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当代国外行政改革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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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原苏联东欧国家行政改革(5)

归结起来,原苏联东欧各国的私有化相同之处表现在:1)各国进行私有化的背景相同。各国政府所主导的私有化改造都是在这些国家剧变之后发生的,在各国进行私有化改造之初,它们所处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也没有什么大的差别。当时,共产党政权被民主派代替、政局极其不稳、社会极端动荡、经济形势衰退的情况在这些国家普遍存在。这些国家的私有化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下开始的。2)各国私有化的目的相同。原苏联东欧国家政府推行私有化固然有增加收入、提高企业效率、减少政府补贴等方面的考虑,更为重要的是视之为成功实现市场经济的有效手段。在他们看来,改变公有制占主体的所有制结构是培育独立市场经济主体、确立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途径,而追求市场经济体制是这些国家剧变之后的重要目标。3)各国私有化的步骤相近。各国在私有化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步骤大致相同。它们都是先易后难,先进行小私有化,即对国有商业及服务性行业的私有化;后进行大私有化,即对国有大中工业部门进行的私有化。在私有化过程中,小私有化进展比较顺利,而大私有化则困难重重。

原苏联东欧国家的私有化又存在着差异,这主要表现为:1)私有化方式不同。有些国家选择了激进的私有化方式,如波兰、捷克等。有些国家选择了渐进的私有化方式,如匈牙利、白俄罗斯等。还有一些国家原来选择了激进的私有化方式,后来因为效果不佳而转为渐进的私有化方式,如俄罗斯、吉尔吉斯坦、哈萨克斯坦等。2)私有化的方法不同。捷克和斯洛伐克采用“凭证”模式进行私有化。每个年满18岁的公民有权购买一定数额的“分配凭证”,每张凭证合1000个投资点的价值。波兰采用“归还产权”模式,对国营大公司发行股票,但不上市出售,而是按一定的比例归还给社会。有些国家还采用了无偿分配财产的私有化方式,如俄罗斯、波兰等。俄罗斯从1992年10月旧起,政府向每个公民无偿地发给一张面值1万卢布的私有化证券。多数原苏联东欧国家还采用了退赔的私有化方式,即重新私有化,把国有化时期没收的财产退还给原所有者或其亲属。为此,匈牙利制定了《补偿法》,捷克制定了《财产归还法》。3)私有化的效果不同。虽然剧变之后的原苏联东欧国家都进行了私有化,但它们私有化的效果却不同,有些国家比较成功,如波兰目前80%的登记单位为私人经济,私营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以上,就业人员达900万,占劳动就业队伍的65%;匈牙利、捷克的私营经济产值已占国内生产总值的70%-75%。而有些国家的私有化却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如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私人经济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不到40%,从业人员仅占就业队伍的35%。俄罗斯及中亚各国私有化的效果也不甚理想。

原苏联东欧国家政府都以推行私有化为己任,它们认为私有化后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体制会减轻政府的负担,使新体制下的政府摆脱全能主义政府的困境。这些国家的政府认为“私有化作为经济结构合理化工具,使企业按市场准则生存,放弃对政府的财政负担,因为一个企业留在国家手里的时间越长,政府支付工人工资花费越多。”①由此可见这些国家实施私有化的目的一是为政府卸载,二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而为政府卸载可以减轻政府的负担,可以突出政府那些应该具备的职能,有利于政府行政效率的提高。

2.为市场经济确立良好环境和各种制度基础市场经济脱胎于原苏联东欧国家计划经济。虽然这些国家都在剧变之后提出了市场经济的目标,但因为建立市场经济的各种前提条件包括制度、机构、规则、政策还不完备,这就需要政府设置制度,建立机构,确定规则,制定政策以保证市场经济的建立和进一步发展。为此,各国政府都制定了自己的经济纲领,明确政府在建立市场经济过程中的作用和职能:

A.创制维护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制度,设立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基础机构。原苏联东欧国家剧变之后各国政府都制定了经济纲领以及法律政策,为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正常运行奠定了基础。各国政府还为规范市场经济制定了大量的法令。如1991年11月15日俄罗斯总统叶利钦签署了《关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对外经济活动自由化》的命令。

