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当我们的朋友因为交了好运而快乐、开心时,我们都会很乐意去和他分享这种喜悦,即便不知道是谁、是什么给他带来好运。如果对这种快乐产生了感情,而它却在我们力所不能及的情况、范围之下被破坏,那么我们的内心便会产生许许多多遗憾、惋惜之情。当知道是某一个人为我们的朋友带来这份快乐、好运、幸福时,这种快乐和喜悦的情感往往也会更加强烈。在这时,如果有人获得了安慰、帮助、同情,对那个人我们同样是心怀感激的,也会觉得那个人是如此的亲切和蔼。所以,当被帮助过、安慰过、关爱过的人对他的恩人怀有感恩感激之情时,我们完全能够理解这种知恩图报的感情。
另一方面,当我们的朋友因为遭受伤害而痛苦悲伤之时,我们的内心就会和他一样痛苦、难过。但我们不能一味地痛苦、悲伤,因为这是一种消极被动的不合理行为,痛苦永远会伴随着我们,所以我们更要努力去寻找一种摆脱痛苦的情感,而这种情感源于一种合理的自卫与复仇。这种情感是一种积极合理并且被大家所认同的情感,当我们知道造成痛苦的人是谁时,这些感情往往也就更加凸现出来。
这就好像,如果我们的朋友在进行合理的自卫与复仇时不幸死亡,那么我们不仅会去理解和感受他的愤怒、憎恨之情,而且对他身边的亲朋好友的愤恨与憎恨之心也感同身受。当我们知道他死后大仇仍未报,那么在我们心中,就多了另一种感情,那就是所谓的责任感。往往只有这份情感,才让我们能在想象之中感受他所遭受的不幸和痛苦,也能在这种责任感中感觉到我们的朋友是死不瞑目的。其实神和上帝早已在利用这种情感去主持正义,惩罚那些罪恶滔天的人了:那些有罪恶的人往往会在半夜看到恐怖的画面和感受到那些他曾经伤害的人的冤魂从墓地中出来复仇的身影。所以他们常常会感到恐惧、害怕和痛苦。
不合宜的感激与怨恨对象
前面我们所赞同和认可的观点是因为我们感激、怨恨的对象是合乎情理的,而下面我们所看到的情况却是因为感激、怨恨的对象是不合乎情理而引起的结果。
如果一个人,当他去做好事的时候,其根本目的与动机是不被大家所认同的,那么我们就很难去理解那些得到好处的人给予他的回报和感恩之情。一个人仅仅因为对方碰巧是与自己同姓同名,做同样的事,或是和自己是同一宗系,当同样的官,就将自己的财产送出去,那么我们当然对这种愚蠢的行为是不予以赞同和肯定的,并且也无法理解、认同那些给予好处的人所存在的回报和感激之情。因为这种愚蠢的帮助是不值得感激与回报的,相反,当我们处在困难之中,对给予我们关怀、同情、帮助的那个人,我们就会心怀感激之情、敬意之情、尊重之情。
英国的君主詹姆斯一世的例子更能充分形象地说明这个理论。詹姆斯一世天生就具有一颗善良慈爱的心,他常常慷慨地施舍,却没有换来一个对他忠心的人,到最后居然是孤苦伶仃。可是,他那生性冷酷和淡漠无情的儿子却得到了英国那些上流社会的人的帮助,甚至不惜为他牺牲性命。
同样的道理,当一个人因为某种原因去危害他人时,即便给他人带来再大的灾难和痛苦,只要这种动机是被我们大家所肯定和赞同的,那么我们就不会厌恶、憎恨他,也就根本不会去同情那些被危害的人了。
就像两个人吵架一样,若其中一个人的行为动机被我们所赞同,那我们就会觉得他是对的,而对方是错误的,所以也就会去反对对方、否认对方,即便对方遭受了再大的痛苦和不幸,我们也不可能去体谅、理解和宽容的。
当然,这种同情的义愤是有限度的。当一个十恶不赦、凶暴残忍的罪犯指责揭发他的人和审判他的法官时,大家往往就不会认同这种行为,更不会去同情、怜悯他了。
小结
首先,如果我们大家真正从心里去赞同和肯定行善的人的动机,那么我们往往会对他心存感激。因为这种动机蕴涵了许许多多的慈爱和帮助之情,所以我们也会以一种感激、崇敬之情理解和感受那些报恩的人的心情,因为我们觉得好人就应该有好报。
可是,当那些行善的人的动机不那么合理,甚至不被大家所肯定,那我们就会否认他的结果。其次,如果我们大家对给别人造成伤害的人的动机、目的持否定态度,那么当他们给别人带来巨大的伤害与不幸时,我们往往会去同情、体谅受害者,并且能够理解受害者的怨恨之情。因为我们觉得恶人就要有恶报。
但是,当实施暴力行为的人,他的行为动机和目的是被大家所肯定的,那么我们就不会指责他,更不会去同情、怜悯、体谅受害者的愤恨之情了。
