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语用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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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言语行为(4)

说话人承担起实施某一行t为的义务。本质规则导源于本质条件(7)。塞尔认为,说话人通过话语做出“许诺”必须遵守这四条规则。这四条构成规则从表面上看,是关于语力显示手段的使用规则,实际上也是施事行为的构成规则。塞尔凭借“可表达原则”(principle of expressibility;即对任何意义X,任何说话人S,当S意欲表达[在言语交际中传达意图、希望等]X时,那么就能有表达式E,这E能确切地表达X或把X公式化。其符号为(S)(X)(S意指X→P(E)(E是X的确切表达式):1969:20)把这四条语力显示手段的使用规则推广到不同类的施事行为上来。例如,发布命令(giving an order):其预定条件是说话人的权威高于听话人;其真诚条件是说话人想使命令行为得以实施;其本质条件是说话人通过发出话语试图使听话人实施一个特定的行为。例如,请求(request):其命题内容是听话人H将来的行为A;其预定条件是①说话人S相信听话人H能做A;②S和H都不认为在正常事态的进程中H会做A。其真诚条件是S想要H做A;其本质条件是S试图要H做A。例如,警告(warn):其命题内容是将来的事件E;其预定条件是①S认为E将要发生,并对H不利;②S认为H不清楚E将要发生。其真诚条件是S相信E对H不利;其本质条件是S保证E对H不利。塞尔指出:依据“可表达原则”“可使我们把实施言语行为的规则跟说出一定语言要素的规则等同起来。因为对于任何可能的言语行为总有一个可说的语言要素,其意义就足以确定在适当的语境里说出该话语就是准确地实施这一言语行为”(1969:20—21)。

6.2.3 批评奥斯汀对施事行为的分类,提出自己的新分类

塞尔对施事行为的分类是在批评奥斯汀对施事行为的分类的基础上提出来的。

我们知道,奥斯汀把施事行为分为裁决型、行使型、承诺型、行为型、阐释型五大类,并且每种类型都举出了大量例子。塞尔认为,奥斯汀提出的分类为展开讨论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但他提出的分类需要进行重要的修正,因为它有不少缺点。

塞尔明确指出:奥斯汀列出的分类清单“不是给施事行为分类而是给英语的施事动词分类”(1979:9)。紧接着,塞尔又指出了奥斯汀分类的五条缺点(1979:9—11):

(1)所列出的动词并非都是施事动词,例如:“sympathize”,“regard as”,“mean to”,“intend”,“shall”。

(2)最重要的一个缺点是,没有创立一套进行分类的清晰的或始终如一的原则。只有承诺型是清晰地、无歧义地跟类型的定义相合地用于施事目的。阐释型,在表示其特性的程度上也是清晰的,似乎是在语篇(discourse)关系的范围内下定义的。行使型,似乎至少是部分地在行使权力的范围内下定义的。身份和习俗两方面的考虑是隐而不见的。行为型,这个定义下得也不好,它似乎既包含对说话人和听话人来说什么是好的或什么是坏的意思,又是一种表态。

(3)因为没有清晰的分类原则,又明显地混淆了施事行为和施事动词的界限,所以从一个类型到另一个类型存在着大量的重迭,在某些类型内存在着许多不纯净现象。

(4)从一个类型到下一个类型不仅有太多的重迭,而且在某些类型内有相当不同类型的动词。

(5)这些分类中所列出的动词不是全都真正符合所下的定义。塞尔认为,这几个缺点中最重的一条是第(2)条,即缺乏始终如一的分类原则。

塞尔通过批评奥斯汀对施事行为的分类,明确地指出:要想对施事行为作出令人满意的分类,必须得制定出明确的始终如一的分类标准。

塞尔是在我们在6.2.2所介绍过的九条充分与必要条件和四条一般构成规则的基础上对施事行为进行分类的。塞尔认为,不同类型的施事行为的差别至少有十二个重要方面(1979:1—8):

(1)行为(类型)的目的有差别:

