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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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欧洲联盟(3)

欧盟现有15个成员国,它们分别是法、德、意、比、荷、卢(森堡)(以上六国可以说是创始成员国,即1951年煤钢共同体成立时的成员国)、英、爱(尔兰)、丹(麦)(这三国是1973年加入)、希腊(1981年加入)、西班牙、葡萄牙(1986年加入)、瑞典、芬兰和奥地利(1995年加入)。现在仍有一大批东南欧国家等待加入欧盟,如土耳其、匈牙利、波兰、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爱沙尼亚、立陶宛、拉脱维亚等国,这些国家的政府与民众要求加入欧盟的积极性都很高;另外,还有一些中北欧国家也在酝酿加入欧盟,如挪威、瑞士等国,但是这些国家只是政府较为热心,民众对加入欧盟并不热心,因为在过去的全民公决中加入欧盟的动议都没有获得大部分人的赞成。东南欧国家与中北欧国家在加入欧盟上的差异表现在,东南欧国家距离欧盟加入的条件上有一定的距离,而中北欧的发达国家基本上已经达到了欧盟的加入条件,只是民众担心加入欧盟自己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那么成为欧盟成员国有什么样的条件限制?

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欧盟自己宣称是一个开放的组织,只是符合条件的欧洲国家均可以加入。并且要求申请国的政治体制是按民主原则建立的。在1992年6月欧盟里斯本首脑会议上,欧盟执委会在提交上的题为“欧洲和扩大的挑战”的报告中,对申请加入欧盟的国家提出了具体的条件限制,即:(1)民主及尊重人权;(2)接受共同体制度及有能力贯彻这一制度,包括具有功能性和竞争性的市场经济,建立恰当的福利和管理框架;(3)接受并能够贯彻今后共同体对外和安全方面的政策。

1993年欧盟理事会哥本哈根会议上正式确定的这些原则。这些原则既是对东欧申请国的要求,实质上也是欧盟对所有成员国的要求。因此,欧盟成员国的基本资格要求是:(1)欧洲国家;(2)政治上是一个西方式的民主国家,包括多党制、遵守法治原则、尊重人权、保护少数派或民族、多元化等等;(3)经济上是一个能够适应欧盟单一大市场要求的市场经济国家,即具有一定的竞争能力的、能够做到与其他成员国实现资本、商品、劳务和人员的四大自由流通;(4)具有履行现有欧盟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能力的国家,即对欧盟规定的各成员国经济、财政、税收、货币、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基本达标的国家;(5)是具有忠诚未来欧盟政治联盟和经济与货币联盟目标意愿的国家,即是要赞成未来欧盟的进一步一体化的国家,或者说是具有欧洲主义的国家。尽管现在的欧盟成员国也不是完全达到了这些标准,但这是成为欧盟成员的法律上的要求。

除了满足上述条件外,加入欧盟的国家必须经过一个程序。

按马约规定这个程序是:首先向欧盟理事会提出申请,在理事会征询执委会意见和收到欧洲议会同意答复后,以及得到绝大多数成员国同意后,才能采取批准行动。这就是说,加入欧盟必须经过欧盟执委会、欧洲议会以及绝大多数成员国的同意。目前新成员国加入一般需要所有成员国一致协商同意。

欧盟的经费来源或财政来源主要分为这样几块:关税、农产品的进口差价税、增值税和各国所分摊的经费。关税是各成员国在进口非成员国商品时所征收的关税提成,因为由于关税同盟的建立,欧盟内部的商品跨国界的流通已经没有关税;这种关税收入约占欧盟财政来源的30%以上。农产品进口差价税以前也是欧共体的一个财政来源,主要是欧共体通过在内部实行相对统一的农产品价格,取消内部的农产品关税,当外来的进口农产品的价格高于内部的农产品价格时,征收的差额税。过去这种税收占共同体财政收入的5%左右,但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后,世贸组织的成员国开放农产品市场,欧盟的这种差价税逐步处于被取消的范围,因此,这种财政收入的来源大大降低了。另一个财政来源是欧盟内部商品与劳务生产与流通过程中所征收的增值税提成,这是欧盟财政收入来源中最大的一块,占财政收入的60%以上。最后,各国所分摊的经费是按各国的经济实力确定的。

欧盟财政经费的使用主要在如下几个方面:为欧盟各个机构提供的各种行政事业性开支,这部分开支由于一些成员国与媒体一再批评欧盟执委会过于奢侈,加之1999年爆出腐败丑闻,这方面的开支过于庞大的倾向现在有所减少;为保证共同农业政策实施提供的农业指导和保证基金,这一基金原来在欧盟的财政开支中占最大的一块,但是由于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关于农产品的协议签订后,欧盟对农产品的补贴逐步在下降,因此,这一部分开支近年来也有所下降;欧盟的社会基金、工业开发基金的支出,原来这部分开支约占15%,现在有所扩大;紧急储备和对成员国进行返还的地区基金开支。

