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苏联东欧国家的政党制度为一党制,即共产党一党掌握和行使国家政权。这种政党制度是历史上形成的。原苏联在十月革命胜利后的初期,俄共(布)与左派社会革命党联合执政。然而,列宁与俄共(布)的指导思想非常明确,即俄共是领导者。1918年俄共(布)镇压了左派社会革命党的叛乱以后,左派社会革命党就逐渐停止了活动,形成了俄共(布)一党执政的局面。当有人指责俄共(布)“一党专政”时,列宁曾回答说:“我们所依靠的就是一党专政,而且我们决不能离开这个基地。”“只有这个党才能领导工人阶级去深刻地根本地改变旧社会。”1927年,斯大林明确宣布苏联要实行一党制,共产党“不应当与其他政党分掌领导”,要实行“党的专断”。他认为,“只有无产阶级的党,只有共产党,才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体系中起这种主要领导者的作用。”鉴于列宁、斯大林的思想与实践,原苏联共产党一党领导体制就确定下来。由于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与原苏联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它们在确定本国各项政治制度时也纷纷效仿原苏联的政治制度。共产党一党制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特征也就被广泛接受下来。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这种政党制度得到了巩固。苏共二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党纲规定党是“苏联社会的领导力量和指导力量”。勃列日涅夫时期通过的《发达社会主义宪法》明确规定党是“苏联社会政治体制的核心”以及“一切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核心”。在勃列日涅夫以后的时期,原苏联领导人继续重申坚持党的领导原则。1986年3月苏共二十七大通过的党章概括了党的地位和作用:“党是苏联社会政治组织的最高形式、政治体制的核心、苏联社会的领导力量和指导力量。”直到80年代末期戈尔巴乔夫“政治新思维”出台之前,共产党在原苏联一直处于不可动摇的地位。东欧国家共产党的地位和作用在剧变之前也大都类似于原苏联共产党。原苏联东欧国家的共产党一党制为其党政关系及其行政机关与议会关系的确定提供了前提。
在原苏联东欧国家,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共产党实行“政治领导”,即党对国家重大方针、政策、路线的领导。列宁认为,“党的任务是对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领导,而不是像目前那样进行过分频繁的、不经常的、往往是对细节的干涉。”斯大林则解释为:“任何政权机关在制定工业和农业方面或商业和文化建设方面的工作计划时,党要给它们总的方针性的指示,确定它们在计划执行期间的工作性质和工作方向。”第二,共产党实行组织领导,即党负责选拔和安置干部。原苏联历届党政领导人都非常重视这一点。契尔年科认为“选拔、配置和教育干部是党的领导的实质及其决定性的环节。”
其他东欧国家如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等也都很重视党在组织方面的领导。第三,共产党履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能。原苏联的党政文件在论述党的作用时十分强调这一点,苏共二十七大的文件写明:“党实施政治领导,确定发展的总前途,制定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的主要任务,负责干部的选择和总的监督。”胡萨克在1976年捷共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上所做的报告指出:“共产党人在它们所在的部门,从政治上进行领导和监督。”共产党在这三个方面的领导作用对于当时的原苏联东欧国家来说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需的。可是共产党在发挥这些作用时,常常把其扩大到不适当的程度,这表现在党政关系上就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
党政不分作为社会主义时期原苏联东欧国家党政关系的特点在这些国家普遍存在。党政关系是指执政党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即共产党与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共产党与政府机关的关系。从理论上讲,在原苏联和东欧国家,最高苏维埃或议会是这些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也是唯一的立法机关。它应该充分反映国民的意见和要求,独立有效地工作。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体制特点要求其最高苏维埃或议会一方面接受党的领导;另一方面也要能够发挥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的作用,对党实行有力地监督和制约,以保证党决策的正确性。原苏联1936年宪法确立了最高苏维埃的最高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并受它监督。但在事实上却远非如此。