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俞源:神奇的太极星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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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俞源古村落的土地制度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作为一个不容忽视的巨大的社会存在,农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一半以上。农民问题始终是中国的根本问题。因此如果说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那么土地则是农业的基础,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而我国只占世界7%的耕地却要养活占世界20%以上的人口,土地显得更加重要,土地的占有和利用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村的持续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也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全国的稳定。土地问题是维系国计民生的战略问题,是农民问题的核心。土地制度安排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整个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因此,我们要全面考察古村落的经济社会变迁,就必须对古村落的土地制度变迁进行深入研究。

第一节 封建时期土地制度的变迁

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我国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即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封建土地国有制、农民土地私有制。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是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土地所有制,也是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它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到新中国建国初的土地改革完成后最终被消灭。封建土地国有制主要形式为屯田制和均田制。屯田制古已有之,代表有曹操、魏蜀吴三国屯田,分为军屯和民屯两种。基本特点是土地国有,屯田民只有土地使用权;它使流民与土地结合起来,稳定了社会秩序。均田制是我国历史上一种较为完备的封建土地国有制,它始于北魏,沿用至唐朝中期。基本特点是以政府手中掌握大量的土地为前提,在不触动地主阶级利益的条件下,以法律形式确认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自耕农的负担,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同时,均田制也是府兵制和租庸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农民土地私有制虽不占主要地位,但却是对封建社会土地私有制的重要补充。

俞源古村落堪舆和兴起于宋末元初,从元至明清再到民国,土地都沿袭私人所有制,但各个时期的土地制度也不尽相同,体现在村落层面上的土地制度安排自然有差别。

第二节 土地租佃制度及二五减租

一、清末民初土地租佃制度

据北京政府农商部统计,浙江佃农在全部农户中所占的比例在66%以上,与广东、福建同列于中国租佃制度最发达的一组(1),而据国民政府经济部中央农业实验所的统计,浙江的佃农、半佃农合计占全部农户的比重在80%上下(2)。田地的占有情况,据中共浙江省委农工部4乡64村典型调查,地主和富农占有全部土地的56.5%,(3)其土地,大部分是出租给佃农,以租佃方式经营的(4)。不但租佃经济的比重大,租佃制度的内容也十分丰富。以地租形态而言,既有实物租也有货币租,还有少量劳役租;定额租制与分成租制并行,预租、押租、典租、大小租、虚实租??花样繁多。以佃农的经营状态而言,耕种数亩田地,所得不足糊口的贫困佃农、半佃农为数众多,但也不乏租种几十亩上百亩田地、经营性的佃富农。据当地老人回忆,每到岁末,外地农民向俞源地主交租的队伍,从俞源排到宋村,长达四里。可见当时租佃制度在俞源非常盛行。

从文献资料和反复调查中发现,在武义、宣平地区,占全部土地30%—40%左右的公共土地,无一例是作公共经营耕种的,全部以收取地租的形式,分散租佃给一家一户的个体小农户耕种;在地主富农所占有的40%—50%左右的土地中,大中地主的土地基本上采用租佃经营方式;小地主除自耕土地外,多数也出租部分土地;但富农占有的16%—20%的土地,则大多数是自己耕种;减去小地主和富农自耕的土地,这40%—50%的土地中,有1/2左右也是以租佃方式出租经营,数量可达到总土地的20%—25%左右。另外,有些自耕农根据自己耕地的远近肥瘦和对自身生产经营提供的利弊关系(即经济学中的所谓的“机会成本”),利用租佃制的灵活性来调节配置家庭生产资源,把一些对自己生产经营不利的远田、瘦地租出去,再在有利于自己耕种的居住地附近或与自有耕地可连片耕作的地方租进适量田地,以便在同样投入的情况下获取更大的收益;同时,因疾病或灾祸而家中无劳力的一些农民尤其是贫苦农户,由于自己无力耕作而把土地出租给他人耕种。据俞泽群老人回忆说:当年他家有11个人,自有20亩田左右,因为有约3亩的土地离家远,以定额租制出租,同时又在与自己多数田连片一起的地方,租进公堂田约3亩,也是定租制。因此,在当年的宣平、武义地区农村,出租经营的土地还不纯粹或远不止是公地与地富阶级的土地,也有其他农民的部分土地。如果扣除小地主和富农自己耕种的那部分土地(以20%—25%计),将全部出租的公田(30%—40%)、地主出租的土地(20%—25%)和其他农民因耕种困难而租出或佃进的土地(以5%计)相加,租佃土地的数量会在55%—65%左右。