2.欧盟的组织机构与功能

欧盟内部的组织机构十分庞杂,它经过煤钢共同体、原子能共同体和经济共同体期间的建立,到欧洲共同体期间的调整与扩充,再到欧盟期间的调整,已经形成一整套的组织体系。现就一些主要的机构及其功能进行一定的介绍与分析。

(1)欧洲理事会(the Eu Ropean Council)

欧洲理事会是由成员国元首与政府首脑组成。欧洲统一过程之初并没有这个机构。这个机构是从最初的成员国之间领导人进行的定期非正式会晤中发展而来的。1973年欧共体扩大后,扩大后的成员国首脑当年10月在巴黎首次举行首脑会议,会上拟定了一个计划,准备在70年代末建立欧洲联盟。当年12月9国领导人再次在哥本哈根集会,重申了进一步推动欧洲一体化的声明,并且表示9国决定今后将在重大的国际问题上以一个声音说话;会议还委托今后担任欧共体主席的国家在形势需要时召开首脑会议。1974年下半年正好是法国担任欧共体主席国,法国总统吉斯卡尔·德斯坦以特有的喜欢组织国家领导人进行集体协商的风格(西方七国首脑会议也是他所首先倡导的),以欧共体主席国的身份邀请各成员国的领导人到巴黎进行首脑会晤。这次会晤中,各个成员国领导人一致同意建立一个统管全局的最高机构——欧洲理事会,每年举行2~3次首脑会议来共同商讨各种重要的国际和欧共体内的问题,加强各国间的政治合作。会议决定,参加者是各国的首脑以及协助首脑处理国际事务的外交部长,欧共体委员会主席和一位相关的副主席也参加讨论;这种首脑会议的决定需经各国一致同意方能做出。但由于这种机构是在1957年的“罗马条约”所确定的经济共同体的机构框架之外,因此,这时它在欧共体内还没有法律依据。到了1985年“单一欧洲法案”签订时,这一机构才正式在法律上确定了地位。后来在马约中又进一步明确了欧洲理事会的法律地位。这两个文件规定:欧洲理事会由成员国元首和政府首脑以及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各成员国的外长和欧盟委员会分管的一名委员协助其工作;欧洲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为欧盟内的经济联合与政治合作确定方向,并制定总的政治指导方针;每次会议后向欧洲议会提交一份会议报告,每年提交一份关于欧盟发展的报告。因此,一般认为欧盟理事会是事实上的最高权力机构。欧盟理事会所通过的决定是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如果真正要以表决的形式通过某一个决议的话,一般是通过欧盟部长理事会中相应的表决机制来表决。欧盟理事会除了是欧盟内政治经济路线的最高决策机构外,另外它还具有:

(1)对决策创议的内容及程序施加影响的权力,即对新的法律具有创议权和立法程序的创议权;(2)咨询的影响力,即对一些不能在部长理事会上解决的棘手问题具有最后的决定权;(3)对预算的影响力,即可以跨过一切机构对预算进行干预的权力,如对不同领域的基金的作用做出新的规定,然后再履行立法手续。

(2)部长理事会(Council of Ministe Rs)

这是欧盟立法机构和日常决策机构。这一机构是在“罗马条约”的框架内建立的。后来经过1966年“卢森堡妥协”,1986年的“单一欧洲法案”、1991年的马约和1995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的不断修订,形成了目前的组织形式。

根据这些条约,部长理事会由各成员国各指派一名部长级代表组成,在欧洲理事会成立之前,它作为最高决策机构,但欧盟理事会成立之后,实质上它的地位已经降低为日常的决策机构。在这一机构中,根据所审议的问题,各成员国可委派相应的部长出席,如外长理事会由各国外长参加,农业理事会由各成员国的农业部长出席,运输理事会由各国的运输部长参加……部长理事会设主席一人,由成员国的部长轮流担任,任期为半年。

部长理事会的职能是:(1)协调各成员国的外交、经济、财政、社会保障等政治、经济与社会方面的政策;(2)拥有根据欧盟法在相应的领域做出决定的权力;(3)当理事会做出决定后,授权执委会具体执行部长理事会的决定,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保留直接执行决定的权力,即一定程度的执行权;(4)相当大的立法权,在“罗马条约”中或以后的各个条约上没有为立法提供法律依据时,根据“罗马条约”的第325条规定的有关情况,可以进行立法。