在制定政策方面,最高苏维埃或议会往往不对党的建议和指示进行实质性的审议和修改,而只是一味地一致通过这些建议和指示,最高苏维埃或议会的审议变成了一种形式,甚至“不少立法性文件实际上是党中央代替立法机关起草。制定、通过、批准的”。在干部人事任免方面,党实质上掌握着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监督的职能。党政上层兼职也是常见的现象。在对党实行制约方面,最高权力机关可以通过制定宪法或法律规范党的行为。俄共八大曾明确规定“党应当通过苏维埃机关在苏维埃宪法范围内来贯彻自己的决定”。但斯大林后期党的文件、决议、党章都不再提党在宪法范围内活动这个原则,宪法对此也不做规定。所有这些都表明了原苏联东欧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功能的萎缩,这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职能的执行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
原苏联东欧国家继承和发展了巴黎公社议行合一的原则。巴黎公社失败后,马克思在总结经验教训时说:“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列宁在讲到苏维埃政权建设时也主张“把国家的立法工作和行政工作结合起来,把管理和立法合而为一。”根据“议行合一”的原则,社会主义国家的最高苏维埃或议会产生、监督和制约国家行政机关。苏维埃或议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议行合一”制要求行政机关对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而权力机关则指挥行政系统贯彻执行由它制定的国策。可是在实践过程中,这种运行方式常常因为党的过多干预而不能得到有效贯彻。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是原苏联东欧国家的通病。党的权力过大、管理范围过于宽泛,使政府职能不能得到正常发挥。有时党中央甚至越过最高权力机关直接指挥并领导政府。在原苏联整个斯大林时期,“联共(布)中央直接领导政府,过问许多行政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就经济建设而言,许多具体决定就是由联共(布)直接做出,或由联共(布)中央同人民委员会(部长会议)联合做出。”不仅于此,党还在自己的领导机构中设置与政府机构任务重叠的部门。在30年代,原苏联党中央设立了工业部、农业部、运输部、计划财政贸易部等与行政部门相重叠的部。在80年代中期,苏共中央共设24个部、局,其中11个部是与政府的部门重复的,这些部直接干预政府机关的活动。在波兰哥穆尔卡担任党中央第一书记的后期,“政府实际上是由政治局,更确切地说,是由中央书记们所指挥。政府似乎摆脱了对议会负责的宪法责任。”所有这些现象在其他东欧国家也普遍存在。
对于党政不分所导致的职责不清、机构臃肿、官僚主义等不良后果,原苏联东欧国家的领导人也曾给予过高度的重视。早在1919年,列宁就曾指出党政不分的现象使俄国共产党人“感到苦恼”。1986年3月,戈尔巴乔夫在苏联二十七大上说要“坚决反对把党委的职能同国家机关的职能混为一谈”。罗马尼亚领导人齐奥塞斯库说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取代国家机构,都不能以任何形式缩小国家机构对法律、对人民应负的责任。”波兰党的第十次代表大会强调党“不代替、不干预国家机关”,同时要尊重国家机关的地位和权力。原苏联东欧国家也曾为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现象采取过一些确实的措施,然而因为这些国家政治体制、政治实践、历史以及国际环境等诸方面的原因,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始终没有得到妥善地解决。这不仅给原苏联东欧国家的政治生活抹上了阴影,更为重要的是它成为这些国家发生剧变的内在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议行合一”是“指代议机关和行政机关合而为一,制定法律的机关同时又负责执行法律,代表机关的成员同时又是执行部门的领导者。”这种政权思想的产生,从理论上解决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按照“三权分立”原则组建政府所造成的权力分散、效率低下等问题,为组建更加有效的政府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可能。但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议行合一”制也有自身的缺陷。首先,它不利于保证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也不利于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充分发挥。“议行合一”的一个内涵就是不对国家权力机关和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即行政机关加以区分。这就等于否认了苏维埃或议会等权力机关的特殊性质和地位,混淆了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职能。其次,“议行合一”没有清楚地界定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忽视了各权力机关主体之间的合理分工和制约关系,这不利于各国家机关在法定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在思想上也容易导致在国家权力机关工作的人员越权干涉行政机关的正常行政管理活动。最后,“议行合一”制对议会代表与政府官员的身份没有划分,议会代表同时可以在行政机关里任职,同样,政府官员也可以在议会里工作;议会代表这种双重身份致使权力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不能做到专职化,因而影响到国家权力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效率,对国家权力机关的自身建设也是不利的。剧变以后的原苏联东欧国家希望通过引入“立权分立”制来克服“议行合一”制的缺陷。
