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政府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基层人民政府是指乡、民族乡和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体系中的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属于我国国家行政机关组成系统,是我国农村基层政权中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具有双重性质。一是作为国家最基层的行政机关,要对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认真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议、决定和命令,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和工作;二是作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又必须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基层人民政府在我国行政体系中,具有一种特殊的地位,在基层社会生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将对基层人民政府的要求越来越高,基层人民政府也将越来越好地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地位与作用也日趋明显。
一、基层人民政府的特征基层人民政府属于我国国家政权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除了具有国家行政机关的共性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独有的特征。
(一)行政管理的直接性基层人民政府属于最低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这一特殊的位置决定基层人民政府将直接面对广大农村社会生活实际,来对基层社会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进行直接管理。基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直接性表现在:
(1)起组织领导作用,即组织宣传、规划并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2)起聚合作用,即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充分调动其群众性自治的主观能动性;
(3)起稳定保障作用,即发挥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效能,为发展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行政管理的具体性基层人民政府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通过直接面向基层群众对本区域内的政治、经济进行具体管理。一方面具体贯彻有关政策、文件,另一方面具体帮助指导、规划、协调,而且还要在执行过程中把握方向,不断地反馈信息、帮助调整。
(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实效性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充分发挥民主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历来所遵循的原则和光荣传统。基层人民政府位于基层,直接为民实施行政管理,具体服务于民,只有不断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把自己置身于群众之中,才能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过程中,不断地为人民利益坚持好的,不断为人民利益修正错误,从而真正显示出全心全意为人民谋福利的宗旨,使之成为人民真正爱戴、拥护的人民政府。
二、基层人民政府的地位与作用
(一)基层人民政府是国家政权的基石基层人民政府是国家设在基层最低一级行政区域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政权的基石。基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来直接对基层的社会政治、经济和各项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基层人民政府的工作直接关系到我国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乡镇人民政府直接面向农村地区,是国家和政府联系广大农村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二)基层人民政府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证基层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管理,是按照基层人民群众的客观要求,遵循行政活动的规律进行的,是基层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乡镇人民政府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及各种合法权益,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农村社会政治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同时,乡镇人民政府还负责指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帮助社区人民群众和自治组织、社会组织提高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能力。
(三)基层人民政府是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重要保证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较多的国家,我国基层的经济建设的稳定发展始终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基层人民政府通过充分挖掘农村自然资源,调动广大农民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不断把先进的科学技术引入基层经济建设之中,使农村经济建设不断腾飞。而一切离开了基层人民政府这个重要的枢纽则将一事无成。
基层人民政府的构成及其职能
一、基层人民政府的机构基层人民政府的组成,是指基层人民政府的整体构成,由行政领导机构、职能机构(包括上级派出机构)和公务人员按一定的原则和制度建立起来的有机统一的行政机关,是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管理的主体。
(一)行政领导机构宪法规定,我国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即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民族乡的乡长由该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乡镇人民政府实行乡、镇长负责制,乡镇长有权领导和管理乡镇所属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全面负责政府的各项工作。副乡长、副镇长协助乡长、镇长进行工作,并具体分管若干方面的工作。根据1993年8月28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地方各级党政机构设置的意见》规定:乡镇党委、政府的工作机构限额,按乡镇的分类确定。一类乡镇可以设置党政、财经、社会事务、乡村建设等4~5个综合性办公室;二类乡镇可设置党政办公室、财经办公室和民政、财政、生产、科教文卫、计划生育等助理员;三类乡党委可设组织、宣传、纪检等委员;政府设民政、财政、生产、科教文卫、计划生育、乡村建设等助理员,不设职能机构。现行《地方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任期同本级人大相同,即每届3年。
(二)职能机构目前,我国人民政府中存在着两种不同行政管理体制的职能机构:一种是由基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职能机构,如上所述这些职能机构在农村基层人民政府编制之列,直接对政府负责;另一种是属于上级领导机关派驻农村基层人民政府行政管辖区域的带管职能机构,如财政所、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粮管所、供销社、邮电所、营业所、农机站、卫生院、交管站、林业站、畜牧站等,少的有十多个,多的有二十多个。有的地方没有设立派出机构,但有派出人员。这些职能机构或人员虽然也在农村基层工作,但人、财、物三权却都在上级对口的职能部门,另外,基层人民政府为了方便行政管理,也建立了一些临时机构。
基层人民政府作为国家最低一级行政机关,在机构的设置上按照法律的规定,受县(市)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受同级党委的政治领导和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同时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和监督。
