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求索:董克仁法律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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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检察机关“侦捕诉一体化”的提法违背诉讼法原理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各项检察工作稳步推进,特别是进一步加强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为了排除职务犯罪案件查办的阻力,上下级检察机关加大了相互协作的力度,形成了侦查一体化的格局。侦查一体化的办案机制,使侦查资源得到了优化配置,在办案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成绩,特别是有利于排除地方各种势力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干扰。

在侦查一体化的办案机制取得良好效果的情况下,为了更进一步地提高办案效率,增强办案成果,检察机关提出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实行“侦捕诉一体化”的办案机制,并进行试行和探索。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侦捕诉一体化”的提法违背诉讼法原理。《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条规定的实质精神是,一个案件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也就是每一个环节要相互独立,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局面,刑法兼有打击和保护的双重功能,配合是为了打击犯罪,制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权,特别是人权入宪的今天,我们更要改变重打击、轻保护的倾向。《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内部制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也明确提出:“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读职侵权等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工作由不同内设机构承办,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分管侦查工作的检察长不得同时分管侦查监督和公诉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明确指出,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均由同一个检察机关行使,权力较为集中,容易产生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影响检察机关办案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如果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中实行“侦捕诉一体化”,检察机关办案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将更加受到质疑!

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应明确规定侦查、逮捕、公诉各司其职,互相制约。因此,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中不能实行“侦捕诉一体化”,这不仅是保障人权的需要,也是为了保证办理案件质量的需要,这是现代诉讼制度的基本原理。

记于201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