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0年之前,一直是集团财务部内设的资金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各分公司、子公司对于资金的需求,集团也建立了资金池来提高集团资金管理效率。2010年,集团新财务总监上任后发现,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由于业务变动导致上报的资金计划与实际情况往往有很大差异,长期大量的临时性的资金划拨造成了集团内分公司、子公司之间往来账混乱。特别是年中时一次税务检查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这些集团内的非业务性质的资金拆借都需要计算营业税及附加,并入企业收入,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粗略地测算了一下,仅集团内往来账涉及的营业税就超过了700万元,这让集团管理层大吃一惊。
在经过一系列研究讨论后,管理层决定改变这种集团内资金划拨的资金管理方式,成立集团内财务公司,专门管理集团内所有控股公司、分公司的资金,以降低风险,降低税负,有效使用资金。集团指定了几个核心企业向银行取得贷款,然后委托集团内财务公司借给集团内的企业使用,并向资金使用方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收取利息,然后再统一支付利息给银行。财务总监解释道,这种统借统还的资金管理方式,可以避免重复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在管理资金的同时降低企业税负。
集团内企业统借统还的出现是由于部分金融机构为减少和防止不良贷款,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有时出现不愿受理中小企业贷款申请。而集团为缓解下属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集团主管部门或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使用,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
针对这种情况,早在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就出台了文件,统借方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集团内其他使用资金的企业收取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但是,如果高于银行利率收取利息,则视作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也就是说,银行一年期贷款如果收6.5%的利息,那么统借方就不能收取超过6.5%的利息。否则,哪怕多收取了0.1%的利息,就必须按照6.6%收取的利息全额缴纳营业税。
J集团按照统借统还的方式,通过集团财务公司向银行贷款,然后统一借给集团内需要资金的分公司、子公司,所有资金划转都通过作为枢纽的财务公司来完成。这样一来,财务公司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向使用资金的分公司、子公司收取的免交营业税的利息,直接用来归还银行的贷款利息。收取的利息作为收入,银行贷款利息作为费用,则一进一出持平,J集团也不必为这笔利息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过这样的调整,财务总监测算,2011年度仅利息免交的营业税及附加税就达到了500多万元。可见,税务管理做得好,也是可以出效益的。
税务小贴士
我国税法对于企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性要求极高。
这是一个非常标准的按照税法程序做,就能享受税收优惠,否则就需要负担税务成本的经典案例,也是税务管理出效益的经典案例。
哪些利息不缴税?
目前在全民投资的情况下,融资也越来越高频率地出现在我们的工作与生活中。投资是为了赚取投资收益,而融资则不可避免地需要承担融资成本,融资成本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利息。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借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的利息,并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对等地,资金出借方收取的利息通常情况下是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本文中,笔者就跟大家探讨一下,融资会产生哪些形式的利息,资金出借方(包括企业和个人)收取的哪些利息不用缴税(含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目前来说,融资渠道一般分为向金融机构贷款、向其他非金融类企业拆借资金、向个人借款这几种。每种渠道借款所需要的担保、抵押和利率各有不同。但是对于绝大多数机构或个人取得的借款利息,从流转税的角度来说,这部分资金占用费需要按照5%的“金融保险业”税率缴纳营业税,同时计入企业(或个人)应税收入,合并计算并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
即便在绝大多数利息都需要缴税的情况下,我国税法还是规定了一些可以免税的利息收入。
首先,从2008年10月9日(含)起,个人(包括外籍个人)取得银行储蓄存款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2008年10月份以前,政府曾经收过一段时间的利息税,期间还数次调整利息税的税率。笔者仿佛记得那时候,小学四年级以上的学生,凭学生证明和户口簿可以去银行开立专门的学生账户,这种账户中孳生的利息,是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我是一个对这种理财途径很茫然的人,大约就是2008年国庆节前去银行办事,听业务员介绍后,还兴冲冲地准备过节后去开立这样的账户,以显示自己懂得理财且贤良淑德。等到节后去银行一问,居然取消了利息税。我的理财能力没能得到发挥,还颇郁闷了一阵子呢。
一直以来,企业和个人购买国债(俗称国库券)的利息收入是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到了2011年,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后来又补充规定,对企业持有的2011年至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谓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但这只针对企业持有期间的债券利息,如果企业购买上述三种债券再转让赚取差价,则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要减去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作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计入企业的收入,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笔者曾在《统借统还利息的税收优惠》一文中提到,母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将所借资金分拨给子公司、分公司,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但如果超过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就需要全额缴纳营业税了。有读者看了这篇文章来信咨询,不超过利率水平收取的利息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集团收取的利息作为应税收入,同时,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列支,这样一来一去,其实这部分利息就是没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向银行贷款的利息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列支,那么企业在银行存款的利息就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这部分利息是不用缴纳营业税的。
在经营过程中,企业为了尽快回笼资金,制定了信用政策,给予提前付款的客户一定的现金折扣。对于延期付款的客户,则可能收取一定的延期付款利息。如果是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需要作为价外费用,合并计算并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但如果是因为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出现质量问题导致采购方的损失,这种情况下采购方收取的赔偿金或延期付款的利息,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但这部分利息需要作为企业的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小贴士
随着融资渠道越来越多,面对五花八门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一些有闲置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在选择理财产品时,需要多了解一些税务知识,这样才能在充分考虑了税务成本后,获得符合自己期望的实际收益。
二手车商户卖车,省税有窍门
A先生数年前投资的一个项目上市了,前不久过了解禁期,套现后便看自己的那部旧车不顺眼了,于是决定换车。由于上海的车牌价格昂贵,因此他决定保留车牌卖裸车。他的同学H先生在一家知名的二手车经纪公司K公司工作,推荐A先生上网了解一下K公司的业务流程。最终通过K公司的帮助,A先生的旧车卖了个不错的价格。
H同学说起目前的二手车行情,滔滔不绝。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而目前市场上经营二手车的企业,主要经营方式有两种:其一,直接进行二手车的收购、销售(即二手车经销),即在收购二手车过程中,根据客户的不同情况,支付货款后,将二手车先办理过户,登记到二手车公司名下,待找到新的买家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其二,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活动(即二手车经纪)。有部分车辆预先支付部分货款或全款(付全款的情形比较少),待确定买家后,再由买卖双方办理过户;还有一些车辆,二手车公司仅进行信息登记,待找到买家后,由买卖双方直接办理过户。这种情况下,公司只收取中介手续费。当然,企业的经营方式不同,税收待遇也不尽相同。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第一种方式属于销售旧货行为,依二手车的不含税销售额和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即对开展该业务的二手车商户按照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假设如果跟买方约定的总价是10.2万元,则该笔业务商户应缴增值税为10.2÷(1+4%)×2%=0.2125(万元)。而第二种方式,属于提供中介代理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就收取的手续费缴纳5%的营业税。
如果二手车商户只是单纯地采用以上两种模式中的某一种模式,其纳税待遇非常清楚明了。但是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况,一些二手车商户既有经销资质,又有经纪资格,由于经销须缴纳增值税,而经纪则是缴纳营业税的,因此这就属于税法规定的兼营业务了。如果企业在处理日常账务时没有对相关业务进行分门别类的准确核实,则涉税问题就会有点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