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语用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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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言语行为(3)

行使型这类施事行为是行使权力、权利,或施加影响。行使就是作出赞成或反对一种一定的行为过程或者为其辩护的决定。仲裁人和审判员运用行使行为作出裁决,其后果是使他人“被迫屈从”,或“许诺”或“不允许”去做某种事情。

(3)型(commisives):

承诺型这类施事行为的特征就是许诺或者承担,就是使说话人承诺t对一定的行为过程承担义务。

(4)行为型(Behabitives):

行为型这类施事行为的特征是说话人对别人过去和当前的行为、命运表明态度。

(5)阐释型(Expositives):

阐释型这类施事行为是用于阐释行为,包括阐述观点,引导争论,说明用法和范围。

总之,对已经分出来的施事行为的五种类型可以这样加以概括:裁决(verdictive)是行使判决;行使(exercitive)是行使权力或施加影响;承诺(commisive)是承担义务或表明意图;行为(behabitive)是表明态度;阐释(expositive)是阐明理由,解释争论和交际作用。这些类别各有自己的特点又有某些功能上的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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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奥斯汀的演讲集《论言有所为》是他留给后人的一份宝贵的文化遗产。奥斯汀的功绩是开辟了一条从行为角度研究语言的使用的新道路。尽管他的言语行为理论还有些不正确、不完备之处,需要后继者修正、补充,使之进一步完善化、系统化,但他作为一位言语行为理论的开创者列入语言学史是当之无愧的。

6.2 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

塞尔(John R.Searle,1932— )是美国当代语言哲学家,加里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哲学教授,牛津派日常语言哲学在美国的主要代表人物。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theoryofSpeechacts)是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的继承、修正、发展和系统化。塞尔把言语行为理论看作是一种解释人类言语交际的理论。

6.2.1 修正奥斯汀对一个完整的言语行为的抽象切分

奥斯汀把一个完整的言语行为(total speech act)抽象切分成叙事行为(locutionary act )施事行为(illocutionary act)和成事行为(perlocutionary act)这样三个部分。塞尔对奥斯汀的抽象切分提出了批评和修正。塞尔主张把言语行为分为四大类(1969:23—25):(一)发话行为(utterance act)即说出单词、句子的行为;(二)命题行为(propositional act),即由指谓(refering,谈到的人或物)和表述(predicating,对谈到的人,或物所作的表述)所实施的行为;(三)施事行为(illocutionary act)例如陈述,提问,命令,许诺等等;(四)成事行为(perlocutionary act),即对听话人的行动、思想、信念等方面产生影响的行为,例如,通过“争论”使听话人被说服、使之信服;通过“警告”使听话人恐慌或惊恐。

我们把塞尔的言语行为分类跟奥斯汀的言语行为分类加以比较,可以看到:塞尔的发话行为相当于奥斯汀的叙事行为中的发声行为和发音行为,更重要的是塞尔用命题行为取代了奥斯汀的叙事行为中的表意行为。塞尔认为,奥斯汀在抽象切分得出表意行为的同时也抽象切分得到了施事行为,因为用来报道表意行为的动词都是可以用来作施事行为的动词。塞尔不同意奥斯汀把叙事行为和施事行为截然分割开来。我们必须看到:塞尔跟奥斯汀的分歧充分表现出他们对句义(senence meaninig)和语力(illocutionary force)之间的关系的认识上存在t着重大差异。奥斯汀始终认为t句义(或字面意义)和语力有根本性区别。而塞尔则认为“不存在不带语力特征的句子”(1968:412),并明确指出:“一般说来,通过说出句子所实施的言语行为就是句义的功能。句义的研究和言语行为的研究在原则上没有区别。恰切地说,它们是同一种研究。因为每个有意义的句子凭借其意义都能用来实施一种特定的言语行为(或一系列言语行为)又因为每个可能的言语行为在原则上通过一个或一些句子都能确切地,用公式来表达(假定语境合适),所以,句义的研究和言语行为的研究不是两种独立的研究,而是从两种不同的视角所做的同一研究。”(1969:18)这就是说,句义在合适的语境里确定言语行为,同时也基本界定语力或语力范围。塞尔基于对句义和语力关系的这种认识,所以用“命题行为”取代了奥斯汀的“表意行为”。命题中立于语力,不同的话语可以用来表达同一命题,但却可以具有不同的语力。例如(1969:22):

(1)Sam smokes habitually.

(萨姆经常吸烟。)

(2)Does Sam smoke habitually?

(萨姆经常吸烟吗?)

(3)Sam,smoke habitually!

(萨姆,你要经常吸烟!)

(4)Would that Sam smoked habitually.

