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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欧洲联盟(2)

法德两国在战后最大的矛盾焦点就是萨尔地区的归属问题。萨尔地区拥有比较丰富的煤炭资源,战后处于法国的军事占领之下。法国从占领之初就希望把这一地区与德国分开,利用这一地区煤炭资源来解决自己钢铁工业所匮乏的能源来源问题,并且利用在这一地区的占领,控制这一地区煤炭生产与分配,特别是对西德工业的煤炭分配。同时,由于法国在1949年4月参加了由德国最重要的工业区鲁尔的国际管理局,企图利用对西德的经济管制制度,监督德国的钢铁生产,以控制德国工业的复兴和扩展军事工业。但是,随着冷战的爆发,西德在美英的支持下,逐步开始从战后的军事管制下解放出来,对西德的经济管制将被取消。随着对德的经济管制的取消和德国的经济复兴开始,西德的钢铁工业必将成为法国钢铁工业强有力的竞争对手。同时,法国人担心:从经济管制中解脱出来的德国钢铁工业如果再加上具有丰富煤炭资源的萨尔地区再回到德国人手中,煤钢的结合使得德国人再拥有了重新发展军工工业的基础,失去煤炭资源的法国钢铁工业将落后于西德的钢铁工业,法国的安全问题将再次面临威胁。因此,法国人仍希望继续保持对萨尔地区的特权,甚至想永久地把这一地区从德国分离出去。但这一做法遭到了刚刚建立的联邦德国政府的强烈不满,也不符合美英希望的法德和解的要求。而联邦德国要回到欧洲社会中,首先要消除法国人对自己的戒备心理,但德国又不愿以牺牲主权的方式来屈从法国。正是在这种僵局下,法国提出了由莫内设计的“舒曼计划”:把法德的煤钢工业与其他一些欧洲大陆国家的煤钢工业结合在一起,交由一个超国家的机构统一管理,使两国的基础工业融合起来,形成共同的利益,以消除法国不安与德国的主权问题。这一建议很快得到了联邦德国领导人和英美等其他西方国家的支持。1950年6月开始,法德卢比意荷开始就这一问题进行谈判。英国尽管支持这一建议,但担心英国加入不符合传统的外交政策和影响英国的经济利益就没有加入。

1951年4月18日,法德意卢比荷六国在巴黎签署了为期50年的“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决定把六国的煤钢工业统一起来交一个超国家的高级机构统一管理生产与经营。1952年这个条约在六国议会批准后,这个高级机构正式在卢森堡建立,莫内担任首任主席,这一机构也命名为“欧洲煤钢共同体”(EuropeanCoal And Steel Community)。

这一机构成立后,一时欧洲的统一运动呈现出高潮。但在1955年欧洲共同防务设想流产后,欧洲统一运动陷入了低潮。

然而,由煤钢共同体带来的冲击却在经济比较发达的西德、卢森堡、比利时、荷兰等国酝酿出全面经济共同市场的设想。这对于法国来说并不是许多人都愿意接受的,因为法国人的工业竞争力逊色于这些国家。而作为欧洲主义者的莫内为了推动欧洲统一运动发展,希望以法国最有能力也最有资格进行开发的原子能技术为交换条件,一方面让其他欧洲国家接受并支持法国的原子能技术的开发,通过法国控制的原子能技术来主导未来的欧洲统一运动,另一方面使法国人接受其他国家建立共同市场的要求。为此,莫内再次策划了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与欧洲经济共同体的计划。为了避免敏感的主权问题,莫内再一次在文字上进行了斟酌,用“经济共同体”取代了“欧洲合众国”。

正当欧洲六国围绕着原子能共同体与欧洲共同体计划进行谈判时,发生了苏伊士运河危机。在处理这次危机的过程中,欧洲国家看到迫切需要发展自己的新能源,加强一体化来摆脱对外部大国的依赖与威胁。经过艰难的谈判和其他国家对法国在农业问题上的让步,1957年3月25日六国在罗马签订了《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和《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合称为“罗马条约”)。1958年1月1日在六国议会批准后,两个新的组织——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 Ropean Atomic Community)和欧洲经济共同体(Eu 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正式建立。罗马条约的重要性在于它确定了未来欧洲统一运动的发展方向和组织结构。以后欧洲共同体/欧盟的组织发展方向——工业、农业、货币和政治上实现一体化正是由罗马条约确定的;而且以后欧共体/欧盟结构正是在罗马条约的基础上完善的,也是从罗马条约确定的框架上发展的。

