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解悟名家:与中联重科一起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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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法眼”看“蚂蚁绊大象”

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力量悬殊的利益相矣体之间的博弈,总会引出很多的话题和讨论。在过去,博弈的结果,往往弱势一方败多胜少。然而,在日盎重视拜致力于完善国家法制体系构建的今天,弱者的权利越来越多地受到尊重。

2005年9月21日,我国德高望重的著名法学家江平登坛中联重科。向湖湘企业家娓娓道出在当前市场转型期、我国推进法制建设现阶段”蚂蚁”与“大象”的博弈经。

江平简介

著名法学家,1 950年1 2月28日出生,浙江宁波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为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会长。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七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曾荣获比利时根特大学和意大利第二罗马大学名誉法学博士,秘鲁天主教大学名誉法学教授。

主要著作有:《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罗马法教程》、《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民法教程》、《公司法教程》、《法人制度研究》(主编、合著)、《中国司法大辞典》、《商法全书》、《证券实务大全》、《商法案例评析》。

“法眼”看“蚂蚁绊大象”

——江平论现阶段企业的法律环境

私权能否大过公权?

如果有人问您: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哪个更重要?大多数人肯定认为,正确答案理应是: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以国家利益更重要而论,那就是公权高于私权。

这看似不会有错!然而,著名法学家江平却提出不同见解。他认为,这个命题,本身很不科学,有违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人文精神的重建,私权利越来越被重视,很多方面甚至取得优先权。如果是一个合法的权利,没有正当理由,在任何情况下不能随便被剥夺和限制。

江平认为,私权逐步优先公权的方面,还将体现在市场主体的意识自治权利。是国家管理的权力更重要,还是市场主体的意识自治的权利更重要?以《行政许可法》为例,法律规定了政府的许可制度、审批制度,如果市场自己能够调节的,首先该由市场自己解决,实行的应该是国家不干预的原则;市场自己不能解决,需行使社会权力来破解,才可采用社会权力解决。

在中国市场经济现阶段,人们仍习惯于国家手段排在第一位,其次才是市场主体手段。江平认为,在法制建设较为完善以后,解决一个国家对于市场经济的干预(如: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从我们国家公法与私法的辩证关系来讲,首先应当承认市场经济主体的利益,只要其合法,就应该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而不能够用过多国家的、政府的公权力的手段,来加以剥夺和限制。

戴上“紧箍咒”

私权侵犯私权在目前情况下相对容易解决。但是,如果一个强大的公权侵犯了私权,私权如何得到保障?江平认为,通过完善法律,使公权力在干预私权的时候,有明确的规定可以遵循,是有效的办法。

公权力戴上的“紧箍咒”,应该包括:公权力行使权限的范围,明确规定的操作程序,行使过程的透明化,以及私权利遭受侵犯后的救济手段。

他认为,现阶段,我国行使国家干预手段的权限尚不明确,法律解释模棱两可,为一些假借“公权”,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去干涉私权的行为大开方便之门。

目前,公权行使过程的透明化,在我国取得了长足进步。在长沙,包括政府和市场经济主体的对话,或者听证等等,这种公权力行使的透明化,越来越引起关注。

江平指出,现阶段,对于一些公权,譬如中央的一些机关,他们侵犯了私权,如果比照一般案件通过行政诉讼有时还不行,因为其中可能涉及抽象的行政行为。将来,我国必须通过加强司法审查制度和宪法审查制度,为处于弱势地位的私权利,给予行之有效的救济。

赖“家”账不赖“友”账

现阶段,公司的许多债务及其清算可谓千头万绪,要理还乱。一类典型案例是:若某子公司同时背负自己的债权人及母公司债务,它该首先偿还谁?此类问题在以前众说纷纭,但是,随着现阶段正进行的《公司法》的修改完善,答案将一目了然:子公司只有在偿还了自己的债权人后,剩下还有钱再给母公司,否则先给母公司就属违法。

江平说,正在修改当中的《公司法》,将其称为次级债权规则。这个规则规定,当子公司既欠母公司钱又欠自己的债权人钱的时候,当他的财产不足以抵债,必须先还钱给自己的债权人而不是母公司;子公司的财产如果不足以抵债,他必须先还自己的债权人,母公司对于子公司的债权属于次级债权,不能优先偿还,只有在偿还了自己的债权人以后,剩下还有钱再给母公司,否则违法。