(愿萨姆经常吸烟。)

这四句话的命题都是:吸烟(萨姆)(萨姆为指谓,吸烟为表述)但语力却分别是:

(1)断言;

(2)提问;

(3)命令;

(4)祝愿。

塞尔指出:“一个命题的表达是一个命题行为而不是一个施事行为”,但是“一个命题的表达总是通过完成一个施事行为来表达的”。(1969:29)

6.2.2 言语交际应遵守构成规则

塞尔认为,言语交际属于人类行为科学的一部分,言语行为是人类交际的基本单位,言语行为有其自身的特点并受规则的制约。塞尔区分两种规则:制约规则(regulative rules)和构成规则(constitutive rules)。制约规则对己存行为或活动实施制约,例如礼仪规则是对已存的人际关系实施制约。构成规则能创立或规定新的行为形式并对它们实施制约,例如下棋规则,它一旦生成就同时制约下棋活动。塞尔之所以要区分这两种规则,其目的就是为了说明言语交际应遵守构成规则,例如你想通过说话来实施“命令”行为,你就必须得遵守某些规则,否则就不是“命令”行为而是别的什么行为了。塞尔指出:“说一种语言就是按照构成规则的系统实施一种言语行为的问题”(1969:38)。请注意:塞尔的构成规则是生成言语行为的规则,它不同于对语言本身进行结构分析的句法规则、转换生成规则。)如果说话人在语境C里说出话语X,那么话语X在语境C里就充任Y。(Y是言事行为,X通常用来作为Y的约定媒介。使潜在的生成言语行为的一系列构成规则实体化。)

研究言语行为至少包括意义(因为话语自身是有意义的)和行为两方面。先说意义:话语X有相对独立于语境的约定俗成的意义,塞尔称之为“句义”。在以言行事过程中,还有新的意义,即“语力”(语力跟交际意图有关)。再说行为:塞尔认为,实施Y,即实施施事行为,就是遵守施事行为的构成规则。塞尔找出构成规则的方法是:先确定成功地、完满地实施某一施事行为(例如“许诺”)的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然后再从这些条件中抽取出有关“语力显示手段”(illocutionary force indicating device。“语力显示手段”指施事动词[如:“命令”、“请求”、“许诺”等等]、语调、语气、重读等语言手段。这些手段能显示所说出的话语的语力)的构成规则。塞尔以“许诺”(真诚的“许诺”)行为为例,确定了九条充分和必要条件(1969:57—61):

(1)“得到正常的输入和输出条件”。

“输出”(Output)包括说话清楚明白的条件,“输入”(input)包括理解的条件。这二者合起来就是:说话人和听话人都知道如何说某种语言;说话人和听话人都意识到他们是在做什么;他们不存在诸如聋、哑或喉炎之类的交际障碍;他们也不是演戏或开玩笑,等等。应该注意到:这个条件排除聋、哑之类的交际障碍,也排除演戏或开玩笑之类的交际形式。

(2)“在说出话语X时,说话人S表达了命题P”。

这个条件使命题从其他的言语行为中分离出来,并使我们有可能全神贯注在作为一种施事行为的许诺的特性上。

(3)“在表达命题P时,说话人S表述了他将要实施某一行为A”。在许诺的情况下,语力显示手段的范围包括一定的命题特征。

在许诺行为中,必须是说话人表述,并且不能是过去的行为。我不能许诺曾做过某种事情,也不能许诺别的某个人将要做某种事情(尽管我可以许诺我关注他将做某种事情)。一种行为的概念,我是为了当前的目的解释它的,包括制止一些行为,实施一系列的行为,也可以包括状态和条件:我可以许诺不做某种事情,我可以许诺重复地、不断地做某种事情,我也可以许诺保留在一定的状态或条件下。

塞尔把条件(2)和条件(3)叫做命题内容条件 (the propositional concent conditions)。

(4)“听话人H希望说话人S实施而不是不实施行为A,并且S相信H希望他实施而不是不实施A”。

一般地说,条件4中所陈述的要点是:如果是一个完美的许诺,被许诺的事情是听话人希望实施的,或者是他有兴趣考虑的,或者是希望实施而尚未实施的,等等;说话人必须意识到或者相信或者知道是那种情况。

(5)“S和H都不认为在事件的正常过程中S会实施行为A”。

例如,一个新婚男子许诺她的妻子下周不会遗弃她,这一许诺很可能带来的忧虑比安慰更多。塞尔把条件(4)和条件(5)叫做预定条件(preparatory conditions)。

(6)“S打算实施行为A”。

塞尔把条件(6)叫做真诚条件。(sincerity conditions),以此区别于不真诚的许诺。

(7)“S认为他说出话语X就意味着他有义务实施行为A”。

一个许诺的本质特征就是承担实施一种一定行为的义务。意图是实施一种许诺的必要条件。

塞尔把条件(7)叫做本质条件(esential conditions)。

(8)“S的意图是要H认识到说出话语X就是使S承担起实施A的义务,S想使H通过认可S的上述意图而认识到S承担起实施A的义务,S想使H通过话语X的意义认可S的上述意图”。

(9)“当条件(1)—(8)都具备时,S和H所使用的语言的语义规则使得话语X说出来既正确又真诚”。

塞尔指出:上述条件(1),条件(8),条件(9)一般应用于各种标准的施事行为而不是专门应用于“许诺”。条件(2,)—(7)则对应于“许诺”。

接着,塞尔从条件(2)—(7)中提取出四条语力显示手段的构成规则:

(1)命题内容规则(propositional content rule)。

谈到说话人将要实施的行为。命题内容规则导源于命题内容条件(2)和(3)。

(2)预定规则(preparatoryr ule)。

说话人相信他要实施的行为是听话人所希望的行为,但这行为是说话人在通常情况下不做的。预定规则导源于预定条件(4)和(5)。

(3)真诚规则(sincerity rule)。

说话人打算真心诚意地实施某行为。真诚规则导源于真诚条件(6)。

(4)本质规则(esenial ru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