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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企业申请减免税项目备案

负责部门:综合业务处

(一)企业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

经有关部门批准有进口设备等减免税额度的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减免税前,须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手续。

1、报关员证、办理减免税委托书等有效证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3、国家有关部委的相关批复文件;

4、《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6、进口许可证件;

7、企业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及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8、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9、经H2O00系统预录人打印后并盖有申请单位公章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登记表》,经海关审核无误后办理减免税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企事业单位应及时向海关进行政策咨询,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所需的全部有效资料、文件)。

作业时限:海关受理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减免税申请受理及审批

1、申请单位或其代理人持经过预录人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进口合同以及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2、海关审核H2000系统中预录人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的内容,打印《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并将第二、三联交与申请单位或其代理人。第二联作为其办理减免税货物报关的有效凭证,第三联由申请单位留存。

作业时限:海关受理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减免税项目备案的变更与作废

1、已登记备案的减免税项目单位,因故变更项目内容的,应事先向海关递交书面申请,如实填报有关变更情况后,交由海关指定的预录入公司预录入;

2、海关根据实际情况和项目审批部门的变更意见,经审批同意后办理减免税项目备案的变更手续;

3、已登记备案的项目单位,因故作废备案记录的,应事先向海关递交书面申请,说明作废原因。经海关审批同意后予以作废。

作业时限:海关受理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变更、作废及遗失补办程序

1、对海关已开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中可按规定直接修改的到货口岸、合同号、有效期及原产国等栏目进行修改时,申请单位或其代理人应事先向海关递交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批同意后予以更改;对《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其他栏目的更改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作废《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时,申请单位或其代理人应事先向海关递交书面申请。

作业时限:海关受理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