江平解释,理由很简单,既然子公司被母公司完全控制,那么子公司跟母公司之间有没有这个债权关系,以及数量多少,外人无从得知,也就无须查清。这个次级债权规则,是保护一个企业的债权人利益非常重要的措施。

用好“护身符”

对于“人微言轻”的小股东,如果“财大气粗”的大股东视你为“摆设”、“玩偶”,只请你掏钱而不给你分红,该如何捍卫权利?江平的建议是:尽快完善并且用好四个“护身”法宝。

第一,现行的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这是给予小股东的第一个权利。

第二,大股东控制公司,从公司里面谋取不当的利益,从被控的公司里面无偿取得财产、底价转让财产,或者大公司放弃权利,母公司欠子公司的钱,子公司不能要了,甚至子公司为母公司借钱作担保。对于这些不良行为,小股东可以行使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编者),保护自己的利益。

第三,一般情况下,《公司法》不允许股东退股。江平认为,在大股东主持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小股东坚决不同意的情况下,应该通过完善现有法律,允许有异议的小股东退股;退股以后,应该按账面价值兑现。如果大股东肆意折价回购,小股东可通过法院依法诉讼。

第四,在法律上建立累计投票制。江平指出,在没有累计投票制的情况下,你是大股东,那么掌控公司的人就是你。但是,按照累计投票制,某人拥有10%的股权,在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里面(比如说董事会有9名成员),那人必然占l席;如果他拥有51%的股权,在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也是9名)里面,他最多只能占5席。累计投票制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小股东可按股份比例,在董事会占有一席之地,可防止所有董事会成员全部由控股股东一家包办。这样,尽管在表决时人单力薄,至少可争取话语权,以对董事会决议施加影响。

交易从“教条”回归市场

相当长一段时间,企业进行交易,往往评估为“王”。国企改制,也因屡屡束缚于资产评估价格,常常进退维谷。江平认为,从实际出发,评估意见只应作为参考,任何东西的价格只能由市场决定。现在,司法机关对此已有所认识。

他说,评估价格是账面价格,并不等于市场可成交的价格。过去,国有股权要转让的时候,应当评估,没有经过评估的无效,转让还必须遵照评估价格,否则视为国有资产流失;但是今后,没有经过评估也不影响合同效力,企业转让,可参照评估价、遵从市场定价进行交易。

“清算组组长”何来特权

过去,在一些破产待清算企业,清算组组长享有处置破产财产的大权。江平认为,按照《破产法》规定,这是不对的,超越了权限。

他说,清算组组长的任务只是解决清算中的问题,也就是他要解决债权债务的清偿。欠人的钱从现有的财产中还;人家:砭企业的钱,及时催要。他指出,是法院而不是清算组,是企业破产的最终决策机构,法院有权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合债务人依序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公司破产后,债权人的债务还没有清偿,这些债权人有权来决定这部分的财产怎么办,卖给谁,卖多少钱。不该由清算组组长决定。

屈茂辉(湖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

★精彩点评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刚才,江平教授就“现阶段企业的法律环境”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让人深受教益。江老师作为法学教授、著名民商法学家,始终关注民生、民权,关注中国的法治进程,令人景仰。

企业的法律环境问题,根本上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环境问题。它包含两个方面:第一,要有科学的法律意识;第二,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中国带着几千年的古代文明,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历史的惯性和社会现实昭示:科学的法律意识的根本,在于具有正确的“私权利和公权力的关系”观念。

公权力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私权利不可缺少的力量,公权力的目的在于维护和促进私权利的实现,进而达到社会的和谐。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的政府首先要“公私分明”,不能将作为市场管理者、社会管理者的“公人”和作为市场主体的“私人”混为一谈。通俗地讲,就是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企业就是企业,政府就是政府,不能又是企业又是政府。政府的权力要有明确的界分,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长期的任务。

完备的法律体系的构建,必须紧紧联系中国国情。国有企业财产权制度的构建、机会平等制度的建立、征收补偿机制的完善、企业股权的流转、优先权的设置、企业终止的清算等等,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特殊背景出发,科学合理地处置改革的成本、负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