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求索:董克仁法律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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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章 有感于深圳的“信访劳教”

在“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职责压力之下,许多地方把“信访”当成了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并千方百计进行防范,搜肠刮肚地对付上访群众。许多领导面对“上访”这一难题,不是在解决问题,而是在消除矛盾上下功夫,在对付这些人上功夫,有的个别领导还做出了很不人流的动作。

正当法学界对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进行反思,激烈争论其存废时,深圳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根据深圳市委有关精神,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对“非正常上访”行为做出了详细的列举,并规定可在一次拘留后对非正常上访人处以劳动教养。

根据我国《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活动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公民只要依据条例的规定进行信访,其行为受保护。而“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子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尽管《信访条例》并未将劳动教养明确列入处罚措施范围,但对上访人员实行劳教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仅我搜集到的案例就有数百件之多。其“罪状”有的是在敏感地点、敏感时间上访,有的仅是在某个乡镇办公室吵闹,结果就被剥夺了一到三年的人身自由。更有执着的“老上访”们被多次劳教,有人甚至被累计剥夺人身自由达七八年之久。这实际上已经超过了刑事处罚中拘役、管制、部分有期徒刑的处罚强度。

对此,笔者有些许感触。一是深圳市的这一文件明显地违背了宪法,严重地侵犯了宪法赋子公民的基本自由,是违法文件,应当也是无效的文件。二是地方相关部门这样做的目的,不过是阻止信访民众上访,以免影响其政绩。因此可以说,劳教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地方党政迫害信访民众的重要工具。三是劳动教养制度一直受到强烈的批判。这一制度产生于建国初期威权政治状态下的社会控制手段,实质上是行政权力在司法程序之外高效率地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的一条“便道”。而他们却当成了救命的稻草,由此更显出废除这一制度的必要。四是规定“非正常上访行为被拘留过后又再次非正常上访的人员,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将实施劳动教养”。这种表面的“标准化”、“规范化”实质上降低了信访劳教的门槛,扩大了打击面,加大了打击力度。

由此可以看到真正树一立科学发展观,树立科学的政绩观是多么的重要,又是多么的难呀!

记于2010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