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国学十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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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章 经学(34)

孔子之作《春秋》,如欲包举列国之史,则非修周之“春秋”不为功。然周之“春秋”,孔子欲修之而不可得,鲁为父母之邦,故得修鲁之《春秋》耳。然鲁之《春秋》,局于一国。其于列国之事,或赴告不全,甚或有所隐讳,不能得其实事。既鲁史载笔,亦未必无误。如此则其纪载未必可信,不信则无从褒贬,不足传之后世。以故孔子不得不观书于周史也。既窥百国之书,贯穿考核,然后能笔削一经尔。

嘉庆时,袁蕙纕据《左传》从赴之言,以孔子未尝笔削。然此可以一言破之:鲁史以鲁为范围,不得逾越范围而窜易之,使同于王室之史。孔子之修《春秋》,殆如今大理院判案,不问当事者事实,但据下级法庭所叙,正其判断之合法与否而已。传曰:“非圣人谁能修之?”焉得谓孔子无治定旧史之事哉!乾隆时重修《明史》,一切依王鸿绪《明史稿》,略加论赞。孔子之修《春秋》,亦犹是也。所以必观书于周史者,《十二诸侯年表》云:“孔子西观周室,论史记旧闻,兴于鲁而次《春秋》”。“七十子之徒口受其传指,为有所刺讥,褒讳挹损之文辞,不可以书见也。鲁君子丘明,惧弟子人人异端,各安其意,失其真,故因孔子史记,具论其语,成《左氏春秋》。”据此,可知孔子观周与修《春秋》之关系浅,与作《左传》之关系深。然自孔子感麟制作,以讫文成,为时亦当一年,更逾年而孔子卒。

古之学者三年而通一艺,《春秋》二百四十二年之事以授弟子,恐非期月之间所能深通。今观仲尼弟子所著,如《曾子》十八篇,无一言及《春秋》者。太史公云:“《春秋》笔则笔,削则削,子夏之徒不能赞一辞。”信矣!盖《春秋》与《诗》、《书》、《礼》、《乐》不同,《诗》、《书》、《礼》、《乐》,自古以之教人。

《春秋》,史官之宝书,非他人所素习。文成一年,微言遂绝。故以子夏之贤,曾无启予之效。而太史公又谓七十子咸受传指,人人异端,盖之过矣。诚令弟子人人异端,则《论语》应载其说,传文何其阙如。尝谓《春秋》既成,能通其传指者甚少,亦如《太史公书》唯杨恽为能祖述耳。左丘明身为鲁史,与孔子同观周室。孔子作经,不暇更为之传,既卒而弟子又莫能继其志,于是具论其事而作传耳。

孟子曰:“《春秋》,天子之事也。是故,孔子曰:知我者,其唯《春秋》乎!罪我者,其唯《春秋》乎!”案《说文》:“事,从史,之省声。”史所以记事,可知事即史也。“《春秋》天子之事”者,犹云《春秋》天子之史记矣。后人解《孟子》,以为孔子匹夫而行天子为事,故曰“罪我者其唯《春秋》”,此大谬也。

周史秘藏,孔子窥之,而又泄之于外,故有罪焉尔。向来国史实录,秘不示人,明清两代,作实录成,焚其稿本,弃其灰于太液池。以近例远,正复相似。岂徒国史秘密,其凡例当亦秘密。故又曰:“其义则丘窃取之矣”。“义”即凡例之谓。“窃取其义”者,犹云盗其凡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