欧洲经济共同体建立之后,欧洲的一体化进程得到实质性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关税同盟的建立,第二是共同的农业政策上。经济共同体建立后,欧洲六国就着手按照罗马条约的精神进行经济的一体化工作,特别是把建立统一的关税同盟作为首要任务。因为这西欧六国都是相对发达的国家,但也是相对市场狭小的国家,面对外部的商品竞争,唯有加强自身的经济联系,建立关税同盟,在内部扩大市场,发挥规模经济效应;对外统一关税,抵制外来商品的冲击。经过六国的共同努力和相互间的讨价还价,1968年7月1日经济共同体六国完成了关税同盟的工作。关税同盟的建立大大发挥了贸易转移的效应,成员国间的贸易大幅度的增加,而从非成员国的进口相对减少。这也增强了六国的经济实力与福利水平。

在农业问题上,由于这欧洲六国都是人多地少的国家,原来的农业生产成本都较高,在世界上农产品市场上缺乏竞争力。

罗马条约签订后,根据条约的精神,六国推进了共同农业政策的进程。到了60年代末,经过共同的努力和相互间的让步,共同体六国基本完成了共同的农业政策的进程:取消了农产品的内部关税,实现了农产品的内部自由流通,对外部实行了差价税;并且各国在大部分农产品上实施了统一的价格支持政策和干预制度,建立共同的农业基金以发展农业技术,改革农产品结构以及干预市场。这种政策发展了共同体的农业经济,也为一体化进程消除了一个重要的障碍。

经济共同体也曾就实施罗马条约规定的货币联盟和政治联盟的蓝图进行过探索,但由于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的世界经济危机,建立货币联盟步伐进展不大;在政治联盟领域内,由于六国内部对大西洋联盟的意见不一,一些国家担心政治联盟中法国的势力过大和法国的反美倾向,要求英国加入和与美国的关系进行协调,所以,也没有取得重大进展。

在关税与农业领域的一体化进程有了重大进展时,1967年7月1日,三个共同体(煤钢共同体和原子能共同体由于涉及的领域不大,而且有的领域与经济共同体重叠,一体化的步伐不大)正式进行了合并,成立“欧洲共同体”(Eu Ropean Community,EC)。欧洲共同体建立后,不久在1973年1月1日西欧的另一大国英国以及爱尔兰和丹麦加入欧共体,欧洲的一体化进程在国家数目上第一次进行了扩大。这大大增加了共同体的实力和一体化实施的范围。共同体完全替代欧洲其他的联合形式,成为欧洲联合的象征。以后,欧洲的其他国家如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在1989年加入,1995年瑞典、芬兰和奥地利加入。

在70年代欧洲一体化进程没有太大的成绩,唯一的成果是1979年正式建立自己的货币体系:建立了一种以共同体成员国的货币综合而成的“篮子”货币——欧洲货币单位,即埃居,规定了各国货币兑换相对统一的浮动率和对美元联合浮动的机制,并且设立了欧洲货币基金,加强欧共体干预货币市场的能力。

在政治上,尽管成立了以各国首脑为成员的欧洲理事会(TheEu Ropean Council),加强各国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磋商与联系,这在一定程度加强了各国的政治合作,但远没有实现罗马条约规定的政治同盟的设想。

欧洲一体化的又一次重大突破是80年代中期欧共体出台的“单一内部市场”计划,这一计划的出台直接导致了后来的进一步深化欧洲一体化进程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签订。由于这一条约,欧洲的一体化进程不仅要通过规范各国的国内的社会政策来巩固原来的关税与农业领域的成果,还要发展货币联盟和政治联盟,全面实现欧洲的一体化。导致这一发展的契机是:70年代以来的国际性经济衰退,使得共同体各国纷纷利用一些非关税的措施来绕过关税同盟等,这在很大程度阻碍了商品、人员、资本和劳务的自由流动,妨碍了经济的发展;面对来自美国与日本的巨大经济竞争压力,西欧国家必须进一步联合,才能提高竞争力。而消除内部的经济一体化的障碍来自各国内部的各种经济、社会政策、各种技术检验等方面的标准以及各种海关、税收等制度,并且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货币制度,而这一切又需要各国在政治上加强全面的合作,进一步地让渡主权,同时也要改革欧共体内部的决策机制,以便实现统一规范的改革。