1951年土地改革时期的统计资料显示,俞源古村落在1951年土地改革前,全村人口1093人,占有耕地面积2500余亩。当时村域内耕地面积1038亩。其中,24户地主、3户富农,共235人,约占全村人口21%,却占有耕地1750亩。这些土地中约1200余亩都在俞源村以外的东乡地区。这些土地基本上是租佃给外村的农民耕种。因此可以说,在当时的俞源古村落租佃制度是普遍存在的一种土地制度。

调查访问当地知情老人和查证《武义县志》及《武义土地志》(宣平)的基础上,对当时俞源古村落的租佃制度安排作以下分析:

1.地租形态。清末民初,俞源古村落实物定额租、实物分成租和货币地租三种形式同时存在。

第一种形式——实物定额租。俞源农作物以水稻为主,实物租也以稻谷和米为绝对的最大宗,当地称为谷租或米租。麦、豆等冬季作物称为春花,一般归佃农,不用交租,但也偶有例外。有个别的在特殊时候既收米租也收麦租、豆租,通例收谷租一二石、麦租一二斗不等。一般来说,水田收谷租,旱地收豆租,如种杂粮,一样按产物交租。由于早晚稻品质有差别,有时地主会指定用于交租稻谷的种类。比如,在订立租佃契约时,可能规定某一块稻田为早稻或晚稻田或籼稻田,不能更换品种,否则地主会加租或指定他种稻谷。

实物定额租的租额从几十斤到数百斤或数斗到一石数斗不等。可能完全按照租约的定额收取,也可能视年成丰歉有所折让,也可能不论丰歉例有折让,此为板租与花(虚)租的区别。当时宣平县通行时租,其南乡通例丰年八折收租,歉收五折收租,北乡丰年七折,歉收四折。板租或称包租则无任何折让,但租额较时租为轻。(5)

在遇有水旱风虫灾害时,除了规定收取板租、硬租的田地,其租丰年不加荒年不减,“风虫水旱各照天命”外,实物定额租如不能如约收缴,通常有减免办法。一种是由定额改为分成,一种是请求业主给以折让,上述时租之“倘遇天灾水旱照乡例分收”、“倘遇水旱风虫系照田边大例”等。(6)

第二种形式——实物分成租。俞源的实物分成租不及定额租普遍。稻田一般不采用收取分成租,实物分成租一般是在遇有水旱风虫灾害时,实物定额租不能如约收缴情况下采取的减免办法。如秋收后由业主临田监收,对半分成,业主不到不得收割。一般对山地、草地多采取分成租。按惯例草荡出租给农民刈草,业主分草三分之一。当时金华地区如将土质肥沃的山地种植杉树和毛竹,通常业主六佃农四分成。(7)

当时俞源也出现过雇佣租佃制度,由业主提供全部生产资料,佃农出力耕种,秋收后八成归业主,二成归佃农,这也是一种分成制。这种办法通常是在佃农无力提供生产资料,而地主又愿意该佃农耕种的情况下采用。

第三种形式——货币地租。货币地租,当地称钱租。武义宣平地区主要流行于沙田地带。一种情况是沙田种植小麦和油茶等经济作物,以交纳货币地租为便。俞源山地较多,且多产毛竹、油茶等经济作物,因此,种植经济作物多收货币地租。

2.地租额和地租率。实物分成租的地租率,据浙大对金华等8县的调查,在有分成租的4县中,普通为对半分成,租重则业六佃四,租轻则业四佃六。据农复会调查,东阳及邻近各县(包含武义)均有,一般对分,永佃业三佃七,天台又须分麦。衢县通行业三佃七,也有对半分成。分租成数主要是指对主产物的分成,如上所述,冬季作物作为副产多数是不收租的,所以分成租的地租率约为分租成数的七成左右(按麦的亩产量约为稻的1/3折算)。(8)

