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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进出口货物通关程序

负责部门:综合业务处、现场业务处

(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前准备工作

1、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非EDI企业的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应到预录人公司录人数据,形成电子报关单;2、进出口货物属许可证配额管理或限制的,企业须先到进出口地海关办理有关许可证的备案手续。

(二)报关提交的材料

1、报关员证、报关委托书等有效证件;

2、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转关申报单;

3、合同、发票、装箱单(非箱装货物免交)、进出口货物提货单和出口货物装箱单,进出货物外汇核销单;

4、按规定交验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配额证、批文、手册、征免税证明等有关文件;

5、按规定应收取的商检、动植物、药品检验、卫检、文物鉴定、濒危物种等证明;

6、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接单审核、税费征收

经海关电子审核通过的电子报关单,移交至现场接单/征税环节,经人工进行单证审核、单机核对、归类审核后,海关办理征收税费(无税费的转下一作业环节)手续。

作业时限:0.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际离境)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

(四)现场查验、放行

由海关现场业务处派关员查验,向企业发出查验通知,查验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到场,并在海关制作的《查验作业单》或《查验记录单》上签字确认,查验合格无误的准予放行。

作业时限:1个工作日

(五)退补税款办理

1、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手续,应于口岸海关放行货物(实际离境)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

2、出口货物缴清税款后,发现有短缺的情况,或经海关同意退关、退运的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可在缴款之日起一年内按规定申请退税;海关发现完税货物少征或漏征税款,或者因收货人、代理人违规而少征、漏征,对前者,海关可在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进行补征;对后者,海关可在3年内追征;

3、只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承担进出口创汇任务的企业出口货物和工业企业委托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产品才有资格申请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