二、基层人民政府的职能基层人民政府的具体职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划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我国基层人民政府的实践,基层人民政府的具体职能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治职能基层人民政府的政治职能主要是社会控制和政治管理两个方面。基层人民政府的社会控制,主要是指借助于国家机器对一切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镇压,加强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秩序,有效地保障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政治管理是指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健全各种民主制度,实行政企分开,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人民群众参政、议政,自觉地把政府的各项工作和干部行为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充分保障和发挥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二)经济职能基层人民政府的经济职能主要是指经济管理职能。基层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手段,特别是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对本行政辖区内的社会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活动进行组织、计划、监督和调控,协调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和矛盾,保障个人和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经济权益,最大限度地为商品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与和谐的环境。基层人民政府在行使其经济职能的过程中,不能直接干预各种经营活动,包办代替群众个人或经济组织的事务。
(三)管理职能基层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能主要是指文化管理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两个方面。对本辖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负责。
(四)服务职能基层人民政府的服务职能体现在各个方面,渗透于基层的全部工作之中。基层人民政府的服务职能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1)农业生产服务。
(2)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和后勤服务。
(3)社会环境服务。如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等。
(五)协调职能
1.协调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为了使政府各部门的工作有机结合,避免扯皮,减少“内耗”,需要基层人民政府发挥综合协调的作用,保证辖区内各项工作的的协调发展。
2.协调驻乡镇各单位、各行业、各村、各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对于涉及面大、政策性强的各项工作,需要大量的协调工作,解决矛盾,提高办事效率。
(六)指导职能指导职能是指基层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的指导。主要包括:
1.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法对村委会的建制进行必要的调整;
2.对村委会创办的某些生产、服务项目进行协调、帮助和指导;
3.对村委会的机构设置、村委会成员选举等进行指导;
4.对村委会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基层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要根据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特点,尊重村委会的地位,不可越俎代庖,要充分发挥村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作用。
(七)监督职能基层人民政府的监督职能主要是指基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行各业、各部门及各行各业、各部门及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使其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政策和各项规定,遵守财政制度和纪律;监督各企业、各经济组织及公民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使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勤劳致富、诚信经营。
基层人民政府的职权
一、宪法与组织法对基层人民政府职权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107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1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权执行权即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制令权即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三)管理权即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四)保护权即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保护各种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五)其他职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为了认真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在实施行政管理的实践中,各地人民政府都对行使职权做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主要是:
1.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治安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调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安定团结。
2.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决定、命令、计划,合理的进行分级下达,协调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农业、工业副业生产的比例,监督本行政区域的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体户遵纪守法,管理好乡镇财政工作。
3.做好村镇建设工作和土地管理工作,发展集镇的公共设施,搞好文物、环境的保护和集镇居民居住环境建设,制定和组织实施农村的住房、道路、桥梁和农田水利的建设规划和管理方法,严格执行建房用地的规定和审批手续,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执行《森林法》,动员和组织群众植树造林,绿化乡村。
4.推动和发展本行政区域的文教卫生事业,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办好学校教育、业余教育、卫生院以及办好广播站、文化站、电影放映站等文化事业,组织群众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做好疾病的防治工作,制定落实计划生育措施,严格控制人口增长速度。
5.管理民政工作、财政工作和民兵工作,组织实施好群众的社会保障,做好新兵的征集工作。
6.认真指导、支持、帮助村民委员会,搞好群众性自治工作。
7.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做好政府公务人员的任用、奖惩、和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好本行政区域内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比表彰工作。
8.加强对上级机关设在本行政区域的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