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辩中边论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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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翻经沙门基撰(2)

述曰。解第二句颂或翻此三字第三句及非有三字。谓若言斫间断。久后言刍。先言刍后言斫。非次第名不相应。非一切世间之所共许。亦非无始串习。但自卒已今日卒说耳。名诠于眼事。名非串习亦但由此二文成无义。即但由二字通在有义及无义文。颂二十字中解十四字竟。

论曰。如实知见至于文无倒。

述曰。解颂中知字及第四句。合解六字。有义文知有义。无义文知无义。名如实知。下十九倒中皆准此解。更不繁释。今由名等以字为依。但说于文意在于此。摄大乘说。观此文无入圆成实。

论曰。于义无倒至是于义无倒。

述曰。自下第二解义无倒。上二句颂出所执体。第三句颂知离有无出无倒相。第四句结归无倒。初二句中。第一句辩有。第二句辩无。

论曰。似二性显现者至行相生故。

述曰。此解所执体似情有也。安慧释云。唯有识体无见相分。以乱识体似所能取行相而生。不是全无二取相貌。由此八识皆能遍计。所现山河等皆是所执故。护法释云。依他八识有见相分。依此之上。所执二取实体是无。似于妄情二取显现。以似有故不名全无。

论曰。如现实非有者至实不如是有。

述曰。遍计所执所现山河等妄情谓有。据实而言如情所现。不如是有。以体无故。二解释。此如前准知。此释所执实体无也。上来即显所执亦有非有。

论曰。离有者至性非有故。

述曰。释第三句离有字。谓此所执离于有也。谓此义者。义之言境。即是所执所取能取性非有故。所以知无。安慧由此证依他心无有二取。护法说言。由依依他所能取故。所执二取体是无也。

论曰。离非有者至现似有故。

述曰。解第三句离非有字。即一离字通有非有。谓彼依他乱识显现。以所执二取似情有故离非有。护法等二释准前知。

论曰。如实知见至于义无倒。

述曰。解颂知字第四句也。此即唯以所执为义。不取依他。至下当悉。

论曰。于作意至现似二因故。

述曰。第三解作意。第一句颂出所辩名。下三句颂出所知体。颂中彼言者。是能熏言。熏习等者。是所熏种。至下当知。

论曰。所取能取言所熏习。

述曰。所能取者。解颂中彼字。是计所执所能取也。言所熏习者。解颂言熏习。是取彼所能取相想之所熏习。熏习者即种子也。故彼言者。是能熏言。彼之言故名为彼言。

论曰。名言作意。

述曰。即前二取之言。所熏习种名为言作意。是二取言之作意。是依士释。非持业释。说此熏习。名作意者。至下当知。

论曰。即此作意至分别所依。

述曰。解颂彼依二字。即此言。所熏习之作意。是所能取之分别所依也。所能取者。遍计所执。缘此二取之分别心。或是二取所依之心。由分别心为依二取有故。此所熏习言作意种。是此二取之分别所依。所依者是因缘义。以种子是现行因缘性故。说为所依。前二取言是能熏。作意之因。此二取分别是作意。所生之果。即是作意亦因亦果。所望别故。彼之依故名为彼依。彼非即依。此中分别有说唯自体。有说通三分。广诤如前。

论曰。是能现似二取因故。

述曰。释颂第四句。即是解作意是分别所依义。以此所熏作意是能似二取之因故名所依。二取体无。分别体有。所能二取名所现似。似有二取故。分别之心名能现似。能现二取相故。分别即是识之现行。此言作意。是识之种故。是能现二取之因。问。此言分别何识所摄。答曰。安慧云。通八识。皆能现似二取相故。护法云。唯第六七识。余识变似二取即依他性。不能现似所执二取故。问。何不通取诸心所法。唯言识耶。答。识为主。故且说于识。或分别言不简心所。诸能现似二取相者皆名分别故。问。种中亦有非分别种。如色等种。何故不说。答。唯识为论。说心摄境故。问。依他性中亦有无漏种。何故不说。答。此辩染分依他性故。问。辩染依他义通现种。何故此中唯说于种。答。种为因缘。现果方起种子相续现识有。问。种子宽通。现行义局。但说于种。略无现行。义不遮也。问。种所生果既亦有言。何故不说。唯说此种为分别依。答。取二想胜。但说言能熏。现似二胜但说生分别。分别为依。现二取故。各据胜用。理实不遮能熏分别所生有言。问。所能取依即现分别。何不说为能熏。乃说二取之言为能熏也。又所熏种通心心所。何故但立作意之名。为答此问故。次答云。