货币正租的金额相差悬殊,从数角到10余元不等。1元以下极低的钱租,常用于荒地和公田。普通稻田的钱租通常为数元,也有10元和10数元的。据浙大调查金华等8县钱租额,最低平均为2.57元,最高平均为9.36元,相差可达4倍。不但不同等级的土地租额差距大,各县之间的租额水平差距也不小,嵊县的最低租额4.5元,最高为16元,而绍兴最低为2元,最高8元,差1倍以上。(9)

至于货币地租率,可以货币地租占田地出产物价值的百分比来计算。如俞源山地种茶叶,每亩收益少者6—7元,多者10余元,租金高者6元,一般2—3元,可知租率大约30%—60%。收获量还没有稳定下来的荒地,根据产量增加改变租额,直到垦熟为止。

实物定额租的租额没有一定之规。从调查记录的数字来看,实物定额租最高的有谷400斤,或3石;最低则仅有几十斤或数斗,多数在一百几十斤到200斤或1石上下。米租自数斗到1石数斗不等,多数在1石上下。麦租通常一二斗。在金华地区惯例是:上田三熟,产稻400斤,麦100斤上下,杂粮100斤上下,租谷200斤,占正产的50%,全部产量的33%;中田二熟,产稻300斤,杂粮100斤,租160斤,占正产的53%,全部产量的40%;下田一熟,产稻200斤,租四五十斤,占产量的20%—25%。(10)

实物定租额虽为定额,但除板租之外,都依年成的变动而增减。近代中国农业生产力下降,农作物实收成数多在六七成,定额租额不得不随之降低,而且即使减租,佃农也仍然无力交租。

3.租佃契约。浙江通行书面契约,较口头契约更为广泛,有承揽、揽纸、租契、揽字、承札、佃票、揽约、租票、租批、租札、田札、札约、佃札、仰札、札字、讨札、佃约、赁田票、租田票、租札、租约、租田契等。(11)各租佃契约虽然名称花样百出,内容繁简有别,措辞各不相同。但业佃堂号姓名、田地坐落亩分或租谷额数、有无押租、交租时间方法,则为固定必有的内容。其次为荒歉减免办法、租佃期限、撤佃条件,视习惯与具体情形而有所不同。

通常租契为佃农出立与业主收执,作为收租的凭据,个别有业主出立与佃农的,出立“自招之后任凭耕种还租”的召佃面据给佃农,然后再由佃农出一“承认按年交租”的认据给业主;田面权所有人出租田面,出立佃面放租据于佃农,言明如约交纳大租小租,“倘有拖欠另行出租”等。浙江为永佃通行的地区,业主起佃后恐怕佃农另生别意,还要求佃农出立退佃的凭据。

订立租佃契约必须“挽中”、“央中”,中人也必同出立契约之人一起在契面上画押。中人的作用是居间议定租佃的各种条件,并见证租契的订立,有时还须担保佃农履行交租义务。据当地老人回忆,俞源的租契上通常写明如租“缺欠照除不敷向保人补足”,对佃农完成交租义务担保到底。

俞源实物定额租多有契约,货币地租的租佃契约有无不一,因为钱租为预租,业主不必担心欠租逃租等事。钱租多采用口约,不必立契,谷租则立约。但20世纪30年代多改为填写租契,说明不欠租不撤佃,如有欠租,业主可收回自种。

二、二五减租运动

19世纪二三十年代国民政府在农村个别地方搞过改革和减租,其中,以浙江二五减租最为著名:减租历时最长,执行最为认真——也曾经引起极大的政治风波,也不可谓全无实际的成果。(12)浙江二五减租推行最力的时期为1927年到1932年,历时6年以上。1928年声势最为浩大,以至引起地主刺杀国民党县党部人员、省政府试图以共产党罪名将省党部领导人逮捕等激烈冲突(13),其间减租政策经3次修订,由二五减租,渐进为三七五减租,浙江二五减租过程是浙江租佃制度的实际情形反映,古村俞源土地租佃制度也同样受到这次运动的影响。

1930年土地法颁布,二五减租升格为国家大法。众所周知,由于国民党及所建立的国民政府本身所代表的阶级的历史局限性,二五减租也不可能完全执行。纯粹以业佃双方的投入产出为依据得出公平的交租标准,在20世纪30年代的中国,只能是一种空想。

据俞源村当地老人回忆:

当年国民政府推行二五减租,并没有真正实行下去,当地从1920年代以来收成欠佳,收租多打折扣,百亩以下中小地主一般八九折收租,百亩以上大地主一般五折六折收租,也低于二五减租折扣。另外,如果不作特别的规定,地主也可能故意提高地租额,然后再二五减租,这样名减实不减,佃农依然吃亏。特别是,估产攸关各方利益,自然是各执一词,纠缠不清。经常因租额发生纠纷,业主认为当地平均正产每亩400斤,而农会认为即使上等田丰产也不过300斤。业佃各自作出有利于己的估计,数量相差甚远。自然最终上级的裁决是有利于地主的,否则,地主要求撤佃,农民不得已只好让步。

因此,对古村落农民来说,国民政府的二五减租并没有使他们的负担有多大程度的减轻。

第三节 改革开放前土地制度变迁

解放前,古村俞源土地所有制度主要体现为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占统治地位。农民土地私有制虽不占主要地位,但却作为一种土地所有制度形式而存在。1951年土地改革时期统计资料显示,1951年土地改革前,全村人口1093人,占有耕地面积2500余亩。地主、富农,只占全村人口21%,却占有耕地面积的70%左右。而占全村人口79%左右的贫农、雇农和中农仅占30%的耕地。地主和富农把土地租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耕种,收取高额地租。由此可以看出,建立在封建土地所有制基础上的旧中国土地制度,极大地阻碍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决定了古村落的贫困与落后。古村落的广大农民迫切要求废除不合理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这种封建土地制度直到土地改革的完成才宣告结束。

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先后经历了三次重大变革,实现了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农民所有、集体经营制度——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制度的三次巨变。古村俞源的土地制度也不例外。

一、土地改革

随着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推进,1949年底宣平武义解放。1951年春天开始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在县土地改革工作组指导下,以村域土地为单位,按照全村实际人口进行平均分配。1951年土地改革时,全村人口1093人,土地面积14436亩,耕地面积1038亩,人均耕地面积0.95亩,当地耕地主要以水田为主,当时人均分水田0.7亩。农民除了无偿地获得了土地之外,还分得了大量的农具、耕畜、房屋等生产资料。地主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被消灭,封建剥削关系彻底瓦解,村落土地制度由此发生了根本的变革。农民土地所有制取代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土地改革使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地统一于农民,农民既是土地的所有者,又是土地的自由经营者;土地产权可以自由流动,允许买卖、出租、典当、赠与等交易行为;国家通过土地登记、发证、征收契税等对土地进行管理。新的农村土地制度安排,使村落土地占有状况发生了根本变化。一方面,原来地主占有大部分土地的不合理局面得到根本改变,农民成为土地的真正权利人;另一方面,使农村的社会阶级状况也发生了根本变化,农民在政治上成为新国家的主人,经济地位得到很大的提高。这些根本性变化极大地解放了长期被封建剥削制度束缚的农业生产力,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农业生产快速发展。

经过土地改革,俞源村落建立起的是农民占有小块土地的农民个体经济,虽然有别于封建统治下的农民个体经济,但本质上仍是处于分散落后状态的小农经济。随着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其局限性也越来越明显:一方面,农民虽然分得了土地等生产资料,生产和生活条件有了改善,但由于村落生产力极其落后,土改后个体农民拥有的生产工具严重不足,生产资料和资金也十分缺乏,不少农民在生产中遇到了很大困难,单靠自身的力量难以解决;另一方面,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分散的个体经营,力量相当薄弱,积累率很低,有的农户甚至连简单的再生产都难以维持,根本无力抵御农业生产过程中遭遇的突如其来的各种自然灾害,更没有能力采用先进的农业生产工具和技术,以及进行必要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尽管国家对之进行了大力扶持和帮助,但仍远远不够。当然,这种情况不仅仅只存在于俞源古村落,在全国很多地方当时都暴露出同样问题。1951年9月9日,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明确指出,农民在土地改革基础上所发扬起来的生产积极性,表现在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和互助合作的积极性两个方面。我们既“不能忽视和粗暴地挫伤农民这种个体经济的积极性”,还“必须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在《决议》的指导下,俞源村开始组织农民互助合作。当时互助合作主要采取三种形式:临时性互助组、常年的互助组和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即初级农业合作社)。据当地老人回忆,到1953年,全村共有互助组11个,其中常年互助组2个,季节性互助组6个。当时,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的建立是保持在农民个体所有制的范围内的,没有触及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它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小农经济的缺陷,发挥了个体经济和互助合作两个积极性,对农业生产的增长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

