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求索:董克仁法律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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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章 应当立法规范城市乞讨行为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乞讨由来已久,且不仅存在于中国,其他国家也存在。究其原因,我们不妨从市场的角度分析乞丐现象。乞丐市场和任何其他市场一样,都存在需求方和供给方,乞丐和施舍者共同构成了乞丐市场的主体。而任何市场的存在都与人性的某种冲动紧密相联,正如经济市场与人的财富冲动相关,政治市场与人的权力冲动相关,乞丐市场与人的仁慈冲动相关。在以前,乞丐问题只是一个私人问题和民间问题,它通常被认为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特殊的再分配保障社会的稳定。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结构转型的加速时期,如社会群体、城乡出现严重的贫富分化,乞丐问题变得突出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随着乞丐的大量涌人城市,乞丐问题逐渐从一个私人问题和民间问题转变成为一个公共问题和政府问题。据估计,我国目前的乞丐人数达数十万、近百万。乞丐群体中固然有一些是所谓的“职业乞丐”,甚至有些乞丐的收人还较高,但毕竟属于少数,且这些人大多缺乏其他谋生手段和机会,总体上仍属于弱势群体。

对乞丐问题一般存在两种不同的政策逻辑。一种逻辑是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角度出发,反对政府干预和限制乞讨现象;另一种逻辑是从公共权力和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赞同政府干预和限制乞丐行乞。我们认为,既不能以自由神圣不可侵犯之由而绝对放任乞讨,亦不能以维护公共利益之名而任意禁止乞讨,在乞讨自由与禁止乞讨之间应当寻求恰当的平衡。

深圳发生的孙志刚事件,终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催生了2003年出台的《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流浪乞讨人员的人文关怀,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只具有治标的意义。城市相关救助管理机构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临时性的,超过期限要通知户口所在地领回。如果户口所在地没有相应的政策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他们还是会回到城市继续流浪乞讨。现实是,大多数乞丐干脆拒绝或逃避救助机构提供的帮助。

目前,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常聚集在繁华地段和公共场所乞讨,有的横卧于街头伸手阻拦行人乞讨;有的在十字路口等待红绿灯向司机伸手;有的不法分子胁迫少年、残疾人、老年人乞讨作为他们生财的工具;有的利用乞讨之便,自天探路,晚上进行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这种情况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影响城市市容,问题较为突出,如何对其加强管理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笔者在欧洲国家街头也见过乞讨人员,但他们没有一个主动伸手要的,更没有阻拦行人乞讨的现象。他们要么在街头进行表演,让过路的人随意施舍;要么就是化装成一个造型,用行为艺术来表示自己的乞讨意思,十分文明!

因此,国家应当立法规范城市乞讨行为。一是要设立禁讨区,明确一个城市的哪些地方禁止乞讨,以维持良好的秩序。二是切实做好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特别是残疾人员的生活保障工作。三是加大最低生活保障的力度,扩大保障范围,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四是对在一切公共场所强行索讨、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及拐骗、租借、胁迫少年儿童、残疾人、老人乞讨牟利等行为,进行打击,规范乞讨行为。五是加大救助力度,创新救助方式,增强救助效果。六是政府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工作力度,做好规范管理工作。

总之,通过多策并举,一方面充分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权益,另一方面管理好社会秩序,避免因乞讨造成的秩序混乱!

记于2010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