对优点和缺点感觉的分析
因为我们对行为合宜性的感觉源于某种对行为者的感情和动机表示直接同情的东西,所以,我们对优点的感觉起源于某种对受行为影响者的感激表示间接同情的东西。除非我们事先赞同施恩者的动机,否则不可能充分体谅受益者的感激,因此,对优点的感觉好像由两种截然不同的感情组成:一种是对行为者情感的直接同情;一种是对从他的行为中受益的那些人所表示的感激的间接同情。
对优点的感觉和判断是一种混合的情感,但我们往往很难清楚地将这种混合的感情区别开来。我们往往很想知道那些正义浩然、高尚慈爱的行为的动机与目的,也在为这行为后面那些大度无私、慷慨正义的精神所感动。我们关注着他们的成功和体会着他们的情感,因为当我们用心去体会自己对曾给予我们帮助的人的感激之情时,我们才会真正地感受到内心的热烈、真挚,也才会去感激、崇拜、拥抱恩人。所以,对于曾经帮助过我们的恩人,无论我们怎样去回报他,给予他多大的恩惠,我们是永远也不会觉得满足的。而当他们对这些回报和恩惠予以报答,我们往往会对其大加赞扬。可是,当他们没有作出什么回报,我们会感觉到很难以理解,当然,更多的是吃惊。
总之,当我们心中能感觉到被认同、赞扬和肯定的行为优点时,我们就应该对这些行为给予肯定、奖励和赞扬,并予以适度的回报,只有这样,才能使行善的人内心得到慰藉。所以当我们怀着一颗感恩和同情的心去体会当事者的处境时,也才能真正为他们慷慨正义、宽容大度的行为而感动。
同样,由于我们对行为不合宜性的感觉起源于缺乏某种同情,或者起源于对行为者感情和动机的直接反感,所以我们对缺点的感觉起源于对受难者的愤恨表示间接同情的东西。除非我们在心里本来就不赞成行为者的动机并拒绝对它们表示任何同情,否则不可能同情受难者的愤恨,因此,同对优点的感觉一样,对缺点的感觉也是一种复合的感情,由两种不同的感情组成:一种是对行为者感情表示的直接反感;另一种是对受难者的愤恨表示的间接同情。不过,对于哪些行为应该受到惩罚,我们还是能够很正确地去区别开来的。
作为旁观者,我们通常更能体会那些受害者的愤怒,也会给予他们更多的同情,俗话说“恶有恶报”,在这里也得到了很好的证实。如果一个君主他骄奢淫逸,罪恶无耻,惨无人道,横征暴敛,那么我们就会产生一种反抗和愤怒的情感,而这些感情的依靠往往也就产生于对施暴者的直接反感与对受害者的间接同情,所以对那些受害者也自然会感觉到义愤填膺。当然,我们也会在不知不觉中感觉到和体会着那种水深火热、痛苦不堪的情感,从而去同情他们的愤怒和支持他们复仇的情感,也会在每一分每一秒里去幻想着为他们伸张正义、解除痛苦、铲除邪恶;而对暴君的行为与感情是反感和憎恨的,认为那是他们应该得到的惩罚。
论正义和仁慈
正义和仁慈的比较
如果我们对一种行为充满感激之情,并且这种感激能够被旁观者认可,那么这种行为必定是慷慨正义、充满仁慈的。同样,如果我们对一种行为充满愤恨,并且这种愤恨之情也能够得到旁观者认可,那么这种行为必定心存不善、需要受到惩罚的。
仁慈总是不受约束的,它不能以力相逼。因为它是人类的一种自由选择。对于一个缺乏仁爱慈善之心的人,我们是不能够惩罚他的,因为他这样做并没有真正伤害到别人,更不会直接产生罪恶。可是,如果当你不去回报那些曾经给予你帮助的人时,那么你就会被别人当作一个忘恩负义的无耻之徒,从而引起别人的憎恶,但这种憎恶之情并不等于愤怒之情。因为只有受害者才会感觉到愤怒,所以缺乏一颗感恩、仁慈之心的人,是不会受到惩罚的,但他会受到谴责。
如果仁慈是以胁迫的方式而存在,那么其后果往往是自己羞辱自己,就像用暴力去胁迫他人来报答自己一样,那么,倒霉的往往是你自己。因为真正的仁慈表现为乐于去帮助别人,主动去积德行善、关怀和尊敬他人。
自卫,它源于愤怒之情,它是正义和清白的守护神。如果没有它,那么我们便无法伤害我们的行为给予报复。但是这种愤怒之情是有限度的,当别人不会伤害到我们时,我们就用不着自卫了。
正义本身是具有强迫性的,它往往是以暴力为依据,不依赖于我们意志所存在的一种美德。其实质表现为:以暴防暴、以暴制暴,并恰如其分地使用暴力。它对那些不被大家所肯定的行为报以愤怒之情,从而实施以毒攻毒的行为。这也正是它与其他各种美德有所区别的最显著特征。所以,当人们去遵守这种正义的美德之时,便会在无形当中感觉到一种约束和紧张。当然,如果一个人,他的行为确实是伤害了某些具体的人,伤害行为也不被大家所认同,那么他便违反了正义。
