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智商决定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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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化智为利,化利入义

财自道生,利缘义取

——中国商谚

任何的法律和法规上的条文都不是绝对严格的。有人甚至做过这样一项研究调查,只有64%的法律是比较完善的,而善于灵活运用法律条文中不成熟地方的人,往往有源源不断的利润。

这也就是为什么犹太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会反复地修改和斟酌,他们总是会把各种可能的情况都考虑进去,不让对方有空子可钻。而犹太人的经理和老板每做生意之前,必先向律师咨询,看有哪些法律限制。他们严格地遵守这些法律的限制,但是同时也喜欢研究经济的法规和条文。他们会让自己的下属和懂得法律和经济的朋友一起研究,看看这些规定有什么漏洞。一旦发现了这些条文有说明不清晰的地方,就开始想办法钻这些空子。

这就是化智为利。上乘的商业智慧是以智养智,长于化智为势,化势为利。如果再能做到化利入义,实乃成大器之人所为。

一方面,经商要有强烈的致富欲望和获利动机。“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人不为利,谁愿早起”,无论做贾行商都是为了图一个“利”字,“寄迹尘市,日为锱铢”,“奔走江湖,希觅微利”。因此做商人就必须精于计算,“人情一匹马,买卖挣分厘”,“无雀六燕,铢两相悉”,“酒中不语真君子,财上分明大丈夫”。

另一方面,商人在赚钱求利的商业动机中一直坚持义利并重,要求这个“利”必须来得正当,手段必须合理,要符合“义”的规范,靠正当的手段发财,“仁中取利真君子,义内求财大丈夫”,“财自道生,利缘义取”。

盛宣怀(1844~1916),字杏荪,是近代史上最富传奇色彩的人物之一。他一生抱定“办大事”、“做高官”的志向,在“洋务运动”中,奋勇开拓,是我国第一代官僚资产阶级的领头人。慈禧太后称其为朝廷“不可缺少之人”。

民国元年(1912年)元旦,孙中山在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通过其代表告诉盛宣怀,民国对他并无恶感,若肯筹款,自是有功,外间舆论过激,可代为解释。九月,盛宣怀从日本回到上海。

清末民初,由汉阳铁厂、大冶铁矿山、萍乡煤矿联合组成的汉冶萍公司,是我国第一家用新式机械设备进行生产的大型联合企业。当时,资源贫乏的日本因军工生产需要,一心想控制汉冶萍。民国之初,南京临时政府财政困难,日本乘机派人与孙中山接触,提出以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为条件,贷款500万日元给南京政府。

孙中山表示可以考虑,但还需进一步商讨。谁知日本立即将汉冶萍公司的总理(法定代表人)盛宣怀挟持带往日本,称孙中山已经同意,要盛宣怀在日方预先拟定的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的最后文本上签字。盛宣怀深知,这个名一签,不但自己将承担丧权辱国的责任,还会连带使孙中山也无法向国人交代。而日本假借孙中山的名义紧逼,又不能硬顶着不签,眼看中日合办汉冶萍一事已无可挽救。盛宣怀在进退两难、握笔踯躅之间,再一次细阅文本,当他看到第十条时,顿时眼睛一亮。该条中有这样一句话:“以上所有新公司(指汉冶萍)华日合办,已由中华民国政府电准……”他轻轻提笔将句中的“已”字改成“俟”字,文稿誉清后,当日立即签约,日本人一时竟未看出其中的奥妙。到盛宣怀回国后日本人才发现,这个文本还须“俟”(等待)中华民国政府批准,否则没有法律约束力,不由大呼上当。这即是所谓的“化智入义”。

更使盛宣怀能够彪炳史册的,是他曾组织和参加的数十次赈灾活动,有官赈,有义赈,也有官义合赈。光绪十七年在治理山东小清河工程时,盛宣怀倡议“以工代赈”,让灾民参加河工建设,一方面兴修了水利,一方面用筹得的赈款以工资形式发给灾民,一举两得,后人多为仿效。在早年的赈灾活动中,盛宣怀常亲蹈实地,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以后陆续提出了不少建设性的意见。甚至,盛宣怀在去世前,曾立下遗嘱建立愚斋义庄慈善基金董事会,以财产的十分之四用于赈灾济贫。此不能不谓之“化利入义”。

经济学家告诫我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本来就是合而为一的:义在利中,利在义中。义利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就像“阴”和“阳”一样。《易·系辞》所谓“阴中有阳,阳中有阴”;也如现代物理学所谓“质能不二”的论断。明白了这个道理,商家也才有可能由极小的“手段利润”创造出最大的“价值利润”,为社会经济作出贡献,这才是企业的经营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