论曰。田此作意至名言作意。

述曰。但言是戏论。想者解言。戏论者分别之异名。如世戏论有异相故。此有漏心等有差别相。从喻为名。说心为戏论。言为能熏者。想能说言说。想为言能熏。想用增于余法。以生言已记法名故。取种种相熏于种故。以想胜故。独说能熏。即于因想立果言称。非遮余法。亦是能熏。且从胜记。此答初问。总言由此作意是戏论想之所熏习名言作意者。答第二问。由戏论想俱时作意心所之所熏习。说此种子。名言作意。发起意时作意法胜故。所熏种但名作意。或所熏习即是本识。无别体故。此即第八俱时能缘作意名所熏习。且据一胜心所为言。非遮一切余法等种。取相分别想用胜余故。说能熏但名为想。想者言也。起意分别作意用增故。所熏种但名作意。现似二取分别用先故。种所生但名分别。各据一义。理不遮余。

论曰。如实知见至作意无倒。

述曰。先解第二句颂中知字。后解第一句颂。上来第一文是圆成。义是所执。作意是依他。有外难言。如相品说依他起相非有非无。次前第二义无倒中。后说所执非有非无。此之二性若实是无云何现见相貌可得。若实是有不应复说诸法本性先自清净。为释此难。故有次文。

论曰。于不动无倒者至有无不动故。

述曰。第一句显所明名。第二句中知字显倒体。第二句义非有。第三句非无。合五字。明所知法。第三句如幻等。显所知法同法喻品。第四句颂释不动义。

论曰。前说诸义至非有无故。

述曰。此四句中上二句牒前。下二句正释。谓前第二义无倒体离有非有。释云。此义如幻等。非有无。故下自广释。或通牒前第一卷中依他起性亦名为义。如幻等者。解颂如幻言。非有无故者释。释颂非有非无字。以牒前中说诸义字。释颂义字。此如等者。不显义字。以此即此义故。若如初解义者。问虽通二性牒前。但牒所执。以依他性于无倒中不辩有无故。而广答中。意即双答。若后解义通依他者。准下金刚句中。自当体解故。牒前义不唯所执。于广解中无喻后法。

论曰。谓如幻作至象马等性。

述曰。自下广如幻等。此喻非有。于幻事上无实体用。故成非有。若如实妄情。其所执实象等体非有故。喻所执无。若如所执。实象马等幻事上非有。喻依他性无。

论曰。亦非全无至而显现故。

述曰。此喻非无。于幻事上似有显现。故成有也。于幻事上若所执实象等。似其妄情而有显现。此事非无。喻所执有。其幻事体。若似彼所执实象马等而有显现。此事非无。喻依他有。若如初解前义唯所执性。此喻有无但喻所执。若如后解义通依他。此喻即通依他起性。以违于下金刚句难故。此双解二性有无。此上解喻。自下解法。

论曰。如是诸义至定实有性。

述曰。自下广义有非有。此解法无。诸义者或所执非一。或通依他。二性言之诸。其计所执所取能取。无如妄情所现二取定实是有。若如情现情现谓有。全体既无故。不如情所现所起。如空华等。不如于情所执。空华无体用故。故所执无。其依他性安慧解云。唯有识体。不如所执实有二取。故成非有。护法解云。依他二取非有似有。不如所执二取实有。故说为无。

论曰。亦非全无至而显现故。

述曰。此广解诸义非无。则二解诸义非无也。其计所执安慧云。由能现似乱识自体。护法云。由能现似乱识二分。并似自妄情而显现。彼所取能取相情有故。不可说无。如空中华。乱识现似妄情有故。非谓全无。其依他起安慧云。唯乱识自体。护法云。乱识二分并现似所执二取显现。非谓全无。若唯所执。或通依他。故解此文为二性解。

论曰。等声显示至如应当知。

述曰。上已解如幻及义有非有。次解颂如幻等中等字。以一幻喻等七种喻。其阳焰等似水等事喻依他性。于焰等上执实水等喻计所执。故论说言如应当知。此等八喻摄大乘等唯喻依他。说其事故。此中通喻遍计所执。通说执故亦不相违。广如摄论等说。问。依他所执皆同八喻。此二俱通有及非有。二性何别。答。依他有体。及有作用。但不真实异于真如。不如所执。遍计所执但似妄情有法显现。无体无用不同依他。妄情是有不如实如实体非无。故二性别。又依他同缘法。可断法。谛摄法。蕴界处法。能所执法。遍计所执则不如是。故二性殊。

论曰。以能谛观至心不动散。

述曰。解第四句。显立不动名。以于所执无品依他有品。或所执依他皆通有无品。于此二中心不动散。决定解故。无疑虑故。非有知无。非无知有。不错乱。故心住此境称为不动。不异疑缘名为不散。心是主故但说于心。非无心所。以者故也。谛观者审缘也。由审缘故心便不动。

