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求索:董克仁法律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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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交通肇事案不能简单地搞刑事和解

当前,在司法领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情况下,绝大多数交通肇事案进行了刑事和解,也就是交通肇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给受害者,或者给受害者的亲属,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取得受害人或者受害人亲属的凉解,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的亲属不再要求追究,或要求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司法机关据此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或者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要说的是,交通肇事案不能简单地搞刑事和解。一方面,交通肇事案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不是简单的人身权利。是对不特定的人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危害,具体的案件只是把这种客体特定化、对象化了。因此,特定的受害人不能代替不特定的侵害客体来进行刑事和解,也就是说受害方的当事人是没有这个权利的。原则上,刑事和解主要是针对侵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私权利的案件,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不宜搞刑事和解。另一方面,交通肇事的直接受害者是受害人,不是受害人的亲属,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亲属和解的作法不妥。因为刑事和解是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和解,不是与第三人的和解,亲属只能作为民事赔偿的受益者,或者死者财产的继承人,其无权代替死者或伤者,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和解,否则会发生主体错误。

记于201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