转型过程中的党政关系
剧变以后,原苏联东欧国家的党政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党派与政府的关系被重新界定。党派分为执政党和在野党,执政党组阁领导政府,在野党对执政党的执政过程进行监督,这样的制度安排在某种程度上使行政机关有了更大的独立性。
1989年的东欧政治形势发生急剧变化。东欧各国内部“民主派”的影响日益增强,他们步步紧逼,要求执政党进行深刻的政治经济改革,执政党共产党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以扼制“民主派”咄咄逼人的攻势,相反它们在这种攻势下逐步退缩,以致最终失去了政权的领导地位。“民主派”的政治改革方案也变成了现实。他们推崇的多党制也在这些国家得到确立。这种变化首先在波兰产生。在十届十三中全会上,统一工人党同意修改宪法,取消宪法中关于共产党“领导作用”的提法,使多党制在波兰变为现实。1989年10月,匈牙利修改宪法,取消了党的领导作用。同年11月29日,捷克斯洛伐克也做出了类似的举动。12月1旧,保加利亚共产党新任总书记姆拉德诺夫在中央全会上提出取消宪法中有关共产党领导地位的规定。他说:“党的领导作用不能通过行政手段宣布,它必须来自人民的信任。”在东欧剧变的冲击、本国内部反共力量的压力和苏联解体的基础上,俄罗斯的多党制也得以确立。原苏联在1988年下半年至1989年各种舆论都在关注政治多元化和三权分立原则,这为多党制的确立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
1990年3月14日,第三次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设立苏联总统职位和苏联宪法(根本法)修改补充法》,从法律上取消了苏共的领导地位,确立了多党制原则。10月19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苏联社会联合组织法》和《苏联社会联合组织法生效法》,使多党制的宪法原则进一步具体化。俄罗斯联邦于1991年1月15日和12月18日通过决议,宣布《苏联社会联合组织法》适用于俄罗斯全境。
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在第一章《宪法制度原则》中明确了多党制原则,该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俄罗斯联邦,承认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第四款规定:“社会团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经过一段时期的酝酿和激烈的政治斗争,多党制原则最终在原苏联东欧各国得到了承认。这根本改变了社会主义时期的党政关系,也在政党与国家机关之间树立了崭新的关系模式。
剧变之后的原苏联东欧国家的多党制原则都是按照西方国家的模式建立起来的。因此,剧变之后的原苏联东欧国家政党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与西方政党政治发达的国家在理论上有着极大的相似性。因为原苏联东欧国家的多党制建立时间还不长,它可以依赖的社会基础和经济基础还没有达到西方国家的水平,又由于原苏联东欧国家尚处在转轨时期,这些国家的多党制目前还不是很完善。但多党运作机制已经初步建立,这主要表现在政党与总统、议会以及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上。
在原苏联东欧国家,竞选总统成为各党政治斗争的中心。原苏联东欧国家剧变之后,都实行三权分立原则。但总统作为一个国家的元首,在国家的政治舞台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尤其在总统制国家,总统凌驾于三权之上,成为对国际国内事务进行决策的关键人物。例如俄罗斯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总统是国家元首”,俄罗斯联邦总统“经国家杜马同意后任命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向联邦委员会提出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法官的人选”,“按照俄罗斯宪法规定的情况与程序解散国家杜马”。为此,各党派都以争夺总统职位为奋斗目标。在实行多党制的国家,政党的主要职能之一就是提出自己的总统候选人并帮助其参加竞选。在1996年的俄罗斯,各政党围绕总统竞选进行了激烈的斗争。后来产生了两位强有力的竞争者——民主派力量支持的叶利钦和俄罗斯共产党支持的久加诺夫。最后虽然在1996年7月的第二轮投票中,叶利钦以53.8%对40.3%的优势当选连任,但久加诺夫也算成绩斐然。1995年11月波兰社民党主席克瓦西涅夫斯基在总统大选中战胜前任总统瓦文萨,当选为波兰总统。无论是久加诺夫所取得的成绩还是克瓦西涅夫斯基的当选,都是与他们所领导的政党的作用分不开的。在当前的原苏联东欧国家,政党除了具有参与竞选总统的功能之外,还可以通过议会影响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