例如:“命令”的目的是要听话人去做某事。

“许诺”的目的是说话人对做某事承担一种责任、义务。这些差别跟施事行为的本质条件相关。

(2)词语(words)和世界(world)之间的适切方向有差别:

例如:“陈述”、“描写”、“断言”、“说明”,它们的适切方向是:词语适切现实世界,用↓表示。

“请求”、“命令”、“起誓”、“许诺”,它们的适切方向是:现实世界适切词语,用↑表示。

(3)表达的心理状态有差别:

例如:一个人做出许诺,发出誓言,威胁要做A(行为)或决心要做A,就表示做A的一种意图;一个人发出命令、请求,要听话人做A,就表示要听话人做A的愿望(希望、意愿);一个人对做A道歉,就表示对做了A有后悔之心。一般说来,在实施具有命题内容的任何施事行为中,说话人对命题内容都会表示某种态度。

请注意:施事行为中所表达的心理状态跟真诚条件相关。

(4)施事行为目的表现出来的强烈程度有差别:

例如:I suggest we go to the movies.

(我建议我们去看电影)

I insist that we go to the movies.

(我坚决主张我们去看电影)

这两句话施事行为目的相同,但所表现出来的强烈程度不同。

(5)说话人和听话人的身份或地位不同使话语具有的语力有差别:

例如:将军叫列兵打扫房间,很可能是发命令。而列兵请将军打扫房间,则可能是提出建议,绝不可能下命令。

这种特性跟预定条件相关。

(6)关系到说话人和听话人的利益的说话方式有差别:

例如:在自夸和悲叹之间,祝贺和吊唁之间,什么对说话人、听话人有利,什么对说话人、听话人不利,说话方式是有差别的。

这种特性是另一种类型的预定条件。

(7)跟语篇(discourse)其余部分的关系上有差别:

例如:I reply(我回答),I deduce(我推断),I conclude(我断定)等,这些词语跟别的话语以及它们的上下文相关。

however,moreover,therefore,同样能执行这些语篇的相关功能。

(8)语力显示手段决定命题内容上有差别:

例如:“预测”决定了命题内容是关于将来的事。“报告”决定了命题内容是有关过去或当前发生的事。

这些差别跟命题内容条件的差别相关。

(9)必须通过言语行为来实施的行为和不必通过言语行为来实施的行为之间有差别:

例如:estimate(评估)、diagnose(诊断)、conclude(推断)。我可以通过说“I estimate”,“I diagnose”,“I conclude”,来做出评估,进行诊断,得出推断。但为了进行评估、诊断、推断全然不必说什么。我可以站在一座大楼面前估算它的高度,我可以默不作声地诊断你是个边缘精神分裂症患者,或者推断挨着我站着的那个男人是个醉汉。在这些情况下,没有言语行为。

(10)要求依赖超语言的社会规约来实施的行为和不要求依赖超语言的社会规约来实施的行为有差别:

有大量的施事行为要求一种超语言的社会规约。一般地说,说话人必须有特殊的地位,特定的行为才能得以实施。例如“宣战”这种行为,就要求宣布人有相应的社会地位。

(11)有施为效用的施事动词(illocutionary verbs)的行为和无施为效用的施事动词的行为有差别:

多数施事动词有施为效用。例如:“state”(陈述),“promise”(许诺),order(命令)等等。但不能通过说“I hereby boastt”来实施自夸行为,也不能通过说“I hereby threaten”来实施威胁行为。

请注意:不是所有的施事动词都是施为动词(performative verbs)。

(12)施事行为的实施风格有差别:

例如:公开宣布和私下吐露,其施事行为目的或命题内容可能相同,但施事行为的实施风格有差别。

塞尔认为,在这十二个方面的差别中,前三个方面,即施事行为目的(illocutionary point)、适切方向(direction of fit)和所表达的心理状态(expressed psychological state)为最重要。其中,施事行为目的跟施事行为的本质条件对应;适切方向表示施事行为目的带来的后果,指词语跟现实世界之间的关系;所表达的心理状态跟施事行为的真诚条件一致。正因为如此,塞尔就以施事行为目的、适切方向、所表达的心理状态为标准把施事行为分为五大类(1979:12—20):

