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求索:董克仁法律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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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小议李庄二审判有罪教授将辞职

今天上午,翻阅《政法网络舆情》时,在《李庄二审“认罪”引发舆论猜想》时才知道,2月5日,湖北江汉大学政法学院法学教授余元洲在博客中发表辞职宣言,声称如果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律师李庄有罪,“他将辞去法学教授一职”。教授的宣言着实有些壮烈,有些让人感动,并且这一举动和李庄案一样引起了网民的广泛讨论。

我们暂且不说这个教授辞职了没有,这个并不重要,但对教授的这一番言论,我倒是想谈几点看法:一是这几年来,我们有些教授十分推崇西方特别是美国的法律制度,请问教授,你是否知道美国的辛普森案件?杀人犯辛普森被陪审团认定无罪后,美国人是怎么对待这个问题的,总统亲自向全国发表电视讲话,号召全国人民尊重法院的判决。咱们先不说李庄是否真的有罪,就说你对法院的判决是什么态度?这是一个法学教授该有的态度吗?二是李庄是否有罪的判决权,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你在期待司法独立的同时,另一方面又在通过这种手段干预司法,何况李庄案的司法程序还没有走完,救济途径还没有穷尽,也就是没有最后的结论,你作为一个法学教授不知道这一点吗?到底是你审判案件还是法院审判?三是司法工作要求“理性”、“平和”,这是现代司法理念,作为一个法学教授,你是否知道?你的这种做法符合这个理念吗?四是辩护律师根据自己掌握的案件事实发表有关对案件的看法,是有其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但更多的是出于辩护职责的考虑,有的时候有失偏颇,职责所系,无可厚非,说到底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他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不是追求法律的公正,公正执法是司法官的职责要求。五是案件的事实情况怎么样?这个问题除了当事人以外,就是办案的侦查人员、检察官和法官最了解,他们掌握全面的事实证据材料,最容易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其他人只能通过新闻舆论的只言片语,了解一些情况,怎么能得出客观正确的判断呢?何况,往往新闻舆论报道的所谓事实是从律师口中得来的,是一面之词。难道你是神仙,就凭自己了解的那么一点情况,就肯定的说这个案子办错了?六是教授还说他的辞职宣言是为了捍卫法律信念,即使是这个案子法院判决错误,也应该用法律的途径解决呀,这么简单的问题都搞不懂,还捍卫什么法律的信念,你到底信的是什么法律?恰恰相反,你作为一个法学教授,是在衰读法律!

笔者作为一个司法一线的法律工作者,常常面临着所办案件被舆论炒作的困境,许多案件在法院做出判决以前,办案机关一般不做报道,不接受记者的采访,而这时辩护律师刚好抓住这个机会,站在自己的角度发表观点,舆论在没有掌握全面材料的情况下,仅凭一面之词做出了报道,客观上误导民众,造成民众对政法机关的质疑,反过来对客观公正的办理案件形成压力。一定意义上,这样的舆论监督,干扰了正常的司法活动,对建立司法公信力是极为不利的,更不是法治社会的现状。因此,请对司法案件还是少一些忽悠,多一些尊重!

记于201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