不同的分权。根据世界银行的一份资料,在1985年前收到SAL的23国中,到1989年已实施分权的有14国,正在实施的有9国(该统计包括南斯拉夫)。

4.城市化问题许多

第三世界国家城市化的畸形发展推动了超级城市的建立,全国人口有相当比例聚集于城市。这产生了相当多的社会问题,如交通阻塞、环境恶化、资源紧张、服务费用昂贵、公共设施缺乏、失业及犯罪率上升等。所有这些经济成本和生态问题都客观上要求中央(中心城市)政府采取分权措施来减缓日益增长的需求压力。这种分权的呼声往往来自中央(中心地区)而非边缘地区。

5.地缘政治学的考虑

这在拉美较为典型。特别是在亚马逊河流域地区存在着广泛的边界争端。为了发展经济,特别是不使边缘地区的居民感到被遗忘或由极端贫困而产生疏离情绪,分权的呼声越来越高。一个极端的回应措施,就是重定首都(如巴西)。这其实是利用分权来加强对边缘地区的控制。

6.经济危机与政策调整的结果

经济危机迫使人们重新评价传统的经济方式,集权与经济效率的一致性受到质疑。结构性调整计划的各种措施,如取消国内外贸易壁垒、削减政府支出及财政税收改革等,均对中心地区产生了打击,有利于工业尚不发展的边缘地区。由于中心地区的经济受到经济危机和调整的强烈影响,促进了人口向边缘地区的流动和新资源的开发。正式经济部门的下降导致了非官方的黑色经济重要性的增强,如走私、采矿、贩毒,这都产生了客观的经济分权趋向。这种趋向也必然要反映到政治和行政系统中去,在客观上要求实现分权化。有的学者对巴西的研究表明,多数省府城市在教育、卫生、住房、城市基本设施方面的支出已在全部支出中占有很大比重。因而可以说,自经济衰退以来,城市已成为对社会和经济需求做出反应的主要公共机构。

80年代以来第三世界国家的分权化改革内容丰富且呈多样化发展,出现了一些较为突出的国家。这里将以洲为单位,对这些典型国家的分权化做一介绍。

(一)美洲在80年代,哥伦比亚、巴西、阿根廷、厄瓜多尔、危地马拉等国都出现了相当程度的分权现象。这其中,较为典型的例子当属墨西哥的分权化改革。

墨西哥存在着长期的集权主义统治。政治、经济和行政权力高度集中于首都。自1970年以来,墨西哥的各届总统都表达了对过度集权的关心并试图克服它。1979年的国家工业发展计划对分权做了口头允诺,但州政府权力的扩大往往只表现在地方官员的参与权而非决策权方面。分权化行政改革真正受到重视始于1982-1985年的经济危机。它导致墨西哥现代史上最为严峻的政治合法性危机——分析家称之为“公众幻灭”、“代表性危机”、“制度危机”。这种危机是对政治制度、支配性政党特别是革命制度党(PRI)合法性的挑战。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压力下,政府开始寻求整饬政府的机制,分权因此被给予了一定程度的正式激励。

在马吉德的总统竞选活动中,分权化成为一个主要的、被广泛鼓吹的政治准则。他的第一个主要的分权宣言是《国家发展计划》(Natlonal Development Plan-PND,1983-1988)。《计划》提出了三条行动纲领来克服集权带来的问题:加强联邦主义、促进区域发展、鼓励城市发展,并设计了一系列相应的政策措施。

1.联邦公共行政的分权

1984年6月,马吉德总统颁布一项法令,命令联邦政府的所有机构都建立一项分权计划,这些计划被包括在“联邦公共行政的分权计划”内,于1985年1月执行。在计划表述中,每个联邦机构都要考虑到各州的发展计划,从而能够在执行时与州政府分担责任。在内容上,该计划试图通过扩大和提高地区性基本设施来支持地区发展,或者说通过中央机构迁出墨西哥城和创建区域机构来缓解中央的负担。到1987年,面向31州的分权计划最终完成。

分权改革的一个例子是医疗卫生领域。改革的重要步骤是重组卫生部。根据1983年和1984年的相关法律,卫生与援助部(SSA)的所有卫生服务将由各州提供,同时墨西哥社会保障协会(IMSS)的“社区参与计划”所提供的服务亦转向各州。1986年的《社会援助法》将卫生与援助部的全部社会援助职能转到了一个社会福利机构,卫生与援助部的名称被改为卫生部。据报道,卫生分权计划取得了重大进展。到1986年,由州提供的卫生服务已占全国的50%,雇员4万人,拥有4700个服务中心。在拨款方面,以Jalisco州为例,那里60%的费用由联邦政府提供,其余由地方政府自己解决。到1988年,卫生部与近一半的州签署了协议,其余的州则仍在中央指导下实行社区参与体制。

