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当代国外行政改革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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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原苏联东欧国家行政改革(4)

原苏联东欧国家剧变之后都根据本国的特点采用了不同的政权组织形式,但绝大多数国家选择了总统制,如俄罗斯新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决定国家内外政策的基本方针”,必要时可以“解散”议会。还有一些国家选择了议会制,如根据斯洛伐克宪法,国民议会除拥有至高无上的立法权外,还拥有选举和罢免总统、宣布战争等权力,总统只能将“已做出决定”的重大决策付诸实施。多数原苏联东欧国家选择总统制有许多深刻而复杂的原因,比如在总统与议会制宪斗争过程中总统占据上风;原苏联东欧国家社会主义时期集权传统的影响;一个国家建立总统制其他国家纷纷效仿的连锁效应等。但最主要的原因是剧变给这些国家的政治造成了极端动荡与不稳,在这样的社会政治环境中,只有加强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权力体系,才能有效地推动改革,加快转轨。经济改革“需要一个有权力、有能力推行改革的政府”,公众也希望通过总统权力的加强达成社会的稳定。因此在这些国家中多数选择了总统制。但是他们采用的总统制是有区别的,如俄罗斯等国采用半总统制,乌兹别克斯坦等国采用典型的总统制,而白俄罗斯则采用对典型总统制和半总统制加以综合的混合式总统制。

俄罗斯行政机关与议会之争只是原苏联东欧国家剧变之后政治态势的一个缩影。在各种政治权力主体学会合作之前必定要经历一个磨合期。经过几年的冲突与磨合,更主要的是因为公众已经非常厌恶政治斗争,渴望稳定安宁的生活,这些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各个组成部分正在学会协调一致的从事国家管理。仍以俄罗斯为例,1993年10月总统与议会之间的斗争所导致的流血事件给人们以沉痛的教训,各种政治主体以及公民都明白了权力机关之间的斗争不仅会造成政局不稳,而且会直接损害经济发展的道理。为此,俄罗斯总统叶利钦积极促成各政治派别于1994年4月签订了《社会和睦条约》,参加签字仪式的人有俄罗斯总统、政府总理、联邦委员会主席、国家杜马主席、各共和国地区的领导人、议会党团、政党、社会运动、工会以及宗教团体的代表。条约规定要保证社会共同利益高于团体、政党、部门和地区的利益,禁止使用武力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要利用协商的手段修改宪法,而修改宪法的主要目的是有利于“加强人权保护、完善权力划分、发展联邦制”。议会也做出了协调各种权力机构和政治势力的举动,1994年以雷布金为主席的国家杜马通过了一份《和谐备忘录》,它“力图把持有不同政见的党派和公民统一在有利于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目标之下,保证国家在严格遵守联邦宪法准则和法律的基础上发展,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必须共同讨论国家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所有问题,并且注意倾听广大公民、科学家和社会活动家的意见,在总统起协调作用的情况下,制定出一套摆脱危机的政策措施。”俄罗斯联邦议会两院制也打破了原来议会和政府分别由对立的两派操纵的局面。

总之,原苏联东欧国家行政机关与议会的关系已逐渐步入正规,由剧变之初的冲突转为协调,两者在三权分立原则下互相独立地行使职权,其权限职能也由宪法做出了明确规定。他们已经开始在宪法和法律原则下各司其职,在互相监督的同时又互相合作,这种关系的形成无疑会对这些国家的改革和发展产生积极的意义。

政府职能的重新定位

社会主义时期政府职能的特点原苏联东欧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以后,马克思主义成为它们的立国哲学。它们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种种设想都想在现实生活中找到答案。这些国家的领导人由于自身的或外部的原因,大多都教条地遵循马克思主义所表述的标准和模式来建立国家机构和管理国家,每一项国家制度和人们的思想观念都以马克思主义这一尺度来加以衡量和规范。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国家产生于社会并高于社会,它最终也将随着阶级的消亡而消亡。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无产阶级专政是通过其先锋队共产党来实施的,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政治生活中,共产党的最高层通过众多的散布于各个政府机构的党员形成对国家机构的控制。在经济生活中,共产党通过制定经济政策和在经济实体中设置党的组织来直接管理国家经济。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奉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和计划经济体制,导致了政府深深地介入到经济管理中,对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国家也是直接给以干预。这种状况导致全能政府的产生。