二、初级农业合作化

初级农业合作社最初是作为农民互助合作组织的形式之一,一般是在常年互助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1952年以后,初级农业合作社有了较大发展。同年,中共中央通过的《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强调指出,为着进一步地提高农业生产力,党在农村工作的最根本的任务,就是要逐步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使农业能够由落后的小规模生产的个体经济变为先进的大规模生产的合作经济。

1953年下半年,俞源村开始了初级农业合作化运动。当时的基本做法是:在允许社员有小块自留地的情况下,社员的土地必须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合作社按照社员入社土地的数量和质量,从每年的收入中付给社员以适当的报酬。进入初级农业合作社后,入社农民仍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以入股土地分红成为农民在经济上实现其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形式;土地经营使用权成功地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统一由合作社集体行使,合作社集体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生产、统一收获;农民还拥有土地的处分权,退股自由,退社时可以带走入社时带来的土地,如果原土地不能退出,则可以用其他土地代替或给予经济补偿。初级农业合作化推动了村落土地制度的再一次变革,土地由农民所有、农民经营转变为农民所有、集体经营。这次变革是在不改变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土地使用制度变革,它使村落土地制度具有了半社会主义的性质。

发展初级农业合作社,推行土地使用制度变革,是适应当时国家经济形势发展需要的必然选择。初级农业合作社的建立,克服了以自有土地、自我经营为主要特征的个体小农经济所不可避免的缺陷,具有显著的优势,对促进古村落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第一,解决了互助组中难以解决的一些矛盾,特别是共同劳动和分散经营的矛盾;第二,能够在较大面积的土地上统一因地种植,进行较合理的、有计划的、分工分业的劳动,可以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第三,集中经营,就有更大的劳动力量和经济力量进行农业技术改革和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抵御各种自然灾害的能力,有效地逐步扩大再生产;第四,有利于保证农民的团结互助,避免出现贫富两极分化的现象,促进社会的稳定。通过这次变革,农民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得到进一步发展。

1953至1956年,俞源村主要农作物产量保持持续增长的势头。就粮食产量看,1953年遇较大水灾,仍比1952年增长了1.8%;1954年遭到百年未有的大水灾,依然比1953年增长了1.6%;1955年全国粮食大丰收,比1954年增长了8.5%;1956年遭受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水旱风等自然灾害,仍在1955年较大发展的基础上增长了4.8%。农田基本建设大为改观,对村内河道进行了治理,修建了一座水库,新建设及整修渠塘3处,增抽水机一台。农业生产技术初步改进,俞源乡建成拖拉机站1个,农业技术推广站1个,畜牧兽医站1个。所有这些成就的取得,保证了农业生产稳步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

三、高级农业合作化及人民公社

从1956年初开始,初级社没来得及巩固,高级社就在全国进入了大发展阶段。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明确规定:“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入合作社集体所有。”全国各地在组织高级农业合作社过程中有了统一的标准和规范。高级合作化的速度不断加快,兴办的高级社也不断增多。

1956年底,俞源进入了高级合作化阶段,标志着古村落的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农民的个体经济改造成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从而建立起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农业。高级农业合作化废除了土地私有制,使土地由农民所有转变为农业合作社集体所有。这是村落土地所有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标志着集体土地所有制的确立。当时的做法是:在高级农业合作社里,除社员原有的坟地和宅基地不必入社外,社员私有的土地及土地上附属的私有的塘、井等水利设施,都无代价地转归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由集体统一经营使用,全体社员参加集体统一劳动。取消了土地分红,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当时主要按照记工分的办法,按劳动力出工多少进行分配。经过土地农民所有、集体经营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变革,古村落的土地制度完全具有了社会主义的性质。