罗马尼亚《外国投资制度法》规定了外国投资的方式、范围及优惠政策等,其《贸易公司私有化法》明确写明:“本法的目的在于:在确保将贸易公司30%的社会资本的等价物分配给拥有此权的罗马尼亚公民的条件下,完成国家所有制向私有部门的过渡。本法包括关于向罗马尼亚或者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出售贸易公司股票或资产的规定。”波兰1994年初第7次修改了《波兰国营企业法》,明确规定了国营企业的建立、活动、合并、分开、撤消及监督等内容。其他东欧国家也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设立了银行、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评估机构等机构来规范市场经济。

B.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体系和组织。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俄罗斯以及东欧各国在负责宏观调控的政府机构方面进行了一些调整,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开始发生变化,从以往直接干预经济活动中脱离出来。主要负责的工作有:制定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法律和法规;通过各种政策手段对宏观经济总量进行调控;负责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的建设等。为了适应新的经济体制,各国都调整了自己的政府部门,撤消了一些与计划经济体制有直接联系的单位,合并了一些机构,也增设了一些适应形势的新机构。俄罗斯和其他东欧国家大都制定了银行法,确立了中央银行独立于政府制定货币政策的地位,彻底改革了银行管理体制,建立了股票市场,大力发展资金市场,还改革了货币政策,对财政税收制度也进行了整体改革。

C.建立新的社会保障体系。剧变给原苏联东欧国家的经济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它们陷入了严重的经济危机之中,生产滑坡、物价失控、失业人数剧增、财政巨额赤字、居民生活水平每况愈下。据俄通社一塔斯社报道,俄罗斯1996年10月失业率高达8.9%,失业人数为650万。在东欧,按收入低于平均工资的45%标准划分,贫困者阶层从1989年占人口的20.5%增至424.5%,波兰有33.1%的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保加利亚为26.7%,罗马尼亚为51%。众多的失业人口和贫困人口不仅不利于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而且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政府只有制定出合理的社会保障政策,建立起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顺利地完成转轨的任务。东欧国家已经意识到制定社会保障政策的必要性,匈牙利早在1991年就通过了《就业法》,捷克在1994年2月16日通过了《养老保险法》,这些都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D.禁止非公平竞争活动,匡扶社会正义。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俄罗斯及东欧各国初步具备了市场竞争的环境。由于这些国家所出现的生产滑坡和经济衰退以及居民的购买力有限,市场竞争就更加激烈。然而,不正当的竞争不仅会给竞争对手产生不良影响,而且也会使消费者蒙受损失。因此,政府的一项职能就是制定竞争规则以保证竞争的公平性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同时还要反垄断,以保证市场竞争有条不紊地进行。1990年波兰和匈牙利分别通过了《反垄断法》和《禁止非正当行为法》。

剧变扩大了原苏联东欧国家贫困阶层队伍,同时也造就了一批富豪。在这些国家贫富差距拉大,两极分化严重。据1993年俄罗斯社会经济统计公报披露,1992年10%的最富有者的收入是10%最贫困者收入的7.5-8倍,1993年增至11倍。另据俄罗斯劳动部生活水平研究中心称,1993年第四季度,10%的最富有者的收入占全国居民收入的30%,1994年第一季度上升为34%,而I0%最贫困者的收入在同期由占1.6%下降到1%。其他东欧国家也出现了类似的局面。因此,适度地抑制社会豪强,匡扶社会正义是政府的必要职责之一。这对于剧变后的原苏联东欧国家更是如此。匡扶社会正义对这些国家来说,不仅仅意味着社会治安的好转,政治形势的稳定,更为重要的是它能够增强广大公众对转轨的信心。

3.改善与公民的交流原苏联东欧国家剧变以后,无不把政治多元化、议会民主制、市场经济体制等作为其追求的目标。为了达成这些目标,政府必须改善并加强与公民的交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政府,表达自己意愿,与政府建立起互相信任、互相合作的关系。这无疑会有助于政府各项改革措施的实行,有助于向市民社会过渡。