部长理事会根据理事会主席的提议或一名理事或在执委会的要求下召开会议,目前,部长理事会一年召开的会议多达80~90次,会议地址一般都在欧盟总部布鲁塞尔。理事会根据所审议的问题不同,采用不同的表决形式:协商一致通过、特定多数通过和简单多数通过。在部长理事会中各国并不是采用一国一票的形式,而是一种加权式的分配方案。根据2001年以前的情况,在部长理事会总共90的决定票中,各欧盟成员所拥有的票数如下:德国、法国、英国与意大利四大国各10票,西班牙8票,比利时、希腊、荷兰和葡萄牙各5票,奥地利、瑞典4票,丹麦、爱尔兰和芬兰拥有3票,卢森堡拥有2票。根据1986年通过的“单一欧洲法案”的规定,重大问题必须一致通过,一般性议题可以是简单多数通过,但特定多数的决议必须有62票同意,27票可以阻止议案的通过或构成少数否决,但23票可以延迟决议的通过。这种表决机制实质是以欧盟内部50%的人口为限,决定一项决议是否可以通过;这既体现大国的利益(人口较多),又以照顾小国的权益为基础的(小国可以较容易地组织到法定要求否决或延迟决议所需要的最少票数),但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影响到欧洲统一的进程。所以,2000年12月在法国尼斯举行的欧盟理事会上,经过激烈的辩论,修改了欧盟部长理事会表决机制,新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各国的否决票的使用范围,在29个领域内取消了成员国一票否决的权力,扩大了特定多数的表决范围,更多地体现了效率的原则。

(3)欧盟执行委员会(the Comnusslon of The Eu Ropean Union)欧盟执行委员会是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总部设在布鲁塞尔。它对外代表欧盟各成员国的整体。目前这个机构有20名委员组成。这些委员的来源是: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各委派两名委员,其他国家各委派一名代表担任委员。各个委员任期为5年。各个委员具体分管某一个领域的工作。一般来说,如果经过欧盟理事会和部长理事会的一致同意可以增设或减少委员的数目。执委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2人。它是从委员中产生的。具体的产生程序是:成员国政府在同欧洲议会协商的基础上,共同推选出主席与副主席人选,最后经欧洲委员会(the Council of Eu Rope)投票选出。执委会中的20名委员是在成员国政府与执委会主席磋商的基础上各自推选出来的,然后经过欧洲议会的表决批准,经过这些程序后,执委会主席和委员们须经过各成员国政府通过共同协议的方式来任命。执委会成员不对各成员国政府负责,只对部长理事会负责,代表的只是欧盟的整体利益,所以,各个委员也不接受来自于自己国家政府的指令。一般来说,执委会的委员与主席可以连选连任。执委会一般被人视为欧盟的内阁,执委会主席一般称为“欧洲先生”,曾经担任过执委会主席的人一般都是欧洲统一的积极促进派,如让一莫内、德洛尔、桑特、普罗迪。他出外代表欧盟的形象,是欧盟的代表,如出席西方七国首脑会议,同时执委会主席还是欧盟总部的最高行政总管。

执委会的主要职能有:(1)保证欧盟的一系列条约和欧盟决策机构根据欧盟的相关条约所做出的决定得到执行;(2)在欧盟的各个条约规定的范围内或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条件下,就欧盟有关条约规定范围内的事项提出建议或发表意见;(3)拥有一定的决策权,并有权根据欧盟相关条约规定的方式同部长理事会或欧洲议会一起制定将要采取的措施;(4)在部长理事会的授权下,实施部长理事会制定的各项规则。

执委会的议会规则是由自己决定的,所通过的决议采用简单多数的表决机制,但所通过的决议必须经过部长理事会的批准才能有效;对已有的决议进行修改或撤销,必须经部长理事会的一致同意。

执行委员会内下设20多个司和局,具体负责欧盟内部各个相关领域的职能工作,构成一个庞大而复杂的欧盟内部的行政管理系统。其工作人员达到15000人左右。

由于欧盟是一个组织较严密的超国家机构,成员国的许多主权已经上交到欧盟,因此,执委会在具体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具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的权力。职能机构的庞杂和人员的众多,有时不免显得效率不高,官僚主义倾向较重,甚至出现一些像1999年3月爆出的那样的丑闻。而且随着欧盟的不断扩大,这一问题就显得越来越突出。这也必然遭到许多成员国政府、人民和媒体的批评,要求执委会进行改革,提高效率和减少开支与人员的呼声不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