2.区域发展

(Reglonal Development)在马吉德总统任职之初,计划与预算部就创立了一个新的机构来负责规划地区发展计划。“全国发展计划”(PND)第九章将发展政策视为分权政策的基础。

促进区域发展的首要机制是发展协议(Development Agreement-CUD),由总统与州长共同签署。通过第一期的发展协议,州政府收到了只限于教育和卫生领域的联邦拨款,但拨款逐渐增长并包括了所有其他区域发展性的联邦计划。另一机制,区域发展计划(Programs of Reglonal Development-RDR)也取得了相当的成功。政府正把特定地区列为优先发展的地带。

发展协议的重要性在于其资源转移(由联邦向各州)协议。就分权而言,这是迈向更为有效的财政联邦主义(fiscalfederalism)的重要一步。发展协议的重要性还在于联邦和州政府允诺通过它增强城市政府。1982-1985年间,发展协议的全部联邦投资共计18亿比索。

3.市政改革(the Municipal Reform)1984年的市政改革是马吉德分权化政策的核心。马吉德就职5天后,就向国会提交了修改专门处理城市政府问题的宪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动议。该法案在1983年2月3日由国会通过,于1984年1月旧生效。

城市自治是马吉德分权化的关键所在。他在议会中指出,分权化要求修订划分联邦、州和市权责的宪法安排。他认为权责的重新安排应从移交城市基本权力开始,建立面向社区的直接政府。

马吉德的分权计划试图解决那些与墨西哥城及其他城市地区失控的增长和各地区不平衡有关的难题。修正后的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各城市的社会和经济差异、发展阶段和彼此差别给予了特别的重视。正如马吉德所指出的那样,市政改革的目的在于:“增强城市发展以促进地区发展,增进社区归属感以避免从农村向城市特别是墨西哥城的不断移民。不只是为了重新分配国家的财富,而且还要让城市政府做出决定。”

改革最重要的内容在于城市财政及其行政方面。马吉德试图改变自1917年宪法以来城市自治仅停留在纸面上的局面。修正后的第一百一十五条,最主要的规定来自第二、三和四条款。第二部分授予城市政府在财政管理上的自治权,并使它们能设计自己的统治原则和法律。第三部分规定公共服务的供应并指出哪些服务由城市供应。第四部分规定城市财政管理,并特别给予城市政府所有来自财产税和公共服务供应的收入。

该法在全国2378个城市的执行结果各异。从法律角度讲,改革在那些较为自足并能抵御其他层级政府侵蚀的地方政府是成功的。但直到马吉德任期届满,所有这些财政和政治自治的许诺尚未实现。

城市财政问题城市自治依赖于财政和经济自足。根据修正后第一百一十五条,城市收入主要来自:公共服务转移费用、财产税和联邦拨款。

1.公共服务转移费用。将某些公共服务转向地方,有利于满足特殊需求,增进地方自治。但实践中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这些费用较之实际花费而言并不足够。二是城市缺乏充分的人力、技术、财政和行政资源来管理这些服务。这样,转移服务变成了转移责任和批评。

2.财产税。城市有权征集和保留所有的城市财产税收入。但执行中也有相当的困难:一是修正后第一百一十五条对财产税的征收提出了例外,即联邦、州和市政府的公共物品或不动产不必向城市纳税,这就排除了相当巨大的税赋收入。其二,城市没有征税的行政机构而不得不与州政府签定合作协议。其结果是,州仍然有责任管理财产税,而其征收费用在某些情况下达到全部税收的75%。

3.联邦拨款。为了避免进一步的经济政治集权和国家地区收入在三级政府间的不平等分配,墨西哥采用了一种新的收入分享体制,即财政合作法(law of Fiscal Coordi-natlon-LCF)。根据财政合作法,联邦拨款通过三种机制分配给各州:

A.参与基金(General Fund of Participatlons-FGP)。

根据各州的税赋贡献来分配,贡献大者得到的收入较多。

B.补充财政基金(Complementary Financial Fund-FFC)。支付给相对贫困的州,贡献小者得到较大的份额。

C.城市发展基金(Fund for Municipal Fund-FFM)。分配原则类似补充财政基金,为城市所独有。

财政合作法第六条规定,州政府在收到给予城市的拨款后,5日内必须加以分配,否则州政府将被处以支付利息的处罚。这些拨款必须以现金支付,并不能对其用途做任何限制或进行任何扣减。如果州政府不能依法拨款,联邦亦有权越级直接拨款给城市。总之,财政合作法的政府间的财政安排较为平等,避免了各城市运行资金来源的不确定性,也给予了城市以较大的自治权。

但实践中,联邦拨款的转付数量和时间仍由各州法律(根据财政合作法制定)来确定。这样,各州实际上一如从前地控制着城市,联邦拨款在城市间的分配依旧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