塞尔明确表示:是对施事行为分类,不是为施事动词分类。

(1)断言行为(Aserives):

断言行为类每个成员的t目的(point or purpose)是说话人(在不同程度上)对某种事情的状况、被表达命题的真实性承担义务。断言行为类的所有成员在评断方面,包括真与假,是可以断言的。

一旦我们承认断言行为是作为一种相当独立的类存在,基于施事行为目的之观念,那么大量的施为动词,概指施事动词在真或假方面似乎都是可断言的了。例如,考察“boast”(自夸)和“complain”(抱怨),两者都概指断言行为:这种断言行为都有附加上的特征,即做跟说话人的利益有关的某件事。又如,“conclude”(断定)和“deduce”(推断)它们也是断言行为:这种断言行为都有附加上的特征,即它们表示在断,言的施事行为跟语篇(discourse)的其余部分或话语(utterance)的上下文之间的一定关系。

塞尔的断言行为,包括奥斯汀的阐释型和裁决型的大部分。

(2)指令行为(Directives):

指令行为的施事行为目的是说话人试图要听话人做某件事。这试图可以是谦恭的,例如,我邀请你做某件事,或者我建议你做某件事;这试图也可以是强烈的,例如,我坚决要求你做某件事。

命题内容:听话人H实施某个未来的行为A。

指令行为类的动词包括:ask,order,command,request,beg,plead,pray,entreat,还有invite,permit,advice。塞尔认为还应包括奥斯汀列入“行为型”的dare,defy,challenge。奥斯汀的“行使型”的许多动词也应归入指令类。提问是指令的次类,因为它们是说话人要听话人做出回答,即实施一种言语行为。

(3)承诺行为(commissives):

承诺行为,其施事行为目的是说话人(在不同程度上)对将要实施的某种行为承担义务。

命题内容:说话人S将要实施某种行为A。奥斯汀关于承诺型的定义似乎无懈可击,他列入承诺型的动词中只有少数几个动词不属于该类,例如“shall”“intend”,“favor”等。

(4)表态行为(Expressives):

表态行为的施事行为目的是表达以真诚条件说明的关于在命题内容中指明的一种事态的心理状态。表态行为动词有:“thank”,“congratulate ”,“apologize”,“condole ”,“depore”,“welcome”。请注意:在表态行为中无适切方向。实施一种表态行为,说话人既不试图使现实世界适切词语,也不试图使词语适切现实世界,勿宁说被表达的命题的真值是预先决定的。例如,当我因为踩了你的脚趾而道歉时,我的目的既不是索要你被踩的脚趾,也不是让你踩脚趾。

命题内容:说话人S或听话人H有某种特性。在表态行为的命题内容中详细说明的特性必须跟说话人S或听话人H相关。例如:“I congratulate you”我之所以向你表示祝贺,是因为听话人在某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又如:“I thank you.”我之所以向你表示感谢,是因为听话人为说话人做了某种有益的事。

(5)宣告行为(Declarations):

一种宣告行为成功的实施,就造成命题内容和现实存在之间的一致,成功的实施保证命题内容和现实世界一致:如果我成功的实施委任你为主席的行为,那么你就是主席;如果我成功的实施提名你为候选人的行为,那么你就是候选人;如果我成功的实施宣布战争状态的行为,那么战争就爆发了。

用来实施宣告行为的许多句子的表层句法结构把我们的目的隐藏起来,因为在命题内容和语力之间没有表层句法区别。例如,“You are fired”(你被解雇了)和“I resign”(我辞职)在语力和命题内容之间似乎没有区别,但我们认为,事实上它们用于实施宣告行为时它们的语义结构是:

I declare:You remployment(hereby)terminated.

(我宣布:你的工作至此结束。)

I declare:my positionis(hereby)terminated.

(我宣布:我的职位至此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