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组织的极限(当代西方经济学经典译丛)
19543300000005

第5章 组织和信息(1)

在上面一章里,我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即在价格体系无能为力的情形中,组织是实现集体行动的利益的一种手段。

我并没有试图给组织下一个正式的定义,那可能也是不可能的。更确切地说.这个观念实际上是在体系中的一个古老术语,它的意义通过假定其结果而被展现出来。正像在上一个讲演中指明的那样,“组织”这个术语应该被广泛解释。正式的组织,比如公司、劳动联盟、大学或者政府,不是组织仅有的类型。伦理条例和市场体系本身应该被解释成组织。确实,市场体系有精巧的方法来进行沟通和达成共同的决策。正像这个例子所表明的那样,在组织里的参与者本身可能既是组织也是个体。进一步说,指明个体典型地属于许多组织是很重要的。

组织的目的是利用了这样的事实:因为众人的功效,许多(实际上是全部)决定要求许多个体的参与。特别是,正像前面所指明的,在价格体系无能为力的情形中,组织是实现集体行动的利益的一种手段。

我要强调价格体系中存在的一种特别的失败.在理解组织的过程中,这种失败绝对具有核心的意义。我指的是不确定性的存在。现在,有纯粹理论上的策略来诱导价格体系在特定的方面来处理不确定性。因为不是所有人都熟悉这个方法,这里可以概要地介绍一下。

不确定性指我们对世界没有完整的描述。而我们完全相信这种完整的描述将是真实的。代替对世界完整的描述的是,我们认为世界处于一系列状态中的一种或者另一种。世界的每一种状态是一个对所有相关目的的完整描述。我们的不确定性在于不知道哪一种状态是真实的状态。不确定性可能是关于生产条件或者品味或者其他任何别的东西,如果知道它们为何物,它将影响个人的交易意愿。这样。拥有条件性合同或者或有商品的合同,将比拥有买卖固定数量货物的合同要好得多,用技术术语来说,也就是,如果特定的状态发生了,每个单位合同是为了用于交付一个单位的某些好处。既然世界的这种状态完全指定了需求和供给的条件,所以有可能规定或有合同可以永远被执行,因为,对于合同是或有的那个状态中可提供的东西,我们需要提供刚好一样数量的交付。这些合同可以附带上价格。这样,关于没有不确定性的竞争经济的标准理论就能被重新解释,而给出一种在不确定性之下的竞争平衡的理论。普通意义上的商品被或有商品所代替。

从这点可以认识到,在真实世界中有这个理论构图的相似物。保险政策存在,附加成本合同的必然的弊病也存在。更加重要得多的是,一般的股票市场为扩散风险提供服务。但是,同样清楚的是,条件性合同中涉及的或然性范围比起在理论中理想化地所想要达到的范围要有限得多。比如,不能对商业上的失败保险,这就抑制了承担经济风险的意愿。在一个更详细的层次上看,公司中复杂的生产过程的协作部分地就是一个不确定性的问题——比如。过程中在一个部分或者另一个部分上的随机耽搁。可以想像一个事实上为了公司的内部协作而存在的价格体系:提供一个部件或者另一个部件的部门以某个价格出售这个部件,其价格会根据平均的耽搁时间而不同。销售部门将有明确的激励机制来减少耽搁。然而,只有在有一个针对可能产生耽搁的或然性的保险的情况下,对购买者的风险才能被最优化地分配;否则,为了最大程度地减小不确定性,购买部门将不得不改变它的行动的范围,这是一个将导致总产量减少的改变。不难看出,这样一种价格和保险的结合在实践中将非常难于执行。

理论上想要的或然价格在现实中无法存在。造成这种结果不止存在一个理由。一个毋庸置疑的理由是价格表的绝对复杂性。总的说来,一个保险政策必须指定许多的或然性,这些或然性因为每一种可能而有不同的支付。拟订这样的合同成本高昂.并且,理解它们同样成本高昂。基于长久的经验.法院对于一般人理解复杂合同的能力几乎没有信心。一个例子就是对所谓的免罪条款的处理。比如,在运输货物时,运输公司经常在它的合同中包括这样一个条款:免除它对运输的货物损坏或者丢失的责任。正式地看,可以简单地把这个条款看作是决定风险承担的所在地。一旦这一点被决定了.那么,一个完美的市场就可能允许重新转移风险.比如通过保险。但是,法院一贯地拒绝执行这样的条款,而总是让运输公司承担责任。它们的观点是,指望一般的运输者理解正在考虑的风险是过分了,而一般的运输者比起运输公司来说是渺小的。

可以说明价格体系在分配风险承担方面能力有限的另外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存在区分真正的风险和优化失败的困难.这是一个被保险专业的学生提作道德危机的困难。比如,一场火灾的爆发可能是由于一种外部环境和个人选择——比如粗心或者在极端的情况下纵火——的结合。因此,火灾保险公司出台了一个鼓励个人改变他的行为的激励机制,停止对不可控制的事件给予单纯的保险。

由于注意到了信息在完成或有合同中的关键作用,罗伊·拉德勒(R0y Radner)已经把这个问题放入了更普遍的展望中。简而言之,我对关于分配风险承担的单纯理论的勾画已经不言明地假定:所有的个体都知道,在最终完成合同的时候,在完成保险支付的时候,什么样的自然状态占上风。精确说来。这个假定使下述情况得到满足:所有个体拥有一样的信息,不管是什么信息。但是,在大部分的情况中,事情不是这样的。举例来说,想想在保险文献中被认作逆向选择的问题。比如,在人身保险中.受保人可能比承保人更知道他的风险。承保人可能开始于根据保险统计算出来的东西来选择好价格。但是,接着是,高危人群比普通人买更多的保险,而低危人群买的保险将少于普通人。因此,处于金钱重压之下的承保人的这种经历将不如保险统计算出来的东西受欢迎。于是,就必须提高价格,但是这将赶走多得多的低危人群的人。这里的主要原因是合同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等。

在经济代表之间信息不对等的另外一个例子是病人和医生的关系。他们关于世界的信息不同。对这种关系或者其他的负责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极其重要的。但是这意味着,不可能真正存在对代理人的生意上的失败经营进行保险的合同。在一个关于医学经济学的研究中,我已经辩论过:可以把专业的伦理学看作是一种机构的一个例子,这种机构在某种程度上填补了因为价格体系的相应失败而产生的缺口。

跟着的是,个别的经济代理人的信息结构通过市场强有力地调节了分配风险承担的可能性。就这里的信息结构而言,我不仅指存在于任何时候的知识状态,我也指未来获得相关信息的可能性。用通讯上的术语说,我们称后者为拥有一条信息渠道,称接收到的信息为来自其余世界的信号。

这样,使用价格体系来分配不确定性、来对风险保险的可能性就受到现存的信息渠道的结构的限制。换一种说法,非市场化决策的价值以及建立总体来说具有比市场更有限的活动范围的组织的客观需要,部分决定于信息流的网络的特点。

但是,信息渠道的有无不是从外部规定给这种经济体系的。信息渠道可以创建,也可以放弃,并且它们的容量和通过它们被传送的信号的种类取决于选择。这种选择是基于对利益和成本所进行的比较而做出的。因此,我转而考察信息的特点,以及特别说来关于信息渠道的利益和成本的一些共同性。在下个章节中,我将更专门地就组织作为一个信息处理器来进行讨论。

假定每个个体的经济代理人从一开始就具有从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接受一些信号的能力。然而,这种能力不是无限的,并且,缺少信息处理能力对于理解个人和组织的行为是一个重要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