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财政部发文上调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对于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年底并扩大范围,给予向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一定的税收优惠等等。这一系列具体的税收减免措施的出台,对于左边是经济下滑,右边是通货膨胀,前面是成本压力,背后是内需疲软,资金普遍紧张的企业来说,无疑是黑暗中的一线光明。同时上调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使大批中低收入者税负明显下降,给了众多生不起孩子、读不起书、看不起医生的老百姓一口喘息的机会。
结构性减税并不是一味地减税,不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方向的行业就享受不到这样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2011年年初在上海和重庆试点的房产税,在2012年倾向于采取“上海模式”扩大试点范围。虽然经济一旦下滑,房地产调控往往放松,但是房产税扩大试点城市范围,无疑代表了政府调控房地产的决心。目前,虽然重庆、上海房产税的收入很少,但这对于建立我国不动产税收体制、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从一定程度上降低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是一种积极措施。
1984年开征的资源税,开始是按照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乘以适用税率缴纳资源税。当时的目的是让从量征收的资源税税收收入不受资源价格的影响,能够稳定税收收入,同时有利于促进资源开采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率。但是随着经济发展,资源日益紧缺,价格涨幅迅猛,资源税从量征收明显不合时宜。从新疆开始的试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将资源销售价格纳入征税考虑的范围。下一步还将扩大改革范围,将其他资源类产品纳入征税范围。
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环境保护税不同,前两者是已经开征的税种,只是随着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这两个已有税种的征税范围、税基、税率作适当的调整。自然资源的保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成为继单纯发展经济之后,我国公众追求的新目标,因此在未来,无论从保护环境的角度,还是从完善我国税制的角度,抑或是弥补结构性减税中政府因给企业和个人降低税负而导致的财政收入下降产生的缺口的角度,环境保护税都会成为未来我国税收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个税种将和资源税结合起来,着力于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经济结构调整,一些新行业、新经济业态成为我国未来新的经济增长点,这些行业和业态的税负应该适当降低。而那些高污染、高能耗、重复建设集中的行业,以及不可持续发展的行业的税负应该增加,笔者认为,这才符合结构性减税的初衷。
虽然无论是美国的历史还是我国的历史都可以证明,经济情况良好的时候,政府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全额征税,这时征收的税款不会对企业和个人的生产和生活产生太大的影响。但经济情况不好的时候,企业和老百姓都勒紧裤腰带过日子,政府应该首当其冲削减开支,出台减税措施以稳定和刺激经济增长,帮助企业尽快渡过难关。
税务小贴士
作为一个在经济社会中工作与生活的人,作为一个企业的决策者,如果不了解国家的大环境、行业政策的大趋势,则很有可能陷入“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的困境。经济永远是与政治联系在一起的,学好政治学和经济学很重要。
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有条件
2013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个新文件,主要内容是: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这个文件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
新年伊始,所有企业的财务人员都开始关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工作,这是每个公司税务工作的开门重头戏。前几天,在一家软件企业担任税务总监的学生K来电咨询,他供职的H公司注册在某个开发区。去年公司账户中收到了好几笔财政划来的款项,在账务处理上有的进了资本公积,有的进了补贴收入,有的进了营业外收入,但是对于这些财政扶持和返还的款项是否还要缴纳流转税或企业所得税,K与财务总监有了不同的看法。结合其他学生的咨询,我做了一下总结。
一般来说,企业从财政和税务取得的扶持资金包括以下几种:
1.向发改委、经信委或科委等相关政府部门申请的各类项目扶持资金,获批后由财政直接划到企业的银行账户的款项;2.企业的注册地根据自己的财力和产业政策导向,对于注册在本区的企业给予一定金额的财政扶持。财政扶持的金额与企业的纳税额直接相关,基本上是根据企业的纳税额乘以一定的比例,由地方财政定期返还到企业账户。虽然国家并不鼓励这种财政返还行为,但是在各地招商过程中,这类财政扶持政策仍是招商利器;3.企业由于被市政动迁,由财政给予的搬迁补偿;4.一些特殊行业,由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软件企业增值税税负率超过3%即征即退等给予的税收返还。5.国有企业由于从事某些与国计民生有关的行业获得的财政补贴款等。以上这些款项虽然都是从财政直接划给企业,但是在税收政策上,却并不享受完全一致的待遇。
首先,企业从发改委、经信委或科委等政府部门取得的各类项目扶持资金,不需要缴纳流转税,但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不征税的优惠待遇,缺一不可。
这四个条件是:1.财政性资金必须是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他部门取得,低于县级的政府部门拨付的财政性资金不能享受不征税的规定;2.财政在给企业拨付这笔资金时,给予了企业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如果只是给了一笔钱,而没有任何拨付文件,则不能享受不征税政策;3.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比如科技部的863计划(国家高科技研究发展计划),就有专门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和经费管理办法。如果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没有专门的管理办法,则这笔资金很难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征税收入;4.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比如第三个条件中说到的863计划资金,企业在取得时,必须就该项目独立核算,将所有与该项目有关的收入和开支与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分开,否则这部分项目资金不能享受不征税的待遇。
