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求索:董克仁法律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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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对选举产生的干部不宜用任命文件

几年前有一个县,县委下文件,任命某某为县总工会主席,过后发觉不对,又下了一份文件,是关于撤销某某为县总工会主席的文件,当然后一个文件的错误大家一目了然,应当是撤销对某某为县总工会主席的任命文件,而不是撤销某某为县总工会主席的职务。这样做,其实是用同样的错误去纠正前面的错误。因为县总工会是独立社团法人,工会主席是根据《工会法》和《工会章程》选举产生的,直接任命明显违法。当前这种明显违法的任命活动并不多见,但是我们的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调整干部的内部文件仍然有任命某某为县工会主席的做法,只是再经过的选举程序而已。同样的任命有团委书记、妇联主任、残联主席和文联主席,甚至于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都在其列,只是又经过了相关的法律程序最终产生而已。笔者认为,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把某某作为某个职务的候选人进行推荐或建议,然后相关组织履行法律程序,实现党组织意图。这样既体现了党管干部,又体现了依法办事,是目前比较稳妥的做法。

记于201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