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哲学九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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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意愿(2)

3.道德冲突

存在道德冲突就意味着不完美,而道德生活的目标就是要杜绝这种冲突。

在上一节中,我们将自由和意志等同起来,这并不代表我可以通过意志促成每件我可以自由去做的事,但这意味着,在我的意志能够促成一件事之前,我必须有去做这件事的自由。然而,“意志”到底是什么意思?到目前为止,我们所有试图定义这个词的努力,其实都是在用一种晦涩难懂的语言来解释一个难以理解的问题。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根本不知道我们现在所指的意志,在他们的理论中,根本没有这样一个术语;这也就是为什么,虽然他们的道德理论具有不可磨灭的实践指导价值,但在理论上却不具备完整的可接受性。柏拉图在他的《共和国》中,始终困扰于他关于灵魂状态的绝对的三分法;亚里士多德对自由这个问题的处理,则成了一部关于法律责任的实践性专著。然而,指出他们忽视了意识,并不是说通过一个抽象术语的使用,我们就解决了一个难题。把一整个有机体中的每个部分认为仅仅是一个部分,我们并没有获得任何进展。不管柏拉图如何掩饰,这种三分法必然意味着其中某个部分与另一部分进行斗争,而胜利的一方则控制我们的行动,这也是困扰柏拉图的一个难题。这种观点的问题还有很多,但我们只要坚信一点就足够了,即当一个人动用意志时,是整个人在动用意志,而不仅仅是他的智力、精神或者欲望。只要有行动,就一定是整个人的行动。

这或许有助于我们形成一个关于道德冲突的合理观点。大部分伦理学家把大量时间都花在了道德冲突的研究上,每次一个人心灵的某一部分和另一部分发生对立时,这种冲突就会出现,尤其是当所谓的“较高级别”的部分和“较低级别”的部分处于对立状态的时候;斗争的每一方都有可能胜利,具体哪一方胜利则取决于进行这种斗争的人的品格了。如果较低级别的部分一直胜利,那这个人就是一个坏人;如果较高级别的部分经常获胜,这个人则正在变化;一个人只有能够控制好较低级别的欲望,以至于这种冲突根本不会发生,他才是一个善良的人。存在道德冲突就意味着不完美,而道德生活的目标就是要杜绝这种冲突。我们很难确定这种评价标准能在多大程度上清楚地反映事实,我们也难以确定斗争这个词是否仅仅是一种譬喻或比拟。如果仅仅是为了反映人类经常会对自己在特定情形下的行为产生怀疑这个事实的话,那几乎不会有人对此提出异议了。然而,如果它指的不仅仅是比喻意义上的斗争,假如我们像柏拉图一样,认为自我中独立自主的部分之间存在确确实实的战争的话,那我们就将不得不面对随之而来的几个难题了。第一个难题就是把性格一分为二,分成两大类,较高等级的和较低等级的,真实的性格通常被认为是与其中较高等级的部分相通的。这样又出现了两个必须解决的问题:首先就是,我们怎么区分这些冲动和欲望,它们哪些属于较高等级的部分,哪些属于较低等级的部分?这个问题不仅仅是针对将一套从别处引进来的道德判断标准称作自己所有的功利主义,所有直觉论者的道德理论都必须回答这个问题。而唯一可能的答案就只能是当人类看到最高等级的性格时,他凭直觉就能分辨出来。然而,几个世纪以来,人们一直都在争论这个问题,什么是最高等级的最好的性格,并且人们凭直觉得出的答案也可以说大相径庭。其次,这个问题又引出了第二个问题,如果一种行为被归入较高等级的部分,并且人类能够真真切切地感受到这一点,那为什么较低等级的部分还会经常在斗争中获胜呢?我们人类被欲望控制了心思,被激情冲昏了头脑,被个人利益蒙蔽了眼睛,就好像这些影响来自外界,并用它们洪水般的力量将人类淹没并冲走,人类只能孤军奋战,直到最后痛苦地溺亡。除非我们对其中的抽象概念不予深究,否则,这就只是一种夸张的比喻手法,并不能作为严谨的陈述。