正义,往往存在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统治者经常用正义去维护其政权,并用正义去强迫人们要以礼相待、互助互爱,从而达到国家的繁荣富强(或是规定一种法律:父母有抚养子女的责任,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如果不去实施这些行为,不但会受到谴责,而且还会受到更严重的惩罚)。所以,制定法律的人,在执行法律的时候,应该具有认真严谨的态度。如果对此有完全不同的观点,那么往往会使人心动荡,社会失去安全和稳定,国家也将面临暴动的威胁。
所以,对于仁慈和正义这两种不同的美德,我们所持的态度应该是审慎、严肃、认真的。最主要的判断依据是,其行为是否具有强迫性。有的行为只需要用责备的态度去对待,可是有些行为是需要用暴力惩罚予以阻止。对于有能力实施仁慈却没有实施的这种行为,我们就会给予责备。相反,对于那些乐于行善者我们就会给予赞赏和肯定。如果既不值得我们去赞扬也不值得我们去指责的行为,那么它也就居于两者之间了。就好像是一个父亲用同样的态度对待他的儿子、兄弟、亲人,是不应该受到指责也不应该受到赞扬的。当突然之间有人对我们非常地友好,会让我们感到吃惊,好像对此应给予肯定和认同;而当突然之间有人对我们无比冷酷,好像也应给予否定和批评。
平等的主体之间,是不能用暴力去约束的。因为每一个平等的主体都有权利去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并有权对那些制造伤害的人给予惩罚。所以,当有人遭到抢劫、袭击或是被别人谋杀时,作为旁观者的我们都会想着去保护他们并且为他们报仇。这样做的原因往往来自于那些慷慨的正义者,因为,他们对受害者的行为给予理解并感同身受,所以很乐意为他们效劳。这也正是正义在我们生活中的体现。可是,为什么受害者有时只能自怨自哀,而作为旁观者的我们却不能为他们伸张正义呢?这就是,仁慈在我们生活当中的体现。就好比对于一个缺乏感恩、同情之心的人,我们对他只能给予批评责备,却不能去惩罚和胁迫他其实,我们在与彼此之间交往中,如果对彼此能做到真诚相待,不去伤害对方,那么我们也能感受到别人对我们的真诚、友善。相反,我们如果去以恶惩恶、以恶报恶,那么我们就会永远生活在一个冷酷无情的世界里。
论正义感、自责感,兼论对优点的意识
除了因别人对我们造成的伤害而引起的正当的愤怒,不可能有合适的动机使我们去伤害他人。如果仅仅因为别人的幸福妨碍了我们自己的幸福而去破坏这种幸福,或仅仅因为别人有用的东西对我们可能同样有用或更加有用而夺走这些东西,都不能得到公正的旁观者的赞同。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正义感。当然,如果侵犯者意识到自己所犯的罪孽给别人带来伤害、不幸,并且能深深地感到自责与懊悔。那么,人们对他的憎恨之情便会随之减弱。
爱自己胜过爱别人,这是人类具有的天性。所以我们便会常常去关注与我们关系密切的东西。那是因为:对我们来说,每个人都在这个世界里占有了重要的位置,并且只有自己才能让自己幸福,只有自己才能去关爱,照顾好自己。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用对待自己的态度去对待别人,更不意味着你可以毫无条件地去表现这种自爱、自大。当我们明白了这点,我们就会以别人的态度和眼光来评审我们的这种自爱,从而才会充分适度地去表现它,让别人所接受。就像当我们与竞争者为了财富、成功、权力而全力以赴时,我们的这种自爱之情就能得到别人的赞同。但是当我们为了这些财富、成功、权力而不择手段时,这种自爱就不会被别人所接受。总之,当我们为了自己的幸福而努力时,我们这种自爱就会得到别人的赞同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