1958年10月初,俞源人民公社成立。公社社址设在现俞源乡人民政府所在地,俞源村当时作为俞源生产大队加入人民公社,下辖11个小队。通过人民公社化运动,原属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员的自留地、坟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连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一切公共财产、公积金、公益金,都无偿地收归公社所有。公社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生产、统一管理,分配上实行平均主义。村落土地制度的性质在人民公社化的过程中并没有根本改变,土地仍然属于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经营。但这时的集体已经由高级合作社转变为人民公社,公有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完全掌握在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手中。这一阶段土地制度的局部调整主要体现在土地的经营规模扩大,公社通过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来控制和管理土地上的生产经营活动,土地上的任何权利都不能转移、出租。

伴随着“大跃进”发生的人民公社化运动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急切改变贫穷落后状况的良好愿望和开展社会主义建设的极大热情,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动员组织群众的强大能力。但由于指导思想的失误,人民公社制度一味强调生产关系变革、急于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做法,完全脱离了当时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实际,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破坏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再加上农业连年遭受自然灾害,从而导致农业生产急剧下降,粮食等农副产品供应严重不足。

严重的局面使党认识到“左”倾的错误,于是开始纠正工作中的偏差。通过调整,这一时期,综合村落亲历者的口述历史和查阅武义县志及土地志,俞源村土地制度安排,主要有以下内容:

(1)1962年底,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六十条”),把基本核算单位放到村生产队,由生产小队直接组织生产,生产队对生产小队实行“三包一固定”,即包工、包产、包成本和超产奖励。劳动力、土地、耕牛和农具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并允许社员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小规模的家庭副业。

(2)1963年,贯彻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提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公社管理体制,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生产队通过四个固定(土地、劳力、耕牛、农具),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全面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

(3)1963—1978年,“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基本稳定。“文革”期间提倡“农业学大寨”,再次取消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在分配中搞政治评分,忽视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以后虽有调整,但核算单位仍无自主权,即使增产也不能增收。

这时候的村落土地所有制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土地经营规模已经基本退到高级社阶段的水平,生产经营和进行分配的单位统了起来,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解决了集体经济长期以来生产和分配的矛盾。由于人民公社的生产关系得到重大调整,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农业生产水平有了较快的恢复和发展。

值得指出的是,在人民公社时期,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却得到了发展,大幅度改善了村落农业生产条件,即使是“文革”时期,农业生产也基本上处于增长趋势。1970年,俞源首建香会山小水电站,装机容量40千瓦。1977年续建啸云坑口小水电站,装机容量150千瓦。两座小水电站年发电量约40万度。发展电力提水灌溉,使得水田抗旱能力进一步增强,水稻产量进一步提高。

第四节 现阶段的土地制度安排

以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农民的“包产到户”为开端,中国开始了又一次重要的土地制度变革,即将纯粹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变成为土地集体所有、农民家庭承包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土地制度。1983年1月1日,中共中央印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1983〕1号文件),进一步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做出高度的评价。它标志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改革的一项战略决策的正式确立。

1981年底至1982年初,俞源村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把原俞源生产大队统一经营的耕地,按人口、劳力比例计算到户,由户承包经营。承包户当年在耕地上经营收入,除完成上交国家任务和规定上交集体提留,余下部分全归自己,即“大包干”形式。这种“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双层经营、合作服务”的新经济体制是一种新的土地制度。它打破了单一的公社化模式,使农民享有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促进了农业经济增长和农民纯收入提高。

1984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工作全面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纠正了过去长期存在的管理高度统一集中和经营方式过分单一的弊端,同时发挥了集体和农民两方面的积极性,大大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据俞源村村民的回忆:

全村在1982年分田到户。第一轮土地承包按人口平均分地,不论是刚出生的孩子,还是上了年纪的老人,一律平均。承包到户的土地,三年调整一次,调整的依据是人口增减变化。比如:三年中农户家庭如果有死亡人口,其承包土地由村里收回;如果有女儿出嫁,出嫁女的承包土地村里也要收回。分田到户以后,人们的生产积极性和原来大不相同,连续几年粮食生产丰收,日子一天天好过起来。1998年9月第二轮土地承包,也是按当时人口分地,并且规定以后30年不变,就是不管农户生老病死嫁娶土地都不再调整变动。不管当地老百姓意见如何,一律按国家规定办事。