原苏联东欧国家的全能政府对这些国家的行政体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造成了社会主义国家行政体制所具有的一些特点。

首先,这些国家在议行合一原则下强调了行政机关的地位和作用,但却违背了议行合一的初衷。社会主义国家普遍实行议行合一制,这一制度本来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而把议会和行政机关合并在一起的一种制度安排。但是因为全能政府的实际地位远远高于议会,致使议会不能对行政机关进行有效的监督,议会只能起到橡皮图章的作用。

其次,社会主义国家党政不分的行政实践使得全能政府实际由共产党操纵,全能政府权力的扩张其实也就是共产党权力的扩张。而共产党一党制也使政府权力的扩张有了基础。党政不分不仅造成党对行政事务的过多干预,而且也使政府职能的增加有了依靠,政府按照党的意志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依法行政仅仅成为一个口号。

第三,全能政府对行政机关所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行政机构臃肿,行政人员众多。这是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的一个通病。这个特点又导致官僚主义的产生,行政效率低下。

第四,全能政府过多的介入经济生活,市场失去了其固有的作用,不正确的经济计划和经济政策造成经济发展缓慢,人民生活水平不能大幅度提高。由于行政官员大量从事经济活动,直接管理经济部门,又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贪污腐败现象严重。

原苏联东欧国家社会主义时期公共行政职能极为宽泛。与其宽泛的行政职能相连,行政机关往往直接经营产业部门,从事经济活动,过多的介入社会生活,并常常干预属于公民个人私域的问题,这一点从国家国有部门占总支出的份额就可窥见一斑。黑尔弗丁认为,“全能主义国家的危机来自于现代国家权力的过度膨胀及其他对生活各领域的过多干预,这导致国家权力持有者操纵国家经济。”原苏联东欧国家政府过多地介入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常常造成“政府失灵”和“计划失灵”,产生了诸多的弊端。比如,国家干预和计划是通过政府官员来实现,但政府官员也具有“经济人”的性质,他们的行为和动机并不一定代表社会利益。政府只有掌握充分完备的信息才能制订出正确的计划,可是这样的条件难以达成。因此,政府也就很难制订出符合实际的政策。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不可避免地要举办大批的国有企业,由于种种原因,许多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不佳,成为国家财政的沉重负担。政府干预和经济计划使决策权力集中,这又容易导致掌握权力的官员滥用权力,致使公众产生不满情绪。原苏联东欧国家为了解决这些弊端,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曾经也进行过多次改革,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弊端没有得以消除,这也是原苏联东欧国家发生剧变的一个深层原因。

剧变之后,各国都致力于彻底改革原有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多元化、民主化、市场化和私有化成为其努力追求的目标。多元化是指废除集权结构,建立多党制,进行充分而有效的功能分权,在总统、议会与政府三个权力中心之间形成有效地制衡机制,最终建立起西方式的现代宪政国家。民主化是把公共行政置于民主的合法的决策组织和个人领导之下,民主化还意味着中央政府权力的下放、规制的缓和以及合法的控制。市场化即通过市场竞争调动微观经济单位的活力和效率,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发展,利用市场而不是政府来引导企业的经济活动,使企业更能灵活地制定竞争发展策略,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的需求。私有化是指产权从国有部门向私人部门转移,剧变后的原苏联东欧国家的当权者认为,它“既是解决国有企业经营不善的手段,又是推行经济市场化和自由化的手段”。由共产党一党制向政治多元化的转变、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所带来的多元化、民主化、市场化和私有化目标,要求重新组建政府,重新界定政府职能。

府与市场关系的重构

市场经济,就是以市场为基础并通过市场来合理有效地配置资源,达到提高经济效益和扩大生产力发展的空间。

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原苏联东欧国家社会主义时期的全能政府导致了市场萎缩,市场在经济活动中作用微乎其微。打破“大政府、小社会”的管理模式,重新构建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关系,是原苏联东欧国家剧变之后行政改革的一个主要内容。