“一个人的行为总是与其最强烈的欲望相对应”这句话仅仅是一种毫无意义的老生常谈,因为这句话只有在当一个人永远以同一种方式行动,并且只有在出于自己的意愿而以这种方式行动的情况下才有意义。把欲望拟人化,将它们说得好像它们具有一种黑暗的魔力,从而迫使人类做并不想做的事情,其实是利用比喻的手法对整个陈述进行歪曲。最强烈的欲望之所以被称作最强烈的欲望,其实是因为它与人们在现实中的行为相一致;如果人们没有相应的行为,它就不能被称为最强烈的欲望了。然而,如果我们不牢记其真正意义,欲望这个词和意志一样,也是一个危险的词。人类不是一根可怜的稻草,任由冲动和欲望的风将它一会儿吹到这里,一会儿吹到那里,因为冲动和欲望作为人类行为的动机,都源自性格,并且是行动主体意识的一部分。不存在独立于人类活动的欲望或欲求,在一边只为等着影响他,使他去做他自我中较高等级的部分所反对的事情。欲望和欲求都是人类自己的,“有欲望的”和“有欲求的”是描述人类的形容词。欲望和欲求也不是从外部闯入的名词,一种欲望是指一个人渴望某个事物的状态,既不能用一个冠冕堂皇的词“较高等级的自我”来否认它,也不能将它和同样虚无缥缈的“贪欲”等同起来。

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这种性格的分割将永无止境,并且是一种危险的杜撰。而我们又该如何解释,当这些分割出来的部分中的其中一个与另一个等级不同的部分相碰撞时,为什么这种碰撞叫作道德斗争?我们又如何解释诗人所说的“我看着好事赞成好事,而却行着坏事”这种显然十分常见的经历呢?我们只能说,他把时态弄错了,并且只要指明这一点似乎就足够了。无论他如何清楚地明白他看到的是好事,他也不可能同时既看到好事却行坏事,除非他做好了接受针对这句话涉及的自我分割的一切反对,坚持称自己在同一时间进行两种相互排斥、相互矛盾的活动,然而,正是由于这种分割,这句话更显得苍白。更为合理的推测应是,他的思想处于一种犹豫不决的正常状态,这就包含了一个迅速但非同时审视两种选项和一个二选一的过程,这最后的决定将以他的整个道德理论为基础。如果他是一个善于反思的人,那我们就很难相信他选择坏事这种说法的依据就是他的道德理论。对选项的审视过程也许快也许慢,即使是在已有行为准则(这种准则和其他任何既有的东西一样,通常无法和实际情况完全一致)、意识以及过去经验的指导下,这个过程显然还是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情况复杂,自然就需要更长的时间。

接下来,我们将就这个通常被称为道德冲突的问题,讨论下面这个虽琐碎但十分典型的例子。一个牛津大学的学生在划船周的第一个早晨接到一封信,得知他乡下的两位未婚姨妈打算周末到牛津大学,希望他能有时间带她们参观镇上一些有趣的景点和活动,尽管她们十分清楚他显然要忙于工作和课程。然而,作为一名普通的年轻人,他肯定早就为自己安排好了合适的活动,而这些活动肯定不适合两位姨妈的年龄。那他该怎么办呢?带着这样两位同伴肯定会有诸多不便,他将不能按原计划去打棒球,本来计划好的投注者派对也不能去参加了,他还期待着学校游艇上能有更迷人的伙伴呢。现在,他能预见的周末却是去各个他再熟悉不过的场所进行一番累人的游览观光,以及各种气氛沉闷的午宴和令人尴尬的下午,和大部分大学生一样,他也不免自私,因此他感到十分沮丧。然而,仔细想想,他又认为自己应该为她们做点什么,虽然他自己并不会开心,但她们可能会十分高兴。此外,如果他表现得很无理,还可能会引起家族矛盾,毕竟,或许将来她们还能帮到自己呢。因此,他最终还是从繁忙的课业中尽量挤出时间陪伴她们,并亲自送别她们,这样也就不算特别无理,并且感觉自己尽到了应尽的责任。那我们该如何分析这位大学生的行为呢?他的第二感觉是“自己应该做些什么”。通常,我们可以将它理解为他意识到了一种义务或责任,这种义务或责任与他的私人欲望发生了冲突,但这种义务或责任足够强大,迫使他做出了更好的行动。然而,仔细审视这一切,这到底意味着什么呢?是良心命令他必须善待这两位女士吗?如果是,他为什么没有反问为什么自己要这么做?或者说,是良心制定的一般法则规定了一个人必须满足自己并不太感兴趣的亲属的愿望?然而,如我们所见,“良心”只不过是我们之前经验的集合,并且在这样的情况下能够立即被唤起。此外,他接下来的考虑更证实了这一点,他之所以没有完全漠视两位姨妈的来信,是因为这会给家族带来麻烦,而最终会给自己带来麻烦。他所谓的义务变成了一种领悟,他意识到为了将来定然会有的回报,放弃眼前的快乐对自己更加有利。也就是说,他的行动最终取决于对自身利益的顿悟。