1998年实行第二轮土地承包,其总的指导思想是: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文件)及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的有关政策精神,在上一轮耕地承包的基础上,再延长三十年不变,并实行在承包期限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落实延包以后,一般不再调整承包土地,即使调整也是按“抽多补少,小调整为主”的基本原则,坚持按原生产队范围进行,这次土地延包改变了第一轮强调以“劳力”和“口粮”分包土地的办法,改为按人口分包土地,进一步稳定了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土地承包制度以后,有利于鼓励农民增加生产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保障农户承包土地的使用权长期稳定,给农户吃了一颗“定心丸”。

为进一步弄清村落土地制度安排的细节,我们做了较详细的调查工作,走访了农户,了解到了他们对土地承包的看法。我们与村两委进行了座谈,查看了土地承包前后有关上级文件精神,以及村两委关于土地承包的有关办法及规定。以下注释专栏中为关于1998年俞源村延长耕地承包的有关规定,为我们了解俞源村土地承包制度安排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注释专栏4-1

俞源村关于延长耕地承包有关规定

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在上一轮耕地承包的基础上,再延长三十年不变,并实行在承包期限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

二、以“抽多补少,小调整为主”,坚持按原生产队范围进行,不得打乱其界限。

三、对上一轮承包遗留下来的人口土地矛盾突出,大多数村民要求重新调整土地可以采取抽勾办法,少数服从多数或村民同意其他办法。

四、户口在本村的农业户口,原则上都可以承包耕地,凡户口不在本村或本村非农业户口,不得承包耕地。

五、从外地嫁到本村的妇女,年龄已到法定结婚年龄,但由于实际困难而户口未迁入的,也可以承包耕地。

六、现役军人(义务兵)与本村农业人口同等对待,可以承包耕地,但已转为志愿兵或提干的,不得承包耕地。

七、本村妇女嫁外地非农业人口,户口仍在本村的可以承包耕地,本村妇女嫁外地农业人口或本人是非农业人口,家中是农业人口,户口可以迁入的,不论户口是否迁出,一律不得承包耕地。

八、五保户已经落实五保的,一般不参加承包耕地,本人有要求可承包耕地,并抵作口粮。

九、凡本村农业户口的干部、学生、民办教师可以承包耕地。

十、在校的大专、中学生,户口在本村的可以承包耕地。

武义县俞源乡俞源村村民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四日

一个村的耕地延包工作,一般要经过宣传发动、调整测算、制订方案、组织实施和签订合同等几个阶段。武义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文件,对全县的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具体政策进行了详细规定:(1)耕地延包工作要坚持尊重群众意愿和大稳定原则。大多数群众要求调整土地的,可以先进行适当调整,再延长承包。调整的方法一般以“抽多补少”小调整为主;也可以户与户之间协商找补。(2)要坚持按原生产队范围进行,不得打乱原生产队的界限。(3)要将第一轮承包按“责任田”和“口粮田”分包耕地的办法,改为按人口分包耕地,取消口粮田和责任田的界限。(4)凡户口在农村的农业人口,原则上都可以承包耕地;凡户口不在农村或户口在农村的非农业人口,原则上不得承包耕地。(5)重新落实耕地承包后,农户与农户之间要限期搞好交接。村经济合作社与承包农户要签订新的耕地合同,并报各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鉴证。

从前面村民的回忆以及县政府和村委会的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可以看出俞源古村落现阶段土地制度安排的大致轮廓:

第一,土地初始分配公平。俞源村落土地分配以村民小组为边界、以家庭为单位、按照户籍人口平均分配。在第一轮土地承包中按照人口分“口粮田”,按劳动力分“责任田”。第二轮土地承包在第一轮基础上有所调整,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基期的总耕地和总人口平均分配土地。俞源行政村当时共有17个村民小组(17个生产队)。土地分配按组别分别为:第1、3到17组为一个自然村,即村委会所在地。11至17组在俞源溪以南,其余组分布在俞源溪以北。第二小组为单独一个自然村——慈姑潭村,共32户人家人口150余,耕地140余亩。1998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全村人口1984人,共有土地1124亩,人均0.6亩。