1.政府“卸载”与独立市场主体的培育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条件是独立市场主体的广泛存在,而长期的计划经济实践使得企业成为政府机构的附庸。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公有制意味着政府所有制,政府所有制又采取部门所有制的形式。政府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严密控制既扼杀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利,又造成了政府超负荷的问题。政府职能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克服这一双重缺陷。

独立市场主体的培育可以采取扶植新企业的形式,但在公有制企业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的情况下,私有化就成为最主要的形式。剧变以来,为了完成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各国政府相继提出并推行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过渡的经济纲领。私有化又称民营化、非国有化,是指产权从国有部门向私人部门的转移。当前,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在进行私有化改革。

这些国家搞私有化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增加政府收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打破国有部门的垄断;促进市场竞争等。而对于剧变之后的原苏联东欧国家来说,私有化可以起到政府卸载和培育独立市场主体的双重作用。

俄罗斯以及其他东欧各国政府为了推行私有化都做了必要的法律准备和组织准备。俄罗斯政府早在1991年7月旧叶利钦任最高苏维埃主席时就签发了《俄罗斯联邦国有企业和地方企业私有化法》,1992年6月6日又公布了对该法的修改补充,从根本上确定了对国有企业进行所有制改造的基本法律框架。1991年12月26日,俄政府发布了1992年国营企业和地方企业私有化纲要。12月29日,总统叶利钦发布了实施私有化的命令。随后,俄政府又制定了实施私有化纲要的暂行条例。这些文件规定了实行私有化的进程和方法。

匈牙利在有关私有化的立法方面,走在了其他东欧国家的前列。1988年10月议会就通过了《经济结社法》,允许企业转变为股份公司,1989年6月又通过了《改造法》,确定了私有化的程序,1992年8月又制定了一些有关私有化的法律。波兰1990年7月30日制定了《国有财产私有化法》,明确规定了私有化的步骤和方法。捷克斯洛伐克1991年2月26日通过了《私有化法》。罗马尼亚1991年7月3旧通过了《贸易公司私有化法》。除私有化法之外,东欧国家还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法规,如商法、公司法、反垄断法、破产法等,以适应私有化的需要。

有了法律基础之后,还需要具体的部门来执行法律,推动私有化。俄罗斯及东欧各国政府都成立了负责私有化的机构。俄罗斯政府从联邦一级到地方各级都成立了国有财产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组织国有财产的私有化,包括制订私有化纲要和其他有关私有化的规范性文件,监督私有化纲要的实施,归纳各方面对私有化的意见和建议,领导并监督地方实施私有化进程,协助建立投资基金会和控股公司。波兰1990年7月建立了所有制改造部,全权负责私有化事宜。匈牙利负责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国家财产局,1990年3月正式开始运作,后来又于1992年成立了国有资产控股公司,以不同的方式参与私有化进程。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共和国都成立了私有化部,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都设立了私有化署,德国东部的私有化由托管局负责。各国政府在推进私有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巨大。以德国托管局为例,它在两德统一之前的1990年3月成立,目的在于把国有企业改造为股份公司,实现国有企业的公司化。同年6月,新选出的人民议院通过了《国有财产私有化法》,正式将私有化列入托管局的议事日程。随着10月3日东西德国的统一,托管局成为联邦政府机构,负责对德国东部拥有三百万就业人口的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并对国有企业的经营进行监督。托管局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工业资产所有者。

托管局不仅负责国有企业的整顿和私有化,而且设立了投资银行,为东部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此外,托管局还参与托管股份公司的领导,它有权决定股份公司的领导人选,并委派专家管理股份公司或指导公司的私有化。由此可以看出政府在私有化过程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罗马尼亚《贸易公司私有化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私有化署是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私有化进程的政府机关。”原苏联东欧国家剧变之后虽然都着手进行了私有化改造,但是这些国家的私有化既有相同之处,又存在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