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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核查、核销程序

负责部门:综合业务处、现场业务处

(一)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负责部门:综合业务处

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时,加工贸易部门收取下列单证: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在其《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有效期限内再次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部门可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3、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4、委托加工的,还应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5、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产品单耗核算资经营企业申请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以下简称变更)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收取下列单证: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2)经营企业申请变更的书面材料;

(3)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二)加工贸易核查

负责部门:现场业务处

海关核查的范围:1、进口重点敏感商品及限制类商品的合同;2、成品单耗难以确定的合同;3、料件进口3个月后,未有成品出口或多进少出的;4、企业首次开展加工贸企业申报核销必须向海关提供齐全、正确、有效的《出口报关单》、《合同核销表》、《合同登记手册》及其他海关需要的材料、经海关审核无误后,海关开具《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交由企业到银行办结核销手续,由海关进行最后核注环节。

作业时限:3至5个工作日(属余料征税放弃、退运或按规定应请示、呈报上级批准等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