企业从注册地财政部门获得的不符合以上四个条件的财政扶持资金,不缴纳流转税,但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由于政策性搬迁获得的补偿收入,笔者在《搬迁中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文中已经谈过,不再赘述。
学生K所在的软件企业取得的增值税税负率超过3%即征即退的退税款,如果该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如果转作其他用途,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至于国有企业获得的各类财政补偿款,若国家税务总局有专门发文,则按照文件执行,否则原则上应并入收入总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这里还要补充一句,凡是由这部分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比如购买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形成的折旧,一律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相当于企业获得的这笔财政资金不征所得税,那么因此产生的开支也不能再抵扣所得税。
税务小贴士
有些读者对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概念有些混淆,在这里着重解释一下。
免税收入是指纳税人取得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这些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指纳税人取得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可按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这些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两者的区别:虽然从表面上看,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都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在成本费用的扣除上却截然不同。比如企业取得的符合税法规定的财政性补贴,作为不征税收入可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企业用这些财政性补贴购买的资产的折旧、购买材料或服务的成本费用却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不征税收入总结下来就是:收入不征税,成本不可扣。
而免税收入则不同。收入同样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以这些免税收入购买的资产的折旧、采购材料和服务的成本费用可以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总结成一句话就是:收入不缴税,费用可扣除。
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免税收入比不征税收入要来得更优惠。
出租厂房的节税窍门
W公司将自己多余的一部分厂房出租给了自己的生产配套供应商Q公司。双方约定房租每个月为186000元,W公司每个月承担Q公司在这栋厂房生产时发生的电力费10000元和5000元的自来水费,超过部分由W公司向Q公司收取。W公司法务部拟订好协议后,交给财务总监K先生审核时,K先生测算了一下,发现这个方案在纳税上不划算。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出租房屋的租金要缴纳5%的营业税9300元(附加税忽略不计,下同),按照租金缴纳12%的房产税22320元,剩余部分并入企业的收入合并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按照协议,W公司每个月还需要承担Q公司电力费10000元,电力费缴纳17%的增值税,这10000元电费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为1453元,自来水缴纳13%的增值税,从自来水公司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为613.21元。由于出租房屋不缴纳增值税,按照税法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税额需要转出,不能抵扣,因此这个方案中增值税进项税转出2066.21元。综合计算下来,不包含企业所得税,W公司共缴纳和承担的税金总额为33686.21元。K先生发现,因为租约中包含了10000元的电力费和5000元的自来水费,W公司为此多缴纳了15000×5%=750(元)的营业税,15000×12%=1800(元)的房产税,再加上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W公司共多缴纳各项税金4616.21元。
经过思考,K先生提出另一个租约方案:签订厂房租赁协议,每个月租金为171000元。另签订水电费转售协议,每个月转售给Q公司电力费10000元(含税)及自来水费、排污费5000元(含税)。法务部的同事一时没理解,K先生作了解释:第二套方案计算出来的税金和第一套方案有很大差异。
房租171000元,按照税法,缴纳5%的营业税及附加8550元,租金缴纳12%的房产税20520元,转售电力费10000元和自来水费、排污费5000元(含税),取得的进项税2066.21元与销项税相同,本次转售电力费应缴纳增值税为0元。按照这套方案,W公司共缴纳税金(不含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29070元,比第一套方案每个月累计少缴纳各类税金4616.21元,一年可以减少缴税55394.52元。
W公司的这种经营行为在税法上称为混合销售,即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之所以交税方式不同,是因为这两套方案把不同税种的业务分开核算。由第一套方案可见,如果将水电费合并在房租里,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和房产税,合并税率超过17%。而且因为缴纳增值税的水电费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导致进项税不能抵扣,采用该方案必然多缴税。而第二套方案将营业税业务和增值税业务分开签订协议,分开核算之后,房租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而转售的水电费平进平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同时由于销售水电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水电费的进项税也不需要进项转出,可以直接抵扣,这样也比第一套方案对企业有利得多。
税务小贴士
很多时候,纳税人如果把经济业务分开核算,并按照税法规定办理好程序性的文件(比如合同、发票等),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税务成本。当然这种做法可能也会增加一定的成本,包括资金和时间成本。但是世界上有哪种收获是不需要付出代价的呢?
为什么总还是有那么多人选择“抄近路”呢?
统借统还利息的税收优惠
J集团公司是国内知名的集团公司,在全国有十几家独立的子公司,并在每个省设立了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和办事处。集团产业范围广泛,涉及精细化工、化妆品、商业零售、房地产等行业,因此对资金的需求量非常大。集团内有的企业利润率比较高,现金流也比较充沛,银行给予了较高的授信额度,很容易取得贷款。
有的企业规模还不大,但由于集团的战略定位关系和行业特点,对现金的需求量比较大,由于利润率较低,现金流也不够大,全部依靠外部融资比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