1985年6月欧洲理事会米兰会议通过建立单一内部统一市场计划和决定召开修改罗马条约的政府间会议后,欧共体正式开始了进一步欧洲联合的新阶段。1985年9月第一次欧共体政府间会议召开,各国就罗马条约的修改和欧共体内部的决策机制的修改进行了激烈的讨论,会上产生了许多有建议性的意见,会议通过一个对欧洲联合极有影响的文件,即“单一欧洲法案”。“单一欧洲法案”极大地扩展了欧共体一体化的内容,从以前的关税、农业领域扩展到了社会经济政策、环保、税收、研究与开发、人员流动和社会保障等等方面,还规定对欧共体现有的管理与决策程序规定了改革的原则,增加了外交与安全方面的内容;法案还规定了实现统一内部市场和单一欧洲法案的规定目标的最后时间表,即1992年底。

但在实施这一法案的过程中,货币与财政问题成为实施大市场计划中一个不可回避的大问题,实现经济与货币联盟是必然的逻辑结果;另外,建立统一的大市场就必须统一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内部相对一致的社会保障政策。80年代底东欧巨变与两德的统一,使得德国在欧洲的政治作用问题变得敏感起来,欧洲国家与德国都感到有必要通过加强欧洲的政治合作关系来消除各国对德国的不安情绪。1990年12月欧共体分别召开了经济与货币联盟和政治联盟的两个政府间会议。经过艰苦的谈判与相互的妥协,欧共体12国终于在1991年12月10日在荷兰小城马斯特里赫特签署了在欧洲统一史上继“罗马条约”之后的又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条约——《欧洲联盟条约》(又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这一条约全面扩大与深化了原来“罗马条约”所规定的欧洲一体化的方向与内容,为欧洲在全面建立大统一市场与实施单一欧洲法案基础上,确定了经济、货币、税收、社会保障、司法、外交与安全联盟的目标。另外,这一条约还进一步扩大了拟定中的欧洲联盟的权力,进一步修改了内部的管理与决策机构。1993年10月,欧共体12国经过极端艰难的过程终于完成了对这一条约的国内法律批准程序。当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共体更名为欧洲联盟(Eu Rope Union)。从此,欧洲的一体化进程从过去比较侧重于经济统一的过程转化为既侧重经济统一也侧重于政治统一的过程。

欧盟成立后,立即开始了建立经济与货币联盟的进程,即实现各成员国的经济、财政和货币政策的趋同,加强欧洲现有的货币体制,建立未来欧洲中央银行的雏形——设立欧洲货币局以监督欧洲货币体制,(即第二阶段计划),并从1999年1月1日开始建立单一的欧洲货币体制,即建立各国固定的汇率、单一货币和统一的欧洲中央银行(即第三阶段计划)。(第一阶段建立内部统一市场的工作已在1992年底完成。)但马约中的一些不足之处与后来的形势发展使这一过程迫切需要进行一定的修订。1996年3月,欧盟召开了修改马约的政府间会议,这一会议在1997年6月欧洲理事会阿姆斯特丹会议期间结束,各国决定签署修改马约的“阿姆斯特丹条约”。根据这一条约,欧盟增加和加强了对内部的社会保障条款、司法合作和公民权利等方面的内容;加强了外交与安全方面的内容,设立一位高级代表负责协调外交与安全工作,把西欧联盟纳入欧盟;进一步调整欧盟内部的决策机制,决定加快经济与货币联盟的步伐,让一部分条件成熟的国家先行实施经济与货币联盟的第三阶段计划。

这一条约签订后,欧盟的经济与货币联盟计划进一步得到了推进,1999年1月1日欧盟正式开始实施第三阶段的经济与货币联盟计划,发行了单一货币欧元,在11国(这11国是德、法、意、卢、比、荷、芬、西、葡、奥和爱(尔兰)。英国、瑞典、丹麦暂没有加入,希腊由于国内的经济与财政状况没有达标也没有加入。)内与当地货币混和使用,欧洲中央银行也开始运作,准备从2002年起,经过半年的适应期,各国货币退出流通,由统一的欧元来执行欧盟内部货币职能。2000年欧盟开始了自己的独立防务体系的建设,并于当年12月的尼斯欧盟理事会会议上进一步修改内部的决策机制。随着上世纪80年代东欧的巨变,从90年代起大批东欧国家申请加入,欧盟又面临一次新的全面的大发展。

二、欧盟的组织结构与功能

(一)欧盟的内部组织形式

欧盟的组织形式与一般的国际组织相比,具有其独特之处。

不论是在成员国的资格上、内部的经费上、各个机构的组织结构与决策机制上都有其独特性。

1.欧盟的成员国与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