这也可以解释我们所做的所有暂时令人不快乐的事。认为一个人去看牙医是出于强烈的渴望通常都是十分荒谬的,可以百分之百肯定地说,没有人会有主动想去看牙医的欲望,即使是再微弱的欲望也不会有。多数有理智的人都会去看牙医,他们并不是期待即时的快乐,而是为了避免延误看诊将要引起的痛苦。经过仔细权衡和冷静考虑,就能很清楚地认识到,取悦两位姨妈和看牙医不管在当时有多么令人不悦,最终都会比为了即时的快乐而牺牲这些所谓的义务更有利于自己。我只能用这样一些语义模糊的句子,才能说我的行为与我最强烈的欲望相一致。我的行为证明我已经尽可能远地考虑了整个情形,最后决定这是最好也最令人满意的行为。这么做的时候,我相信这是我所能做的最好的,我的行为在道义上是站得住的:我没有看到好事,却选择做好事。或许我错了,或许这么做的结果并不会如我所想,因为我没有全知的本领,所以也不可能永远正确。然而,如果采取行动的时候都不认为这是最好的选择,那这种行为就只能说是一种愚蠢的行为了。

同样的原理也适用于解释主体在或多或少非自愿情形中的行为。如果一个窃贼用左轮手枪指着我的肚子,威胁我把所有现金交给他,否则他就要开枪;在这样的情形下,无论我采取什么样的行动都不是自愿的,因为只要我能够以自己的意愿安排整个情形,我就一定不会采取这样的行动。但是,我这里面临的情形以及其他所有我要采取行动的情形都不是我能控制的,我只能在两个选项之间进行选择。要么服从窃贼的命令,要么拒绝服从并承担随之而来的后果。如果我相信左轮手枪上了子弹,那我就会选择前者,根据自己最强烈的欲望来行动,即牺牲财产保住性命。我这么做完完全全是出于自己的意愿,因为权衡之后,这对我来说似乎是最好的选择,也就是说,我希望把钱给这个人来保全我的性命。我希望自己不要面临这样两难的选择,而这显然是没用的,因为事情已经这样了——我必须根据面前的情形来打算和行动。并且,虽然这些情况并非我自己的选择,甚至和我的选择完全相反,这是事实,但完全改变不了我必须根据它们做出选择并采取行动的事实。我不得不采取某种行动,要么交出财产,要么死;如果我拒绝窃贼的要求,那我肯定是希望死去,就好比想要服毒自杀一样。

4.意图、意愿与行动

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主体目的在外部世界的实现,而这个目的就是主体的整个自我。

意志和行动经常被人们有意地用作同义词。如果我们带着删繁就简的原则去审视道德理论中的用词,就可以避免大量词义混淆的现象。而这里的问题之前已经提到过,我们在理论中使用抽象名词首先只是为了图方便,然后又错误地认为它们与其代表的意义不可分割,到最后甚至要为它们代表的东西找到另一个代名词都几乎变得不可能。比如“意图”、“意志”和“行动”这三个词,我有意图做某事,就意味着我有意志这么做,我有意志这么做,就意味着我会这么做,然而这一个事件却有三个可以互换的名字。三个不同的词语代表同一事件这个事实极有可能掩盖它们的真实所指,而不是使我们认为因为有这样三个词,所以一个令人愉悦的目标的实现过程就一定要有至少三个独立的阶段。

然而,如果仔细审视这几个词,那就很明显它们仅仅是同义词。我的意图就是我的目的,在这个目的还未在行动中体现出来之前,它根本不存在。除非我正在还债,否则我还清债务的意图就不可能是真的;如果我没有钱还债,却说我有意还债,那我就是意图做不可能的事,这样就陷入了之前提到的凭意志去做某件不可能的事的矛盾中。我可以希望自己有足够的钱来偿还债务,正如我可以希望自己能够同处两个不同的地方,然而,这两点我都不能仅凭意志就办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