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求索:董克仁法律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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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法院限制发放旁听证的办法使公开审理的原则缩水

据报道:11月19日,备受媒体关注的安徽阜阳“自宫书记”张治安涉嫌报复陷害、受贿和阜阳市颖泉区检察院原检察长汪成涉嫌报复陷害案,在安徽芜湖中院开庭审理。然而始料不及的是,这场公开的审判严格限制旁听者。受害人李国福的家属只收到了两张旁听证,关注此案的来自全国各地的二十多名记者吃了法院的闭门羹。《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这就是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的原则,庭审旁听制度是公开审判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但这种良好的司法公开的一项原则制度,在有些法院,用限制发放旁听证的办法使其大大缩水。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二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三是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张治安案不属于上述三种的任何一种情况,人民法院理当对他进行公开审理,名义上是公开审理,却只发了两张旁听证,很显然客观上变成了不公开审理。使公众对这次审判产生了质疑,影响了审判的公信力!

落实与完善庭审旁听制度是确保司法公正的要求,也是体现司法为民的举措。庭审旁听制度作为一项司法制度现于相关司法解释中,在司法实践中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立法未对庭审旁听制度的内容、运行规则做出详备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因未理解庭审旁听制度对法治建设和公正司法所具有的价值,庭审旁听制度流于形式。

庭审旁听制度作为公开审判原则的基本内容,与公开审判制度相生相伴,与社会、司法的民主化、文明化程度亦步亦趋。司法审判的民主化程度越高,审判越具公开性,庭审旁听制度愈完善。旁听制度是对公民参与国家权力运作的参与权、监督权和对公众知情权的确认,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措施和司法为民的体现。

现行的审判制度设计有不利于庭审旁听制度的完善之处。首先是庭审活动所展示的内容大多只是庭审调查与庭审辩论的内容,与庭审程序紧密相关的庭前准备的内容旁听公民无从得知。有许多案件宣布判决结果不公告、不开庭,使旁听者无法知道判决结果,无法判断审判是否公正,从而使庭审旁听制度流于形式。其次是审与判决脱离,案件层层审批制度使绝大多数案件不能作到当庭宣判,判决结果庭审后数日才宣布。再次是二审部分案件不开庭,实现书面审,不对群众公开。制度的不完善加上利用限制发放旁听证的办法使公开审理的原则大大缩水,公开审判是项审判程序,是用公开保证公正的制度设计,程度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程序公正是实体公证的保障。因此,司法机关在努力提高执法公信力的今天,完善旁听制度,落实好审判公开原则,也是一条很好的路子!

记于201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