政府与社会关系的重构

政府职能重新定位的另一个侧重点是政府与社会关系的重构。公共行政在政治体制中地位的明确化和制度化为这一改革奠定了基础。

行政改革在过渡时期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下放权力,发展自治机构,这些机构或者是市场机构,或者是社会机构,或者是在公共领域中运作的其他机构。现代社会需要强调个体和共同体的自治,但必须经过政府授权。这些自治机构总是要服从代表公共利益的国家权力的调节和监督。这样,现代政府既扮演辅助性角色,同时又起调节和监督作用。政府从一些领域中撤出并不是说自治的市场机构和社会机构可以代替政府,在这些方面,政府可以提供适当的法律框架、基础机构和财政动机。政府还要为自治机构指明方向以谋求公共福利。

对于自治组织的监督和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是政府应该具备的职能。政府要确保法律的执行、公民的安全及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维持国家秩序和统一;组织国际关系;征收和分配国民收入等。市场与社会功能的增加并不代表全部政府职能都削弱,一些主要的政府职能需要得到保护和发展。目前,俄罗斯及东欧中亚各国政府增加了一些特定职能,如对国家资产的让渡管理、解决赔偿问题、降低高犯罪率和失业率等。这些主要是在过渡时期出现的,它们并不代表政府职能的扩张,政府职能只是暂时增加,而最终目的是减少政府的职能。

在维持政府基本的必要的权能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保证那些没有被严格赋权的领域免受国家侵犯。原苏联东欧国家重构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时,都力图重新界定政府和公民的关系,其关键是在公众与行政权威之间建立一种共同信任的关系。这可以理解为法律文件和行政决策的制定应该具有可预测性,它们的实施应该是可以信赖的,行政行为应该是理性的。政府不能对那些怀着信心准备与政府合作的公民设置障碍。政府与公民之间要建立起一种合作关系,政府不能害怕公民的监督,公民也不能对政府产生畏惧情绪。“公民愿意与政府合作才能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提供基础。没有这种合作市民社会就不可能产生。”信任是通过政府和行政公开性的增加而获得的。公开性是指行政部门提供给公众更多更好的信息,包括政府行为的理由、目标和方法。公众可以通过某些方式削弱公共行政的控制。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以来,原苏联东欧国家的公共行政部门就已经习惯了完全自由地运用行政权力而不考虑法律和公众的限制。许多国家的公民也对政府失去了信任。这种情形会对这些国家顺利转轨产生消极作用。因此,当前的公共行政需要加强与公民的交流,政府需要有效的外部控制,它的决策需要评估和验证。一些代表团体已经开始参与讨论众多的行政事务。虽然早已根深蒂固的行政方式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发生根本改变,但由于公民权概念的出现,这些国家的公共行政确实正在发生着根本的变化。公民权不仅仅是指公民的人身权利,还可以扩展为公民的参与权及其他赋权。公民权的兴起是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的结果。

市民社会的产生与政府和市场的形态有着密切的关系。市民社会的形成需要法制化的政府,需要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缺乏适宜的政治文化、公民对政治程序缺乏了解、对少数者的权利缺少保护都会阻碍市民社会的产生。“达成市民社会的途径是政治民主化、经济市场化、权力的分立以及司法权的独立。”“市民社会需要政治多元主义,需要对多党体制内的民主模式达成一致。”而在当前的原苏联东欧国家,与市民社会相适应的政治文化还没有最终形成,人们对政治的参与表现出冷漠的态度。在这样的条件下,市民社会的产生会受到阻碍。

原苏联东欧国家剧变以后,民主化是它们的追求目标之一,各国的行政改革也是按着民主化的原则进行的。推行市场经济也是各国矢志不渝的努力方向。这都会对市民社会在这些国家的产生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样,市民社会的产生与发展对政府和市场的良好运转也会产生有利的影响。因为市民社会中存在大量的自治性组织,这些自治性组织在政治原则和经济规律下有条不紊的活动,既可以减少政府的直接干预,提高行政效率,完善行政职能,削减行政经费,又可以自觉参与市场经济,达到市场的繁荣。因此,政府、市场与市民社会的影响是双向的,三者中任何一个的发展或滞后都会对其他两个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

原苏联东欧国家希望三者之间能够达成协调一致的状态,尽快形成一种稳定而明晰的关系,这种关系的确定无疑有助于界定政府、市场与社会三者各自的功能,使之做到功能互补并且互相制约以达成共同发展的目的。随着这些国家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公众心理的调整,政府、市场与社会之间新型的关系将会出现。

二、公共行政组织内部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