论曰。如实知见至不动无倒。

述曰。解第二句知及第一句不动。是知境心。以有无为境。无倒是知不动智。以不动为所缘。虽不动心即是无倒是初心。故不能伏倒永令不起。于此不动心无倒者。是后加行能伏于倒。是上品智故。余亦应尔。何故此中说重知智。余则不然。

论曰。于二相无倒者至俱无颠倒。

述曰。牒颂二相。今列其名。下自别解。

论曰。于自相无倒至依胜义自相。

述曰。前不动合是加行。未能断惑。此是根本故能断惑。第一句颂显所明名。第二第三句正显无倒及此所治。第四显此自相无倒唯依胜义谛说。

论曰。如实知见至皆唯有名。

述曰。释第二句。一切眼色乃至意法。出一切体。余如名。解准颂可知。此或遍计所执无少体性。或依他起离如无体。故唯有名。此即加行道。如此知已。

论曰。即能对治一切分别。

述曰。释第三句颂。言远离者。是对治义。以加行时知计所执或依他起皆唯有名。其根本智即能对治一切分别。分别者遍计执心。如加行道作唯识观伏除所取。所取除已复除能取。一切唯名。故入根本智除一切分别。

论曰。应知是于自相无倒。

述曰。释第一句颂。应义归名。其计所执既无差别。何名自相自相者依他性。知依他起自相之上遍计所执唯有其名。故名于自相无倒。不尔。真如便非其相。或依他起离如无体。望一实真唯有其名。若随事差别俗谛亦有相故。

论曰。此依胜义至差别相故。

述曰。显计所执唯有名已。恐依他性亦唯有名。或依他起约得四俗谛中第二俗谛。亦有差别种种相貌。于四胜义此计所执唯有其名。不如依他于四世俗中随事差别俗。其计所执有名无实。俗中取此。形后三俗俗亦是胜义者。唯有其名故。或依他起望一实真胜义既无别体。故唯有名。于随事俗有种种相。

论曰。于共相无倒者至于共相无倒。

述曰。上二句颂解共相体义。第三句显无倒义。即余颂中知字。第四句结义归名。

论曰。以无一法至诸法共相摄。

述曰。释上二句颂。以法无我体宽遍故不说人无我。又望别依他此为共相。通一切法故。若无漏观知一一法差别自体。乃能断惑。此真法界亦自相收。约加行道如名共相。约无间道如名自相。比知证知有差别故。如佛地论说。

论曰。如实知见至共相无倒。

述曰。释颂下二句。此以知言释通达义。

论曰。于染净无倒者至清净无颠倒。

述曰。此释妨难。如金刚句。上二句显染净义。下二句显无倒所知染净之境。第一句中知字正显无倒。

论曰。若未断灭至说为清净。

述曰。此中总释颂之大纲。第一句中颠倒作意是通言。未灭已灭是别义。谓颠倒作意通未灭已灭。故于法界上倒意未灭说为杂染。若断灭时说为清净。然此染净通心心所。但言作意者生心胜。若故根不坏作意现前不说余故。

论曰。如实知见至染净无倒。

述曰。释第一句中知字第三句杂染及第四句也。义准可知。

论曰。于客无倒至是于客无倒。

述曰。此释难金刚句。上三句显知所知望谁为客。第四句结义归名。第一知字显无倒体。

论曰。法界本性至是客非主。

述曰。除初知字。释上三句。颂文易可知。主者本性。客非本性。从喻为名。若先染后净是法界本性。其染净相是主非客。既非本性故。染净相是客非主。其后净者净既新有。故亦是客。法界本性净。非后方净故。

论曰。如实知见至于客无倒。

述曰。解初知字第四句颂。

论曰。于无怖无高至是于二无倒。

述曰。此即第九双解二门。高者慢也。上二句颂解无怖高境。第三句显无倒体。第四句结义归名。

论曰。有情及法至亦俱非有。

述曰。此中初二句释颂第一句。后二句释颂第二句。以所依人法无故。能依染净亦俱非有。

论曰。以染净义至无减无增。

述曰。虽显无怖无高之境。未明无怖无高所由。此即明无怖及无高所以。若人法之上染净有者。断染得净之时染法可减。净法可增。以染净性俱非有故。即染无减。善法不增。

论曰。由此于中无怖无慢。

述曰。此即正显无怖无高高者。慢也。既显所以故显二无。以染法不减所以无怖。不怖我断后无故。以净法不增所以无慢。若有净增可持此善而起于慢。既无善增何所可持。故无慢也。此中无者。无计所执。

论曰。如实知见至于二无倒。

述曰。释第三第四句颂。无怖无高是加行智。知此之智是无学道根本之智。如前知不动亦重知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