第二,农户土地承包权30年不变,土地承包关系基本稳定。俞源村第二轮土地承包以前,土地根据人口变化实行周期性的调整,由各生产队自己决定,基本上是三年或五年调整一次土地,因为当时村组集体可以用于解决新增人口的土地问题。1998年后,实行30年不变的政策,土地不再作经常性的调整,但在采访中了解到当地农民现阶段主要经济来源并不局限在土地上,大多数农民家庭从事多种经营,以非农及外出务工收入为主,所以对土地的需求所产生的供需矛盾并不突出。

第三,俞源村农民“两证”齐全,权利有保障。在俞源村调查期间,我们查看了农户的耕地承包合同和土地经营权证。承包合同是由武义县统一印发的《农村耕地承包合同》,其主要内容如下:甲方:俞源村经济合作社;乙方:俞源村×××。合同中还写明承包耕地面积,水田、旱田亩数,土地坐落及四至。其后是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承包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转包等内容。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由于种种原因,土地承包使用权证一直没有发给村民,直到2004年武义县开始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时,才将使用权证发给村民。该证书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金华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武义县人民政府签发。条文在合同的基础上更加规范且具有法律效力。其中重要条款是规定“该农户对本证所列土地享有30年承包权,时间从1998年7月1日至2028年12月30日”。条文还明确规定,“经经营权证或者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四,农户的宅基地权利。俞源村村民的宅基地权利,由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确定下来,由武义县人民政府签发,登记了房屋的坐落地址、结构、建筑面积、产权人、房屋平面图以及注意事项(权力说明)等。俞源村与全国农村一样,农民的房地产权利归纳为以下几点:其一,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无偿使用,房屋产权属于农民私有;其二,一户一宅,申请批地;其三,宅基地使用无期限,可以继承;其四,宅基地不得单独抵押。

对于古村落的土地制度问题,我们认为当前开发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其一,从严控制项目用地。一是要强化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管理,对不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未达到“双控”标准等供地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供地。二是要加强建设用地跟踪管理。国土部门督促用地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建设,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按照约定处置。招商部门要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切实按照招商协议履行各项规定,根据用地单位履行协议情况相应享受优惠政策。三是严格把好变更登记关,完善考核机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其二,完善制度建设,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关。现在虽然乡镇有土地办,但发挥的作用不大。我们应该在村落里设立主管建房,宅基地的申请、使用、转让和收回的管理机关。由登记机关记载农民的宅基地的实际面积和大体位置,发给农民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农民转让宅基地必须登记,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实行用地全程跟踪监管制度。对不符合建房申请条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古村落建设规划、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能用存量土地而占增量土地、能用非耕地而占耕地的一律不批;严格建房前、中、后“三到场”勘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纪问题;全面实行公示制度,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严格规划,严控古村落建设用地规模。一是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红线”控制,以基本农田保护区为“高压线”,防止村庄建设盲目外延扩张,并对零星建房用地实行“冻结”措施。二是高起点搞好古村落规划和功能分区。在古村落内统一新建社区商贸服务中心。在户型设计和立面效果上也要各有特色,切忌千人一面。

注释:

(1)郭德宏:《中国近现代农民土地问题研究》,青岛出版社1993年版,第64页。

(2)中央农业实验所调查,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编:《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正中书局1941年版。

(3)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浙江省农村调查(1949-1950)》,见陈翰笙编:《解放前的中国农村》第31卷,第381页。

(4)《嘉兴县农村调查》,国立浙江大学及嘉兴县政府1936年印行,第31页。

(5)尤保耕:《金华镇江调查实习日记》,成文出版社1977年影印,第75033页。

(6)韩德章:《浙西农村之租佃制度——浙西二十县八十五村》,《解放前的中国农村》第3卷,第367页。

(7)尤保耕:《金华镇江调查实习日记》,成文出版社1997年影印,第75034页。

(8)韩德章:《浙西农村之租佃制度——浙西二十县八十五村》,第3卷,第369页。

(9)浙江大学大学部三年级社会系学生同编:《浙江八月农村调查报告》,第12页。

(10)尤保耕:《金华镇江调查实习日记》,成文出版社1977年影印,第75083页。

(11)王小嘉:《近代浙江租佃制度与国民党浙江二五减租政策的嬗变》,《中国经济研究》2006年第4期。

(12)五小嘉:《近代浙江租佃制度与国民党浙江二五减租政策的嬗变》,《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4期。

(13)尤保耕:《金华镇江调查实习日记》,成文出版社1977年影印,第750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